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征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
長政發〔2008〕3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征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征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關於實施主體和職責問題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並設立征地辦公室,負責擬訂征地方案;發布征地公告;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組織貨幣安置人員的住房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合法性認定的複查;組織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協調處理好遺留問題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等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穩步推進。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要對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全面負責,並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社保辦法》的規定履行好各自職責。凡違反規定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應予立即糾正,並由市紀檢監察部門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領導和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二)各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預征地公告;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發布徵求意見公告和實施公告;進行調查登記併到現場核實;按標準編制征地補償概算;做好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撥付;並在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貨幣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複查等工作。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養老生活保障的納入和費用的發放以及基本生活補助費的發放等工作。
(四)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救助和村務公開等工作。
(五)公安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並辦理轉戶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暫時停辦征地公告發布後的戶口遷入和分戶等工作。
(六)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征地補償費用的撥付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查。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民眾工作,促進被征地農民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協助國土部門做好征地補償登記、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事項;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不得違反程式拆遷,不得違反規定安置,確保全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一致。要嚴格政策標準實施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藉口向建設用地單位索要費用。要嚴格征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之外設立征地補償資金賬戶,征地補償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專用帳戶,未足額存入的,或者市轄區範圍內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未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不得實施拆遷騰地。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將納入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對亂開政策口子,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進行查處。
二、關於住宅房屋合法性認定等問題
被征地農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按《補償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外,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市轄區範圍內行政區劃調整前農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縣(市)農民建房標準認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轄區範圍內行政區劃調整後農民所建房屋按市區農民建房標準認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確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戶條件的農戶而未批准建房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調查,確係他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居住的農戶的住宅房屋,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審查,在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後,按發布征地公告時農業人口(以戶為單位)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的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未經依法徵用、徵收的國營農場的建設用地及其建(構)築物,征地時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補償。
三、關於住房安置的有關問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的主體。鼓勵各區、縣(市)積極探索被征地農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採取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保障住房或者組織團購商品房,按規定的價格銷售給被征地農民;也可以採取貨幣補貼,由被征地農民自主購買商品房。團購商品房和貨幣補貼的實施辦法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設住房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保障住房建設的報批。保障住房建設按長沙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執行。各級各部門要為保障住房建設的報批提供優質服務,開闢綠色通道,簡化程式,限時辦結。在各項手續的報批過程中,因人為因素影響保障住房建設審批造成建設延期的,將實行問責制,按職責分工追究單位和部門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的核定。保障住房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核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達,市轄區內用地指標按被征地農業人口每人55平方米核定。原已按《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第60號令)規定審核且批准給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活安置地,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用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保障住房建設用地使用國有劃撥土地。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購買價格。購買保障住房必須是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戶,以戶為單位,由戶主申請,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審查後確定,並予以公示。市轄區範圍內,保障住房按建築面積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農戶購買;另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建築面積每人5平方米購買非住宅房屋,其經營收入作為新社區的物業管理費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購買均價按1200元/平方米計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購、分配及具體實施細則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另行制定。縣(市)範圍內住房的分配面積和購買價格由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市征地辦備案。
(四)“半邊戶”和獨生子女購買保障住房問題。“半邊戶”是指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農業人口,另一方是城鎮居民的住戶。對城鎮居民一方,經市住房保障局確認其沒有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或者沒有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的,同意以戶為單位,增加一人購房指標(每戶最多增加一人);獨生子女戶憑計生部門的“獨生子女證”增加一人購房指標(每證增加一人)。市國土資源局同時核定增加人員的用地指標和核定相應的購房補助費給區人民政府。
四、關於貨幣安置的有關問題
(一)資金來源
1、被征地農民的社保資金來源按《社保辦法》執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60元/平方米的標準在征地補償時收取。
2、由市國土資源局按被征地面積的6%—10%核定社保用地給區人民政府。已按市政府第60號令批准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安置用地,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用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作為被征地農民社保用地。
3、徵收原集體企業的土地和房屋,其補償費屬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人,原企業留地指標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企業留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
4、住房建設採取高層建築為主,節約出的土地和社保用地以及收回的原企業用地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式進行市場化運作,其土地開發收益、出讓金以及增值部分全額返還給區人民政府,以解決團購商品房、貨幣補貼、住房建設和社保資金的不足。
(二)貨幣安置人員的確定
1、實行貨幣安置的人員數,嚴格按照《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依程式確定。
2、按照《補償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2008年4月1日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該項目範圍內的被征地農民,仍按市政府第60號令的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不納入貨幣安置範圍,在此之前雖已啟動拆遷,但未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按規定實行貨幣安置。
3、土地被徵收且需要拆遷房屋的農戶,應首先納入貨幣安置範圍;房屋需拆遷而土地未被徵收的農戶,也應納入貨幣安置範圍,其承包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被徵收而房屋不需拆遷的農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調地使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但確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也可納入貨幣安置範圍。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雨花區黎托新區征地補償試點辦法》(長政函〔2007〕77號)同時廢止,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