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於2000年3月10日由長沙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0年3月16日發布施行。目的是為了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 地區:長沙市
  • 通過時間:2000年3月10日
  • 施行時間:2000年3月16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附屬檔案,

基本信息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0號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0年3月10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 長 譚仲池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詳細內容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的規定,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征地辦公室,負責下列具體工作:
(一)擬訂徵用土地方案;
(二)發布徵用土地公告;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征地補償標準爭議。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徵用土地方案;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六)責令限期拆遷騰地。
第四條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和專業魚池。人平耕地面積按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計征農業稅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業人口數計算。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1987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建築物,一律以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
市轄區範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建築物,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批准;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按違法建築處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建築物,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對待。
縣(市)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對其所轄區域範圍內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建築物,進行合法性認定。
市行政區劃調整劃入市區的鄉(鎮),在未劃入前興建的建築物,其合法性認定可參照原所在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其首層建築面積按外牆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接外牆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台、挑走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陽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經牆出檐、山牆出檐、懸挑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房屋層高按室內地面至樓面或前後經牆(柱)的平均高度計算。層高不滿2.2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七條 採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標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區的道路、房屋間距及其它配套設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生產安置留地指標按被征地總面積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鄉(鎮)、村建設用地數量繼續保留不變。
第八條 徵用範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第九條 林地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套種作物從其高類進行青苗補償。
第十條 補償後的青苗、成魚、苗木花卉、林木、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規定的騰地期限內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方處理。
第十一條 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上的非農業戶的合法建築物,按保留房屋補償標準作價收購,並另接合法建築面積和建設用地補償費最低標準補助宅基地費用。按上述規定補償後,不再劃地重建。
第十二條 拆遷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後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規定的拆遷騰地期限內拆除房屋、騰讓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和規定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房屋補償標準、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土地復墾費標準、生產和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墳墓遷移補助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和過渡補助費標準等,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並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現行補償安置標準附後)。
第十五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和使用國營農、林、牧、漁場的土地,適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標準。縣(市)範圍內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和使用國營農、林、牧、漁場的土地,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標準的70-80%執行。
第十六條 1999年1月1日以前,辦理了征地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其征地補償安置程式按原規定辦理。征地補償安置已按原規定辦理了的,不再變更;部分按原規定辦理了的,繼續按原規定辦理;按原規定辦理的,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一、長沙市徵用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
二、長沙市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
三、長沙市徵用土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標準;
四、長沙市徵用土地範圍需要保留的農村房屋補償標準;
五、長沙市徵用土地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
六、長沙市徵用土地建設用地補償費等其它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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