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全市征地補償安置的監督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長沙市征地補償監督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征地補償監督暫行辦法
- 時間: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頒發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原則:嚴格依法依規依程式實施征地補償
基本信息,監督原則,監督內容,監督方式,責任追究,
基本信息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征地補償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09〕2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征地補償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為加強對全市征地補償安置的監督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03號令)、《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征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長政發〔2008〕30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監督原則
嚴格依法依規依程式實施征地補償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征地補償的原則;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及時足額點對點直接撥付補償資金的原則;強力推進拆遷騰地的原則。
監督內容
(一)對征地補償程式的監督
充分發揮區、縣(市)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作用,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市)政府,大河西先導區、長沙高新區管委會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鄉鎮(街道)實施《條例》、市政府第103號令、《暫行規定》和《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實施〈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意見》(長國土資政發〔2009〕12號)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二)對補償費用的監督
徵收補償嚴格執行三公告一登記制度(即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徵求意見公告、實施公告、征地補償調查登記)。征地拆遷事務機構進行調查登記時,應將被拆遷房屋在現狀圖上標註並照相存檔;被拆遷房屋、設施和人口以及地上其他附著物的數量可經用地單位簽證;集體和個人補償資料要存檔保存。
個人補償費用實行三榜公示。區國土資源部門在對調查情況進行初核後,在發布徵求意見公告時,應將個人所有補償費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組(社區)的醒目位置上牆進行第1榜公示。徵求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意見後,由區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征地補償費用概算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在發布實施公告時將個人所有補償費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組(社區)進行第2榜公示;公示的內容應包括房屋合法面積(生產用房、違章面積和合法性認定依據)和補償費用、家庭人口數(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和獨生子女)、室外設施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及其他各項補償補助費用,並照相存檔。第3榜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在政府及相關部門網站或報紙、電視等媒體上免費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應與實際補償數一致。三榜公示時間均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且同時公布監督電話,全面接受民眾、媒體和社會的監督。
(三)對補償資金的監督
征地補償費用應按規定存入國土資源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用賬戶,由市國土資源局實行統一管理,區國土資源分局應以銀行存摺的形式點對點直接撥付到集體和個人。個人的補償費用憑戶主或房屋產權所有人身份證領取。市轄區範圍內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未經市國土資源局(大河西先導區範圍內的未經大河西先導區國土規劃部)審核的,不得發布實施公告和實施拆遷騰地。
(四)對社保資金的監督
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應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納入社保體系的管理和監督。
(五)對合法面積、人口數認定和家庭分戶的監督
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應嚴格按照市政府第103號令第十一、十二條,《暫行規定》第二條和長國土資政發〔2009〕12號檔案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由區、縣(市)、長沙高新區征地辦公室和大河西先導區國土規劃部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予以確定。
拆遷補償安置對象必須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拆遷人口數和納入社會保障人口數的確定,由區、縣(市)、長沙高新區征地辦公室和大河西先導區國土規劃部組織有關部門審核,並在有關村組(社區)張榜公示後報區、縣(市)政府、大河西先導區和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核准。
按照土地管理的農民建房分戶原則,家庭主要成員組成的自然戶(包括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的規定,嚴格進行農業人口的家庭分(立)戶管理。市公安局應按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分戶立戶和戶籍轉換的監督。
(六)對補償個案問題處理的監督
區、縣(市)政府、大河西先導區和長沙高新區管委會,不得擅自出台補償政策和標準,不得個人擅自表態決定補償個案。一般補償個案,由區、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綜合有關部門意見後,按有關規定集體研究處理;疑難問題和特殊個案,由區、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與區、縣(市)征地辦集體研究後提出處理建議,報市國土資源局(大河西先導區範圍內報大河西先導區國土規劃部)按有關規定和程式集體研究後提出處理意見;涉及對補償項目和標準的調整,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批准。
監督方式
(一)內部監督。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應依據管理許可權,加強對本系統內部的監督管理,並採取項目抽查、聽取匯報、定期檢查、民眾座談等多種形式,對補償調查登記情況、房屋合法面積和被拆遷人口數的認定、補償費用的發放和公示情況以及集體資產的管理、分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
(二)審計監督。項目拆遷完成後,市紀檢監察機關和政府各職能部門,可以聘請有資質的審計機構抽查拆遷項目,對集體和個人的補償費用、保障住房的建設和分配以及社保資金情況進行審計。
(三)民眾監督。各區、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在拆遷項目現場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對舉報反映的問題應依據職責及時認真調查、核實和處理。
(四)職能部門和鄉鎮(街道)的監督。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全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一致,並對本系統下屬部門的履職情況、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進行監督。
1、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區、縣(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做好政策把關和解釋工作;負責征地補償資金的統一管理,確保補償資金按進度及時撥付;負責全市安置用地、社保用地指標的核定,及時核發被征地農民保障住房的土地使用權證;按政策標準審核征地補償費用概算;負責對城區內違法用地的查勘和認定;對征地補償疑難問題和特殊個案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2、市勞動保障局:制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計畫、就業援助和崗位安置政策,督促各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就業培訓;做好社保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及時為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辦理相關手續及其他相關工作。
3、市公安局:加強被征地農民戶籍管理,做好征地拆遷過程中戶口調查、摸底、核定工作,加強對發布征地公告後戶口遷入、分戶和戶口轉換手續的管理和審核把關工作,及時辦理被征地農民戶籍轉換手續。
4、市房產局:加強對被征土地上非農業人口中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享受其他福利分房的資格認定和審核把關;在規定時間內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和發放保障住房權證。
5、市農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村級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推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與外部監督管理。
6、市民政局:負責對村務公開情況的監管;將符合救助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及時納入救助範圍;明確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的管理、民主權利和自治組織管理的相關政策。
7、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調查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人口數;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的監督。
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審計局、市物價局和市人口計生委等職能部門,要按照《條例》、市政府第103號令和《暫行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的日常監督工作。
責任追究
違反《條例》、市政府第103號令、《暫行規定》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政府各職能部門依據職權對下一級實行責任追究或由市紀檢監察機關實行行政問責,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查處:
(一)區、縣(市)政府、大河西先導區和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政策標準和征地程式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違反規定擅自出台有關補償獎勵政策的;不按規定認定房屋合法面積和被拆遷人口的;違反規定隨意分(立)戶和戶口轉換而增加補償費用的。
(二)政府各職能部門未履行好各自職責,嚴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按照本辦法應當進行行政問責和責任追究或者應當立案查處而未履行的。
(三)征地補償概算未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發布實施公告或者實施拆遷騰地的;不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撥付和使用補償資金的;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虛報冒領征地補償費用的。
(四)對補償個案的處理,未經集體研究程式,違反政策規定隨意補償的;補償疑難問題和特殊個案的處理不按規定程式報批擅自決定的。
(五)對集體和個人補償費用不按規定進行公告公示的。
(六)違反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