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資陽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資陽市政府同意,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1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9日
  • 發布單位: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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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資陽市市轄區(以下簡稱“市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徵收市轄區內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給予被徵收人公平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轄區,是指資陽市雁江區行政區域,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臨空經濟區。
第四條 市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四川省對鐵路、公路、機場、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項目建設另行制定有補償安置辦法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市轄區擬申請徵收土地和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徵收土地,根據實際管轄範圍,由市政府委託雁江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擬以成片開發情形申請徵收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成片開發標準要求的程式和方式,組織編製成片開發方案,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並依法報批。
第二章 徵收程式及規定
第六條 市轄區擬申請徵收土地,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發布《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將擬徵收土地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辦事處)和村(社區)、村民小組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七條 自土地徵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搶栽搶種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涉及徵收房屋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徵收機構(以下簡稱“徵收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準予土地轉讓及不動產登記發證;
(二)房屋改建、擴建、遷建、裝修、交易;
(三)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員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營業執照;
(五)影響房屋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六)影響房屋徵收的種植、養殖許可;
(七)其他影響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
第八條 《土地徵收啟動公告》發布後,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徵收機構、擬徵收土地所在鎮(辦事處),對擬徵收的土地開展現狀調查。
現狀調查內容應當包括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房屋(含權屬、面積等)和農村居民家庭人口、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集體經濟組織實有耕地面積、在冊農村居民人口、集體資產(包括種類、規格、數量)等信息。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辦事處)和村(社區)、村民小組予以公告。
第九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徵收的重要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徵收機構會同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辦事處)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對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明確風險點、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和處置預案,得出評估結論,形成評估報告,並按程式備案。
第十條 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和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相關政策標準等,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徵收機構,以及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辦事處)和村(社區)、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同時載明申請聽證事項、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涉及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制定。
第十二條 一半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召開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
第十三條 被征地權利人應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證書等相關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登記結果應交予權利人簽字確認。
權利人不配合登記或不簽字確認的,徵收機構可採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確認。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可以作為徵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在規定期限內未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徵收機構、鎮(辦事處)、村(社區)和村民小組調查核實並公示的結果為準,告知相關權利人後,可以作為徵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四條 根據已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徵收機構、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辦事處)等相關單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與擬徵收合法房屋的所有人簽訂《預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協定》;協定經相關各方簽字蓋章(捺印)確認。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定的,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草擬土地徵收申請時,如實說明未簽訂《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和《預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協定》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對擬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按現行政策規定標準進行測算,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補償費用未足額落實到位的,不得申請土地徵收。
市本級項目的征地費用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測算,經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級財政負責保障。
第十六條 完成土地徵收前期工作後,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草擬《土地徵收申請》,按程式組卷上報省政府或國務院審批。
第十七條 土地徵收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發布《土地徵收公告》。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辦事處)、村(社區)和村民小組予以張貼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告內容包括: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範圍、面積,《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和《預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協定》生效情況及救濟途徑。
第十八條 在土地徵收公告發布前,被徵收人未與徵收機構簽訂《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或《預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協定》的,應當在土地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與徵收機構簽訂徵收補償安置相關協定。
房屋所有人逾期未簽訂協定的,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決定,確定被徵收人徵收補償安置相關事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並送達被徵收人。
第十九條 土地徵收公告期滿,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土地徵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徵收機構根據徵收耕地面積,計算被征地農民應參加社保全置的名額,及時下達到各被征地的鎮(辦事處)、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條 土地徵收公告期滿,房屋所有人未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通知書》規定時間內領取補償安置款項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徵收補償款以被徵收人名義專戶儲存或直接存入被徵收人銀行賬戶,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房屋交出土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
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在決定書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到位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交付被徵收土地。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安置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財政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工作,對有培訓意願的被徵收人進行再就業和勞動技能培訓。
審計部門對徵收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城管行政執法、信訪以及維穩工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相關政策,國家、四川省如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占、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騙取房屋徵收補償的,依法予以追繳並追究相關責任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省政府和國務院受理征地報批件的,依本辦法第五條和《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資陽市國土資源局關於資陽市土地徵收工作程式的通知》(資府辦函〔2018〕44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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