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

《瀘州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瀘州市九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瀘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6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7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依法推進我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地補償安置),保障被征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瀘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適用於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征地報批、補償安置的主體和責任人,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依法屬市政府職權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相關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履行征地補償安置相關職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服從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依法辦理補償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類補償,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不得阻擾。
第二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五條 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單位)進行實地勘測,按國家相關規定和規程確定被徵收土地的權屬、土地現狀、分類面積。
第六條 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照有關規定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安置:
(一)被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確定;
(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按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印發實施的有關標準執行;
(三)農村村民住宅拆遷後,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拆遷補償、搬家及過渡補償、房屋安置;
(四)依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給予貨幣安置或社會保障安置。
第七條 徵收農村村民小組部分集體土地的,由征地單位按徵收土地面積以每畝800元(不足10畝的按10畝計算)支付土地調整費,用於被征地村民小組對剩餘土地進行調整等所需支出。
第三章 被征地人員安置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人員安置:
(一)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戶籍在被征地村民小組依法屬於被征地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的人員,經被征地村民小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
(二)因應徵入伍將戶籍從被征地村民小組遷出(註銷)的服現役的義務兵、12年以下的士官;
(三)因被判無期、有期徒刑(含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改判或減刑為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將戶籍從被征地村民小組遷出(註銷)的人員;
(四)因錄取為大中專院校全日制學生將戶籍從被征地村民小組遷出(註銷)的在讀人員;
(五)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至徵收土地公告截止日期間依法將戶籍遷入被征地村民小組的人員,按第(一)項執行。
第九條 戶籍在被征地村民小組但屬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享受安置:
(一)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前已死亡戶籍未註銷人員;
(二)已錄取或占編聘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三)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公告截止日之後婚嫁遷入、生育或收養的人員。
第十條 享受安置人員的年齡,以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公告截止日為基準日,以有效身份證或戶籍記載的年齡為準。
第十一條 被征地村民小組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人員,全部享受人員安置;土地被部分徵收的,按人隨土地走的原則,享受安置人數以被徵收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由被征地村民小組在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人員中落實,並優先確定承包地被徵收和房屋被拆遷的人員為安置人員。
享受安置的人員名單確定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10日,報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定後,由區縣人民政府審定確認。
第十二條 享受安置人員未滿16周歲的,以貨幣方式安置,每名被安置人員安置費用標準按所在村的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支付,優先在被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擔。
第十三條 享受安置人員年滿16周歲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轉非手續後,納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 享受安置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按照《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21〕18號)、《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瀘州市財政局 瀘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貫徹落實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瀘市人社發〔2021〕6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年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由征地單位按下列辦法向征地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繳費,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手續,所需費用由政府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外另行安排:
(一)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的人員,按9年年限繳納居民醫保費;
(二)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0周歲的人員,按20年年限繳納居民醫保費;
(三)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居民醫保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當年籌資標準×繳費年限;
(四)享受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征地安置人員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連續享受9年的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0周歲的人員,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至終身。
第十六條 對年滿16周歲至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安置人員,征地單位按下列辦法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所需費用由政府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外另行安排:
(一)征地單位根據被安置人員的年齡,一次性繳納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含失業保險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被安置人員領取失業保險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省對失業保險繳費、領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被征地安置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或再就業的,可一次性領取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金;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以後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含待遇調整、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三)具備勞動能力的被安置人員,可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多途徑實現被征地安置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 對被征地農民符合當地城鎮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應當納入當地城鎮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範圍;對被征地農民符合當地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
第四章 被拆遷農民住宅房屋安置
第十八條 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征地涉及拆遷村民住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貨幣還房安置,其中個別項目根據被征地區域實際情況,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安置房安置;線型工程原則上採取自建房或統規自建房的方式安置,其中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其戶籍成員全部享受了人員安置或採取自建房難以避讓地災隱患、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公益林等的拆遷戶,可給予貨幣還房安置。
第十九條 政府建立征地拆遷安置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調整機制。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域房價平均水平等因素,制定各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標準及貨幣還房安置的具體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被征地村民小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對被安置人員和原征地已農轉非且符合房屋安置條件但未享受房屋安置(含安置房安置或貨幣還房安置)的人員,給予房屋安置。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村民小組土地被部分徵收的,以戶籍為單位,對被拆遷戶中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人員和原已征地農轉非符合房屋安置條件但未享受房屋安置(含安置房安置或貨幣還房安置)的人員,給予房屋安置。
第二十二條 享受房屋安置人員的城鎮居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征地農轉非人員除外),享受優惠房屋安置。
第二十三條 涉及被征地範圍內拆遷鄉(鎮、街)、村(社區)等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法人、社會組織和戶籍不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個人的房屋、建構築物的,依照瀘州市現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檔案規定的標準補償、註銷產權,不給予房屋安置。
第二十四條 採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的,按下列方式支付貨幣補償費:
(一)享受房屋安置人員的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片區貨幣還房安置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30平方米;
(二)享受優惠房屋安置人員的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片區貨幣還房安置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30平方米×50%;
(三)享受房屋安置、優惠房屋安置的殘疾人員,憑《殘疾證》(第二代)在其同類非殘疾人員貨幣補償費基礎上,增發20%的貨幣還房安置費。
第二十五條 實行農業安置採取自建房或統規自建房方式安置的,由被拆遷戶自行落實宅基地或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實施。以農村居民戶籍人數為準,按四川省確定的人(戶)宅基地占地面積計算,由征地單位按所在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給予新宅基地補償;每戶享受6000元的地上青苗附著物補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後,被征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辦理補償登記截止日之前辦理補償登記、簽訂征地協定,拒不配合征地調查登記或簽訂征地協定的,由征地單位組織調查登記並公示,作為補償安置的基數,同時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經依法補償安置拒不領取各項補償安置費用的,有關費用專戶儲存,視為已補償安置到位;經依法補償安置後,拒不搬遷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截留、侵占和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徵收土地不服或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按有關規定需徵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按原有補償安置政策實施的,仍按原有補償安置政策執行。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一)新《土地管理法》對征地程式提出新要求。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申請徵收土地(用地報批)前需要完成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定,征地程式已前置。而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征地程式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申請徵收土地(用地報批)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後才能啟動征拆工作。
(二)原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到期。
瀘州市現行集體土地徵收檔案《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瀘市府發〔2017〕10號)和《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線型工程項目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瀘市府發〔2017〕9號)檔案有效期為5年,於2021年12月31日到期。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4條。主要是明確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
(二)第二章征地補償安置,共3條。主要是明確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對應各項補償、補助的適用政策和對象。
(三)第三章被征地人員安置,共10條。主要是明確被征地人員安置的範圍,應安置人口資格認定原則、時限。明確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的標準和待遇。
(四)第四章被拆遷農民住宅房屋安置,共8條。主要是明確享受房屋安置的範圍、標準;明確對採取自建房或統規自建安置方式的補助標準。
(五)第五章附則,共5條。主要明確檔案施行時間和項目適用檔案的範圍;明確申請強制執行程式。
三、新《辦法》與舊《辦法》差別
(一)線型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和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合併執行。我市正在執行的《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線型工程項目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瀘市府發〔2017〕9號)檔案,對線型征地明確實行農業安置,不執行社保全置和房屋安置,實行新選址建房。隨著近年來高鐵等線型工程項目徵收土地時,部分農民土地被徵收後,因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或生態保護紅線等客觀原因,導致農民房屋拆除後無法選址建房。考慮上述因素,不再單獨制定線型工程安置補償政策,合併執行新《辦法》。
(二)部分標準上浮。如土地調整費從原來每畝500元,調整為每畝800元;自建房宅基地補償從原來按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的一半計算,調整為按所在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兩費之和)給予新宅基地補償;自建房宅基地地上青苗附著物補助原為每戶5000元,調整為每戶6000元。
(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變化。舊《辦法》是按年產值乘以一定的倍數計算。新《辦法》被征地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片區綜合地價標準確定。
(四)安置對象認定截止時間的變化。由於征地程式發生變化,舊《辦法》安置人員是在取得省政府用地批文後,發布征地公告至市政府批覆補償安置公告期間依法屬於村民小組的成員。新《辦法》調整為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土地預公告之日至徵收土地公告截止日依法屬於村民小組的成員。
(五)安置對象的確認更細化。在確定安置人員範圍基礎上,新增“需經被征地村民小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細化條款,進一步具體細化了安置對象認定中流程,同時增強了被征地民眾在徵收項目中的參與度。
(六)農轉非人員的優先確定。在具體農轉非人員名單的落實上,新增“優先確定承包地被徵收和房屋被拆遷的人員為安置人員”,更好引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科學合理地提供具體農轉非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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