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

《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29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文府辦〔2013〕235號)
各鎮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保護被征地集體、農民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指為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征地,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公示的,適用本辦法。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林、鹽場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征地依法報批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公告期限不得少於7天。
第五條 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將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被征地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組公共場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5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農戶家庭承包土地契約書等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土地權屬調查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確認的結果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行聽證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七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登記調查清點登記結果經確認後,應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共場所進行公示,期限不得少於5天,公示內容包括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數量、規格、權利人及投訴電話等。
第八條 公示結果有異議的,由市國土、檢察、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調查小組負責組織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告知當事人,征地實施單位須待覆核結果無誤後才能報送相關青苗附著物清單及征地協定書,同時須附公示件的照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受理相關材料。
第九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相關權利人。
第十條 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納入村務公開,必須及時公開支付和使用情況,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以剋扣、挪用、截留等手段非法占用征地補償費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賠,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集體侵占、私分和個人非法占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弄虛作假、互相勾結騙取征地補償款的,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征地補償款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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