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29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9日印發的辦法。
《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9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文府辦〔2013〕235號)各鎮...
《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14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1〕22號 各鎮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徵收管理,保護被征地集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征地),進行補償和人員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
《文昌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14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1〕23...
第一條 為規範徵收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式實施:(一)被徵收土地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辦法全文 文昌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規範宅基地管理,根據《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海南...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
安置方式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辦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簡單的將原由的陳舊條列進行簡單的重組增減,而是要在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物權法》的基礎上,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
另外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規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基本權能,體現不出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2、征地補償範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土地徵收的補償範圍一般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是指國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第三條 阜陽市城市規劃...
《瀘州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瀘州市九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瀘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6月1 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依法推進我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
第二條 凡在懷化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徵收集體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徵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其原有剩餘土地需徵收,涉及...
第三條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應按照本辦法予以補償、補助和安置,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國家依法征地過程中,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礙、阻撓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縣政府將按照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需要徵用土地補償安置的,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徵用補償安置的主管部門。第四條 徵用土地補償安置原則:(一)維護國家利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
申請征地單位指各區人民政府、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安慶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及公共、公益項目建設單位。(二)市國土資源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途徑告知書》,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張貼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土地,是指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第三條本市八道江區和江源區行政轄區內徵收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以下簡稱徵用土地),對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因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征地拆遷...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徵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其原有剩餘土地需要徵收,涉及徵收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非農業...
第十二條 西秀區、安順開發區兩城區規劃建成區範圍內,修建用於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政策。實行產權調換的村民房屋按私房辦理。第四章 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 第十三條 實行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