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中心城區土地徵收工作程式實施細則

為規範土地徵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徵收工作程式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中心城區土地徵收工作程式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鹹寧市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市級管理區域,包含主城區、鹹寧高新區(含託管區域)、梓山湖大健康產業示範區(含賀勝金融小鎮)、官埠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含大洲湖項目),面積約307平方公里。東以賀勝橋鎮京廣鐵路、金融小鎮規劃邊界線、橫溝橋鎮和溫泉街道辦事處行政管理邊界線為界;南以太乙大道、嫦娥大道為界;西以嫦娥大道、鹹寶路、淦河和鹹安商貿物流區規劃邊界線為界;西北以京港澳高速為界,北至鹹安區行政管理邊界線。(具體範圍見附屬檔案)
一、確定土地徵收範圍。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徵收集體土地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鹹寧高新區分局(以下簡稱高新區分局)根據市直相關單位、鹹寧高新區的用地需求,初步擬定土地徵收範圍,報鹹安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由區政府組織開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二、發布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土地徵收範圍依法確定後,高新區分局擬定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報鹹安區人民政府審定,由區政府及時在入口網站發布;高新區分局同時在擬徵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土地徵收啟動公告應包括土地徵收範圍、徵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鹹安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在擬征地範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行為。發布土地徵收啟動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搶種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種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三、土地現狀調查。鹹安區人民政府組織市直相關單位、鹹寧高新區、高新區分局、相關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開展擬徵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工作,調查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鹹安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省人社局關於印發〈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2號)要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單位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鹹安區人民政府在申報用地時,需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說明。高新區分局在鹹安區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市直相關單位、鹹寧高新區,對擬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對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範措施;評估結果經高新區分局初審後報鹹安區維穩部門確認並出具意見。
六、編制補償安置方案。高新區分局在鹹安區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情況,會同區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土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鹹安區人民政府審定後,應當及時在入口網站發布,同時由高新區分局在擬徵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併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徵收土地範圍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補償登記地點和期限;
(四)申請聽證事項;
(五)異議反饋渠道;
(六)其他事項。
公告期屆滿,應取得擬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徵求意見情況。
八、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鹹安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鹹安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召開聽證會。
鹹安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對外發布。
鹹安區人民政府應在土地徵收申報檔案中對聽證情況進行說明。
九、辦理補償登記。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補償登記主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鹹安區人民政府應將結果交相關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字確定。
十、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鹹安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直相關單位、鹹寧高新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
個別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實難以達成協定的,鹹安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並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採取何種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定總數的10%,未簽協定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徵收土地總面積的10%。
十一、落實補償費用。市直相關單位、鹹寧高新區等應當在鹹安區人民政府組織下,會同區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擬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並足額預存。
鹹安區人民政府在土地徵收申報檔案中需對費用落實及預存情況進行說明,並附具預存憑證。
十二、征地報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後,高新區分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申報材料,由鹹安區人民政府及時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徵收申請。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十三、發布土地徵收公告。高新區分局擬定土地徵收公告,在收到徵收土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鹹安區人民政府審定,由區政府及時在入口網站發布;高新區分局同時在擬徵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土地徵收公告應包括土地徵收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範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十四、實施土地徵收。土地徵收公告的公告期結束後,鹹安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定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鹹安區人民政府可確定市直相關單位、鹹寧高新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具體實施土地徵收。
實施土地徵收過程中涉及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以下要求執行: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並發布土地徵收公告的,按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他情況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十五、土地交付。補償到位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交付被征土地。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徵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土地徵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由鹹安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鹹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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