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中心城區土地徵收收購管理暫行辦法

《洪湖市中心城區土地徵收收購管理暫行辦法》是2012年3月16日洪湖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湖市中心城區土地徵收收購管理暫行辦法
  • 實行時間:2012年3月16日
  • 目 的:加強洪湖市土地徵收、收購管理
  • 相 關:洪湖市政府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洪湖市土地徵收、收購管理,規範土地徵收、收購行為,維護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其它權利人及被收購土地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有關機關批准,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個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征為國家所有,並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土地儲備中心依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或收回的行為。
第三條市政府成立土地資產管理和收儲委員會,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另行發文通知,具體負責土地徵收、收購方案的會商會審。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土地徵收、收購工作,其下設的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具體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以及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各行政村產業用地留用規劃。財政部門負責資金調撥與監管。人社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新堤辦事處、濱湖辦事處、烏林鎮及其所轄村(居)民委員會應按市政府統一安排做好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徵收、收購相關協調工作。其它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徵收、收購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城鄉總體規劃劃定的中心城區範圍內土地徵收、收購活動。
第二章土地徵收程式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第七條市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村組範圍內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聽證權利等,告知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並會同被徵收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與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並告知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八條國土部門調查匯總有關資料形成土地徵收方案報土地資產管理和收儲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土地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徵收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並在土地徵收方案批准檔案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土地徵收的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和辦理土地徵收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相關信息,在被徵收土地的鄉鎮(辦事處)、村予以公告。
第十條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土地徵收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有關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國土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土地徵收方案,在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將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補償費用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到市財政土地收儲專戶,專款專用。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土地徵收工作進度、依照用款計畫和《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約定,將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到被徵收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辦事處)財政賬戶,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按照宗地結算制度,根據徵收土地的進度,對徵收土地的收購成本、工作經費等支出做出預算後及時撥付到市土地儲備中心,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並進行補償安置後,被徵收土地方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市國土資源局的共同主持下,簽訂《土地移交書》並交付土地。《土地移交書》應當加蓋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市國土資源土地徵收管理機構公章。
第三章土地徵收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土地徵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徵收補償費原則上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標準執行,適當考慮地質地貌特點。地上附著物及構築物按徵收時的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法屬於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主要用於被徵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社會保障、安排富餘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貼。
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和青苗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第十七條對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征地公告發布後,在已被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上開挖的魚塘或栽種的農作物、花草、果樹、林木和添附的其他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在土地徵收過程中,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不得收取國家、省、市政府規定以外的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現有農用地高於人均80平方米的村(人口數以第六次人口普查統計數為準),按照人均80平方米的標準留足產業用地和新增人口住宅用地,剩餘土地作為待征地由市政府根據年度用地計畫統一徵收,用於洪湖經濟建設。低於留用產業用地標準的村,市政府一般不再進行統一徵收土地,可依據國家政策進行城中村改造;如國家重點工程及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按國家規定的政策執行。
各村留用產業用地面積實行與徵收土地面積掛鈎政策,即:在徵收集體土地時,按照征地總量的10%留用產業用地面積的標準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中安排農用地轉用計畫,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依法使用,不得擅自違法建設,嚴格控制以個人宅基地形式建私房。
村新增人口的住宅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產業用地面積中調劑使用,依據留用產業用地面積總量的5%作為新增人口的住宅小區用地。
第二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留用產業用地的範圍內興辦工業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洪湖市城市總體規劃,投資強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準,市政府依據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給予獎勵。興辦工業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非法轉讓。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優先安排村民居住小區的前提下要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市政府按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價扣除成本價,再提取政府基金後全額返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地產開發用地總量(含村民居住小區)用地不得超過留用產業用地總量的10%。
第二十二條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人力資源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市政府本著“協調平衡,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養老保險和安置補助24460元/畝。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社、財政、農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儘快建立完善我市被徵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三條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土地收購程式
第二十四條擬收購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需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收購申請,並提供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受理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收購申請後,採取實地踏勘,徵詢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意見等方式對申請收購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權屬核查,明確收購地塊範圍、宗地界址、土地面積、土地及房產有無抵押、出租和查封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就土地收購補償、交地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初步協商,形成具體的收購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土地資產管理和收儲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收購方案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原用途及權屬依據;(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五)違約責任;(六)糾紛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收購契約簽訂後,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共同向市國土資源局、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根據契約約定的時間,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到現場交付土地,簽訂《國有土地移交書》,原土地使用權人應保證交付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結構完好,並結清水、電等相關費用。
第五章土地收購補償
第三十條土地收購補償分貨幣補償、實物補償、其它補償三種形式,實物補償、其它補償規定另行制訂。土地收購貨幣補償採取協定收購補償或溢價收購補償等形式。
第三十一條土地收購貨幣補償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地上附著物、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風、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第三十二條土地評估需按原土地用途進行評估,地上建築物等其它設施需根據重置價按成新折舊後評估。
第三十三條土地協定收購,即依據土地原使用用途進行土地及附著物、建(構)築物評估,參考近期土地市場成交價,土地原使用者與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協商,確定土地收購價格,並簽訂土地補償協定,市政府按補償協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土地溢價收購,即土地儲備中心與土地原使用者參考評估價格簽訂收購協定,收購價報市政府審定後,經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超出收購協定的淨收益,在提取政府基金後按如下方式處置:若原土地使用者不投資新建工業項目,則將該剩餘部分的80%上繳市政府,20%連同收購價一併返還原土地使用者;若原土地使用者在洪湖境內投資新建工業項目,可視投資情況按進度逐步將該剩餘部分連同收購價一併返還原土地使用者,最高可全部返還。
第六章土地徵收、收購監管
第三十五條對土地徵收、收購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土地徵收、收購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土地徵收、收購方案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土地徵收、收購成本由市國土、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審計部門加強監督。
第三十七條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公開徵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用分配、支付、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三十八條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和支付清單分別提供給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辦事處及市土地儲備中心備案。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徵收補償費的使用情況,確保各項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
第三十九條城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徵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嚴格監管,定期跟蹤、檢查、監督和指導,確保“村(社區)賬鎮(辦)管”,嚴禁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十條市國土資源局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進行審查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村不按規定辦理留用產業用地和新增人口住宅用地轉用手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簽訂《土地移交書》後,原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超過時限不搬遷交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搬遷交地;拒不搬遷交地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違法建設的,除國土、規劃部門依法拆除外,所在村幹部必須接受紀律檢查部門嚴格審查,對責任人要從嚴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拒不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拒絕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不配合政府監督檢查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拒絕、阻礙和破壞徵收土地工作的,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實施土地徵收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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