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夢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

《雲夢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土地資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規範土地市場,增強政府對土地的巨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雲夢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夢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
  • 地區:雲夢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資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規範土地市場,增強政府對土地的巨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及土地供應。
第三條辦法所稱土地收購儲備是指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縣收儲中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徵收、收購、收回等方式儲備國有土地,對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決定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的重大事項。
縣收儲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對收購儲備範圍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
第五條縣發改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房管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第六條土地儲備實行預申報登記制度。
符合本辦法規定儲備條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或主管部門應到縣收儲中心辦理土地預申報登記,登記後的地塊即納入儲備控制範圍,由縣收儲中心按計畫實施收購儲備。
第二章土地收購儲備
第七條下列土地應由縣收儲中心收購儲備:
(一)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土地;
(二)無主的土地和依法沒收的土地;
(三)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連續兩年未使用或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劃撥國有土地;
(五)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土地;
(六)新增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業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工業項目用地;
(七)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八)因實施縣城、鄉鎮集鎮規划進行舊城區、鎮區改造,改變土地用途,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開發商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縣收儲中心收購的土地;
(十一)銀行收回處置土地抵押權、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用途的土地;
(十二)單位或個人處置的土地;
(十三)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土地;
(十四)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土地可依法無償收回;其他各項土地應有償收購,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按照實施城市規劃或環境保護要求,單位、企業需要遷移的,可以進行土地置換。
第九條收購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定》生效之日起解除。
第十條新增建設用地收購程式。
(一)方案報批
縣收儲中心根據土地年度儲備計畫,擬定土地徵收方案,經國土資源局、城投公司審核後,報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二)徵詢意見
向縣規劃局等部門徵詢意見;
(三)簽訂協定
與徵收土地村組簽訂《土地徵收協定書》,交納土地補償費。涉及房屋拆遷的,按拆遷規定給予補償;
(四)報批手續
到國土、規劃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存量土地收購程式:
(一)申請收購
符合收購條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相關資料,向縣收儲中心提出收購申請;[Page]
(二)權屬審核
對擬收購土地的權屬、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地上建築物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三)徵詢意見
向縣規劃等部門徵求意見,由規劃部門提出儲備地塊的具體規劃條件;
(四)費用測算
對土地收購補償費用進行測算。實行土地置換的,對土地差價進行測算;
(五)方案報批
縣收儲中心擬定土地收購方案,經縣國土資源局、城投公司審核,報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六)簽訂協定
收購方案批准後,由縣收儲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定》;
(七)收購補償
根據收購協定約定的付款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土地置換的差價結算;
(八)權屬變更
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或註銷手續。原土地使用權人向縣收儲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
第十二條土地收購補償包括對原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
土地補償面積以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載明面積為準。土地補償費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投入成本給予補償;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使用權人已投入成本和實際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補償,但應扣除其已使用土地期間應支付部分;
(三)徵收集體土地進行儲備的,按徵收土地成本給予補償;
(四)以置換土地方式收購儲備的,分別確定置換土地的補償費用,由縣收儲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五)特殊地塊按收購協定約定的標準補償;
(六)涉及房屋拆遷的,按照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特困、破產的單位或改制企業,在土地使用權被收購後,確需增加補償的,由原單位或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可適當增加補償。
第十四條縣收儲中心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儲備土地開發整理涉及房屋拆遷的,縣收儲中心應當委託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第十五條儲備土地出讓前,經縣收購儲備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等方式交縣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加以經營利用。
儲備土地出租、抵押或臨時改變用途,縣收儲中心應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三章儲備土地供應
第十六條儲備土地供應實行年度計畫管理,納入全縣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縣國土資源局、城投公司、規劃局、財政局應當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土地儲備計畫和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儲備土地供應計畫,報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由縣收儲中心具體實施。
第十七條儲備土地供應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收儲中心應當將土地供應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擬供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
第十八條儲備土地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依法可採取劃撥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一)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工業項目用地,必須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出讓。
(二)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九條未付清縣收儲中心土地成交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縣收儲中心組織的土地供應活動。
第二十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公布出讓計畫,確定供地方式;
(二)制、確定出讓方案。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出讓方案,報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根據待出讓宗地的土地基準地價、地理位置、土地利用條件等要素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報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批准;[Page]
(四)編制出讓檔案;
(五)發布出讓公告
縣收儲中心應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起始日期20日前發布公告,公布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時間、地點,並向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出讓公告和有關檔案需要更改、澄清或者撤回的,縣收儲中心應當在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5日前,拍賣、掛牌起始日15日前,在原發布公告的媒體上告示。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可以根據告示決定是否變更、修改或者撤銷原申請;
(六)申請和資格審查
對在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申請人報名時應向縣收儲中心交納保證金,並提供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土地成交款沒有結清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投標或競買;
(七)活動實施
根據確定的出讓方式,組織出讓活動;
(八)簽訂出讓契約,公布出讓結果
受讓人確定後,縣收儲中心應當場與受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約定時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受讓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應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收儲中心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九)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十)辦理土地登記
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一條工業用地出讓必須嚴格執行預申請制度。縣收儲中心應當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
工業用地出讓時,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然後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準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供應以宗地為單位實行預決算。縣財政局設立土地收儲中心專用賬戶,按照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管理,接受縣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土地供應收入由縣財政局負責管理,城投公司、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徵收,所收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為加快城鎮化進程,鄉鎮集鎮規劃區內的土地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按出讓淨收益的80%返還給鄉鎮財政,用於支持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規定用途。納入雲夢城區總體規劃的土地不在其列。
第二十四條收購、儲備、供應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各項資金支出,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字,主要領導審批,財政部門方可撥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入,在扣除出讓成本及其他支出後,其收益應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和建立土地收購準備金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屬收購儲備範圍內的土地,未經縣收儲中心供地,縣發改部門不得辦理計畫立項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手續,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對違反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監察部門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納入儲備的土地,當事人拒不交出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簽訂後,受讓人不按規定時間、地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開發的,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
該宗地由縣收儲中心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第二次出讓價格低於前次的,其差價由原受讓人負擔。[Page]
第二十九條受讓人未按契約約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擅自改變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縣收儲中心有權解除出讓契約,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履約保證金後,剩餘部分給予退還;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由違約者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收儲中心組織拆除,費用由違約者承擔。
第三十條因土地收回、收購、儲備、前期開發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和縣收儲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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