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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家關於土地儲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縣級以上政府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落實和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取得土地、實施資產管護、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每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原則上只設定一個土地儲備機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名錄製管理。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等需設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內調劑名額,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納入名錄管理。土地儲備工作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從事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區域從事土地儲備業務。
第五條 土地儲備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規模適度、權責明晰”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最佳化土地資源資產配置,促進“淨地”供應和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實現儲備土地的經濟價值,兼顧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協調運行機制,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儲備的管理工作。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統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草、稅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做好土地儲備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有關管理制度,對土地儲備機構進行管理與指導,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土地儲備計畫和資金需求,監督土地儲備業務運行。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土地儲備資金保障機制,審核土地儲備資金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組織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兌付等工作。
第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計畫(草案),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申報土地儲備項目預算和日常經費預算;統籌推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管護和運營等工作;評估儲備土地資產價值;統計上報土地儲備數據。
第十條 省土地儲備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省級土地儲備有關工作,研究決定省級土地儲備工作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審定省級土地儲備計畫,協調解決土地儲備工作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土地儲備運營工作。省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省土地儲備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土地儲備計畫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各地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對三年內擬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作出統籌安排,保障土地市場平穩運行。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編制土地儲備五年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土空間近期建設規劃有機銜接。
第十二條 各地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年度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任務、政府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內容應當包括:
(一)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畫(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畫(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畫或者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已啟動收回、收購、徵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土地儲備庫管理的土地。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編制三年滾動計畫與年度土地儲備計畫(草案),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由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提交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報同級政府審批。
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審批工作應當於本級財政預算申報截止時間前完成。因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照原審批程式備案、報批。
第四章 土地儲備入庫
第十四條 所有未確定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儲備管理,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視為已確定使用權人的除外。
第十五條 下列土地可納入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六條 下列土地可納入省級土地儲備範圍:
(一)國家、省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用地及周邊配套建設用地;
(二)國家、省重大發展戰略確定的特定區域用地;
(三)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規劃擬開發的國有未利用土地和擬開發的省屬單位國有農用地;
(四)省屬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閒置、空閒、低效利用的國有土地;
(五)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省級儲備的土地;
(六)省人民政府決定儲備的其他土地。
經批准納入省級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未經省土地儲備委員會同意,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擅自調整規劃用途、不得擅自處置。省級儲備土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年度計畫指標管理規定配置使用計畫指標。
第十七條 省級土地儲備可採取委託儲備、直接儲備等方式進行。委託儲備是指由省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州、市、縣、區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儲備,簽訂土地儲備委託協定書,確定委託事項,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直接儲備是指由省土地儲備機構直接實施儲備。
省級土地儲備項目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完成征地、拆遷、補償等征轉報批工作,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列入土地儲備成本。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土地儲備庫,嚴格執行入庫制度,對儲備土地實行統一管理。入庫儲備土地除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徵收土地。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二)各級政府應當統一安排對土地污染、文物遺存、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性等情況進行評估。對存在問題的土地,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治理責任主體,在未完成治理之前,不得入庫。
第五章 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
第十九條 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做好土地徵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安置輔助性服務。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土地儲備機構可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選擇承接主體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各地可依法組建國有全資土地開發企業,依託市場機制參與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管護和運營等工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當按照地塊的規劃,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前期開發工程實施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後,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驗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驗收,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有條件的土地儲備機構接受集體經濟組織委託,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及時制止或者配合有權機關查處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採取委託管護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土地管護所需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成本支出。
第二十二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者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當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土地儲備臨時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並具備供應條件後,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供應。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將儲備土地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並取得儲備地塊“電子監管號”。未取得儲備地塊“電子監管號”的儲備土地原則上不得供應。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主要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關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相關儲備成本;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土地儲備項目預算按照規定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年度預算執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後支的原則,土地儲備項目應當實現總體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執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後應當進行成本收益核算。其中,省級直接儲備的,土地出讓收益原則上劃歸省級財政;委託儲備的,依據委託協定書的約定在各級財政之間分成。
第二十七條 各地應當按照要求建立土地儲備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全過程績效管理,績效管理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各地應當建立土地儲備資產報告制度,編制儲備土地資產負債表,將土地儲備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中。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最佳化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和管理,已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且債券資金有結餘的項目,可按照程式報批後調整用於其他土地儲備項目。
第三十條 探索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片區綜合開發、存量盤活、城市更新、生態修復及土地綜合整治,由社會資本與土地儲備機構聯合開發取得合理回報。社會資本投入的成本及合理回報可作為土地開發補償費計入出讓底價,在供地方案、出讓公告等土地供應檔案中明示,由受讓人承擔。具體辦法由各級政府制定。
第七章 監管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行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動態更新機制,建立機構評級制度,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土地儲備有關數據信息,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給予警示、通報、退出名錄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土地儲備信息管理系統,對全省土地儲備機構提供信息化支持和服務,對儲備土地的報批、收儲、開發、供應、資金使用等行為實行全程監管,實現信息共享。具體工作由省級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土地儲備信息管理系統對土地儲備計畫、項目、地塊、資金、債券等實施全程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按照規定嚴肅追責;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地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加強土地儲備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之前關於土地儲備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辦理。2015年印發的《雲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雲政發〔2015〕8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雲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雲政規〔2022〕1號,以下簡稱《辦法》)已印發,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依據說明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文)、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預〔2018〕8號)、關於土地儲備有關事項答覆意見的函(自然資權益函〔2021〕15號)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措施
《辦法》主要包括總則,職能職責,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入庫,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資金管理,監管責任和附則等。
《辦法》作為雲南省土地儲備管理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在促進全省土地儲備工作規範、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訂為“全面修訂”。一是堅持新發展理念,落實“兩統一”職責。《辦法》全面梳理修訂了與國家上位法規不符、與最新政策規定不一致、不銜接、執行中有矛盾的條款內容。全面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統籌管理,切實履行政府儲備土地的所有者職責,規範全省土地儲備管理,增強政府對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二是加強各級政府對土地儲備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職能職責。《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協調運行機制,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土地儲備機構的職能職責,要求各級發展改革、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林草、水利、稅務、國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三是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業務流程。《辦法》加強了土地儲備計畫管理,規定了三年滾動計畫和年度儲備計畫的編制規範及內容,明確了相關報批程式,明晰了土地儲備範圍及入庫標準。並對前期開發、管護、臨時利用及供應做了具體規定。四是加強土地儲備資金保障和預算管理。《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由財政預算安排。在此基礎上,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檔案和會議精神,積極拓寬收儲資金渠道,允許地方政府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和政府債務等因素,在片區綜合開發、存量盤活、城市更新、生態修復及土地綜合整治等特定領域探索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並取得合理回報,以緩解政府財政資金困難。另外,對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使用和監管也作出了規定。五是進一步規範完善省級土地儲備工作。《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省本級土地儲備範圍、儲備方式,明確省本級土地儲備可採取直接儲備或委託儲備等方式進行。對項目成本核算及收益分成也作了原則性規定。六是全面加強監督管理。《辦法》加強了信息化監管手段的運用,加強了對土地儲備業務流程的全程監管,進一步明確了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
三、檔案制定程式說明
省政府《關於保留修改和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雲政規〔2021〕1號)把《雲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雲政發〔2015〕85號)列為“全面修改”目錄。為全面貫徹落實“兩統一”職能職責,自然資源廳在深入學習領會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的有關精神以及國家相關部門近年來出台的土地儲備管理新政策、新要求的基礎上,開展《辦法》的修訂工作。
2020年10月14日省自然資源廳成立了《辦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廳長擔任組長,由廳權益處牽頭、省土地儲備中心具體承擔,組建了起草工作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確了修訂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工作步驟和組織保障措施。
按照《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要求,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起草調研。在廣泛收集資料的基礎上,起草工作組以國家《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等為主要上位法依據,充分吸收自然資源部近年來關於土地儲備創新發展的有關會議和檔案精神,收集借鑑了浙江省、海南省、天津市、廣州市、濟南市等地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或徵求意見稿),並赴廣西壯族自治區考察學習。二是徵求意見。第一階段徵求了廳內各處、室、局和有關事業單位意見。第二階段徵求了徵求了審計署昆明特派辦、省委編辦,以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13個部門和16個州市意見,有關意見已採納或已溝通達成一致。書面徵求意見的同時,還選取昆明、玉溪、大理、楚雄、紅河、文山等6個州市開展調研座談,聽取意見建議。第三階段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三是專家論證。2021年9月18日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建議。四是合法性審查。修訂稿先後通過了自然資源廳法規處和省政府辦公廳法規處組織的合法性審查。五是集體研究。2021年11月16日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會議集體討論,形成了《辦法》(修訂送審稿)上報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0日,省政府分管領導作了專題研究。根據省政府專題會議要求和省政府辦公廳合法性審核意見,省自然資源廳對有關內容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5月9日,《辦法》通過了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審議。
四、檔案實施日期及有效期說明
該檔案的印發日期為2022年5月23日,實施日期是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