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紅河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紅河州國土資源局2001年12月28日,中共紅河州委、紅河州人民政府(紅髮200132號)檔案,決定:“在土地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國土資源局。經貿委原承擔的礦產資源管理、建設局承擔的測繪管理、計委承擔的國土規劃、國土整治等職能也劃歸國土資源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國土資源局
  • 地區:紅河州
  • 成立時間:2001年12月28日
  • 黨組書記:楊建國
機構介紹,機構沿革,領導分工,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地理位置,

機構介紹

2004年11月17日,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我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雲辦發[2004]30號),規定對州(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2005年11月8日,紅河州結構編制委員會(紅機編[2005]100號、101號),分別批准成立紅河州國土資源局礦政管理分局(副縣級)和紅河工業園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副縣級)。

機構沿革

1987年8月15日,紅河州人民政府(紅政發[1987]79號)檔案,“決定成立紅河州土地管理局,為紅河州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職能部門”。
2001年12月28日,中共紅河州委、紅河州人民政府(紅髮[2001]32號)檔案,決定:“在土地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國土資源局。經貿委原承擔的礦產資源管理、建設局承擔的測繪管理、計委承擔的國土規劃、國土整治等職能也劃歸國土資源局。”2004年11月17日,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我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對州(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機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紅河州國土資源局是紅河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雲南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擬定紅河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全州13個縣(市)國土資源局實行業務領導;依法負責有關行政案件複議、訴訟。

領導分工

楊建國: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州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工作。
劉衛明:州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局長。主持行政工作,分管財務科、利用科。協助書記工作。
許紅崗:州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協助書記、局長工作,負責日常工作,土地儲備和交易管理工作。分管辦公室、綜合科、土地收購儲備管理科、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黨風廉政建設、機關黨支部、機關工會、老幹部工作。聯繫紅河工業規劃區國土資源有關事務。
周 強:州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書記、局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分管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環境科。
馬 毅:州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書記、局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分管礦產資源儲量科、地質勘查科。
趙漸強:州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書記、局長工作,省國土資源廳借用。
董慶東:州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書記、局長工作,負責人事教育、耕地保護、土地征轉、國土資源法規、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土地整治工作。分管人事教育科、耕地保護科、政策法規科、執法支隊、土地整理中心。
張永建:州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書記、局長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規劃和國土資源科技信息工作,分管規劃科、地籍測繪管理科、科技與信息科、國土資源事務所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協調服務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擬定本州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紅河州國土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國務院、省政府以及州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國家和省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檢查紅河州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紅河州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批准或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擬定紅河州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及土地勘測定界審查驗收工作。
(六)組織實施紅河州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審批。
(七)組織紅河州內除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八)負責紅河州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問題;調處或協助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採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報批、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的採礦權益,組織礦產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擬定紅河州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參與擬定紅河州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和省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紅河州委、紅河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保密、接待、保衛、值班工作;管理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貫徹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國土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測繪等所需經費計畫,負責省和州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費徵收;管理國土資源局的國有資產。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籍測繪管理科
制定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辦法,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動態監測、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負責測繪行政管理工作,擬定本轄區測繪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負責審查和驗收各類用地土地勘測定界工作;負責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的行政管理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耕地保護土地利用科
制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和移民搬遷的規定、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動態平衡。
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科
組織編制紅河州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紅河州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科技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負責協調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負責新技術、新知識的推廣套用,協調重大科研項目實施。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科
組織對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組織協調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開展對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及省、州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重大案件;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業務指導執法監察支隊;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礦政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采儲量管理的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統計;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制定礦產資源政策的發展戰略;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質環境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遺蹟;指導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對礦泉水、地熱資源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

地址:天馬路67號紅河州州政府行政中心辦公樓B區
紅河州國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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