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紅河州人民政府同意,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31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立獄,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陵榜虹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健全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機制,規範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高效、有序組織開展水旱災害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水旱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紅河州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應急救援機制,做好全州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編制本預案。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罪肯循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雲南省防洪條例》《雲南省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編蒸葛匙制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1.4.1 本預案適用於紅河州行政區域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1.4.2 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河道壅塞、堰塞湖、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其他自然、人為活動等引發的水庫水電站垮壩、堤防渠道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5 工作原則
  1.5.1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5.2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
  1.5.3 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上下聯動。
  1.5.4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全州防汛抗旱指揮體系由州、縣市兩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防指)及其辦公室和鄉鎮(街道)防汛抗旱基層組織組成。各級度假區、開發區等設立防指,負責本區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並服從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碑姜己潤指揮。
  2.1 州防指
  州人民政府設立州防指,在州委、州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全州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發揮指揮決策的關鍵作用。州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州防辦)設在州應急局,承擔州防指日常工作。
  2.1.1 州防指總指揮由州長擔任,指揮長由分管應急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和州應急、水利、消防救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審計局、州廣電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政府新聞辦、州地震局、州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紅河分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開遠車務段、雲南電網公司紅河供電局、電信紅河分公司、移動紅河分公司、聯通紅河州公懂榆背司、鐵塔紅河分公司的主要負責同志和州應急局、州水利局分管負責同志為州防指成員。
  2.1.2 州防指的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流域防總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及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防汛抗旱工作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職責。研究擬定全州防汛抗旱政策法規,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酷刪匙汽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監督落實重要工程和縣市防汛抗旱責任人責任,組織指導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先期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較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監督指導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完成國家防總、流域防總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2.1.3 州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州防指各成員單位是本行業防汛抗旱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防汛抗旱責任人。各成員單位防汛抗旱職責如下:
  州發展改革委:負責跨縣市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項工作。負責中央預算內防災減災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建設項目的資金爭取。組織指導編制重特大水旱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監測和管理,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州工業和信息化局:保障防汛抗旱無線通信頻率及其安全使用。指導工業企業防汛抗旱和恢復重建工作。
  州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的普及教育。組織師生開展逃生演練和自救互救訓練。組織轉移和安置受災學校師生。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協助做好學校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協助災區建設臨時學校。
  州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工作。負責遇難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妥善處置因水旱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組織受災民眾從危險地區撤離或轉移安置。
  州民政局:負責遭受洪澇旱災區域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後處置工作。
  州財政局:負責安排州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州級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協調落實州級恢復重建資金。
  州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預警、防治,以及因暴雨、洪水引發的山體滑坡、土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州生態環境局: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為水環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撐。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排水防澇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協調城市排水防澇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負責指導災區開展房屋安全評估、鑑定工作。負責指導災後水毀市政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軌道交通、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組織公路、水路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配合、協調有關單位調運搶險救災物資所需的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指導災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州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水旱災害導致的農業災情信息調度,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推廣套用旱作農業技術。負責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劑和管理工作。
  州水利局: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庫壩塘水情旱情監測監管,組織開展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等。負責州級水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負責水利防汛抗旱搶險專業隊伍建設。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全州湖泊、中型水庫、水電站洪水調度方案審批,以及防洪影響跨縣市的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審批。負責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編制、報審和組織實施。指導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
  州商務局:負責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組織協調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指導旅遊景區安全度汛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單位防洪安全。
  州衛生健康委: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組織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組織開展災區傳染病疫情監測、預防和控制。組織心理衛生專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治療。
  州應急局:指導、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統一指導、協調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需求作出州級救災物資的動用決定,指導協調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監督、指導、協調、負責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組織處置因洪澇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州審計局:負責做好防汛抗旱救災資金的審計工作。
  州廣電局:負責指導全州廣播電視系統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協調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導工作。做好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搶修、恢復工作。負責推動全州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
  州能源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主管行業企業防汛抗旱工作,落實安全度汛責任。負責各能源企業場所和工程設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負責協調災區的臨時能源保障工作。加強水電站水庫度汛安全行業監管,督促落實水電站水庫防汛責任。指導主管行業企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州林草局:負責收集、上報水旱災害對全州林業和草原造成的災情信息。指導林業和草原救災及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州糧食和儲備局:組織做好州級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根據州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照程式組織調運。
  州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汛抗旱的宣傳報導,正確引導輿論,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傳、知識普及、重要預警信息關鍵時段的提醒。
  州地震局: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提供地震監測預警信息服務;為震後存在隱患的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提供抗震設防要求服務。
  州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信息支撐。負責水旱災害氣象風險分析預測,為防洪搶險、抗旱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滾動預報,並向州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防災減災需求,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組織開展水情、旱情監測、預報,負責發布水情、旱情預警信息。負責江河洪水水情監測和水文情報預測預報,對汛情、旱情形勢作出分析研判和預測預報預警,對重要天氣形勢和江河、工程險情作出滾動預報,及時向州防指提供水情預報預警信息,為防汛會商提供技術支撐。
  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紅河分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滇中引水建設工程區域內防汛安全責任落實,做好工程和設施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做好抗旱應急供調水工作。
  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開遠車務段:負責協調、檢查和監督所轄鐵路各單位防洪工作,督促建設、施工、運輸和養護維修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阻礙行洪的設施。負責救災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工作。負責受災水毀鐵路搶修工作。負責受災民眾和傷病員緊急轉移的鐵路運輸工作。指導所轄鐵路各單位災後水毀段鐵路恢復重建工作。
  雲南電網公司紅河供電局:負責所轄資產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障電力供應。組織修復所轄資產水毀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保障災區用電需求。負責所轄資產災後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電信紅河分公司、移動紅河分公司、聯通紅河州公司、鐵塔紅河分公司:組織開展汛期通信網路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做好重大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全網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受災區域通信設施設備搶修恢復工作,為各級防指提供公網通信保障。組織災後通信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和抗旱保民生應急送水工作。對接州外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協助當地政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轉移危險地區人員。參與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搶險工作。配合州防指做好應急隊伍水域救援技術培訓工作。
  2.1.4 州防辦職責
  州防辦承擔州防指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州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收集匯總雨水情、洪旱災情和搶險救災進展等情況,組織防汛抗旱會商,提出較大以上防汛抗旱救災方案及建議。負責防汛抗旱信息報送工作。協調、督促州防指各成員單位參與防汛抗旱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防汛抗旱預報預警發布、新聞宣傳等工作。組建防汛抗旱專家組。承辦州防指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州防辦主任由州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州應急局、州水利局、州氣象局各1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2 縣市防指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防指,在上級防指和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旱工作。組織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先期處置。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一般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縣市級防指指揮長由縣市長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各級度假區、開發區等防指指揮長由該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
  2.3 基層防汛抗旱組織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市級防指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監測和預報預警
  3.1 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
  3.1.1 各級氣象、水利(水務)、水文、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極端降水天氣、洪旱和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並向本級防指報送信息。
  3.1.2 各級防指應加強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災情、險情信息收集、研判、報告等工作,為指揮決策提供支撐。
  3.2 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
  3.2.1 氣象水文信息
  各級防辦、氣象、水利(水務)、水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要組織對重大水旱災害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水旱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本級政府和防指。
  當已經發生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當地有關部門要及時傳送預警信息,通知有關區域做好防範應對準備。當河湖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較大洪水時,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要加密監測時段,必要時設立臨時監測點或進行巡測,及時上報監測結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時內報告州防指,重要站點的水情要在30分鐘內報告州防指。
  3.2.2 工程信息
  (1)河湖工程信息。當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當地政府和防指組織堤防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工程監測巡查,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送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防指。縣市級防指要每日向州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州防指。
  當堤防、涵閘、泵站等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決口時,縣市級防指要迅速組織搶險,並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其通信聯絡方式和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等情況。各縣市防指接報後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州防指。
  (2)水庫水電站工程信息。在水庫水電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調度運用計畫進行調度時,調度情況及工程運行狀況要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由行政主管部門向本級防指報告。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州防指。
  當水庫水電站出現險情可能導致次生洪水災害時,水庫水電站管理單位要在第一時間迅速採取措施處置並向下游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防指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發展趨勢、可能的危害、搶護方案及措施。各縣市防指接報後要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州防指。
  3.2.3 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設施和重要市政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洪澇災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局部一般性災情要在2小時內報送本級政府和上級防指。範圍大、致災嚴重的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州防指,並跟蹤核實上報實時災情,為抗災救災提供依據。
  當城市已經發生內澇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內澇時,當地政府和防指應組織有關單位,加強市政基礎設施監測巡查,第一時間採取措施處置並發布預警,同時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防指報告內澇範圍、內澇程度、發展趨勢、應急處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部門工作職責,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按照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5 堰塞湖險情
  出現堰塞湖險情後,涉及縣市防指應立即組織核實堰塞湖庫容、堰塞體物質組成、堰塞體高度、堰塞湖影響區人口、重要城鎮、公共或重要設施等基本情況,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明確等級,由對應的牽頭單位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和安全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指。
  3.3 預報預警
  3.3.1 預警分類分級
  按照氣象、水文相關行業標準,結合全州水旱災害特點,分為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江河湖庫洪水、山洪災害風險、乾旱災害、供水危機5類預警。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1)暴雨及極端降水預報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時,氣象、地震、水利(水務)、水文、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教育體育、電力、通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洪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防汛和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第一時間轉移危險區域人員。
  (2)江河湖庫洪水預警
  當主要行洪河道、湖泊、水庫水電站出現水位上漲時,水文部門要做好洪水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指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發展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水務)部門的規範程式執行。
  當河道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水電站、湖泊達到防洪高水位或小型水庫水電站、湖泊接近設計洪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預警,並報本級防指。水文部門要跟蹤分析江河湖庫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洪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當地震、自然資源部門發出地震、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時,或者水庫、湖泊、堤防、堰塞湖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其他嚴重次生災害時,發出預警。
  (3)山洪災害預警
  水文、地震、自然資源、氣象等部門要加強觀測,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山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縣市、鄉鎮(街道)政府要利用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及時發布預報警報。每個鄉鎮(街道)、村、組和有關單位要落實信號傳送員,實行格線化管理,落實包保責任制。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強化強降雨期間巡查值守,發現危險徵兆,立即發出警報。當地政府要及時組織轉移避險和搶險救援工作。
  (4)乾旱災害預警
  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氣象乾旱的監測預報,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旱情,對江河來水、水庫水電站、湖泊蓄水等水源進行研判分析,依據旱情對城鄉居民飲水、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態需水的影響趨勢預測,適時發布乾旱預警。
  (5)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防指報告,由當地防指或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預警,居民、用水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
  3.3.2 預警發布
  各級防指應加強預警信息管理,建立預警信息共享發布機制,實現預警信息的權威統一發布,提高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覆蓋面。
  (1)發布許可權。氣象、水利(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確定預警區域、級別,按照相應許可權發布,報本級防指。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暴雨預警;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江河湖庫洪水預警;水利(水務)部門負責發布山洪災害預警;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氣象乾旱預警,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水文乾旱預警,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發布農業乾旱預警,水利(水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發布供水危機預警。
  (2)發布方式。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預警對象。預警發布單位根據預警級別明確預警對象,其中對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山洪災害危險區等特殊場所,以及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應當進行針對性預警。
  (4)信息反饋。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5)信息通道保障。廣電、通信管理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等單位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通道保障工作。
  3.3.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時,相關層級防指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時,相關層級防指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各部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1)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及時收集、報送相關信息。
  (2)加強水庫水電站、堤防、山洪災害危險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等部位和區域的巡查值守。
  (3)組織有關責任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資源。
  (4)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轉移安置場所。
  (5)按照“三個避讓”“三個緊急撤離”要求,疏散、轉移易受威脅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物資,管控重大危險源。
  (6)有關部門應及時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澇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7)新聞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8)視情對預警地區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3.3.4 預警調整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生較大變化時,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調整預警。
  3.3.5 預警解除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緩解或解除後,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解除預警。啟動應急回響後,預警自動解除。
  4 應急回響
  按照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級別分為Ⅰ、Ⅱ、Ⅲ、Ⅳ級4個級別,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Ⅰ級應急回響由總指揮簽署命令,Ⅱ、Ⅲ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長或授權的副指揮長簽署命令,Ⅳ級應急回響由州防辦主任簽署命令。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時,州、縣市防指開展先期處置,配合、協助省防指開展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時,縣市防指開展先期處置,州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縣市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4.1 Ⅰ級應急回響
  4.1.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1)當珠江防總或省防指發布紅河州境內洪水紅色預警信號;
  (2)州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布暴雨I級應急回響或氣象乾旱I級應急回響時,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或氣象乾旱仍將持續發展;
  (3)州水文部門發布洪水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4)蒙自市主城區發生重度內澇,或3個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重度內澇;
  (5)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7)多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校核水位洪水,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1座以上大型水庫水電站或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且預報下遊河道控制站將超過歷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發生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紅河州主要河流幹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0)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Ⅰ級風險堰塞湖;
  (11)1個縣市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0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需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3萬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100萬人以上;
  (12)3個及以上縣市發生特大幹旱,旱情仍持續發展;
  (13)3個及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特大幹旱,出現極為嚴重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14)上級防指針對紅河州啟動的I級回響。
  4.1.2 Ⅰ級回響行動
  (1)總指揮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作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分管應急的指揮長陪同總指揮坐鎮指揮並參與會商,分管水利的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及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州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指,視情況報請州委常委會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照國家、省和我州有關規定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州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指揮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州防指指揮長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珠江委、省管和外州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州防指報告省防指,並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有關工作。
  (5)州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縣市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6)州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州人民政府請求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省防指給予支持。
  (7)州防指在12小時之內派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8)州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加強風險研判會商,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9)州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州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0)州防指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受災情況和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州融媒體中心和新媒體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2 Ⅱ級應急回響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1)當珠江防指或省防指發布紅河州境內洪水橙色預警信號;
  (2)州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布暴雨Ⅱ級應急回響或氣象乾旱Ⅱ級應急回響時,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或氣象乾旱仍將持續發展;
  (3)州水文部門發布洪水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4)蒙自市主城區發生中度內澇,或1個縣市政府,或3個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重度內澇;
  (5)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或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7)1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或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紅河州主要河流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或主要河流幹流的重要支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市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含3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含100萬人);
  (10)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Ⅱ級風險堰塞湖;
  (11)3個及以上縣市發生嚴重乾旱,旱情仍持續發展;
  (12)3個及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嚴重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13)上級防指針對紅河州啟動的Ⅱ級回響。
  4.2.2 Ⅱ級回響行動
  (1)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指揮長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作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分管水利的指揮長或受委託的副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和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州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指,視情報請州委常委會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照有關規定,視情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州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州防指指揮長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珠江委、省管和外州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州防指報告省防指,並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有關工作。
  (5)州防指及時通知鐵路、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等有關單位做好行業防汛安全,隨時準備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6)州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縣市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7)州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州人民政府請求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省防指給予支持。
  (8)州防指12小時內派工作組,赴一線進行防災減災救災指導。
  (9)州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加強風險研判會商,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10)州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運輸、民航等部門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州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州防指視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州融媒體中心和新媒體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受災情況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3 Ⅲ級應急回響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1)當珠江防總或省防指發布紅河州境內洪水黃色預警信號;
  (2)州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布暴雨Ⅲ級應急回響或氣象乾旱Ⅲ級應急回響時,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或氣象乾旱仍將持續發展;
  (3)州水文部門發布洪水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5)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1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紅河州主要河流幹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或主要河流幹流的重要支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市或一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含1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2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含50萬人);
  (10)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Ⅲ級風險堰塞湖;
  (11)3個及以上縣市集中發生中度乾旱,旱情仍持續發展;
  (12)3個及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中度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13)上級防指針對紅河州啟動的Ⅲ級回響。
  4.3.2 Ⅲ級回響行動
  (1)州防指副指揮長主持會商,指揮部部分成員參加,作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受災縣市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2)州防辦密切跟蹤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州人民政府,通報州防指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指報告。
  (3)州防辦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指導受災地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州水利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的調度。
  (4)州防辦在州融媒體中心和有關新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
  4.4 Ⅳ級應急回響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1)當珠江防總或省防指發布紅河州境內洪水藍色預警信號;
  (2)州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布暴雨Ⅳ級應急回響或氣象乾旱Ⅳ級應急回響時,且研判可能出現一般洪澇災害或氣象乾旱仍將持續發展;
  (3)州水文部門發布洪水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4)小(2)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5)小(2)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6)多座小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紅河州主要河流幹流堤防出現一般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一般險情,或主要河流幹流的重要支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1個縣市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1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含0.5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5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含20萬人);
  (9)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Ⅳ級風險堰塞湖;
  (10)3個及以上縣市集中發生輕度乾旱,旱情仍持續發展;
  (11)3個及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輕度乾旱,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影響;
  (12)上級防指針對紅河州啟動的Ⅳ級回響。
  4.4.2 Ⅳ級回響行動
  (1)州防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商,州防辦有關人員參加,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受災縣市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州水利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的調度。
  (2)州防辦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州人民政府,通報州防指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指報告。
  (3)州防辦及時將受災情況及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報州防指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向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通報。
  4.5 信息報送、處理和發布
  4.5.1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5.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立即報送州防辦,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要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後落實補報詳情。氣象部門負責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信息報送;水利(水務)部門負責江河湖庫洪水信息報送;水利(水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一般洪澇災害和城市洪澇災害信息報送;水利(水務)部門負責山洪災害信息報送;氣象部門負責氣象乾旱信息報送,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水文乾旱信息報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乾旱災害信息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乾旱信息報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機信息報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污染危機信息報送。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向州防辦報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級防辦有義務收集整理各類險情、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後向上級防辦報送。
  4.5.3 屬一般性汛情、旱情、災情,報送本級防指負責處理。凡較重險情、災情需上級支持、指導的,及時向上一級防指報告。上級防指接報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和指導工作。
  4.5.4 當突發重大洪澇險情、災情時,可越級上報。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防指及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
  4.5.5 對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水旱災害或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防指通報情況,並協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工作。
  4.5.6 州防辦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災情報告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準備,並立即報告州人民政府、州防指。
  4.5.7 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州防辦負責審核發布洪旱災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動態;州水利局負責發布水情旱情;州氣象局負責發布全州雨情。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3)各縣市防汛抗旱動態由縣市防指審核和發布。
  4.6 指揮和調度
  4.6.1 州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收集整理災情、抗禦水旱災害情況,組織各部門聯合會商,綜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級開展防範應對工作。
  4.6.2 遇重大以上險情災情,州防指負責人主持召開防汛抗旱會商會議或專題組織會商,必要時啟動異地會商,分析險情災情發展趨勢、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相應部署;發布緊急通知,督促有關縣市防指切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報請州委、州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組赴各縣市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視汛情旱情應對需要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州防指通過新聞媒體對外發布應急回響及動員令。
  當州級氣象部門發布重特大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時,按照《紅河州重特大暴雨預報預警信息處置工作方案》及時處置。當各地出現重特大工程險情或重特大洪澇災害,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時,當地防指報請本級政府及時發布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等公告,並立即報告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指。
  4.6.3 州防指負責全州重要江河幹流、異龍湖和重要水庫、重點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電、防洪工程超設計標準洪水調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跨縣市應急調水;督促指導各縣市、各有關單位做好設計標準內洪水調度;其他水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防指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上級防指可直接調度。
  4.6.4 州防指根據災情、險情的嚴重程度和有關規定,做好人、財、物的調度工作。提請州人民政府請求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協調州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兵力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或集結待命;調度專業搶險力量參與險情搶護、應急救援。州水利局負責關係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縣市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州財政局做好州級抗洪救災資金調度。州應急局做好搶險救災物資調度。
  4.6.5 因水旱災害而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各級防指要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蔓延。
  4.7 搶險救災
  4.7.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當地防指要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有關部門指揮決策,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7.2 處置重大以上險情時,在州防指統一指揮下,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式,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4.8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8.1 各級防指要高度重視搶險救災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調用。
  4.8.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各級防指視情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要採取防護措施,保證自身安全。
  4.8.3 出現水旱災害後,當地政府要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4.8.4 各級防指要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 發生水旱災害後,各級防指要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災區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9 緊急管控與社會動員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當地政府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管控,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各級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要靠前指揮,必要時,可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調用車輛、物資、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各級防指成員單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10 回響終止
  4.10.1 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由州防指宣布回響終止並向社會公布。
  4.10.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抗旱期規定徵用和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緊急防汛期、抗旱期終止後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由當地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0.3 緊急處置工作終止後,當地防指要協助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組織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州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優先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做好公用通信網路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級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網路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5.1.2 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要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緊急情況下,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及手機簡訊、微信、抖音等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5.2 技術保障
  5.2.1 州防辦搭建水旱災害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數位化、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強對各級防辦能力建設的檢查指導,提升全州各級防辦防汛抗旱和應急處置能力。
  5.2.2 州水利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州自然資源規劃局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州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信息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技術支撐工作;州水文局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和預警等技術支撐工作。
  5.3 應急隊伍保障
  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駐州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基層搶險隊伍及社會搶險力量等組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電力、鐵路、民航等部門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各級防指應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5.4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優先保障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5 供水保障
  水利(水務)部門、自來水公司負責優先保障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應急保障臨時供水及供水的搶修、恢復。
  5.6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
  5.7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水旱災區傳染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抓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5.9 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水利(水務)、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裝備。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及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設備。各級防指可委託代儲部分搶險物資和設備。
  5.10 資金保障
  州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州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州級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縣市政府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
  5.1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防指要充分利用報刊、網路、廣播、電視及各類新媒體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援知識宣傳,廣泛增強全社會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深入報導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和搶險救災工作進展,大力宣傳先進模範和典型事跡,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參與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級防指要落實培訓制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責任人、管理人員、成員單位人員等開展防汛抗旱培訓。州防指負責縣市防指有關人員的培訓;縣市防指負責鄉鎮有關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應做到課程規範合理、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培訓。
  各級防指及有關單位每年應制定應急演練計畫,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針對性演練。所有水庫水電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災害危險區每年應組織專項演練。演練要突出實戰性、實效性,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災情,組織有關責任人、受威脅民眾、搶險救援隊伍等廣泛參與,充分考慮夜間降雨、漲水,交通、通信、電力中斷等因素,涵蓋監測預警、工程調度、轉移安置、搶險處置、救援等內容。
  6 後期處置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評估、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後期處置工作。
  6.1 調查評估
  重特大水旱災害發生後,州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重特大水旱災害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範、治理、改進建議和措施。
  6.2 災後重建
  有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對經批准的臨時搶險救災工程和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原狀。
  6.3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4 水毀工程修復
  有關部門要儘快修復水毀工程,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要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和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6.6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州防辦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各縣市防指根據本預案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組織編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報州防指備案。
  預案批准實施後,州防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7.2 編制和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州防辦牽頭編制並負責解釋。
  7.3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發的《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紅政辦發〔2018〕3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2〕14 號)精神和州委、州政府統一安排部署,2022年4月底開始,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經過調查研究、初稿起草、修改完善、徵求意見、評審論證等程式,經人民政府審批,2022年5月30日印發了《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將《預案》政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預案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自2018年經州人民政府審定發布實施以來,在依法有序、安全高效處置水旱災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和應急管理體系、能力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防汛抗旱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定位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變化。2019年紅河州機構改革後,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職能有了新定位,2021年11月,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從州水利局調整設定到州應急局,原《預案》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體制機制需要,迫切需要根據調整後部門職能職責和應急處置新形勢、新要求,對原《預案》進行修訂,確保全州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有序有效進行。
  二、預案修訂的過程
  2021年11月底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正式調整到州應急局,2022年3月《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發布後,州防辦、州水利局立即啟動《預案》修訂工作,由州水利局牽頭草擬了《預案(初稿)》,經有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修改、校對,2022年4月16日形成了《預案(徵求意見稿)》。4月18日,州防辦發函向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防指徵求了修改意見建議。截至4月底,收到21家成員單位和13個縣市防指反饋意見22條。州防辦經過認真分析、反覆論證,採納了部分合理化修改意見建議,形成《預案(評審稿)》經專家評審通過,形成《預案(送審稿)》於2022年5月27日報州人民政府審批,2022年5月31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紅政辦發〔2022〕32號檔案印發執行。
  三、對預案修訂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修訂思路的問題。預案修訂全過程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重要指示精神,結合機構改革後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新情況、新形勢、新要求,緊扣《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部分州防指成員單位調整後的“三定”職責,深刻汲取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教訓,充分吸收災害調查報告提出的措施意見,著眼於實用、管用和好用的原則進行修改。
  (二)關於結構問題。修訂後的《預案》共分7個章節:1.總則;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3.監測和預報預警;4.應急回響;5.應急保障;6.後期處置;7.附則。在結構和內容上作了部分調整,對比原《預案》,修改第2條“組織機構及職責”名稱為“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明確了州、縣市防指應急處置許可權(一是省防指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時,州防指組織指導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先期處置。二是州防指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較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時,縣市防指組織開展先期處置。三是縣市防指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一般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組織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先期處置),理順了上下級防指關係,明確了基層防汛抗旱組織工作;修改第3條“信息上報和預防預警機制”名稱為“監測和預報預警”,強調了其重要性,擴充了預報預警的分類、發布、回響、解除等內容;修改第6條“善後工作”名稱為“後期處置”,調整“7.2獎勵與責任追究”條目位置為“6.6獎勵與責任追究”。修改了“2.2組織體系”“2.3其他防汛指揮機構”“3.1信息上報”“3.2預防預警”“3.3支持系統”等10餘條二級標題名稱,具體內容也作了適當調整。增加“1.1指導思想”“4.5信息報送、處理和發布”“5.4供電保障”“5.5供水保障”等條目,進一步細化了應急保障方面的內容。刪除“4.1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4.2應急回響級別”“4.11新聞報導”等冗雜過時的條目內容。
  (三)關於指揮體系和成員單位調整問題。指揮部設防汛抗旱總指揮和雙指揮長,州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和州應急、水利、消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別擔任副指揮長;辦公室主任由州應急局局長擔任,3名副主任分別由應急、水利、氣象3個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在應急回響中,特別明確了總指揮、指揮長、副指揮長的工作職責分工。與原《預案》對比,成員單位數量由29家調整為33家,其中,10個成員單位名稱變更:“州工業和信息化委”更名為“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國土資源局”更名為“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林業局”更名為“州林草局”,“州教育局”更名為“州教育體育局”,“州農業局”更名為“州農業農村局”,“州旅遊發展委”更名為“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計生委”更名為“州衛生健康委”,“州環保局”更名為“州生態環境局”,“州安監局”更名為“州應急局”,“州文體廣電局”更名為“州廣電局”。刪減4個單位:武警第二機動總隊機動第八支隊、武警紅河支隊、州公安邊防支隊、蒙自軍分區。新增8家單位:州商務局、州審計局、州能源局、滇中引水建管局紅河分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消防救援支隊、聯通紅河州公司、鐵塔紅河分公司。按照機構改革後各成員單位新的職能職責,對防指組織機構、成員單位的職責進行調整最佳化,重點明確、調整州應急局和州水利局的職責。
  相對於省級《預案》,我州《預案》增加了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為防汛抗旱成員單位,並明確了職責。
  (四)關於監測和預報預警問題。按照“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的要求,堅持防災減災救災關口前移,根據各成員單位職能職責,健全完善了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進一步擴充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的內容,特別明確極端降雨天氣情況下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回響動作。對預警進行重新分類和等級劃分,設計新增預警發布、預警回響、預警解除整個流程的各項工作細節,加強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流程有關預案的有效銜接,推進防汛抗旱應急處置體制機制向精細化、科學化、專業化發展。
  (五)關於應急回響問題。維持原來水旱災害按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劃分等級的標準,將應急回響行動分為Ⅰ、Ⅱ、Ⅲ、Ⅳ級4個級別。明確Ⅰ級應急回響由總指揮簽署命令,Ⅱ、Ⅲ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長或授權的副指揮長簽署命令,Ⅳ級應急回響由州防辦主任簽署命令。在應急回響的啟動許可權、啟動條件和回響措施的具體內容上作了較大調整,增加回響條件,從出災以後才啟動回響轉變到研判可能造成災害就啟動回響,將回響關口前移,掌握救災的主動性。細化回響條件,回響的啟動更具操作性,避免出現回響啟動過於頻繁或長期不啟動回響的情況出現,進一步細化啟動回響後的工作措施,明確搶險救災分工,規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式。
  (六)關於應急保障問題。在應急保障章節新增“供電保障”“供水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保障”“治安保障”“物資保障”“資金保障”7個二級條目,以利於搶險救災工作中有關成員單位更好地發揮應急保障職責,幫助受災地區積極恢復生產生活。
  (七)關於軍隊職責改革調整問題。因軍隊改革調整和州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立,預案在4.6.4重新明確了解放軍、武警部隊任務職責。
  四、預案修改後的特點
  (一)對應和體現了新情況、新形勢。一是構建新型應急管理體制,指揮機構力量更加強化。指揮部設防汛抗旱總指揮和雙指揮長,成員單位數量由29家調整為33家,按照機構改革要求,州防辦調整到州應急局,為加快形成統籌協調、統分結合的大應急工作格局奠定了基礎。二是更加適應新的水旱災害形勢。面對極端天氣多發頻發的趨勢,特別體現了極端天氣下突出預警回響的作用,修訂後的《預案》,應急管理體制更加完善,災害處置更加高效,大災應對更加充分,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
  (二)更實用、更易操作、更順暢。在操作上實化了兩個方案,《重特大洪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和《重特大暴雨預報預警信息處置工作方案》,作為預案實戰化的兩個關鍵的具體檔案。預案細化實化指揮長和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責任、回響機制、行動措施,量化預警和應急回響啟動的標準,增強了實用性、可操作性。
  2.1.1 州防指總指揮由州長擔任,指揮長由分管應急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和州應急、水利、消防救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審計局、州廣電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政府新聞辦、州地震局、州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紅河分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開遠車務段、雲南電網公司紅河供電局、電信紅河分公司、移動紅河分公司、聯通紅河州公司、鐵塔紅河分公司的主要負責同志和州應急局、州水利局分管負責同志為州防指成員。
  2.1.2 州防指的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流域防總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及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防汛抗旱工作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職責。研究擬定全州防汛抗旱政策法規,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監督落實重要工程和縣市防汛抗旱責任人責任,組織指導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先期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較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監督指導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完成國家防總、流域防總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2.1.3 州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州防指各成員單位是本行業防汛抗旱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防汛抗旱責任人。各成員單位防汛抗旱職責如下:
  州發展改革委:負責跨縣市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項工作。負責中央預算內防災減災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建設項目的資金爭取。組織指導編制重特大水旱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監測和管理,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州工業和信息化局:保障防汛抗旱無線通信頻率及其安全使用。指導工業企業防汛抗旱和恢復重建工作。
  州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的普及教育。組織師生開展逃生演練和自救互救訓練。組織轉移和安置受災學校師生。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協助做好學校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協助災區建設臨時學校。
  州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工作。負責遇難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妥善處置因水旱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組織受災民眾從危險地區撤離或轉移安置。
  州民政局:負責遭受洪澇旱災區域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後處置工作。
  州財政局:負責安排州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州級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協調落實州級恢復重建資金。
  州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預警、防治,以及因暴雨、洪水引發的山體滑坡、土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州生態環境局: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為水環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撐。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排水防澇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協調城市排水防澇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負責指導災區開展房屋安全評估、鑑定工作。負責指導災後水毀市政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軌道交通、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組織公路、水路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配合、協調有關單位調運搶險救災物資所需的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指導災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州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水旱災害導致的農業災情信息調度,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推廣套用旱作農業技術。負責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劑和管理工作。
  州水利局: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庫壩塘水情旱情監測監管,組織開展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等。負責州級水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負責水利防汛抗旱搶險專業隊伍建設。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全州湖泊、中型水庫、水電站洪水調度方案審批,以及防洪影響跨縣市的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審批。負責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編制、報審和組織實施。指導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
  州商務局:負責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組織協調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指導旅遊景區安全度汛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單位防洪安全。
  州衛生健康委: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組織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組織開展災區傳染病疫情監測、預防和控制。組織心理衛生專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治療。
  州應急局:指導、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統一指導、協調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需求作出州級救災物資的動用決定,指導協調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監督、指導、協調、負責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組織處置因洪澇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州審計局:負責做好防汛抗旱救災資金的審計工作。
  州廣電局:負責指導全州廣播電視系統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協調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導工作。做好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搶修、恢復工作。負責推動全州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
  州能源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主管行業企業防汛抗旱工作,落實安全度汛責任。負責各能源企業場所和工程設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負責協調災區的臨時能源保障工作。加強水電站水庫度汛安全行業監管,督促落實水電站水庫防汛責任。指導主管行業企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州林草局:負責收集、上報水旱災害對全州林業和草原造成的災情信息。指導林業和草原救災及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州糧食和儲備局:組織做好州級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根據州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照程式組織調運。
  州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汛抗旱的宣傳報導,正確引導輿論,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傳、知識普及、重要預警信息關鍵時段的提醒。
  州地震局: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提供地震監測預警信息服務;為震後存在隱患的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提供抗震設防要求服務。
  州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信息支撐。負責水旱災害氣象風險分析預測,為防洪搶險、抗旱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滾動預報,並向州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防災減災需求,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組織開展水情、旱情監測、預報,負責發布水情、旱情預警信息。負責江河洪水水情監測和水文情報預測預報,對汛情、旱情形勢作出分析研判和預測預報預警,對重要天氣形勢和江河、工程險情作出滾動預報,及時向州防指提供水情預報預警信息,為防汛會商提供技術支撐。
  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紅河分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滇中引水建設工程區域內防汛安全責任落實,做好工程和設施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做好抗旱應急供調水工作。
  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開遠車務段:負責協調、檢查和監督所轄鐵路各單位防洪工作,督促建設、施工、運輸和養護維修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阻礙行洪的設施。負責救災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工作。負責受災水毀鐵路搶修工作。負責受災民眾和傷病員緊急轉移的鐵路運輸工作。指導所轄鐵路各單位災後水毀段鐵路恢復重建工作。
  雲南電網公司紅河供電局:負責所轄資產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障電力供應。組織修復所轄資產水毀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保障災區用電需求。負責所轄資產災後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電信紅河分公司、移動紅河分公司、聯通紅河州公司、鐵塔紅河分公司:組織開展汛期通信網路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做好重大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全網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受災區域通信設施設備搶修恢復工作,為各級防指提供公網通信保障。組織災後通信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和抗旱保民生應急送水工作。對接州外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協助當地政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轉移危險地區人員。參與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搶險工作。配合州防指做好應急隊伍水域救援技術培訓工作。
  2.1.4 州防辦職責
  州防辦承擔州防指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州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收集匯總雨水情、洪旱災情和搶險救災進展等情況,組織防汛抗旱會商,提出較大以上防汛抗旱救災方案及建議。負責防汛抗旱信息報送工作。協調、督促州防指各成員單位參與防汛抗旱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防汛抗旱預報預警發布、新聞宣傳等工作。組建防汛抗旱專家組。承辦州防指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州防辦主任由州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州應急局、州水利局、州氣象局各1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2 縣市防指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防指,在上級防指和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旱工作。組織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先期處置。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一般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縣市級防指指揮長由縣市長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各級度假區、開發區等防指指揮長由該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
  2.3 基層防汛抗旱組織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市級防指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監測和預報預警
  3.1 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
  3.1.1 各級氣象、水利(水務)、水文、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極端降水天氣、洪旱和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並向本級防指報送信息。
  3.1.2 各級防指應加強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災情、險情信息收集、研判、報告等工作,為指揮決策提供支撐。
  3.2 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
  3.2.1 氣象水文信息
  各級防辦、氣象、水利(水務)、水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要組織對重大水旱災害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水旱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本級政府和防指。
  當已經發生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當地有關部門要及時傳送預警信息,通知有關區域做好防範應對準備。當河湖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較大洪水時,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要加密監測時段,必要時設立臨時監測點或進行巡測,及時上報監測結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時內報告州防指,重要站點的水情要在30分鐘內報告州防指。
  3.2.2 工程信息
  (1)河湖工程信息。當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當地政府和防指組織堤防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工程監測巡查,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送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防指。縣市級防指要每日向州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州防指。
  當堤防、涵閘、泵站等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決口時,縣市級防指要迅速組織搶險,並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其通信聯絡方式和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等情況。各縣市防指接報後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州防指。
  (2)水庫水電站工程信息。在水庫水電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調度運用計畫進行調度時,調度情況及工程運行狀況要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由行政主管部門向本級防指報告。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州防指。
  當水庫水電站出現險情可能導致次生洪水災害時,水庫水電站管理單位要在第一時間迅速採取措施處置並向下游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防指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發展趨勢、可能的危害、搶護方案及措施。各縣市防指接報後要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州防指。
  3.2.3 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設施和重要市政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洪澇災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局部一般性災情要在2小時內報送本級政府和上級防指。範圍大、致災嚴重的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州防指,並跟蹤核實上報實時災情,為抗災救災提供依據。
  當城市已經發生內澇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內澇時,當地政府和防指應組織有關單位,加強市政基礎設施監測巡查,第一時間採取措施處置並發布預警,同時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防指報告內澇範圍、內澇程度、發展趨勢、應急處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部門工作職責,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按照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5 堰塞湖險情
  出現堰塞湖險情後,涉及縣市防指應立即組織核實堰塞湖庫容、堰塞體物質組成、堰塞體高度、堰塞湖影響區人口、重要城鎮、公共或重要設施等基本情況,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明確等級,由對應的牽頭單位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和安全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指。
  3.3 預報預警
  3.3.1 預警分類分級
  按照氣象、水文相關行業標準,結合全州水旱災害特點,分為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江河湖庫洪水、山洪災害風險、乾旱災害、供水危機5類預警。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1)暴雨及極端降水預報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時,氣象、地震、水利(水務)、水文、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教育體育、電力、通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洪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防汛和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第一時間轉移危險區域人員。
  (2)江河湖庫洪水預警
  當主要行洪河道、湖泊、水庫水電站出現水位上漲時,水文部門要做好洪水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指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發展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水務)部門的規範程式執行。
  當河道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水電站、湖泊達到防洪高水位或小型水庫水電站、湖泊接近設計洪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預警,並報本級防指。水文部門要跟蹤分析江河湖庫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洪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當地震、自然資源部門發出地震、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時,或者水庫、湖泊、堤防、堰塞湖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其他嚴重次生災害時,發出預警。
  (3)山洪災害預警
  水文、地震、自然資源、氣象等部門要加強觀測,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山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縣市、鄉鎮(街道)政府要利用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及時發布預報警報。每個鄉鎮(街道)、村、組和有關單位要落實信號傳送員,實行格線化管理,落實包保責任制。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強化強降雨期間巡查值守,發現危險徵兆,立即發出警報。當地政府要及時組織轉移避險和搶險救援工作。
  (4)乾旱災害預警
  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氣象乾旱的監測預報,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旱情,對江河來水、水庫水電站、湖泊蓄水等水源進行研判分析,依據旱情對城鄉居民飲水、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態需水的影響趨勢預測,適時發布乾旱預警。
  (5)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防指報告,由當地防指或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預警,居民、用水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
  3.3.2 預警發布
  各級防指應加強預警信息管理,建立預警信息共享發布機制,實現預警信息的權威統一發布,提高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覆蓋面。
  (1)發布許可權。氣象、水利(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確定預警區域、級別,按照相應許可權發布,報本級防指。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暴雨預警;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江河湖庫洪水預警;水利(水務)部門負責發布山洪災害預警;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氣象乾旱預警,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水文乾旱預警,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發布農業乾旱預警,水利(水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發布供水危機預警。
  (2)發布方式。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預警對象。預警發布單位根據預警級別明確預警對象,其中對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山洪災害危險區等特殊場所,以及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應當進行針對性預警。
  (4)信息反饋。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5)信息通道保障。廣電、通信管理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等單位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通道保障工作。
  3.3.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時,相關層級防指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時,相關層級防指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各部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1)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及時收集、報送相關信息。
  (2)加強水庫水電站、堤防、山洪災害危險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等部位和區域的巡查值守。
  (3)組織有關責任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資源。
  (4)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轉移安置場所。
  (5)按照“三個避讓”“三個緊急撤離”要求,疏散、轉移易受威脅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物資,管控重大危險源。
  (6)有關部門應及時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澇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7)新聞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8)視情對預警地區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3.3.4 預警調整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生較大變化時,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調整預警。
  3.3.5 預警解除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緩解或解除後,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解除預警。啟動應急回響後,預警自動解除。
  4 應急回響
  按照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級別分為Ⅰ、Ⅱ、Ⅲ、Ⅳ級4個級別,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Ⅰ級應急回響由總指揮簽署命令,Ⅱ、Ⅲ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長或授權的副指揮長簽署命令,Ⅳ級應急回響由州防辦主任簽署命令。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時,州、縣市防指開展先期處置,配合、協助省防指開展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時,縣市防指開展先期處置,州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縣市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4.1 Ⅰ級應急回響
  4.1.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1)當珠江防總或省防指發布紅河州境內洪水紅色預警信號;
  (2)州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布暴雨I級應急回響或氣象乾旱I級應急回響時,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或氣象乾旱仍將持續發展;
  (3)州水文部門發布洪水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4)蒙自市主城區發生重度內澇,或3個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重度內澇;
  (5)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7)多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校核水位洪水,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1座以上大型水庫水電站或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且預報下遊河道控制站將超過歷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發生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紅河州主要河流幹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0)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Ⅰ級風險堰塞湖;
  (11)1個縣市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0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需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3萬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100萬人以上;
  (12)3個及以上縣市發生特大幹旱,旱情仍持續發展;
  (13)3個及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特大幹旱,出現極為嚴重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14)上級防指針對紅河州啟動的I級回響。
  4.1.2 Ⅰ級回響行動
  (1)總指揮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作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分管應急的指揮長陪同總指揮坐鎮指揮並參與會商,分管水利的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及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州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指,視情況報請州委常委會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照國家、省和我州有關規定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州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指揮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州防指指揮長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珠江委、省管和外州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州防指報告省防指,並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有關工作。
  (5)州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縣市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6)州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州人民政府請求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省防指給予支持。
  (7)州防指在12小時之內派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8)州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加強風險研判會商,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9)州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州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0)州防指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受災情況和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州融媒體中心和新媒體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2 Ⅱ級應急回響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1)當珠江防指或省防指發布紅河州境內洪水橙色預警信號;
  (2)州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布暴雨Ⅱ級應急回響或氣象乾旱Ⅱ級應急回響時,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或氣象乾旱仍將持續發展;
  (3)州水文部門發布洪水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4)蒙自市主城區發生中度內澇,或1個縣市政府,或3個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重度內澇;
  (5)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或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7)1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或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紅河州主要河流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或主要河流幹流的重要支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市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含3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含100萬人);
  (10)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Ⅱ級風險堰塞湖;
  (11)3個及以上縣市發生嚴重乾旱,旱情仍持續發展;
  (12)3個及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嚴重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13)上級防指針對紅河州啟動的Ⅱ級回響。
  4.2.2 Ⅱ級回響行動
  (1)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指揮長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作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分管水利的指揮長或受委託的副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和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州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指,視情報請州委常委會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照有關規定,視情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州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州防指指揮長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珠江委、省管和外州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州防指報告省防指,並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有關工作。
  (5)州防指及時通知鐵路、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等有關單位做好行業防汛安全,隨時準備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6)州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縣市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7)州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州人民政府請求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省防指給予支持。
  (8)州防指12小時內派工作組,赴一線進行防災減災救災指導。
  (9)州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加強風險研判會商,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10)州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運輸、民航等部門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州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州防指視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州融媒體中心和新媒體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受災情況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3 Ⅲ級應急回響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1)當珠江防總或省防指發布紅河州境內洪水黃色預警信號;
  (2)州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布暴雨Ⅲ級應急回響或氣象乾旱Ⅲ級應急回響時,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或氣象乾旱仍將持續發展;
  (3)州水文部門發布洪水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5)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1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紅河州主要河流幹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或主要河流幹流的重要支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市或一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含1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2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含50萬人);
  (10)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Ⅲ級風險堰塞湖;
  (11)3個及以上縣市集中發生中度乾旱,旱情仍持續發展;
  (12)3個及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中度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13)上級防指針對紅河州啟動的Ⅲ級回響。
  4.3.2 Ⅲ級回響行動
  (1)州防指副指揮長主持會商,指揮部部分成員參加,作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受災縣市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2)州防辦密切跟蹤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州人民政府,通報州防指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指報告。
  (3)州防辦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指導受災地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州水利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的調度。
  (4)州防辦在州融媒體中心和有關新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
  4.4 Ⅳ級應急回響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1)當珠江防總或省防指發布紅河州境內洪水藍色預警信號;
  (2)州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布暴雨Ⅳ級應急回響或氣象乾旱Ⅳ級應急回響時,且研判可能出現一般洪澇災害或氣象乾旱仍將持續發展;
  (3)州水文部門發布洪水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4)小(2)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5)小(2)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6)多座小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紅河州主要河流幹流堤防出現一般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一般險情,或主要河流幹流的重要支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1個縣市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1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含0.5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5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含20萬人);
  (9)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Ⅳ級風險堰塞湖;
  (10)3個及以上縣市集中發生輕度乾旱,旱情仍持續發展;
  (11)3個及以上縣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輕度乾旱,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影響;
  (12)上級防指針對紅河州啟動的Ⅳ級回響。
  4.4.2 Ⅳ級回響行動
  (1)州防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商,州防辦有關人員參加,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受災縣市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州水利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的調度。
  (2)州防辦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州人民政府,通報州防指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指報告。
  (3)州防辦及時將受災情況及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報州防指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向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通報。
  4.5 信息報送、處理和發布
  4.5.1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5.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立即報送州防辦,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要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後落實補報詳情。氣象部門負責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信息報送;水利(水務)部門負責江河湖庫洪水信息報送;水利(水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一般洪澇災害和城市洪澇災害信息報送;水利(水務)部門負責山洪災害信息報送;氣象部門負責氣象乾旱信息報送,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水文乾旱信息報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乾旱災害信息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乾旱信息報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機信息報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污染危機信息報送。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向州防辦報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級防辦有義務收集整理各類險情、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後向上級防辦報送。
  4.5.3 屬一般性汛情、旱情、災情,報送本級防指負責處理。凡較重險情、災情需上級支持、指導的,及時向上一級防指報告。上級防指接報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和指導工作。
  4.5.4 當突發重大洪澇險情、災情時,可越級上報。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防指及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
  4.5.5 對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水旱災害或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防指通報情況,並協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工作。
  4.5.6 州防辦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災情報告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準備,並立即報告州人民政府、州防指。
  4.5.7 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州防辦負責審核發布洪旱災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動態;州水利局負責發布水情旱情;州氣象局負責發布全州雨情。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3)各縣市防汛抗旱動態由縣市防指審核和發布。
  4.6 指揮和調度
  4.6.1 州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收集整理災情、抗禦水旱災害情況,組織各部門聯合會商,綜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級開展防範應對工作。
  4.6.2 遇重大以上險情災情,州防指負責人主持召開防汛抗旱會商會議或專題組織會商,必要時啟動異地會商,分析險情災情發展趨勢、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相應部署;發布緊急通知,督促有關縣市防指切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報請州委、州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組赴各縣市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視汛情旱情應對需要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州防指通過新聞媒體對外發布應急回響及動員令。
  當州級氣象部門發布重特大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時,按照《紅河州重特大暴雨預報預警信息處置工作方案》及時處置。當各地出現重特大工程險情或重特大洪澇災害,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時,當地防指報請本級政府及時發布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等公告,並立即報告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指。
  4.6.3 州防指負責全州重要江河幹流、異龍湖和重要水庫、重點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電、防洪工程超設計標準洪水調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跨縣市應急調水;督促指導各縣市、各有關單位做好設計標準內洪水調度;其他水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防指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上級防指可直接調度。
  4.6.4 州防指根據災情、險情的嚴重程度和有關規定,做好人、財、物的調度工作。提請州人民政府請求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協調州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兵力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或集結待命;調度專業搶險力量參與險情搶護、應急救援。州水利局負責關係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縣市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州財政局做好州級抗洪救災資金調度。州應急局做好搶險救災物資調度。
  4.6.5 因水旱災害而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各級防指要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蔓延。
  4.7 搶險救災
  4.7.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當地防指要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有關部門指揮決策,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7.2 處置重大以上險情時,在州防指統一指揮下,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式,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4.8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8.1 各級防指要高度重視搶險救災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調用。
  4.8.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各級防指視情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要採取防護措施,保證自身安全。
  4.8.3 出現水旱災害後,當地政府要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4.8.4 各級防指要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 發生水旱災害後,各級防指要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災區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9 緊急管控與社會動員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當地政府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管控,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各級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要靠前指揮,必要時,可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調用車輛、物資、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各級防指成員單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10 回響終止
  4.10.1 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由州防指宣布回響終止並向社會公布。
  4.10.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抗旱期規定徵用和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緊急防汛期、抗旱期終止後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由當地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0.3 緊急處置工作終止後,當地防指要協助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組織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州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優先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做好公用通信網路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級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網路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5.1.2 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要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緊急情況下,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及手機簡訊、微信、抖音等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5.2 技術保障
  5.2.1 州防辦搭建水旱災害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數位化、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強對各級防辦能力建設的檢查指導,提升全州各級防辦防汛抗旱和應急處置能力。
  5.2.2 州水利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州自然資源規劃局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州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信息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技術支撐工作;州水文局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和預警等技術支撐工作。
  5.3 應急隊伍保障
  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駐州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基層搶險隊伍及社會搶險力量等組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電力、鐵路、民航等部門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各級防指應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5.4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優先保障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5 供水保障
  水利(水務)部門、自來水公司負責優先保障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應急保障臨時供水及供水的搶修、恢復。
  5.6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
  5.7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水旱災區傳染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抓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5.9 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水利(水務)、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裝備。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及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設備。各級防指可委託代儲部分搶險物資和設備。
  5.10 資金保障
  州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州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州級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縣市政府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
  5.1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防指要充分利用報刊、網路、廣播、電視及各類新媒體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援知識宣傳,廣泛增強全社會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深入報導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和搶險救災工作進展,大力宣傳先進模範和典型事跡,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參與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級防指要落實培訓制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責任人、管理人員、成員單位人員等開展防汛抗旱培訓。州防指負責縣市防指有關人員的培訓;縣市防指負責鄉鎮有關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應做到課程規範合理、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培訓。
  各級防指及有關單位每年應制定應急演練計畫,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針對性演練。所有水庫水電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災害危險區每年應組織專項演練。演練要突出實戰性、實效性,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災情,組織有關責任人、受威脅民眾、搶險救援隊伍等廣泛參與,充分考慮夜間降雨、漲水,交通、通信、電力中斷等因素,涵蓋監測預警、工程調度、轉移安置、搶險處置、救援等內容。
  6 後期處置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評估、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後期處置工作。
  6.1 調查評估
  重特大水旱災害發生後,州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重特大水旱災害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範、治理、改進建議和措施。
  6.2 災後重建
  有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對經批准的臨時搶險救災工程和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原狀。
  6.3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4 水毀工程修復
  有關部門要儘快修復水毀工程,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要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和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6.6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州防辦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各縣市防指根據本預案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組織編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報州防指備案。
  預案批准實施後,州防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7.2 編制和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州防辦牽頭編制並負責解釋。
  7.3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發的《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紅政辦發〔2018〕3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2〕14 號)精神和州委、州政府統一安排部署,2022年4月底開始,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經過調查研究、初稿起草、修改完善、徵求意見、評審論證等程式,經人民政府審批,2022年5月30日印發了《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將《預案》政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預案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紅河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自2018年經州人民政府審定發布實施以來,在依法有序、安全高效處置水旱災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和應急管理體系、能力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防汛抗旱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定位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變化。2019年紅河州機構改革後,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職能有了新定位,2021年11月,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從州水利局調整設定到州應急局,原《預案》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體制機制需要,迫切需要根據調整後部門職能職責和應急處置新形勢、新要求,對原《預案》進行修訂,確保全州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有序有效進行。
  二、預案修訂的過程
  2021年11月底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正式調整到州應急局,2022年3月《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發布後,州防辦、州水利局立即啟動《預案》修訂工作,由州水利局牽頭草擬了《預案(初稿)》,經有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修改、校對,2022年4月16日形成了《預案(徵求意見稿)》。4月18日,州防辦發函向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防指徵求了修改意見建議。截至4月底,收到21家成員單位和13個縣市防指反饋意見22條。州防辦經過認真分析、反覆論證,採納了部分合理化修改意見建議,形成《預案(評審稿)》經專家評審通過,形成《預案(送審稿)》於2022年5月27日報州人民政府審批,2022年5月31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紅政辦發〔2022〕32號檔案印發執行。
  三、對預案修訂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修訂思路的問題。預案修訂全過程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重要指示精神,結合機構改革後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新情況、新形勢、新要求,緊扣《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部分州防指成員單位調整後的“三定”職責,深刻汲取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教訓,充分吸收災害調查報告提出的措施意見,著眼於實用、管用和好用的原則進行修改。
  (二)關於結構問題。修訂後的《預案》共分7個章節:1.總則;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3.監測和預報預警;4.應急回響;5.應急保障;6.後期處置;7.附則。在結構和內容上作了部分調整,對比原《預案》,修改第2條“組織機構及職責”名稱為“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明確了州、縣市防指應急處置許可權(一是省防指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時,州防指組織指導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先期處置。二是州防指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較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時,縣市防指組織開展先期處置。三是縣市防指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一般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組織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先期處置),理順了上下級防指關係,明確了基層防汛抗旱組織工作;修改第3條“信息上報和預防預警機制”名稱為“監測和預報預警”,強調了其重要性,擴充了預報預警的分類、發布、回響、解除等內容;修改第6條“善後工作”名稱為“後期處置”,調整“7.2獎勵與責任追究”條目位置為“6.6獎勵與責任追究”。修改了“2.2組織體系”“2.3其他防汛指揮機構”“3.1信息上報”“3.2預防預警”“3.3支持系統”等10餘條二級標題名稱,具體內容也作了適當調整。增加“1.1指導思想”“4.5信息報送、處理和發布”“5.4供電保障”“5.5供水保障”等條目,進一步細化了應急保障方面的內容。刪除“4.1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4.2應急回響級別”“4.11新聞報導”等冗雜過時的條目內容。
  (三)關於指揮體系和成員單位調整問題。指揮部設防汛抗旱總指揮和雙指揮長,州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和州應急、水利、消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別擔任副指揮長;辦公室主任由州應急局局長擔任,3名副主任分別由應急、水利、氣象3個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在應急回響中,特別明確了總指揮、指揮長、副指揮長的工作職責分工。與原《預案》對比,成員單位數量由29家調整為33家,其中,10個成員單位名稱變更:“州工業和信息化委”更名為“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國土資源局”更名為“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林業局”更名為“州林草局”,“州教育局”更名為“州教育體育局”,“州農業局”更名為“州農業農村局”,“州旅遊發展委”更名為“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計生委”更名為“州衛生健康委”,“州環保局”更名為“州生態環境局”,“州安監局”更名為“州應急局”,“州文體廣電局”更名為“州廣電局”。刪減4個單位:武警第二機動總隊機動第八支隊、武警紅河支隊、州公安邊防支隊、蒙自軍分區。新增8家單位:州商務局、州審計局、州能源局、滇中引水建管局紅河分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消防救援支隊、聯通紅河州公司、鐵塔紅河分公司。按照機構改革後各成員單位新的職能職責,對防指組織機構、成員單位的職責進行調整最佳化,重點明確、調整州應急局和州水利局的職責。
  相對於省級《預案》,我州《預案》增加了省水文水資源局紅河分局為防汛抗旱成員單位,並明確了職責。
  (四)關於監測和預報預警問題。按照“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的要求,堅持防災減災救災關口前移,根據各成員單位職能職責,健全完善了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進一步擴充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的內容,特別明確極端降雨天氣情況下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回響動作。對預警進行重新分類和等級劃分,設計新增預警發布、預警回響、預警解除整個流程的各項工作細節,加強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流程有關預案的有效銜接,推進防汛抗旱應急處置體制機制向精細化、科學化、專業化發展。
  (五)關於應急回響問題。維持原來水旱災害按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劃分等級的標準,將應急回響行動分為Ⅰ、Ⅱ、Ⅲ、Ⅳ級4個級別。明確Ⅰ級應急回響由總指揮簽署命令,Ⅱ、Ⅲ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長或授權的副指揮長簽署命令,Ⅳ級應急回響由州防辦主任簽署命令。在應急回響的啟動許可權、啟動條件和回響措施的具體內容上作了較大調整,增加回響條件,從出災以後才啟動回響轉變到研判可能造成災害就啟動回響,將回響關口前移,掌握救災的主動性。細化回響條件,回響的啟動更具操作性,避免出現回響啟動過於頻繁或長期不啟動回響的情況出現,進一步細化啟動回響後的工作措施,明確搶險救災分工,規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式。
  (六)關於應急保障問題。在應急保障章節新增“供電保障”“供水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保障”“治安保障”“物資保障”“資金保障”7個二級條目,以利於搶險救災工作中有關成員單位更好地發揮應急保障職責,幫助受災地區積極恢復生產生活。
  (七)關於軍隊職責改革調整問題。因軍隊改革調整和州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立,預案在4.6.4重新明確了解放軍、武警部隊任務職責。
  四、預案修改後的特點
  (一)對應和體現了新情況、新形勢。一是構建新型應急管理體制,指揮機構力量更加強化。指揮部設防汛抗旱總指揮和雙指揮長,成員單位數量由29家調整為33家,按照機構改革要求,州防辦調整到州應急局,為加快形成統籌協調、統分結合的大應急工作格局奠定了基礎。二是更加適應新的水旱災害形勢。面對極端天氣多發頻發的趨勢,特別體現了極端天氣下突出預警回響的作用,修訂後的《預案》,應急管理體制更加完善,災害處置更加高效,大災應對更加充分,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
  (二)更實用、更易操作、更順暢。在操作上實化了兩個方案,《重特大洪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和《重特大暴雨預報預警信息處置工作方案》,作為預案實戰化的兩個關鍵的具體檔案。預案細化實化指揮長和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責任、回響機制、行動措施,量化預警和應急回響啟動的標準,增強了實用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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