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已經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6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6日
  • 發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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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依法、科學、迅速、有效應對汛情、險情、災情,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州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及時有效地做好洪水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維護人良乘抹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我州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2017版)《甘南州突辨艱騙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甘南州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州行政區域內洪水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防汛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責任制,把保障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州委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認真貫徹分級應對、分級回響、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把各縣市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綜合協調同各部門分工負責緊密結合起來,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由各縣市政府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統一使用應急資源。
(4)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和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發揮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非戰爭軍事籃企寒局行動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幹、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中國特色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請翻、聯動協調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6)依法規範、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7)預防為主、防抗結合。行業部門制定預防機制,加強源頭防控措施,變被動防禦為主動防禦,做好水庫、重點城市、河流險段、易發山洪溝道、鄉鎮(街道)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5防汛抗洪重點
全州防汛抗洪重點是水庫、城市、河流險段及山洪災害多發區。
1.5.1水庫:我州境內的小(二)型水庫和對下游安全有重要影響的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
1.5.2城市:我州的重點防洪城市合作市、夏河縣、臨潭縣、卓尼縣、迭部縣、舟曲縣、碌曲縣、瑪曲縣八座城市。
1.5.3河流險段(農村河段):黃河、白龍江、洮河、大夏河幹流屬重點河段。
1.5.4山洪災害奔匙估多發區: 我州為山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山洪災害易發區。
1.白龍江流域:本州舟曲縣、迭部縣。
2.黃河流域:本州卓尼縣、臨潭縣、夏河縣、合作市、碌曲縣、瑪曲縣。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州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洪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洪應急工作。
2.1 州防汛抗洪指揮機構
州人民政府設立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由州委常委、常務副州長汪尚學,州政府副州長梁維吉,州政府副州囑訂殼采長、州公安局局長於江同志任總指揮,州政府副秘書長楊加登、州政府副秘書長韓小東、州應急管理局局長馬慶平、州水務局局長楊衛東、甘南軍分區副司令員楊拒拜滲啟勇、武警甘南支隊支隊長白建忠、甘南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吳明國、隴南森林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郭同海同志任副總指揮,40個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成員單位責任人見附表一)。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應急管理局,州應急管理局局長馬慶平同志兼任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州應急管理局副局長阿卡、州水務局副局長宋文洲同志兼任副主任。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由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承擔。
在洪澇災害應急處置期間,各縣市政府與同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合署辦公,負責組織指揮本縣市防汛抗洪工作,執行上級防汛抗洪指揮部的調度和指令。
有關流域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企業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業、本單位和所屬工程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執行當地政府防汛抗洪指揮部和應急搶險救援現場指揮部的調度指令。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州防汛抗洪指揮機構職責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負責貫徹執行州委、州政府和和省防汛抗洪指揮部防洪調度指令和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安排,統一指揮全州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防汛抗洪應急工作職責,落實防汛抗洪搶險措施,協調解決防汛抗洪應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傳達貫徹國家防總、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州委、州政府對防汛抗洪工作的指示批示和檔案精神;擬定全州防汛抗洪預案、制定江、河防禦洪水預案。
2.2.2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貫徹執行落實國家和省州防汛抗洪指揮決策部署,及時掌握全州雨情、汛情、災情並組織開展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建設和管理州級防汛應急物資儲備庫,統籌管理防汛抗洪應急資金,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統計、報告、發布防汛抗洪信息。全面負責州防汛抗洪指揮工作,收集、上報和發布汛、雨、水、旱災情等信息;開展全州汛前、汛期、汛後防汛工作檢查、督查落實有關防汛工作任務和職責要求;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做到不脫崗、不離崗;督促、指導有關防汛指成員單位做好清淤除障和阻礙行洪障礙物工作。
州應急管理局負責洪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應急裝備物資、救災物資的協調調動;州水務局具體負責防汛工作。
2.2.3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2)
3.預警
3.1 洪水預警
發生強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庫出現漲水時,各縣市水務部門要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實測情況和洪水變化趨勢,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隨即上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
當河道湖泊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達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許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庫接近設計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時,縣市水務部門應發布洪水預警,並報同級防指,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隨即上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縣市應急部門按照防指部署,組織指導有關方面提前落實搶險隊伍、預置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縣市或州級有關部門上報的洪水預警信息後,立即組織氣象、水務、自然資源等相關單位綜合研判,及時下發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洪水險情組織相關隊伍增援縣市預警行動。
3.2 山洪災害預警
水務、氣象等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氣象部門要提高局地暴雨監測預報精準度,分級分化細化暴雨落區,提升局地暴雨預報能力。水務、氣象部門要分析研究確定各鄉鎮(街道)、村組不同時段準備轉移、立即轉移臨界雨量,一旦達到臨界雨量,果斷髮布預警。山洪災害防治區內縣市、鄉鎮政府要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預警和避險措施,一旦收到立即轉移預警,果斷、及時組織民眾轉移避險。
3.3 州防指預警
3.3.1預警條件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綜合研判發布預警。
①州氣象局發布大風、暴雨預警信息,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10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預計州境內黃河、白龍江、洮河、大夏河等河流發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個別河流灘區出現漫灘;
③預計1條主要河道、2條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3.3.2預警範圍
全州受大風、暴雨、洪水等影響區域。
3.3.3預警發布
州防汛指辦公室根據部門、單位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及預警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響區域、發展態勢和危害程度,提出預警發布建議,報副總指揮簽發。
3.3.4預警行動
州防汛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聯合值班值守,及時會商,做好啟動應急回響準備。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和州防汛指部署要求,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洪應急準備工作,加強分析研判,指導本行業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檢查,做到險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及時報送工作動態信息。氣象、水務、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及時向州防汛指報送監測預報信息。水務部門科學調度防洪工程,調度信息報同級防指,通報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有關防指。宣傳、文廣旅部門組織、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及時播報防汛預警信息和工作動態信息。工信部門按照州防汛指要求發布的信息內容,組織協調通信企業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應急、消防等部門統籌有關應急救援力量,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預警範圍內各級防指部署防汛抗洪應急準備工作,各有關部門做好工程調度、水量調配、救援力量預置、轉移避險、巡堤查險、物資調撥和險情處置等工作。
3.3.5預警解除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州防汛指辦公室組織會商研判,及時提出防汛預警解除建議,由州防汛指副總指揮簽發解除。
①大範圍降雨結束,整體汛情平穩,預報未來1周無較大降雨過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大中型水庫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啟動應急回響後預警自動解除。
4.預警信息
4.1 氣象水文信息
州縣市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當地防汛抗洪指揮機構。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洪水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洪指揮部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
4.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告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洪指揮機構。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洪指揮部準確及時報告。
(2)水庫(包括電站)工程信息。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洪指揮部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及時將縣市險情上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
4.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工農業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州、縣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洪澇災害情況,防汛抗洪指揮部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將初步情況報告州委、州人民政府、省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和省應急廳應急指揮中心,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縣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洪指揮機構應準確上報洪澇災情,不得隨意誇大或虛報、瞞報。
5.應急回響
5.1分級標準
根據汛情、險情和災情程度,將防汛抗洪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等級。
5.1.1水庫。最高為Ⅰ級,最低為Ⅳ級。
Ⅳ級:小(一)型水庫潰壩;或者小(一)型水庫工程發生險情,可能造成潰壩,影響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庫上游發生洪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實測或預報上遊河道來水仍在增加。
Ⅲ級:中型水庫工程發生險情,可能造成潰壩,影響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中型水庫上游發生洪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實測或預報上遊河道來水仍在增加。
Ⅱ級:中型水庫潰壩;大型水庫上游發生洪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實測或預報上遊河道來水仍在增加。
Ⅰ級:大型水庫潰壩;或者大型水庫工程發生險情,可能造成潰壩,影響下游防洪安全。
5.1.2城市防洪預警。最高為Ⅰ級,最低為Ⅳ級。
Ⅳ級:縣市級以上城市所在河流發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Ⅲ級:縣市級以上城市所在河流發生較大洪水,持續或上漲趨勢。
Ⅱ級:本州8座重點防洪城市所在河流發生大洪水,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Ⅰ級:縣市級以上城市所在河流發生特大洪水。
5.1.3河流險段洪水應急回響分級標準。最高為Ⅰ級,最低為Ⅳ級。
Ⅳ級:黃河、洮河、大夏河、白龍江等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發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Ⅲ級:黃河、洮河、大夏河、白龍江、等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發生較大洪水,10年一遇及以上、2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者上述河流重點河段堤防出現重大險情,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Ⅱ級:黃河、洮河、大夏河、白龍江等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發生大洪水,20年一遇及以上、3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者上述河流重點河段堤防發生決口,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Ⅰ級:黃河、洮河、大夏河、白龍江等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發生特大洪水,3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5.1.4山洪災害應急回響分級標準。最高為Ⅰ級,最低為Ⅳ級。
Ⅳ級: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蹤1—3人,或者圍困1—4人,並威脅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響100—200名民眾正常生活。
Ⅲ級: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蹤4—9人,或者圍困5—14人,並威脅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響200—500名民眾正常生活。
Ⅱ級: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蹤10—29人,或者圍困15—29人,並威脅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響500—1000名民眾正常生活。
Ⅰ級: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蹤30人以上,或者圍困30人以上,並威脅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響1000名以上民眾正常生活。
5.2 信息報告
汛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各級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處理。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報告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迅速報告基本情況、及時續報詳細情況。
5.2.1 初始信息
有關水利工程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有關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企業為水庫、城市、河流防汛抗洪險情、災情信息的初級報告單位,鄉鎮(街道)政府為山洪災害信息初級報告單位。
5.2.2 報告層級
達到Ⅳ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初級報告單位要立即報告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
超過Ⅲ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初級報告單位在報告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的同時,上報州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必要時可直接向涉險區民眾發出轉移預警信息。
達到Ⅱ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初級報告單位可直接上報省、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同時報告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必要時直接向涉險區民眾發出轉移預警信息。
達到Ⅰ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初級報告單位可直接上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同時報告州縣防汛抗洪指揮部,必要時直接向涉險區民眾發出轉移預警信息。
氣象水文信息及一般險情災情信息,由負有報告責任的部門和單位,第一時間報告屬地縣市級防汛部門或同級防汛部門,防汛部門及時向上報告。發生重大險情災情可越級上報,縣市級防汛部門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告州防汛抗洪指揮部。
5.2.3 報告主體及報告內容
(1)氣象水文信息
由各級氣象、水務和水文局負責報告。預報內容包括暴雨天氣預警、實時暴雨分時段雨量、洪水起漲及分時段流量等。
(2)工程險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管理單位、法人負責報告;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工程損毀形成的堰塞湖險情,由防汛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及相關工程管理部門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礎設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況、險情態勢、人員被困以及搶險情況等。
(3)水庫(水電站)等蓄水攔擋工程險情報告內容
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所在地點、所在河流、建設時間、是否病險、主管部門、管理單位、集雨面積、總庫容、大壩類型、壩高、壩頂高程、泄洪設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設計水位以及潰壩可能影響的範圍、人口及重要基礎設施情況等。
險情態勢:險情發生時間、出險位置、險情類型、當前庫水位、蓄水量、出入庫流量、下遊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險情現狀及發展趨勢等。
搶險情況:現場指揮、搶險救援隊伍及人員、搶險設備物料、搶險措施及方案、進展情況等。
(4)堤防(河道工程)險情報告內容
基本情況:堤防名稱、所在地點、所在河流、管理單位、堤防級別、特徵水位、堤頂高程、堤防高度、內外邊坡以及堤防決口可能影響的範圍、人口及重要基礎設施情況等。
險情態勢:險情發生時間、出險位置、險情範圍、險情類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險情現狀及發展趨勢等。
搶險情況:現場指揮、搶險救援隊伍及人員、搶險設備物料、搶險措施及方案、進展情況等。
(5)重要基礎設施突發險情報告內容
基本情況:重要基礎設施名稱、所在地點、主管部門和單位、主要設計指標以及可能影響的範圍、危害程度等。
險情態勢:出險時間、起因經過、險情現狀及發展趨勢等。
搶險情況:現場指揮、搶險救援隊伍及人員、搶險設備物料、搶險措施及方案、進展情況等。
(6)堰塞湖險情報告內容
基本情況:發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體組成、高度、頂寬、順河長、體積、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滲流、過流以及堰塞體上游及潰決後下游可能影響的範圍、人口及重要基礎設施情況,現場處置條件及相關圖件等。
險情態勢:堰塞湖水位上漲、蓄水量增加情況,上游來水及過流情況,雨水情、險情現狀及發展趨勢等,預估堰塞湖蓄滿量、危險性等級及影響範圍。
搶險情況:現場指揮、搶險救援隊伍及人員、搶險設備物料、搶險措施及方案、進展情況等。
(7)洪澇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災害基本情況、災害損失情況、抗災救災部署和行動情況等。
基本情況: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災害類別、致災原因、發展趨勢及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
損失情況:死亡人口、失蹤人口、被淹村莊或城鎮、被困或直接威脅民眾、受災範圍、受災面積、受災人口、基礎設施損毀情況、交通電力通信中斷情況以及直接經濟損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蹤人口應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鎮或村莊應包括基本情況、受淹範圍、淹沒水深、對生產生活的影響情況等。
部署和行動情況:預報預警發布、預案啟動、民眾轉移、抗災救援部署和行動、抗災救災地方投入情況,搶險救災隊伍及人員等。
5.3 啟動應急回響條件
洪澇災害應急回響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原則,由屬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指揮部組織回響。對於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洪澇災害,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汛情發展情況及時對回響級別進行調整。
5.3.1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進入Ⅳ級回響:
達到Ⅳ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或者出現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判定應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其它事項時,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指揮部全面回響,領導指揮防汛抗洪工作,調度應急隊伍和物資赴一線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涉險區或受災地區鄉鎮(街道)、工程管理單位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應急。
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密切掌握工作動態,跟蹤掌握相關災情信息及發展態勢,指導開展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向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工作。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指導開展本行業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向指揮部報告行業應急工作。
(1)局部地區24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低於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但預報將不超過保證水位,堤壩無潰壩性嚴重險情。
5.3.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進入Ⅲ級回響:
(1)局部地區24小時降雨量超過150毫米,低於20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且預報將超過保證水位,堤壩無潰壩性嚴重險情。
5.3.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進入Ⅱ級回響:
達到Ⅱ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並報請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應急工作,做好赴一線抗洪搶險救災各項準備,調集隊伍、物資、設備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屬地縣市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搶險救災。
(1)較大範圍(一個縣市以上)內24小時降雨量超過200毫米,低於25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水位超過保證水位,並預報還有所上漲;
(4)大中型水庫出現超設計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嚴重危及沿線城鎮安全。
5.3.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進入Ⅰ級回響:
達到Ⅰ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或出現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判定應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其它事項時,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提出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建議,報州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必要時,州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在州委、州政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組織指揮全州防汛抗洪救災工作,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洪救災工作,動員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防汛抗洪救災。
(1)較大範圍內24小時降雨量超過25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2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控制站水位超歷史最高實測水位;
(3)大中型水庫出現超校核水位洪水,嚴重威脅下游縣級以上(含縣級)城鎮安全;
(4)大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5)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標準洪水等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5.4 應急處置行動
5.4.1 Ⅳ級回響: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防汛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情的監視和對防汛工作的指導。有關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做好沿堤涵閘、水管關閉,人員及時轉移工作,防汛隊員上堤巡查,水利部門和工程管理單位做好險情處理,民政、衛生部門協助做好災民安置、衛生防疫及醫療救護等工作。
5.4.2 Ⅲ級回響: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防汛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州人民政府並通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啟動運用水庫、河壩、堤防等各類防汛工程,立即組織專家進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帶來的影響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險情,提出處置意見,採取抗洪搶險各類應急措施,加強水庫和各類防洪工程的調度運用;視汛情不定期召集有關成員單位會商,研究抗洪救災對策,發布指示和命令。縣市防汛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的防汛救災工作;視汛情迅速增派人員分赴各自防汛責任區,指導、協助當地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5.4.3 Ⅱ級回響:當達到Ⅱ級防洪預警標準時,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總指揮主持召開,州防汛抗洪指揮部隨時召開緊急議,分析洪水發展趨勢、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決策抗洪搶險中的重大問題,實時調度人力、物力、財力參加抗洪搶險。由州政府發布緊急通知,督促各縣市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切實做好抗洪搶險工作,各縣市應隨時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情況,並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上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同時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全力以赴組織好本行業抗洪搶險工作,甘南軍分區、武警甘南支隊根據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要求調動兵力,做好除險搶險工作。必要時由州政府發出動員命令,命令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嚴陣以待,聽候調遣。
5.4.4 Ⅰ級回響:由州政府宣布全州或局部地區(流域)進入緊急防汛期,動員各類社會力量(包括軍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等)全力開展抗洪救災。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派工作組奔赴災區指導抗洪救災工作。各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加強防守,科學調度,迅速做好分蓄洪區啟用準備工作。州防汛抗洪指揮部隨時召開專題會商會,研究解決當前抗洪救災面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相關情況,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緊急防汛期間,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經報州政府同意可以對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洪指揮部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5.5 應急處置措施
防汛抗洪應急期間,防汛抗洪指揮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區域內徵調人力、物資、車輛,緊急砍伐林木。需駐地部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的,由各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協調調集。應急回響啟動後,對四類防洪重點分別採取以下措施。
5.5.1 水庫
(1)根據水庫下游影響範圍和回響機制,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根據回響級別和職責,向下一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可能淹沒區政府發布洪水防洪預警。
(2)水庫主管部門、水電站監管部門派出專家技術人員赴現場指導調度和排險工作,落實巡查值守措施,組織行業施工隊伍、搶險人員和機械物資全力搶險。
(3)水庫工程發生險情,可能造成潰壩時,立即開閘泄水,調集搶險隊伍、機械、物資上壩搶險。根據工程險情程度,組織下游民眾做好撤離準備,必要時立即撤離民眾。
(4)水庫上游發生洪水,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實測或預報上遊河道來水持續增加時,按照調度方案泄水運行,嚴密巡查水庫大壩、泄水建築物。調度搶險物資、組織搶險隊伍上壩搶險,視情況在壩頂搶築子堰,防止洪水漫頂。組織水庫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險加固,安排民眾做好撤離準備,必要時立即撤離民眾。
(5)出現水庫潰壩等情況時,迅速組織民眾撤離,全力搶險救災,做好民眾生活安置工作。
5.5.2 城市防洪
(1)根據城市防洪特點和回響機制,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分別向下一級防汛抗洪指揮部、鄉鎮(街道)發布防洪預警。
(2)啟動城市防洪Ⅳ級應急回響後,組織巡查堤防,密切監視河流來水;重點堤段、險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險段堤防,並24小時值守。關閉沿河及灘區景區、休閒健身場所,各類船舶靠岸停運;加強兩岸監河路道管控,勸離近河閒散人員。加強躉船、移動碼頭和靠岸船舶錨固設施監測,做好應急固定、拖離上岸或打撈準備。
(3)啟動城市防洪Ⅲ級應急回響後,加密巡查堤防頻次,加高加固險段堤防,做好民眾撤離準備。強化Ⅲ級應急回響各項措施,拖離不穩定移動碼頭和船舶。
(4)啟動城市防洪Ⅱ級應急回響後,加密巡查堤防頻次,調集搶險物資、隊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險段堤防,組織民眾做好撤離準備,必要時先行撤離部分民眾。
(5)啟動城市防洪Ⅰ級應急回響後,嚴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險段堤防。緊急徵調搶險隊伍、物資、車輛,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對城區全部或部分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暢通。迅速組織撤離民眾。
5.5.3河流險段
(1)根據河流流經區域和回響機制,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分別向下一級防汛抗洪指揮部、涉險區政府發布洪水預警。
(2)當河流洪水達到Ⅳ級應急回響標準時,立即組織加高加固險段堤防,撤離河道施工作業人員和機械,各類渡船停運靠岸,保障防洪安全。
(3)當河流洪水達到Ⅲ級應急回響標準時,以城鎮、村莊等人員密集區和重要設施為重點,組織加高加固險段堤防,做好危險區民眾撤離轉移和民眾生活救援準備。
(4)當河流洪水達到Ⅱ級應急回響標準時,以城鎮、村莊等人員密集區為重點,組織加高加固險段堤防,開展抗洪搶險。組織涉險區域的民眾撤離至安全區。組織調運生活用品和醫療藥械,安排好民眾生活。
(5)當河流洪水達到Ⅰ級應急回響標準時,以重要城鎮為重點,加高加固險段堤防,開展抗洪搶險;全力做好已撤離至安全區民眾的生活救濟保障。
5.5.4山洪災害
(1)加強監測預警,及時向涉險區民眾發布山洪預警預報,組織受威脅民眾撤離至安全地帶。
(2)立即組織營救搜尋遇險和失蹤人員,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3)妥善安置受災民眾生活,維護好災區秩序。
(4)立即向災區調集搶險、救災、醫護人員和物資,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
5.6 災情信息發布
汛情、災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過組織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報紙、手機簡訊及“兩微一端”等形式向社會發布。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險情和汛情可能影響其他地區(包括外省區)防洪安全的,要及時通報有關地區的防汛抗洪指揮部和有關省區相應級別的防汛部門。
5.7 回響結束
當汛情、險情、災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抗洪指揮部決定降低防汛抗洪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防汛抗洪應急回響。回響結束後,災區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善後處置
6.1 災後處置
有關部門(單位)和防汛抗洪指揮部在緊急防汛期間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補辦手續。受災縣市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6.2救災救助
應急部門應會同災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民眾,安排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
6.3 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救治因災傷病人員,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4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5 水毀工程修復
有關部門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線工程為重點,分析水毀情況,制定修復計畫,加快修復,儘快恢復主體功能。特別是影響行洪安全的工程設施,要優先安排計畫,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復加固和處置。
6.6 回響評估
6.6.1 回響結束後,災區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分析總結應急回響工作,評估回響成效和問題,提出完善應急回響的意見。評估內容包括雨情、汛情、災情、險情和應對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問題、工作會議等。
6.6.2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要對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時總結,並根據量化指標作出科學評價,上報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揮部。
6.6.3 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對全年防汛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建議。
7.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中國移動甘南分公司 、中國電信甘南分公司、中國聯通甘南分公司和郵政部門共同負責,組織指揮災區通信等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通信及郵路暢通。
7.1.2 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技術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7.2 應急支援與保障措施
7.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重大洪水應急物資包括編織袋、砂卵塊石、搶險照明設備等搶險物料。
(2)州級防汛應急物資由州防汛抗洪辦公室委託州級防汛物資定點倉庫或縣市防辦(代儲單位)儲備管理,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統一調度。
(3)州級防汛應急物資調用原則:先主後次,先近後遠,滿足急需。
7.2.2 應急隊伍保障
各類應急隊伍包括駐甘南部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及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組建的各類專業及民眾性搶險隊伍。
7.2.3 交通運輸和供電保障
州交通局負責抗洪救災運輸保障工作。負責轉移災民和財產所需的車輛等交通工具,組織救災物品的運輸,確保抗洪救災人員和物資運輸暢通。
州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7.2.4 醫療衛生保障
州衛生健康委要加強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負責災區防病治病和衛生防疫工作。組織開展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護和衛生監督工作,報告、發布疫情信息,負責疾病防治經費、藥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災藥品的質量監督,做好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準備工作。
7.2.5 治安保障
州公安局協調指導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治安秩序,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重點目標安全,做好交通疏導、交通管制以及救災物資牽引等工作。
7.2.6 搶險物資保障
工程管理部門或單位要根據實際需要和有關規程規定,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要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建立調運機制,確保高效協調調度。
7.2.7 經費保障
州縣市財政局每年要將防汛抗洪物資所需儲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積極爭取特大防汛抗洪應急資金並及時下撥監督檢查。
7.2.8技術保障
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要加快建立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在信息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智慧型化和信息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水務、自然資源等部門要建立專業結構合理的專家庫,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7.2.9 社會動員保障
緊急防汛期間,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報請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動員令,組織各類社會力量參加抗洪救災。
8.預案管理
8.1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編制,預案和省級《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專項預案相銜接。各縣市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縣市應急預案,並報州應急管理局和州水務局備案。州縣市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責制定部門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報本級應急管理局和水務局備案。
8.2 宣傳、培訓和演練
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要採用發放避險轉移明白卡、宣傳手冊、警示牌等、預警預報多種方式,加強防洪減災知識宣傳,提高民眾防禦自救能力;對從事防汛抗洪指揮的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要定期進行專業基礎知識培訓;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要協助縣市人民武裝部門開展各類搶險應急演練,並組織開展縣市鄉防汛抗洪搶險應急演練。
8.3 預案修訂
州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的評估與修訂工作,報州政府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指揮部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4 監督檢查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州應急管理局會同州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9.獎勵與懲戒
9.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抗洪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與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9.2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抗洪救災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災害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10.附則
10.1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0.2 防洪預警信息報告基本規定
  為了及時掌握防洪信息,有效開展防汛抗洪應急工作,根據國家防汛抗洪總指揮部辦公室對洪澇災害上報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對防洪預警信息報告規定如下:
  10.2.1 Ⅳ級防洪預警信息
  1.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機構在2小時內報告有管理權的屬地防汛抗洪指揮部;
  2.縣市指揮部在4小時內報告州指揮部;
  3.州指揮部在6小時內報告省指揮部;
  4.每6小時逐級報告一次汛情、險情、災情動態信息及搶險救災工作動態。
  10.2.2 Ⅲ級防洪預警信息
  1.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機構在1小時內報告有管理權的相關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
  2.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在2小時內報告州防汛抗洪指揮部;
  3.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在3小時內報告省防汛抗洪指揮部;
  4.每3小時逐級報告一次汛情、險情、災情動態信息及搶險救災工作動態。
  10.2.3 Ⅱ級防洪預警信息
  1.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機構在30分鐘內報告有管理權的相關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並同時上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
  2.每2小時逐級報告一次汛情、險情、災情動態信息及搶險救災工作動態。
  10.2.4 Ⅰ級防洪預警信息
  1.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機構在20分鐘內報告有管理權的相關市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並同時上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
  2.每30分鐘逐級報告一次汛情、險情、災情動態信息及搶險救災工作動態。
10.3 預案有關術語解釋
10.3.1 有關洪水的術語:  
  暴雨:是指24小時降雨量超過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於暴雨、冰雪融化或攔洪設施潰水等原因,在山區(包括山地、丘陵、崗地)沿河流及溪溝形成的暴漲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發生的滑坡、崩塌、土石流的總稱。
土石流:是指山區溝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保證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質量已達到規劃設計標準的河段,其設計洪水水位即為保證水位。
洪水預報:是指根據場次暴雨資料及有關水文氣象信息,對暴雨形成的洪水過程進行預報。包括流域內一次暴雨的徑流量(稱降雨產流預報)及其徑流過程(稱流域匯流預報)。預報項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現時間、洪水漲落過程及洪水總量。
洪水風險圖:是指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徵信息,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調度:是指運用防洪工程設施,在時間和空間上重新調節安排江、河、湖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調度中,應充分考慮防洪工程調度規劃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變規律。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水庫設計水位:是指水庫遇大壩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水庫校核水位:是指水庫遇大壩校核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大型水庫:指總庫容大於或等於1億立方米的水庫。
中型水庫:指總庫容大於或等於1000萬立方米且小於1億立方米的水庫。
小(一)型水庫:指總庫容大於或等於100萬立方米且小於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
小(二)型水庫:指庫容大於或等於10萬立方米而小於100萬立方米。
10.3.2 有關巡查的術語
  巡查:每6小時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
  加密巡查:每3小時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
  嚴密巡查:每2小時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
  10.3.3 有關防汛的術語
  防汛:在汛期採取措施,防止洪水泛濫成災。
  防洪:使用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防備洪水成災。
  抗洪:在洪水泛濫期間,採取措施,使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
  搶險:採取緊急措施,控制、消除險情。
  救災:通過補助錢款及生活必需品,救濟受災民眾,保障正常生活。
防汛會商:是指州人民政府領導或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主持、參加的防汛工作調度、決策會議。
11. 預案解釋
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啟用後,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一般情況下每3—5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及時修訂。修訂後的預案須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預案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後的防汛抗洪應急預案,須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備案。本預案由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負責解釋。
12.預案實施時間和要求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3日甘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州政辦發〔2017〕165號)同時廢止。州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縣市政府要制定相應的本縣市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解讀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第六章第25條之規定,2017年印發的《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需要修訂。為此,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修訂編制了《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現將具體修訂說明如下:
一、修訂過程
2021年6月上旬,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完成了《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的編制工作。6月12日,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向各縣市政府、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廣泛徵求了意見,共印發徵求意見通知45份,收到修改意見43條,採納2條。經充分研究討論和修改,於2021年6月15日,編制完成了《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5.《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6.《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7.《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8.《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9.《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10.《甘南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甘南州機構改革方案
12.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三定規定”
13.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2017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依據已做修改。參照《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增加了回響行動、措施、單位職責、聯繫方式等相關內容。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原則已做修改。修訂為“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抗結合、防大汛、搶大險、抗大洪、救大災的原則”。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工作原則。
應急組織機構已做細化。
1.州人民政府設立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由州委常委、常務副州長汪尚學、州政府副州長梁維吉同志任總指揮,州政府副秘書長楊加登、州政府副秘書長韓小東、州應急管理局局長馬慶平、州水務局局長楊衛東、甘南軍分區副司令員楊啟勇、武警甘南支隊支隊長白建忠、甘南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吳明國、隴南森林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郭同海同志任副總指揮,40個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州防汛抗洪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應急管理局,州應急管理局局長馬慶平同志兼任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州應急管理局副局長阿卡、州水務局副局長宋文洲同志任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由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承擔。成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3.在洪澇災害應急處置期間,各縣市政府與同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合署辦公,負責組織指揮本縣市防汛抗洪工作,執行上級防汛抗洪應急指揮部的調度和指令。
4.有關流域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企業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電站水庫管理單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業、本單位和所屬工程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執行當地政府防汛抗洪應急指揮部和應急搶險救援現場指揮部的調度指令。
修訂依據:甘南州機構改革方案,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領導人事變動情況。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職責已做細化修改。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防汛抗洪指揮部機構職責,《甘南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已做細化修改。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三定規定”補充了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及聯繫方式。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進行了完善。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對通信保障、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做了修改。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和《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2017版)》對宣傳、培訓和演練進行了細化修改。
1.5防汛抗洪重點
全州防汛抗洪重點是水庫、城市、河流險段及山洪災害多發區。
1.5.1水庫:我州境內的小(二)型水庫和對下游安全有重要影響的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
1.5.2城市:我州的重點防洪城市合作市、夏河縣、臨潭縣、卓尼縣、迭部縣、舟曲縣、碌曲縣、瑪曲縣八座城市。
1.5.3河流險段(農村河段):黃河、白龍江、洮河、大夏河幹流屬重點河段。
1.5.4山洪災害多發區: 我州為山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山洪災害易發區。
1.白龍江流域:本州舟曲縣、迭部縣。
2.黃河流域:本州卓尼縣、臨潭縣、夏河縣、合作市、碌曲縣、瑪曲縣。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州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洪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洪應急工作。
2.1 州防汛抗洪指揮機構
州人民政府設立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由州委常委、常務副州長汪尚學,州政府副州長梁維吉,州政府副州長、州公安局局長於江同志任總指揮,州政府副秘書長楊加登、州政府副秘書長韓小東、州應急管理局局長馬慶平、州水務局局長楊衛東、甘南軍分區副司令員楊啟勇、武警甘南支隊支隊長白建忠、甘南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吳明國、隴南森林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郭同海同志任副總指揮,40個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成員單位責任人見附表一)。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應急管理局,州應急管理局局長馬慶平同志兼任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州應急管理局副局長阿卡、州水務局副局長宋文洲同志兼任副主任。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由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承擔。
在洪澇災害應急處置期間,各縣市政府與同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合署辦公,負責組織指揮本縣市防汛抗洪工作,執行上級防汛抗洪指揮部的調度和指令。
有關流域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企業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業、本單位和所屬工程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執行當地政府防汛抗洪指揮部和應急搶險救援現場指揮部的調度指令。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州防汛抗洪指揮機構職責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負責貫徹執行州委、州政府和和省防汛抗洪指揮部防洪調度指令和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安排,統一指揮全州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防汛抗洪應急工作職責,落實防汛抗洪搶險措施,協調解決防汛抗洪應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傳達貫徹國家防總、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州委、州政府對防汛抗洪工作的指示批示和檔案精神;擬定全州防汛抗洪預案、制定江、河防禦洪水預案。
2.2.2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貫徹執行落實國家和省州防汛抗洪指揮決策部署,及時掌握全州雨情、汛情、災情並組織開展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建設和管理州級防汛應急物資儲備庫,統籌管理防汛抗洪應急資金,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統計、報告、發布防汛抗洪信息。全面負責州防汛抗洪指揮工作,收集、上報和發布汛、雨、水、旱災情等信息;開展全州汛前、汛期、汛後防汛工作檢查、督查落實有關防汛工作任務和職責要求;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做到不脫崗、不離崗;督促、指導有關防汛指成員單位做好清淤除障和阻礙行洪障礙物工作。
州應急管理局負責洪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應急裝備物資、救災物資的協調調動;州水務局具體負責防汛工作。
2.2.3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2)
3.預警
3.1 洪水預警
發生強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庫出現漲水時,各縣市水務部門要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實測情況和洪水變化趨勢,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隨即上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
當河道湖泊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達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許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庫接近設計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時,縣市水務部門應發布洪水預警,並報同級防指,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隨即上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縣市應急部門按照防指部署,組織指導有關方面提前落實搶險隊伍、預置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縣市或州級有關部門上報的洪水預警信息後,立即組織氣象、水務、自然資源等相關單位綜合研判,及時下發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洪水險情組織相關隊伍增援縣市預警行動。
3.2 山洪災害預警
水務、氣象等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氣象部門要提高局地暴雨監測預報精準度,分級分化細化暴雨落區,提升局地暴雨預報能力。水務、氣象部門要分析研究確定各鄉鎮(街道)、村組不同時段準備轉移、立即轉移臨界雨量,一旦達到臨界雨量,果斷髮布預警。山洪災害防治區內縣市、鄉鎮政府要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預警和避險措施,一旦收到立即轉移預警,果斷、及時組織民眾轉移避險。
3.3 州防指預警
3.3.1預警條件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綜合研判發布預警。
①州氣象局發布大風、暴雨預警信息,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10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預計州境內黃河、白龍江、洮河、大夏河等河流發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個別河流灘區出現漫灘;
③預計1條主要河道、2條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3.3.2預警範圍
全州受大風、暴雨、洪水等影響區域。
3.3.3預警發布
州防汛指辦公室根據部門、單位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及預警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響區域、發展態勢和危害程度,提出預警發布建議,報副總指揮簽發。
3.3.4預警行動
州防汛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聯合值班值守,及時會商,做好啟動應急回響準備。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和州防汛指部署要求,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洪應急準備工作,加強分析研判,指導本行業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檢查,做到險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及時報送工作動態信息。氣象、水務、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及時向州防汛指報送監測預報信息。水務部門科學調度防洪工程,調度信息報同級防指,通報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有關防指。宣傳、文廣旅部門組織、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及時播報防汛預警信息和工作動態信息。工信部門按照州防汛指要求發布的信息內容,組織協調通信企業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應急、消防等部門統籌有關應急救援力量,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預警範圍內各級防指部署防汛抗洪應急準備工作,各有關部門做好工程調度、水量調配、救援力量預置、轉移避險、巡堤查險、物資調撥和險情處置等工作。
3.3.5預警解除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州防汛指辦公室組織會商研判,及時提出防汛預警解除建議,由州防汛指副總指揮簽發解除。
①大範圍降雨結束,整體汛情平穩,預報未來1周無較大降雨過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大中型水庫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啟動應急回響後預警自動解除。
4.預警信息
4.1 氣象水文信息
州縣市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當地防汛抗洪指揮機構。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洪水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洪指揮部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
4.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告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洪指揮機構。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洪指揮部準確及時報告。
(2)水庫(包括電站)工程信息。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洪指揮部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及時將縣市險情上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
4.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工農業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州、縣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洪澇災害情況,防汛抗洪指揮部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將初步情況報告州委、州人民政府、省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和省應急廳應急指揮中心,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縣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洪指揮機構應準確上報洪澇災情,不得隨意誇大或虛報、瞞報。
5.應急回響
5.1分級標準
根據汛情、險情和災情程度,將防汛抗洪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等級。
5.1.1水庫。最高為Ⅰ級,最低為Ⅳ級。
Ⅳ級:小(一)型水庫潰壩;或者小(一)型水庫工程發生險情,可能造成潰壩,影響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庫上游發生洪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實測或預報上遊河道來水仍在增加。
Ⅲ級:中型水庫工程發生險情,可能造成潰壩,影響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中型水庫上游發生洪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實測或預報上遊河道來水仍在增加。
Ⅱ級:中型水庫潰壩;大型水庫上游發生洪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實測或預報上遊河道來水仍在增加。
Ⅰ級:大型水庫潰壩;或者大型水庫工程發生險情,可能造成潰壩,影響下游防洪安全。
5.1.2城市防洪預警。最高為Ⅰ級,最低為Ⅳ級。
Ⅳ級:縣市級以上城市所在河流發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Ⅲ級:縣市級以上城市所在河流發生較大洪水,持續或上漲趨勢。
Ⅱ級:本州8座重點防洪城市所在河流發生大洪水,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Ⅰ級:縣市級以上城市所在河流發生特大洪水。
5.1.3河流險段洪水應急回響分級標準。最高為Ⅰ級,最低為Ⅳ級。
Ⅳ級:黃河、洮河、大夏河、白龍江等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發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Ⅲ級:黃河、洮河、大夏河、白龍江、等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發生較大洪水,10年一遇及以上、2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者上述河流重點河段堤防出現重大險情,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Ⅱ級:黃河、洮河、大夏河、白龍江等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發生大洪水,20年一遇及以上、3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者上述河流重點河段堤防發生決口,且有持續或上漲趨勢。
Ⅰ級:黃河、洮河、大夏河、白龍江等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發生特大洪水,3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5.1.4山洪災害應急回響分級標準。最高為Ⅰ級,最低為Ⅳ級。
Ⅳ級: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蹤1—3人,或者圍困1—4人,並威脅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響100—200名民眾正常生活。
Ⅲ級: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蹤4—9人,或者圍困5—14人,並威脅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響200—500名民眾正常生活。
Ⅱ級: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蹤10—29人,或者圍困15—29人,並威脅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響500—1000名民眾正常生活。
Ⅰ級: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蹤30人以上,或者圍困30人以上,並威脅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響1000名以上民眾正常生活。
5.2 信息報告
汛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各級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處理。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報告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迅速報告基本情況、及時續報詳細情況。
5.2.1 初始信息
有關水利工程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有關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企業為水庫、城市、河流防汛抗洪險情、災情信息的初級報告單位,鄉鎮(街道)政府為山洪災害信息初級報告單位。
5.2.2 報告層級
達到Ⅳ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初級報告單位要立即報告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
超過Ⅲ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初級報告單位在報告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的同時,上報州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必要時可直接向涉險區民眾發出轉移預警信息。
達到Ⅱ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初級報告單位可直接上報省、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同時報告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必要時直接向涉險區民眾發出轉移預警信息。
達到Ⅰ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初級報告單位可直接上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同時報告州縣防汛抗洪指揮部,必要時直接向涉險區民眾發出轉移預警信息。
氣象水文信息及一般險情災情信息,由負有報告責任的部門和單位,第一時間報告屬地縣市級防汛部門或同級防汛部門,防汛部門及時向上報告。發生重大險情災情可越級上報,縣市級防汛部門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告州防汛抗洪指揮部。
5.2.3 報告主體及報告內容
(1)氣象水文信息
由各級氣象、水務和水文局負責報告。預報內容包括暴雨天氣預警、實時暴雨分時段雨量、洪水起漲及分時段流量等。
(2)工程險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管理單位、法人負責報告;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工程損毀形成的堰塞湖險情,由防汛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及相關工程管理部門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礎設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況、險情態勢、人員被困以及搶險情況等。
(3)水庫(水電站)等蓄水攔擋工程險情報告內容
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所在地點、所在河流、建設時間、是否病險、主管部門、管理單位、集雨面積、總庫容、大壩類型、壩高、壩頂高程、泄洪設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設計水位以及潰壩可能影響的範圍、人口及重要基礎設施情況等。
險情態勢:險情發生時間、出險位置、險情類型、當前庫水位、蓄水量、出入庫流量、下遊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險情現狀及發展趨勢等。
搶險情況:現場指揮、搶險救援隊伍及人員、搶險設備物料、搶險措施及方案、進展情況等。
(4)堤防(河道工程)險情報告內容
基本情況:堤防名稱、所在地點、所在河流、管理單位、堤防級別、特徵水位、堤頂高程、堤防高度、內外邊坡以及堤防決口可能影響的範圍、人口及重要基礎設施情況等。
險情態勢:險情發生時間、出險位置、險情範圍、險情類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險情現狀及發展趨勢等。
搶險情況:現場指揮、搶險救援隊伍及人員、搶險設備物料、搶險措施及方案、進展情況等。
(5)重要基礎設施突發險情報告內容
基本情況:重要基礎設施名稱、所在地點、主管部門和單位、主要設計指標以及可能影響的範圍、危害程度等。
險情態勢:出險時間、起因經過、險情現狀及發展趨勢等。
搶險情況:現場指揮、搶險救援隊伍及人員、搶險設備物料、搶險措施及方案、進展情況等。
(6)堰塞湖險情報告內容
基本情況:發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體組成、高度、頂寬、順河長、體積、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滲流、過流以及堰塞體上游及潰決後下游可能影響的範圍、人口及重要基礎設施情況,現場處置條件及相關圖件等。
險情態勢:堰塞湖水位上漲、蓄水量增加情況,上游來水及過流情況,雨水情、險情現狀及發展趨勢等,預估堰塞湖蓄滿量、危險性等級及影響範圍。
搶險情況:現場指揮、搶險救援隊伍及人員、搶險設備物料、搶險措施及方案、進展情況等。
(7)洪澇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災害基本情況、災害損失情況、抗災救災部署和行動情況等。
基本情況: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災害類別、致災原因、發展趨勢及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
損失情況:死亡人口、失蹤人口、被淹村莊或城鎮、被困或直接威脅民眾、受災範圍、受災面積、受災人口、基礎設施損毀情況、交通電力通信中斷情況以及直接經濟損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蹤人口應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鎮或村莊應包括基本情況、受淹範圍、淹沒水深、對生產生活的影響情況等。
部署和行動情況:預報預警發布、預案啟動、民眾轉移、抗災救援部署和行動、抗災救災地方投入情況,搶險救災隊伍及人員等。
5.3 啟動應急回響條件
洪澇災害應急回響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原則,由屬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指揮部組織回響。對於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洪澇災害,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汛情發展情況及時對回響級別進行調整。
5.3.1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進入Ⅳ級回響:
達到Ⅳ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或者出現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判定應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其它事項時,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指揮部全面回響,領導指揮防汛抗洪工作,調度應急隊伍和物資赴一線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涉險區或受災地區鄉鎮(街道)、工程管理單位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應急。
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密切掌握工作動態,跟蹤掌握相關災情信息及發展態勢,指導開展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向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工作。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指導開展本行業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向指揮部報告行業應急工作。
(1)局部地區24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低於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但預報將不超過保證水位,堤壩無潰壩性嚴重險情。
5.3.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進入Ⅲ級回響:
(1)局部地區24小時降雨量超過150毫米,低於20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且預報將超過保證水位,堤壩無潰壩性嚴重險情。
5.3.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進入Ⅱ級回響:
達到Ⅱ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時,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並報請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應急工作,做好赴一線抗洪搶險救災各項準備,調集隊伍、物資、設備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屬地縣市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搶險救災。
(1)較大範圍(一個縣市以上)內24小時降雨量超過200毫米,低於25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水位超過保證水位,並預報還有所上漲;
(4)大中型水庫出現超設計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嚴重危及沿線城鎮安全。
5.3.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進入Ⅰ級回響:
達到Ⅰ級防汛抗洪應急回響標準,或出現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判定應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其它事項時,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提出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建議,報州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必要時,州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在州委、州政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組織指揮全州防汛抗洪救災工作,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洪救災工作,動員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防汛抗洪救災。
(1)較大範圍內24小時降雨量超過25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2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幹流控制站水位超歷史最高實測水位;
(3)大中型水庫出現超校核水位洪水,嚴重威脅下游縣級以上(含縣級)城鎮安全;
(4)大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5)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標準洪水等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5.4 應急處置行動
5.4.1 Ⅳ級回響: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防汛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情的監視和對防汛工作的指導。有關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做好沿堤涵閘、水管關閉,人員及時轉移工作,防汛隊員上堤巡查,水利部門和工程管理單位做好險情處理,民政、衛生部門協助做好災民安置、衛生防疫及醫療救護等工作。
5.4.2 Ⅲ級回響: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防汛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州人民政府並通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啟動運用水庫、河壩、堤防等各類防汛工程,立即組織專家進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帶來的影響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險情,提出處置意見,採取抗洪搶險各類應急措施,加強水庫和各類防洪工程的調度運用;視汛情不定期召集有關成員單位會商,研究抗洪救災對策,發布指示和命令。縣市防汛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的防汛救災工作;視汛情迅速增派人員分赴各自防汛責任區,指導、協助當地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5.4.3 Ⅱ級回響:當達到Ⅱ級防洪預警標準時,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總指揮主持召開,州防汛抗洪指揮部隨時召開緊急議,分析洪水發展趨勢、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決策抗洪搶險中的重大問題,實時調度人力、物力、財力參加抗洪搶險。由州政府發布緊急通知,督促各縣市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切實做好抗洪搶險工作,各縣市應隨時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情況,並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上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同時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全力以赴組織好本行業抗洪搶險工作,甘南軍分區、武警甘南支隊根據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要求調動兵力,做好除險搶險工作。必要時由州政府發出動員命令,命令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嚴陣以待,聽候調遣。
5.4.4 Ⅰ級回響:由州政府宣布全州或局部地區(流域)進入緊急防汛期,動員各類社會力量(包括軍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等)全力開展抗洪救災。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派工作組奔赴災區指導抗洪救災工作。各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加強防守,科學調度,迅速做好分蓄洪區啟用準備工作。州防汛抗洪指揮部隨時召開專題會商會,研究解決當前抗洪救災面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報告相關情況,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緊急防汛期間,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經報州政府同意可以對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洪指揮部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5.5 應急處置措施
防汛抗洪應急期間,防汛抗洪指揮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區域內徵調人力、物資、車輛,緊急砍伐林木。需駐地部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的,由各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協調調集。應急回響啟動後,對四類防洪重點分別採取以下措施。
5.5.1 水庫
(1)根據水庫下游影響範圍和回響機制,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根據回響級別和職責,向下一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可能淹沒區政府發布洪水防洪預警。
(2)水庫主管部門、水電站監管部門派出專家技術人員赴現場指導調度和排險工作,落實巡查值守措施,組織行業施工隊伍、搶險人員和機械物資全力搶險。
(3)水庫工程發生險情,可能造成潰壩時,立即開閘泄水,調集搶險隊伍、機械、物資上壩搶險。根據工程險情程度,組織下游民眾做好撤離準備,必要時立即撤離民眾。
(4)水庫上游發生洪水,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實測或預報上遊河道來水持續增加時,按照調度方案泄水運行,嚴密巡查水庫大壩、泄水建築物。調度搶險物資、組織搶險隊伍上壩搶險,視情況在壩頂搶築子堰,防止洪水漫頂。組織水庫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險加固,安排民眾做好撤離準備,必要時立即撤離民眾。
(5)出現水庫潰壩等情況時,迅速組織民眾撤離,全力搶險救災,做好民眾生活安置工作。
5.5.2 城市防洪
(1)根據城市防洪特點和回響機制,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分別向下一級防汛抗洪指揮部、鄉鎮(街道)發布防洪預警。
(2)啟動城市防洪Ⅳ級應急回響後,組織巡查堤防,密切監視河流來水;重點堤段、險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險段堤防,並24小時值守。關閉沿河及灘區景區、休閒健身場所,各類船舶靠岸停運;加強兩岸監河路道管控,勸離近河閒散人員。加強躉船、移動碼頭和靠岸船舶錨固設施監測,做好應急固定、拖離上岸或打撈準備。
(3)啟動城市防洪Ⅲ級應急回響後,加密巡查堤防頻次,加高加固險段堤防,做好民眾撤離準備。強化Ⅲ級應急回響各項措施,拖離不穩定移動碼頭和船舶。
(4)啟動城市防洪Ⅱ級應急回響後,加密巡查堤防頻次,調集搶險物資、隊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險段堤防,組織民眾做好撤離準備,必要時先行撤離部分民眾。
(5)啟動城市防洪Ⅰ級應急回響後,嚴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險段堤防。緊急徵調搶險隊伍、物資、車輛,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對城區全部或部分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暢通。迅速組織撤離民眾。
5.5.3河流險段
(1)根據河流流經區域和回響機制,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分別向下一級防汛抗洪指揮部、涉險區政府發布洪水預警。
(2)當河流洪水達到Ⅳ級應急回響標準時,立即組織加高加固險段堤防,撤離河道施工作業人員和機械,各類渡船停運靠岸,保障防洪安全。
(3)當河流洪水達到Ⅲ級應急回響標準時,以城鎮、村莊等人員密集區和重要設施為重點,組織加高加固險段堤防,做好危險區民眾撤離轉移和民眾生活救援準備。
(4)當河流洪水達到Ⅱ級應急回響標準時,以城鎮、村莊等人員密集區為重點,組織加高加固險段堤防,開展抗洪搶險。組織涉險區域的民眾撤離至安全區。組織調運生活用品和醫療藥械,安排好民眾生活。
(5)當河流洪水達到Ⅰ級應急回響標準時,以重要城鎮為重點,加高加固險段堤防,開展抗洪搶險;全力做好已撤離至安全區民眾的生活救濟保障。
5.5.4山洪災害
(1)加強監測預警,及時向涉險區民眾發布山洪預警預報,組織受威脅民眾撤離至安全地帶。
(2)立即組織營救搜尋遇險和失蹤人員,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3)妥善安置受災民眾生活,維護好災區秩序。
(4)立即向災區調集搶險、救災、醫護人員和物資,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
5.6 災情信息發布
汛情、災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過組織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報紙、手機簡訊及“兩微一端”等形式向社會發布。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險情和汛情可能影響其他地區(包括外省區)防洪安全的,要及時通報有關地區的防汛抗洪指揮部和有關省區相應級別的防汛部門。
5.7 回響結束
當汛情、險情、災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抗洪指揮部決定降低防汛抗洪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防汛抗洪應急回響。回響結束後,災區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善後處置
6.1 災後處置
有關部門(單位)和防汛抗洪指揮部在緊急防汛期間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補辦手續。受災縣市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6.2救災救助
應急部門應會同災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民眾,安排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
6.3 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救治因災傷病人員,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4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5 水毀工程修復
有關部門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線工程為重點,分析水毀情況,制定修復計畫,加快修復,儘快恢復主體功能。特別是影響行洪安全的工程設施,要優先安排計畫,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復加固和處置。
6.6 回響評估
6.6.1 回響結束後,災區防汛抗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分析總結應急回響工作,評估回響成效和問題,提出完善應急回響的意見。評估內容包括雨情、汛情、災情、險情和應對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問題、工作會議等。
6.6.2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要對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時總結,並根據量化指標作出科學評價,上報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揮部。
6.6.3 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對全年防汛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建議。
7.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中國移動甘南分公司 、中國電信甘南分公司、中國聯通甘南分公司和郵政部門共同負責,組織指揮災區通信等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通信及郵路暢通。
7.1.2 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技術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7.2 應急支援與保障措施
7.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重大洪水應急物資包括編織袋、砂卵塊石、搶險照明設備等搶險物料。
(2)州級防汛應急物資由州防汛抗洪辦公室委託州級防汛物資定點倉庫或縣市防辦(代儲單位)儲備管理,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統一調度。
(3)州級防汛應急物資調用原則:先主後次,先近後遠,滿足急需。
7.2.2 應急隊伍保障
各類應急隊伍包括駐甘南部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及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組建的各類專業及民眾性搶險隊伍。
7.2.3 交通運輸和供電保障
州交通局負責抗洪救災運輸保障工作。負責轉移災民和財產所需的車輛等交通工具,組織救災物品的運輸,確保抗洪救災人員和物資運輸暢通。
州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7.2.4 醫療衛生保障
州衛生健康委要加強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負責災區防病治病和衛生防疫工作。組織開展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護和衛生監督工作,報告、發布疫情信息,負責疾病防治經費、藥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災藥品的質量監督,做好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準備工作。
7.2.5 治安保障
州公安局協調指導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治安秩序,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重點目標安全,做好交通疏導、交通管制以及救災物資牽引等工作。
7.2.6 搶險物資保障
工程管理部門或單位要根據實際需要和有關規程規定,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要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建立調運機制,確保高效協調調度。
7.2.7 經費保障
州縣市財政局每年要將防汛抗洪物資所需儲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積極爭取特大防汛抗洪應急資金並及時下撥監督檢查。
7.2.8技術保障
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要加快建立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在信息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智慧型化和信息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水務、自然資源等部門要建立專業結構合理的專家庫,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7.2.9 社會動員保障
緊急防汛期間,由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報請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動員令,組織各類社會力量參加抗洪救災。
8.預案管理
8.1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編制,預案和省級《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專項預案相銜接。各縣市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縣市應急預案,並報州應急管理局和州水務局備案。州縣市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責制定部門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報本級應急管理局和水務局備案。
8.2 宣傳、培訓和演練
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要採用發放避險轉移明白卡、宣傳手冊、警示牌等、預警預報多種方式,加強防洪減災知識宣傳,提高民眾防禦自救能力;對從事防汛抗洪指揮的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要定期進行專業基礎知識培訓;各縣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要協助縣市人民武裝部門開展各類搶險應急演練,並組織開展縣市鄉防汛抗洪搶險應急演練。
8.3 預案修訂
州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的評估與修訂工作,報州政府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指揮部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4 監督檢查
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州應急管理局會同州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9.獎勵與懲戒
9.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抗洪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與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9.2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抗洪救災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災害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10.附則
10.1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0.2 防洪預警信息報告基本規定
  為了及時掌握防洪信息,有效開展防汛抗洪應急工作,根據國家防汛抗洪總指揮部辦公室對洪澇災害上報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對防洪預警信息報告規定如下:
  10.2.1 Ⅳ級防洪預警信息
  1.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機構在2小時內報告有管理權的屬地防汛抗洪指揮部;
  2.縣市指揮部在4小時內報告州指揮部;
  3.州指揮部在6小時內報告省指揮部;
  4.每6小時逐級報告一次汛情、險情、災情動態信息及搶險救災工作動態。
  10.2.2 Ⅲ級防洪預警信息
  1.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機構在1小時內報告有管理權的相關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
  2.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在2小時內報告州防汛抗洪指揮部;
  3.州防汛抗洪指揮部在3小時內報告省防汛抗洪指揮部;
  4.每3小時逐級報告一次汛情、險情、災情動態信息及搶險救災工作動態。
  10.2.3 Ⅱ級防洪預警信息
  1.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機構在30分鐘內報告有管理權的相關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並同時上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
  2.每2小時逐級報告一次汛情、險情、災情動態信息及搶險救災工作動態。
  10.2.4 Ⅰ級防洪預警信息
  1.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機構在20分鐘內報告有管理權的相關市州、縣市防汛抗洪指揮部,並同時上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
  2.每30分鐘逐級報告一次汛情、險情、災情動態信息及搶險救災工作動態。
10.3 預案有關術語解釋
10.3.1 有關洪水的術語:  
  暴雨:是指24小時降雨量超過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於暴雨、冰雪融化或攔洪設施潰水等原因,在山區(包括山地、丘陵、崗地)沿河流及溪溝形成的暴漲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發生的滑坡、崩塌、土石流的總稱。
土石流:是指山區溝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保證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質量已達到規劃設計標準的河段,其設計洪水水位即為保證水位。
洪水預報:是指根據場次暴雨資料及有關水文氣象信息,對暴雨形成的洪水過程進行預報。包括流域內一次暴雨的徑流量(稱降雨產流預報)及其徑流過程(稱流域匯流預報)。預報項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現時間、洪水漲落過程及洪水總量。
洪水風險圖:是指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徵信息,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調度:是指運用防洪工程設施,在時間和空間上重新調節安排江、河、湖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調度中,應充分考慮防洪工程調度規劃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變規律。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水庫設計水位:是指水庫遇大壩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水庫校核水位:是指水庫遇大壩校核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大型水庫:指總庫容大於或等於1億立方米的水庫。
中型水庫:指總庫容大於或等於1000萬立方米且小於1億立方米的水庫。
小(一)型水庫:指總庫容大於或等於100萬立方米且小於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
小(二)型水庫:指庫容大於或等於10萬立方米而小於100萬立方米。
10.3.2 有關巡查的術語
  巡查:每6小時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
  加密巡查:每3小時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
  嚴密巡查:每2小時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
  10.3.3 有關防汛的術語
  防汛:在汛期採取措施,防止洪水泛濫成災。
  防洪:使用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防備洪水成災。
  抗洪:在洪水泛濫期間,採取措施,使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
  搶險:採取緊急措施,控制、消除險情。
  救災:通過補助錢款及生活必需品,救濟受災民眾,保障正常生活。
防汛會商:是指州人民政府領導或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主持、參加的防汛工作調度、決策會議。
11. 預案解釋
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啟用後,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一般情況下每3—5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及時修訂。修訂後的預案須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預案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後的防汛抗洪應急預案,須報省防汛抗洪指揮部備案。本預案由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負責解釋。
12.預案實施時間和要求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3日甘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州政辦發〔2017〕165號)同時廢止。州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縣市政府要制定相應的本縣市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解讀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第六章第25條之規定,2017年印發的《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需要修訂。為此,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修訂編制了《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現將具體修訂說明如下:
一、修訂過程
2021年6月上旬,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完成了《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的編制工作。6月12日,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向各縣市政府、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廣泛徵求了意見,共印發徵求意見通知45份,收到修改意見43條,採納2條。經充分研究討論和修改,於2021年6月15日,編制完成了《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5.《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6.《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7.《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8.《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9.《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10.《甘南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甘南州機構改革方案
12.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三定規定”
13.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2017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依據已做修改。參照《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增加了回響行動、措施、單位職責、聯繫方式等相關內容。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原則已做修改。修訂為“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抗結合、防大汛、搶大險、抗大洪、救大災的原則”。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工作原則。
應急組織機構已做細化。
1.州人民政府設立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由州委常委、常務副州長汪尚學、州政府副州長梁維吉同志任總指揮,州政府副秘書長楊加登、州政府副秘書長韓小東、州應急管理局局長馬慶平、州水務局局長楊衛東、甘南軍分區副司令員楊啟勇、武警甘南支隊支隊長白建忠、甘南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吳明國、隴南森林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郭同海同志任副總指揮,40個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州防汛抗洪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應急管理局,州應急管理局局長馬慶平同志兼任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州應急管理局副局長阿卡、州水務局副局長宋文洲同志任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由州應急管理局、州水務局承擔。成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3.在洪澇災害應急處置期間,各縣市政府與同級防汛抗洪指揮部合署辦公,負責組織指揮本縣市防汛抗洪工作,執行上級防汛抗洪應急指揮部的調度和指令。
4.有關流域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企業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電站水庫管理單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業、本單位和所屬工程防汛抗洪應急工作,執行當地政府防汛抗洪應急指揮部和應急搶險救援現場指揮部的調度指令。
修訂依據:甘南州機構改革方案,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領導人事變動情況。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職責已做細化修改。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防汛抗洪指揮部機構職責,《甘南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州防汛抗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已做細化修改。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三定規定”補充了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及聯繫方式。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進行了完善。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州防汛抗洪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對通信保障、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做了修改。
修訂依據:《甘肅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和《甘南州防汛抗洪應急預案(2017版)》對宣傳、培訓和演練進行了細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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