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同意,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13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3日
  • 發布單位: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1 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和“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理念,健全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機制,規範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高效、有序組織開展水旱災害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推進防汛抗旱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有效防範重大水旱災害,最大限度化解水旱災害風險,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一城兩區”西雙版納新發展建設提供高質量安全保障。
1.2 編制目的
為統籌做好西雙版納州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應急救援機制,做好全州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確保水旱災害防禦應對、搶險救援、抗旱救災、修復重建等工作規範高效有序有力進行,最大程度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保障全州經濟社會可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雲南省防洪條例》《雲南省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西雙版納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區域旱情等級》(GB/T32135-2015)《農業乾旱等級》(GB/T32136-2015)《氣象乾旱等級》(GB/T20481-2017)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定編制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遵循以下原則:
1.4.1 兩個堅持、三個轉變。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協調聯動,健全防汛抗旱應急體系制度建設,保障防災減災救災各項工作決策部署落地見效。相關部門依照本預案確定的任務,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快速反應、形成合力、積極應對。
1.4.3 預防為主、綜合施策。堅持工程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完善防洪抗旱工程體系,突出水旱隱患排查整治,加強預案管理、物資保障、隊伍建設等工作,強化信息收集、實時監測、會商研判,健全預報預警發布機制,開展有針對性的綜合應急演練,實現預報、預警、預案、預演全鏈條融合。
1.4.4 科學處置、安全第一。險災情發生後,堅持統一領導,科學指揮決策,迅速組織專業隊伍,及時開展險災情處置,嚴防次生災害發生。處置過程中始終將民眾和搶險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時轉移受險人員。
1.4.5 以專為主、專群結合。加強防汛抗旱專業化隊伍建設,積極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新方法,將科學研判、快速處置、精準管控的基本方略貫穿“防抗救”各環節,不斷提升防汛抗旱專業化水平。加強防汛抗旱宣傳培訓,健全群測群防體系,增強幹部民眾辨災識災、臨災避險、自救互救的意識和實戰能力。
1.4.6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社會民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上下聯動。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主要攻堅任務。
1.4.7 統籌協調、兼顧一般。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以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的原則,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西雙版納州行政區域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周邊鄰近地區發生水旱災害,對我州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參照執行。
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水庫電站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侵害及次生衍生災害等。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指揮體系由州、縣(市)兩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和鄉鎮(街道)、農場防汛抗旱基層組織組成。合作區、試驗區、西雙版納旅遊度假區、景洪工業園區等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區域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並服從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1 組織機構
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是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下設的專項指揮部,在州委、州政府和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由州人民政府州長擔任。指揮長由常務副州長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長(主持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州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州應急局局長、州水利局局長、州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州森林消防大隊大隊長擔任。
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州應急局分管領導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州水利局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州氣象局分管相關業務的副局長擔任。
西雙版納旅遊度假區管委會、景洪工業園區管委會,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審計局、州廣電局、州林草局、州政府新聞辦、州農墾局、州地震局、州供銷合作聯社、州氣象局、西雙版納海事局、西雙版納公路局、州水文水資源局、西雙版納機場、西雙版納供電局、華能瀾滄江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水電廠主要負責人和州應急局、州水利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森林消防大隊分管領導為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
2.2 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2.2.1州防汛抗旱指揮部
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防汛抗旱有關工作,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省委省政府、省汛抗旱指揮部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加強監測預警,分析研判全州防汛抗旱形勢,提出防範應對處置建議,部署水旱災害防禦和應對處置工作並監督執行,向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州人民政府、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報告水旱災害防範應對相關工作開展的信息、情況等。發生較大及以下水旱災害時,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指導、督促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發生或即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時,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做好先期處置有關工作的同時,第一時間向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州人民政府、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報告,積極協助配合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發揮好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組織指揮、統籌協調作用,督促、指導、協調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落實防汛抗旱減災各項職責,加強工作銜接,確保指揮有力、分工明確、責任到位、銜接順暢,形成配合緊密的防汛抗旱減災合力。完成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及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州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工作機制,組建防汛抗旱專家隊伍和本級各類防汛責任人的匯總上報和公示;安排部署全州汛前準備工作並檢查督促各地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情況。常態化開展防汛抗旱災險情會商研判,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決策建議意見,協調、督促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參與防汛抗旱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防汛抗旱值班值守、會商調度、隱患排查、督導檢查等工作。負責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等工作;負責水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組織開展全州防汛抗旱工作評估。負責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會議組織、檔案起草、簡報編印、檔案管理等工作,統籌發布州委、州政府相關重大汛情、旱情決策部署及防汛抗旱動態、宣傳和信息報送等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各縣(市)、園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各縣(市)、園區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本級黨委、政府或管委會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區域防汛抗旱工作。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由縣(市)長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各園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由園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部門。
2.2.4 基層防汛抗旱組織
鄉鎮(街道)、農場、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屬地防汛抗旱指揮部和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農場黨委、管委會的領導下,做好本區域和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2.5 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是州防汛抗旱組織領導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防汛抗旱各項工作任務高質量、高標準完成。
(1)州應急局(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建立完善水旱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編制修訂州級水旱災害專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水旱災害防治工作,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水旱災害信息獲取和共享機制,會同水利局、氣象局、自然資源局、水文水資源等部門,綜合分析研判水旱災險情發生髮展風險形勢,提出防範應對措施建議,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按照規定銜接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和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開展水旱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組織協調水旱災害調查統計評估和災害救助。根據需求向上級部門申請救災應急物資或作出本級救災物資調撥決定,轉移安置救助受水旱災害威脅人員,救援因災被困遇險人員。監督、指導、協調、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處置因洪澇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2)州水利局: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利工程險情及農村人飲水困難監測預報,組織開展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等。負責州級水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水電站、水庫安全行業監管,負責防洪影響跨縣(市)小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審批。指導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編制、報審和組織實施。指導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完成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3)州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防汛抗旱規劃和建設工作,爭取中央預算內防災減災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建設項目資金;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所屬企業落實和工程設施安全責任,履行水電站水庫安全行業監管,確保全全度汛。指導協調災區的臨時能源保障和所屬企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工作;組織指導編制重特大、重大水旱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監測預警工作,提出穩定價格的處理意見。組織做好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根據州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運。
(4)州工業和信息化局:保障防汛抗旱無線通信頻率及其使用安全;組織協調保障災區臨時通訊暢通及災後損壞通訊設施修復(重建)計畫和實施。指導有關工業企業防汛抗旱和恢復重建工作。
(5)州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的普及教育。組織師生逃生演練和自救互救訓練。組織轉移和安置臨險、受災師生,協助受災地區建設臨時學校;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協助做好受災學校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指導災區教育機構人員、設施的防災減災工作及災後損壞教育體育設施修復重建工作。
(6)州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工作。負責遇難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妥善處置因水旱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組織受災民眾從危險地區撤離或轉移安置。
(7)州民政局:負責對因災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民眾實施社會救助,負責災區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8)州財政局:負責州級防汛抗旱經費的籌集、及時下撥中央、省防汛抗旱補助資金,並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災後修復(重建)資金管理。完成州人民政府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經費保障任務。
(9)州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和技術支撐保障;指導協調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災後生態修復重大工程。完成州防指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10)州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生態環境防災減災工作;負責災區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組織協調災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測監管,為水環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撐。
(11)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和城鎮防洪排澇及防災減災工作;組織保障城市和城鎮供水安全工作;協助完成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場地安全評價工作;負責災區房屋安全評估、鑑定工作。負責指導災後水毀市政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12)州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公路、鐵路、機場、水路交通設施、在建交通工程及人員的防洪度汛安全工作;組織公路、水路等交通設施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安全暢通;配合、協調有關單位保障調運搶險救災物資、投送救援人員所需的車輛、高鐵、船舶等運輸工具。指導災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13)州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生產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受災地區農牧漁業疫情防控和災後恢復生產計畫、實施。組織開展水旱災害導致的農業災情信息調度,農業災情核實統計報送和落實農業生產自救補助等相關工作。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推廣套用旱作農業技術,負責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劑和管理工作。
(14)州商務局:負責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調控災區市場秩序並組織實施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協調災區涉外企業事務。
(15)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旅遊景區景點做好防災減災、安全度汛、防汛安全信息提示等工作,根據降雨情況協調、督促地方組織旅遊景區臨時關閉及災後恢復工作;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單位防洪安全。
(16)州衛生健康委: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參與災區傷員應急醫療救治、傳染病疫情監測、預防和控制。組織心理衛生專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治療;協調災區醫療機構、設施災後修復(重建)計畫、實施工作。
(17)州審計局:負責防汛抗旱各類救災救助資金的審計工作。
(18)州廣電局:負責指導全州廣播電視系統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和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做好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搶修、恢復,推動全州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
(19)州林草局:負責協調防汛木材的供應和災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救護、疫情監測;收集、上報水旱災害對全州林業和草原造成的災情信息。指導林業和草原救災及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20)州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汛抗旱的宣傳報導,準確報導審定災害和防汛抗旱動態,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傳、知識普及、重要預警信息關鍵時段的提醒發布。
(21)州農墾局:負責協調、指導、督促各縣(市)農墾局、園區墾區開展各自轄區的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搶險隊伍防洪搶險應急處置,做好災後農墾基礎設施修復(重建)計畫和實施工作。
(22)州地震局:負責地震災害動態的監測和分析預報,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提供地震監測預警信息。配合開展震後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安全性評估、災害損失調查評價、抗震設防要求和恢復重建提供服務。
(23)州供銷合作聯社: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的調運及轉移工作,保障災區所需農業物資的儲備及供給。
(24)州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信息支撐。負責水旱災害氣象風險分析預測,為防洪搶險、抗旱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信息保障。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滾動預報,並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負責災後氣象設施修復(重建)計畫、實施工作。
(25)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對接州外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26)西雙版納海事局:負責瀾滄江幹流西雙版納轄區航道及航道設施等滿足防洪需要,對受損航道及航道設施進行搶通、維護;組織協調保障防汛搶險水運運力。
(27)西雙版納公路局:負責保障所管公路沿線防洪安全,確保所管搶險公路暢通;負責災後所管公路設施修復(重建)計畫、實施工作。
(28)州水文水資源局:負責全州中小河流水情監測、預測預警預報和土壤墒情監測,及時準確提供防汛抗旱所需信息。完成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負責災後水文設施修復(重建)計畫、實施等工作。
(29)州森林消防大隊:負責組織指揮森林消防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對接州外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30)西雙版納機場:負責西雙版納機場及民航設施的防洪安全及搶險救災工作,協調組織優先運送防汛抗旱人員以及物資、設備。負責保障機場及附屬設施的防洪安全和災後機場設施修復(重建)計畫、實施工作。完成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31)西雙版納供電局:負責所轄輸變電設施安全度汛和運行;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防汛搶險,保障防汛搶險、排澇、抗旱及災後恢復的電力供應;組織修復水毀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保障災區用電需求。負責災後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32)景洪水電廠:負責電站管理區域及設施防洪安全;負責監測電站庫區防洪安全;負責根據調度指令調蓄洪水和生態補水;開閘泄洪時提前 24 小時通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33)西雙版納旅遊度假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協調轄區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搶險隊伍參加防洪搶險工作;負責災後轄區基礎設施修復(重建)計畫、實施工作。
(34)景洪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協調轄區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搶險隊伍參加防洪搶險工作;負責災後轄區基礎設施修復(重建)計畫、實施工作。
2.2.6 應急工作組
發生或預判將發生較大及以上水旱災害,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視災險情和啟動回響時設立指揮協調、宣傳報導、搶險救援、專家指導、綜合保障5個應急工作組。工作組成立及解散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命令,各應急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協調工作組各成員單位依照職責共同做好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工作組和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1)指揮協調組
由州應急局、州自然資源、州水利局、州地震局、州氣象局、州水文水資源局等單位組成,州應急局任組長單位。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傳達執行國家防總、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州委、州政府指示、部署,做好防汛抗旱綜合協調工作,匯總報送災險情動態和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負責回響期間工作機制的建立與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以及重要信息的統計、分析、測報與發布工作。完成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宣傳報導組
由州政府新聞辦、州文化和旅遊局、州廣電局等單位組成,州政府新聞辦任組長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導;收集整理重大災情和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協調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監測引導工作。
(3)搶險救援組
由州應急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水利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森林消防大隊等單位組成,州應急局任組長單位。負責統籌協調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搶險力量參加搶險救援工作,視災險情緊急程度申請解放軍、武警部隊支援搶險救援;指導編制應急搶險救援方案,協助開展搶險救援行動相關工作。
(4)專家指導組
由州水利局、州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應急局、州林草局、州農墾局、州氣象局、州水文水資源局等單位及專家組成,州水利局任組長單位。負責對險情災情處理進行技術指導並協助開展排險減災工作,做好氣象、水文、地質、測繪等信息保障。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及次生衍生災害發展態勢,及時組織會商研判,為應急搶險救援提供決策諮詢。完成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5)綜合保障組
由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商務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西雙版納海事局、州供銷合作聯社、西雙版納公路局、西雙版納機場、景洪水電廠等單位組成,州發展改革委任組長單位。協助縣(市)開展災情調查、災損評估、救助方案制定及資金和物資的保障措施;指導協調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協調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及交通、電力、通信暢通;負責維持災區社會秩序及群體事件前期處置。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防汛抗旱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的投入,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防汛抗旱的綜合監測能力建設。氣象、水利(水務)、自然資源、水文水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極端降水天氣、洪旱和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警預報,並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送信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加強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災情、險情的信息收集、研判、報告等工作,為指揮決策提供支撐。
3.1 應急準備與分類
3.1.1 汛前準備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民眾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和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伍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水庫、堤防、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應急除險加固。
(4)物料準備。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種類。
(5)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健全氣象、水文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6)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設施、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設施為主要內容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對未經審批並影響行洪的項目,依法拆除。
3.1.2 預警準備
(1)洪水預警。水文部門應做好江河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機構提供實時水位、流量及洪水趨勢預測,為預警提供依據。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根據預案確定的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許可權向社會發布。
(2)山洪災害預警。自然資源、水利、氣象、水文等部門應密切聯繫、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警預報。對山洪災害隱患點,要制定預案,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防禦責任制;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山洪災害監測系統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各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應落實預警措施,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預警、快速轉移,發生災情及時組織搶險救災。
(3)乾旱災害預警。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和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監測體系和乾旱災情統計隊伍,實時掌握災情,根據氣象水文乾旱發展趨勢預測,提出相應對策。加強抗旱服務網路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抗旱服務組織建設,落實預警防範措施。
(4)供水危機預警。當供水水源枯竭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時,當地防汛抗旱機構應向社會公布預警,用水戶做好儲備應急用水準備,集中供水單位做好應急供水準備。
3.2 預警支持系統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水庫調度方案、應急供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乾旱災害。各類預案由當地政府批准,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凡經審批的各類預案,各有關地區應嚴格貫徹執行。
3.2.1 預警級別
根據對水旱災害事件等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從輕到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分別代表可能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水旱災害突發事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2.2 預警發布
(1)發布單位。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縣(市)人民政府、監測機構或其他部門的報告,按照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按程式組織會商研判、報告後發布預警信息。
(2)發布內容。發布內容包含突發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和發布機關;預警信息發布後,需要變更預警信息內容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公告。
4 信息處置
4.1 信息共享
水旱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後,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有關水情、旱情、險情等監測信息;建立和完善水旱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4.2 預警信息
4.2.1 氣象水文信息。氣象、水文信息包括長期、中期、短期、短時和臨近的雨水情預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氣象、水利(水務)、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文水資源等部門要組織對重大水旱災害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水旱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向本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災害性天氣及其變化趨勢和江河、水庫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為預警和防汛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當已經發生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當地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通知有關區域做好防範應對準備。當江河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較大洪水時,水利(水務)部門要加密監測時段,必要時設立臨時測點或進行巡測,及時上報監測結果。40分鐘內將雨情、水情報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1小時內報告省防汛抗旱指揮部,30分鐘內將重要站點水情報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4.2.2 工情信息。工情信息報告包括:出險部位、險情類別、發展趨勢、可能的危害、搶險方案,以及進一步採取的措施。
(1)水庫工情信息。在水庫水電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須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洞)等樞紐建築和關鍵部位加強監測,並按批准的調度方案進行防洪調度,工程運行狀況要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由主管部門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發生重大險情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在險情發生後2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40分鐘內書面報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在3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當水庫水電站出現險情可能導致次生洪水災害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迅速組織搶險,立即向下游預警,同時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縣(市)水務局、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類別、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危害、搶險方案以及進一步採取的措施。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接報後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視災險情緊急程度,在規定時限內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2)堤防工情信息。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堤防管理單位須加強工程監測,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時,堤防管理單位迅速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縣(市)水務局立即向堤防保護區域預警,同時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縣(市)水務局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類別、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危害、搶險方案及措施,並開展先期處置。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堤防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工程監測巡查,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送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每日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25分鐘內電話報告、40分鐘內書面報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在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當堤防、涵閘、泵站等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決口時,發生災險情的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要迅速組織搶險,並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其通信聯絡方式和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等情況。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接報後立即報告州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4.2.3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及財產、農林牧漁、水利、交通、電力、電信等方面的損失。災情發生後,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洪澇受災情況;受災地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應主動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災情況,並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各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局部一般性災情要在90分鐘內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範圍大、致災嚴重的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25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40分鐘內書面報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並跟蹤核實上報實時災情,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州防汛抗旱指揮部3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當城市已經發生內澇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內澇時,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相關單位,加強市政基礎設施監測巡查,第一時間採取措施處置並發布預警,同時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內澇範圍、內澇程度、發展趨勢、應急處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4.2.4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生活、生產、生態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及採取的應對措施。所在地相關單位和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旱情及發展情況;防汛抗旱指揮部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缺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分析,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2.5 堰塞湖險情信息
出現堰塞湖險情後,涉及州、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核實堰塞湖庫容、堰塞體物質組成、堰塞體高度、堰塞湖影響區人口、重要城鎮、公共或重要設施等基本情況,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明確等級,由對應的牽頭單位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和安全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 水旱災害發生時,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災情,並按照西雙版納州緊急信息報送規定及時向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災情,報告災情必須實事求是,不得隱瞞、謊報。
4.3.2 較大級、重大、特別重大災情發生後,事發地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報告至當地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25分鐘內電話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災情發生後 40分鐘內書面報告,較大級災情發生後 90分鐘內書面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災情發生後,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在接報(告)後3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較大級災情發生後 120分鐘內書面報告。
4.3.3 報告內容要做到要素完整、重點突出、表述準確、文字精練,主要要素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後果、影響範圍、災情發展趨勢、已經採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同時要注意做好災情的跟蹤續報工作,續報是對初報情況的補充和修正,包括災情最新發展情況,應對處置所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如是否需要增加救援力量,上級批示指示落實情況等。終報是總結性報告,包括災情發生確定的原因和產生的影響,處置工作評估和類似災害的防範處置建議等。
4.3.4 實行緊急信息報送工作責任追究制。對遲報、漏報、瞞報、虛報、錯報的責令檢討並通報批評;對因信息報送不及時、不真實延誤處置時間、影響處置效果並造成後果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5 預警預報
5.1 預警分類分級
按照氣象、水文相關行業標準,結合全州水旱災害特點,分為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江河湖庫洪水、山洪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5類預警。預警級別劃分為4個等級,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5.1.1 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時,氣象、地震、水利、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教育、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洪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防汛和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第一時間轉移危險區域人員。
5.1.2 江河湖庫洪水預警
當主要行洪河道、水庫水電站出現水位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要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發展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部門的規範程式執行。
當河道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水電站、湖泊達到防洪高水位時,或小型水庫水電站接近設計洪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預警,並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水利部門要跟蹤分析江河庫塘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洪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當地震、自然資源部門發出地震、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時,或者水庫、堤防、堰塞湖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其他嚴重次生災害時,發出預警。
(1)山洪災害預警
水利、地震、自然資源、氣象等部門要加強觀測,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山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縣(市)、鄉(鎮)兩級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利用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及時發布預警預報。每個鄉鎮(街道)、村、組和有關單位要落實信號傳送員,實行格線化管理,落實包保責任制。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強化強降雨期間巡查值守,發現危險徵兆,立即發出警報。當地政府要及時組織轉移避險和搶險救援工作。
(2)乾旱災害預警
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氣象乾旱的監測預報,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旱情,對江河來水、水庫水電站蓄水等水源進行研判分析,依據旱情對城鄉居民飲水、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態需水的影響趨勢進行預測,適時發布乾旱預警。
(3)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或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預警,組織居民、用水單位做好應急用水儲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
5.2 預警發布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加強預警信息管理,建立預警信息共享發布機制,實現預警信息的權威統一發布,提高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覆蓋面。
5.2.1 發布許可權。氣象、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確定預警區域、級別,按相應許可權發布,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水利、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江河湖庫洪水預警;水利部門負責發布山洪災害預警;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氣象乾旱預警,水利、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水文乾旱預警,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發布農業乾旱預警,水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發布供水危機預警。
5.2.2 發布方式。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5.2.3 預警對象。預警發布單位根據預警級別明確預警對象,其中對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山洪災害危險區等特定場所以及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應當進行針對性預警。
5.2.4 信息反饋。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5.2.5 信息通道保障。廣電、通信管理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通道保障工作。
5.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時,相關層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時,相關層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5.3.1 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及時收集、報送相關信息。
5.3.2 加強水庫水電站、堤防、山洪災害危險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等部位和區域的巡查值守。
5.3.3 組織有關責任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資源。
5.3.4 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轉移安置場所。
5.3.5 按照“三個避讓”、“三個緊急撤離”要求,疏散、轉移易受威脅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物資,管控重大危險源。
5.3.6 有關部門應及時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澇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5.3.7 新聞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5.3.8 視情對預警地區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4 預警調整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生較大變化時,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調整預警。
5.5 預警解除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緩解或解除後,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解除預警。啟動應急回響後,預警自動解除。
6 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機制
6.1.1 按工程險情、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級4個級別,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1)Ⅰ、Ⅱ級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結束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時汛情災情提出申請,經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審定報請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同意後,按職責許可權啟動應急回響;
(2)Ⅲ級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結束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時汛情災情提出申請,經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審定同意後,上報州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
(3)Ⅳ級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結束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時汛情災情提出申請,經州防指審定並批准後,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回響。
6.1.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汛期實行 24 小時值班,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回響程式。
6.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屬地縣(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授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直接調度。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按照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6.1.4 水旱災害發生後,由當地縣市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部、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搶險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6.1.5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6.1.6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及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及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
6.2 Ⅰ級應急回響
6.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州防汛抗旱指揮組織會商後,按程式上報州人民政府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1)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水文部門發布洪水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2)瀾滄江景洪段、流沙河、南臘河發生 5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中型及以上水庫或重點小(一)型水庫發生潰壩。
(4)全州 500 萬畝以上農作物受災。
(5)全州 24 萬以上農村人口因旱飲水困難。
(6)縣城乾旱缺水率大於 30%。
(7)按照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要求或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6.2.2 Ⅰ級應急回響行動
(1)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分管應急的指揮長陪同總指揮坐鎮指揮並參與會商,分管水利的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及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州委、州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報請州委常委會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按照國家、省和我州有關規定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3)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向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機構通報啟動Ⅰ級應急回響行動命令及汛情旱情,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
(4)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全州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回響期間每天召開一次會商會,並將會商情況報州委州政府。
(5)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組織成立指揮協調、宣傳報導、搶險救援、專家指導、綜合保障 5 個工作組,工作組根據職責立即投入工作,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一線督導各項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6)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聯絡員保持聯絡暢通。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每天10:00 時前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本部門搶險救災情況,重要信息及時報告。
(7)相關縣(市)、區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每日不少於 2 次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本轄區搶險救災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8)州、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汛情、旱情發展情況依法按程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6.3 Ⅱ級應急回響
6.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會商後,按程式上報州人民政府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1)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水文部門發布洪水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2)瀾滄江景洪段、流沙河、南臘河發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流經集鎮江河發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一般小(一)型水庫發生潰壩。
(4)中型以上水庫或重點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全州300~500萬畝以上農作物受災。
(6)全州18~24萬以上農村人口因旱飲水困難。
(7)縣城乾旱缺水率達到20%~30%。
(8)按照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要求或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6.3.2 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1)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指揮長在指揮部坐鎮統一指揮並主持會商,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分管水利的指揮長或受委託的副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和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州委、州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報請州委常委會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按照國家、省和我州有關規定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3)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向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機構通報啟動Ⅱ級應急回響行動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
(4)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全州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回響期間每天召開一次會商會,並將會商情況報州委州政府。
(5)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組織成立指揮協調、宣傳報導、搶險救援、專家指導、綜合保障 5 個工作組,工作組根據職責立即投入工作,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一線督導各項搶險救災工作。
(6)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聯絡員保持聯絡暢通。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每天10:00 時前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本部門搶險救災情況,重要信息及時報告。重要信息及時報告。
(7)相關縣(市)區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每日不少於 2 次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本轄區搶險救災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8)州、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汛情、旱情發展情況依法按程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9)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受災情況和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州內各主要新聞媒體等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6.4 Ⅲ級應急回響
6.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會商,按程式上報州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1)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水文部門發布洪水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2)流經集鎮江河發生20~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小(二)型水庫發生潰壩,且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4)一般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全州100~300萬畝以上農作物受災。
(6)全州12~18萬以上農村人口因旱飲水困難。
(7)縣城乾旱缺水率達到10%~20%。
(8)按照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州委州政府要求或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6.4.2 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1)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主持會商,指揮部部分成員參加,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受災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2)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密切跟蹤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州人民政府,通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及時向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機構通報啟動Ⅲ級應急回響行動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統一審核和發布全州災情及搶險救災動態。
(3)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緊急會議部署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回響期間每2天召開一次會商會,並將會商情況報州委州政府。
(4)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組織成立指揮協調、宣傳報導、搶險救援、專家指導、綜合保障5個工作組,並根據需要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受災地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州水利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調度。
(5)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聯絡員保持聯絡暢通。
(6)相關縣(市)區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每日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本轄區搶險救災情況,重要信息及時報告。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通過州內新聞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
6.5 Ⅳ級應急回響
6.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會商後,按程式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1)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水文部門發布洪水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2)流經集鎮江河發生10~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小(二)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並對下游造成重要影響。
(4)全州30~100萬畝以上農作物受災。
(5)全州6~12萬以上農村人口因旱飲水困難。
(6)縣城乾旱缺水率達到5%~10%。
(7)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要求或其他需要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6.5.2 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1)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商,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人員參加,部署相應工作。受災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州水利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的調度。
(2)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受災情況及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報報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通報。
(3)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回響行動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應及時上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部,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請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統一審核和發布全州災情及搶險救災動態。
(4)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需要組織成立並派出工作組赴一線督導各項搶險救災工作。
(5)相關縣(市)、區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每日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本轄區搶險救災情況,重要信息及時報告。
6.6 相關災種處置
不同災害的應急回響措施對不同類型的水旱災害,相關部門在本專項預案的基礎上制訂單(專)項預案,進一步落實以下主要措施。
6.6.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部隊、武警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必要時報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防洪調度主要包括: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6.6.2 山洪災害
(1)當發生山洪災害後,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專家指導工作組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進一步惡化。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派出搶險救援工作組緊急救援,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3)如山洪土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6.6.3 工程險情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等前期徵兆時。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按照報告時限要求報告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等的應急處理。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首先發出預警信息並通知下遊人員立即轉移;其次是啟動工程應急預案,儘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3)堤防決口時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水庫潰壩和水閘垮塌時全力採取措施延長潰壩、垮塌時間,為下游民眾轉移、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贏得時間。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派出專家指導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
6.6.4 乾旱災害
當乾旱發生時,農業乾旱按輕度、中度、嚴重、特大4個等級及因旱飲水困難按輕度、中度、嚴重、特別4個困難等級進行劃分,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強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抗旱會商和科學調度,動員全社會力量投入抗旱,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規定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必要時依法可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3)強化旱情的監測、分析、預測、預報和信息發布,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用水需求、供水變化趨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
(4)開源,增加抗旱水源。採取臨時措施儘量從江河湖庫引水,各類蓄水工程儘量蓄水,抓住有利時機實施人工增雨。
(5)節流,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推行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大力推廣抗旱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杜絕浪費。
(6)加強灌區用水管理,維護正常用水秩序,防止發生水事糾紛。
(7)加快旱情、災情的上傳下達,加強抗旱宣傳報導。
6.7 指揮和調度
6.7.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及應急管理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規定進行預案啟動及應急回響,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6.7.2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6.8 搶險救災
6.8.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及應急管理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繫。
6.8.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及應急管理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級指揮決策。
6.8.3 事發地應急管理機構應迅速調集有關部門的資源和力量,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6.9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6.9.1 各級政府和應急管理指揮機構要高度重視應急搶險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
6.9.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應急管理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保證自身安全。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搶險人員應身穿防護設施,撤離時進行消毒、去污處理並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6.9.3 對轉移的民眾,由當地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6.9.4 事發地政府和應急管理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必要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臨時醫療服務點。
6.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6.10.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應急管理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6.10.2 事發地的應急管理指揮機構應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搶險救災。
6.11 信息報送、處理和發布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6.11.1 信息處理
(1)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立即報送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要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後落實補報詳情。氣象部門負責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信息報送;水利部門負責江河庫塘洪水信息報送;水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一般洪澇災害和城市洪澇災害信息報送;水利部門負責山洪災害信息報送;氣象部門負責氣象乾旱信息報送,水利、水文部門負責水文乾旱信息報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乾旱災害信息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乾旱信息報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機信息報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污染危機信息報送。其他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能職責向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有義務收集整理各類險情、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後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送。
(2)屬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處理。凡較重險情、災情,需上級支持、指導的,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接報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和指導。
(3)當突發重大洪澇險情、災情時,可越級上報。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
(4)對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險情、災情或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情況,並協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工作。
(5)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報告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置準備,並立即報告州人民政府、州防汛抗旱指揮部。
6.11.2 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2)新聞單位公開報導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和發布。
(3)新聞報導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適度把握的原則。
(4)各級政府新聞辦應對新聞報導統籌安排,根據防汛抗旱形勢明確新聞報導重點。
6.12 應急結束
6.12.1 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發布部門可視情況依法宣布應急回響終止和緊急防汛、抗旱期的結束,並向社會公布。
6.12.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向社會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應採取復墾、補種等治理措施。
6.12.3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應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組織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7 後期處置
發生水旱災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7.1 救災救助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救助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7.1.1 應急部門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民眾,做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民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7.1.2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1.3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保護災區正常的生活環境。
7.2 物料補充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管理指揮機構應及時查清、匯總防汛抗旱搶險物料的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3 修復重建
7.3.1 對影響當前防洪、抗旱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抓緊摸清情況、制定計畫、實施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其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應儘快恢復功能。
7.3.2 遭到水毀的交通、電力、通信、氣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7.3.3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按照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實施災後重建工作。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若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
7.4 總結評價
7.4.1 調查和總結。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當地應急管理指揮機構應按照有關程式組織事件調查,對整個事件發生、發展及影響範圍、程度進行最終確定,並對整個應急回響處置工作進行專項的總結、分析、評估,提出調查報告和總結報告報上級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
7.4.2 工作評價。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應急管理指揮機構應在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後,對本階段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價。
7.5 保險理賠
各保險機構應成立應急工作組,第一時間啟動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積極配合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1.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特急水旱災害信息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防汛計算機網路電力提供部門應確保防汛信息網路的暢通。
8.1.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8.1.3 水旱災害事件發生後,通信部門應視情況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8.1.4 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緊急信息,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第一要求。
8.1.5 各級水文部門和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確保防汛信息及時採集和傳輸。
8.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責任人的通訊方式。
8.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8.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者容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管理單位應根據現場情況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組織實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及相關單位應儲備滿足常規搶險救災要求的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
8.2.2 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綜合消防救援隊伍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和突擊力量。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包括地方組建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消防救援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工程管理單位所管理的抗洪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調動;若需上級或同級的其他區域抗洪搶險隊伍支援,則應向上級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其負責協調,統一調動。調動部隊參加搶險,一般情況下,州、縣市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逐級申報至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向南部戰區提出具體要求,申請調動部隊時,應說明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2)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在旱區組織民眾性的抗旱隊,抗禦旱災減少損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的抗旱服務隊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抗旱期間發揮骨幹作用,為旱區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租賃、銷售抗旱機具和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有抗旱任務的工程管理單位是抗旱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用水計畫和調度,加強對輸水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消防部門均為應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影工作部門根據旱情發展和有利作業的天氣氣候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門在緊急情況下出動消防車輛解決人畜飲水困難。
8.2.3 供電保障。電力部門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負責安排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以及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8.2.4 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及海事部門應調配數量足夠的車輛、船舶、飛機並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和通行,做好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緊急防汛期做好河道禁航保障。
8.2.5 醫療保障。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災區人員疫情防控,負責組建醫療救護隊開展救護工作。
8.2.6 治安保障。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災區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嚴厲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相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
8.2.7 物資保障。防汛物資籌集和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採取專儲、代儲和單位、民眾籌集相結合的辦法。物資調撥實行“先近後遠,先下後上,先主後次,急用優先”的原則。首先調用抗洪搶險地點附近的縣區和工程管理單位的防汛物資,如實在不能保證需要,則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指揮機構進行物資支援。當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防汛抗旱急需時,及時啟動有關生產流程和生產設備,緊急生產、調撥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易旱地區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抗旱物資儲備和水源儲備。要建立城市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8.2.8 資金保障
(1)各級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搶險救災及災後修復重建。
(2)防汛抗旱資金主要用於防汛抗旱規劃的編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遭受水旱災害地區的防汛抗旱和水毀工程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和運輸、防汛抗旱應急除險以及按照國家和省、州規定允許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項防汛抗旱資金,應嚴格執行有關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的使用開支範圍,確保專款專用。
(3)加強防汛抗旱和救災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
8.2.9 社會動員保障。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旱的義務,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與防汛抗旱的責任。
(2)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做好搶險救災及其後勤保障工作。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配合政府做好社會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8.3 技術保障
8.3.1 建立健全聯接州防汛抗旱指揮部並覆蓋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逐步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8.3.2 建立全州江河洪水監測預報預警工作機制,完善重點水庫調度方案,逐步提高預報精度及預測期限,為指揮決策提供支持。
8.3.3 建立健全州級防汛抗旱專家庫,調動技術人才為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出謀劃策,做好技術支撐。
9 宣傳培訓和演練
9.1 宣傳教育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加強防汛抗旱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責任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審批後,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9.2 培訓
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指揮機構組織培訓。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結合。
9.3 演練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管理指揮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專業搶險隊伍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10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州應急局負責管理。每5年召集有關部門、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專家對本預案評審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訂,也可根據防汛抗旱工作實踐經驗和實際需要適時修訂,修訂後報州政府批准執行。
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11 獎勵與責任追究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對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程式予以表彰;對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附則
12.1 名詞術語定義
12.1.1 雨量: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24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
單位:毫米
等級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強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12.1.2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庫潰壩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劇上漲的自然現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於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於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時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據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來選擇。
12.1.3 乾旱:通常是指某持續時段內,自然降水較常年同期均值顯著偏少的一種氣候異常現象。
12.1.4 農業旱情:耕地或農作物受旱情況,即土壤水分供給不能滿足農作物發芽或正常生長要求,導致農作物生長受到抑制甚至乾枯的現象。
12.1.5 因旱飲水困難:指由於乾旱造成城鄉居民臨時性的飲用水困難,屬於長期飲水困難的不應列入此範圍。具體判別條件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於35L/d且持續15天以上。西雙版納州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劃分如下:
因旱飲水困難等級
輕度困難
中度困難
嚴重困難
特別困難
困難人口(萬人)
6-12
12-18
18-24
≥24
12.1.6 城市乾旱缺水率:指因乾旱導致城市供水不足,日缺水量與正常日供水量比值,以百分率表示,計算公式如下:
Pg=[( QZ-QS)÷QZ]×100%
式中: Pg——城市乾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實際日供水量(m3)。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級
輕度乾旱
中度乾旱
嚴重乾旱
特大幹旱
城市乾旱缺水率(%)
5<Pg≤10
10<Pg≤20
20<Pg≤30
Pg>30
12.1.7 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將要超過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適時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12.1.8 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規定,發生特大幹旱,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轄區內的相關行政區域進入緊急抗旱期,並及時報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特大幹旱旱情緩解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宣布結束緊急抗旱期,並及時報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12.1.9 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2.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州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12.3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0年4月29日經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解讀

2022年5月16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預案》,作為預案管理單位,現將《預案》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預案》出台背景
2006年2月,我州首次制定《預案》,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委、辦、局,中央、省屬駐州單位;2015年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對《預案》進行了修訂並經指揮長同意印發;2020年4月,根據機構改革後,各成員單位職責變化情況,按照州委、州政府領導指示批示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州水利局(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再次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按照《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州防汛抗旱指揮部 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知》(西政辦函〔2021〕87號),2022年1月,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由州水利局調整到州應急管理局,構建了新型應急管理體制,加快形成統籌協調、統分結合的大應急工作格局。2022年3月1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雲政辦發〔2022〕14號),按照“上下銜接”的原則和機構改革後州防汛抗旱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職能新定位,原《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水旱災害應急體制機制需要,迫切需要根據調整後部門職能職責和應急處置新要求,對原預案進行修訂,保證全州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有序有效進行。
二、《預案》任務目標
水旱災害具有涉及地域廣、財產損失大、影響社會穩定、危險性強救援困難等特點,尤其是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洪澇災害或險情,制定《預案》更好指導各級政府和部門及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確保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預案》編制依據和執行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雲南省防洪條例》《雲南省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區域旱情等級》(GB/T32135-2015)《農業乾旱等級》(GB/T 32136-2015)《氣象乾旱等級》(GB/T 20481-2017)等標準及《西雙版納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預案。
四、《預案》適用範圍
《預案》適用於我州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暴雨、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及次生衍生災害等。
  五、《預案》修訂過程
州應急管理局認真學習領會《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原《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20版)以及《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調查報告》中暴露出的問題,結合我州實際,充分吸收借鑑《報告》中的對策建議,進一步在《預案》中細化實化措施。2022年3月下旬,起草了完成《預案》(初稿),經反覆修改完善後,形成徵求意見稿,印發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州防指34個成員單位徵求意見,並對徵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專題研討分析,經修改完善和反覆論證,在通過局內合法性、合規性、可行性審查後,形成了《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送審稿)》送州人民政府審批,於2022年5月16日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六、《預案》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預案》與省《預案》在確保主要內容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更加細化了信息處置、預警預報、宣傳培訓和演練、預案管理、獎勵與責任追究五項工作,在框架結構上更加清晰完備。《西雙版納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主要設定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信息處置、預警預報、應急回響、後期處置、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演練、預案管理、獎勵與責任追究、附則12個方面內容。新修訂的預案框架結構清晰合理,工作銜接緊密,主體內容完備,內容上表述更加準確完整,組織指揮體系更加最佳化,職責分工更加明晰,應急回響機制更加健全,預案的銜接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一)總則。包括指導思想、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工作原則、適用範圍5個分項。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包括組織機構、州防指及成員單位職責兩個分項。明確了州防指、州防辦、各縣(市)和園區防指、鄉鎮農場基層防汛抗旱組織、州防指34個成員單位以及5個工作組的任務分工和具體職責。
(三)預防和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與分類、預警支持系統2個分項。其中應急準備與分類重點強調做好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工程準備、物料準備、通信準備、防汛抗旱檢查等相關汛前準備工作,同時要求重點抓好洪水預警、山洪災害預警、乾旱災害預警、供水危機預警工作;預警支持系統則明確了預警級別分類和升降、解除以及預警發布單位、程式、內容等工作。
(四)信息處置。包括信息共享、預警信息、信息報送和處理3個分項。水旱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後,要求有關部門要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規定了氣象水文信息、工情信息、洪澇災情信息、旱情信息、堰塞湖險情信息的報送方式、途徑、時限、內容和責任追究。
(五)預警預報。包括預警分類分級、預警發布、預警回響、 預警調整、預警解除5個分項。說明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江河湖庫洪水預警、山洪災害預警、乾旱災害預警、供水危機預警情形,規定發布許可權、發布方式、預警對象、信息反饋、信息通道保障工作,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採取相應防範措施。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生較大變化時,立即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調整、解除預警。
(六)應急回響。包括分級回響機制、Ⅰ級應急回響、Ⅱ級應急回響、Ⅲ級應急回響、Ⅳ級應急回響、相關災種處置、指揮和調度、搶險救災、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信息報送和處理及發布、應急結束12個分項。重點說明啟動各類回響的標準、行動回響和應對不同類型的水旱災害的措施等。
(七)後期處置。包括救災救助、物料補充、修復重建、總結評價、保險理賠5個分項。要求發生水旱災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八)應急保障。包括通信保障、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技術保障3個分項。具體細化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應急隊伍保障、供電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保障、治安保障、物資保障、資金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等,確保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各項工作相互支持、協調推進。
(九)宣傳培訓和演練。包括宣傳教育、培訓、演練3個分項,旨在提高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對水旱災害的指揮、協調、配合、回響、救援能力,通過加強防汛抗旱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範能力。
(十)預案管理。規定常態情況由州應急局負責每 5 年召集有關部門、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專家對預案評審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訂,也可根據防汛抗旱工作實踐經驗和實際需要適時修訂,修訂後報州政府批准執行。
(十一)獎勵與責任追究。明確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對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程式予以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定義、預案解釋部門、預案的實施3個分項。對雨量、洪水、乾旱、農業旱情、因旱飲水困難、城市乾旱缺水率、緊急防汛期、緊急抗旱期等進行定義和標準劃分;規定了預案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七、對《預案》修訂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與省《預案》的區別
1. 工作原則,增加了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內容,更加詳細地說明堅持各項原則的必要性和有關工作任務。
2. 在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部分,按照管理層級和有關職責,未將州能源局、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鐵路、通信管理部門單獨列為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協調聯繫。增加發生或預判將發生較大及以上水旱災害,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視災險情和啟動回響時設立指揮協調、宣傳報導、搶險救援、專家指導、綜合保障5個應急工作組。
3. 預防和預警部分,增加汛前準備、預警準備、預警支持相關內容。
4. 將信息處置作為專門章節,豐富、細化、重點強調信息共享以及各類災險情信息報告等相關工作。
5. 將預警預報作為專門章節, 按照氣象、水文相關行業標準,結合全州水旱災害特點,重點分為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江河湖庫洪水、山洪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5類預警,加強預警信息管理,建立預警信息共享發布機制,規範部門負責的預警區域、級別,並按許可權發布,實現預警信息的權威統一發布,提升預警回響反應,提高災害防範應對水平和能力。
6. 將宣傳培訓和演練作為專門章節,強化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增強全社會民眾防災避險意識。
(二)與2020年版《預案》的區別
1. 增加了預警預報1個章節,由9章增加至11章,1-12章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信息處置、預警預報、應急回響、後期處置、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演練、預案管理、獎勵與責任追究、附則。
2. 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指導思想。強化黨的理論指導業務實踐的引領。
3. 提升了組織指揮體系級別,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由州人民政府州長擔任。指揮長由常務副州長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長(主持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州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州應急局局長、州水利局局長、州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州森林消防大隊大隊長擔任。明確鄉鎮(街道)、農場防汛抗旱基層組織和園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設立,並負責本區域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 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調整至州應急管理局,負責州防指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州應急局分管應急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州水利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增加州氣象局為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單位。釐清了防汛抗旱指揮部與自然災害應急委、水利局與應急局的關係。
八、《預案》修改後的特點
(一)對應和體現了新情況、新形勢。一是構建新型應急管理體制,指揮機構力量更加強化。指揮部設防汛抗旱總指揮和雙指揮長,成員單位為34家,按照機構改革要求,州防辦調整到應急局,加快形成統籌協調、統分結合的大應急工作格局。二是更加適應新的水旱災害形勢。面對極端天氣多發頻發的趨勢,特別體現了極端天氣下突出預警回響的作用,修訂後的《預案》,應急管理體制更加完善,災害處置更加高效,大災應對更加充分,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
(二)更實用、更易操作、更順暢。《預案》細化實化指揮長和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責任、回響機制、行動措施,量化預警和應急回響啟動的標準,增強了實用性、可操作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