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抗旱應急預案

《陝西省抗旱應急預案》由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全文
陝西省抗旱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旱災,是我省主要自然災害之一。有效做好乾旱災害防抗工作,保證抗旱減災工作科學、規範、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輕旱災損失,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乾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本預案所稱乾旱災害,是指由於降水減少、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並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危害的事件。乾旱災害防抗是指政府和部門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採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預防和減少乾旱災害損失的活動。
1.4 工作原則
(1)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始終作為抗旱首要目標任務。
(2)抗旱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
(3)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和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以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重點協調糧食生產安全和民生工業用水,兼顧一般生產、生態和其他用水。
(4)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5)堅持依法抗旱,科學抗旱,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參與,專業隊伍和民眾抗旱結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省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總),由省長任總指揮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長和省軍區分管副司令員任副總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水利廳廳長任指揮長,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任秘書長,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陝西省總隊、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國網陝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陝西黃河河務局、陝西省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防總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省應急廳防汛抗旱處負責同志兼任常務副主任。
2.2 省防總抗旱職責
負責領導、組織全省抗旱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抗旱政策、法規和制度,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對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制定跨地區抗旱應急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省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旱減災措施,做好災後處置和有關協調工作。
2.3 省防總成員單位抗旱職責
(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抗旱減災救災、災後恢復重建等重點建設項目規劃、投資計畫的協調和銜接工作。
(2)省公安廳:負責維護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災區社會治安,打擊竊搶抗旱物料、破壞抗旱設施、干擾抗旱工作的違法行為。
(3)省財政廳:負責下達抗旱和救災相關資金,並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工作。
(4)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做好城市公共供水,協調落實城市應急供水。
(5)省交通運輸廳、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協調組織本系統運力資源,及時運送抗旱救災人員、物資及設備。
(6)省水利廳:負責旱情監測預警預報工作,組織水利工程抗旱運行與水源調度,協調、指導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
(7)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農業系統抗旱工作,承擔農業土壤墒情監測,組織指導農業抗旱減災技術服務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8)省商務廳:負責受旱災區重要商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監控,組織協調抗旱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期間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9)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受旱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
(10)省應急廳:負責抗旱減災綜合協調指導工作、乾旱災害的核查和抗旱救災工作,指導受旱災區實施災民生活救助救災捐贈工作和抗旱救災款物管理。
(11)省廣電局:負責抗旱法規、政策的宣傳,及時報導旱情、災情和抗旱工作動態信息。
(12)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抗旱通信保障。
(13)省氣象局:負責乾旱天氣形勢監測和預報,及時提供天氣預報預警和雨情實況信息,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14)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組織駐陝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重大抗旱救災行動。
(15)武警陝西省總隊:負責組織駐陝武警部隊參加重大抗旱救災行動,協助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抗旱救災秩序和社會治安。
(16)國網陝西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保障抗旱應急供電和恢復農業生產的電力供應。
(17)陝西省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負責承擔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水情監測和預報工作,及時提供實時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和有關水文旱情預警信息,做好抗旱減災現場水文服務。
(18)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能源局、陝西黃河河務局:負責做好行業部門抗旱工作,承擔省防總安排的緊急抗旱應急任務。
2.4 省防總辦公室抗旱職責
承擔省防總的日常抗旱工作,協調省防總成員單位工作。擬訂有關抗旱工作法規、制度並貫徹實施;指導、推動、督促抗旱規劃編制,制定和實施抗旱預案;組織旱情會商,收集、分析、報告、發布乾旱災情信息,協調指導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乾旱災害發生髮展趨勢,對各市、縣、區報告的乾旱災害損失和影響進行評估;負責省級抗旱物資儲備、更新、調配和資金管理;指導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3.乾旱災害等級劃分及預防預警機制
3.1 乾旱災害等級劃分
3.1.1農業乾旱災害
(1)判定指標:連續無雨日數、降水距平值、土壤相對濕度、成災面積、減產成數、農田水分盈缺值、受旱面積、人飲困難、河道徑流距平值。
(2)等級劃分:輕度乾旱、中度乾旱、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四個等級。(見表一)
表一:農業乾旱等級劃分指標
註:在作物關鍵生長期連續無雨日相應乾旱等級指標上調一級。
3.1.2 城市乾旱災害
(1)判定指標:缺水率、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2)等級劃分:輕度乾旱、中度乾旱、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四個等級。(見表二)
表二:城市乾旱等級劃分指標
    註:出現連續三個中度乾旱年時第三年乾旱等級劃分為特大幹旱;出現連續兩個嚴重乾旱年時第二年乾旱等級劃分為特大幹旱。
3.2 預防預警信息
3.2.1 旱情監測預警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應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氣溫、土壤墒情、農作物受旱程度、水工程蓄水、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預測乾旱災害即將加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提早做好相關抗旱準備。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所屬行政區域旱災信息監測,設立旱情監測網點,加強旱情監測,及時掌握和逐級報告雨情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土壤墒情、受旱面積和城鄉供水情況等信息,按照《防汛抗旱突發險情災情報告管理暫行規定》和《陝西省抗旱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向省防總報告旱災信息,時限為:輕度乾旱10日報告一次,中度乾旱5日報告一次,嚴重乾旱3日報告一次,特大幹旱每日報告一次。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對旱情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確定乾旱災害等級。當出現3個市(區)以上輕度、中度等級乾旱時,由省防總書面向國家防總、國家有關部委和省政府報告。達到嚴重、特大等級乾旱時,由省防總書面向國家防總、國家有關部委報告的同時,由省政府專題向國務院報告。
3.3 預防預警行動
3.3.1 抗旱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抗旱宣傳,增強全民防抗乾旱災害意識,做好防大旱、抗大災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召開抗旱工作會議,部署任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強指揮能力建設,完善抗旱保障機制。
(3)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城鄉抗旱預案、跨地區抗旱應急調水預案,抓好預案各環節應對措施落實。
(4)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各級各有關部門儲備必需的抗旱物資和器材,合理調配使用。
(5)預警準備。健全各級旱情測報站(網),及時傳遞旱情、災情信息和抗旱指揮調度指令。
(6)抗旱檢查。實行以查旱情、查組織、查預案、查物資、查行動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抗旱薄弱環節,明確整改責任,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3.3.2 乾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成因、特點和受旱對象不同,因地制宜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和乾旱災害統計系統,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動態,及早預測乾旱發展趨勢。
(3)輕度、中度乾旱預警信息由縣(市、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布,嚴重、特大幹旱預警信息由省防總發布。
3.3.3 供水水源短缺預警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現供水大面積困難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會同供水部門向社會發布預警,提示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居民做好應急用水儲備。
3.4 預警支持系統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編制本地區乾旱風險圖和人飲風險圖,為抗旱減災決策提供技術依據。
4.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總體要求
(1)按照乾旱災害發生範圍和程度,抗旱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2)進入乾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全程跟蹤雨情、水情、旱情、災情,負責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及時分析會商旱情,根據實時旱情變化和程度啟動相關抗旱應急回響。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編制部門(行業)抗旱預案、重點工程抗旱預案、抗旱應急水量調度預案、生態抗旱預案,健全抗旱預案體系。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機構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抗旱工作,並及時報告進展情況。
4.2 Ⅰ級應急回響
4.2.1 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全省或區域內春季大面積連續75天、夏季50天、冬季80天以上無有效降水,土壤相對濕度低於30%,受旱面積比例達到60%以上,旱情使農作物大面積枯死或需毀種,城鎮缺水率在30%以上,農村人畜飲水面臨嚴重困難,社會經濟發展遭受重大影響時,由省防總總指揮長或副總指揮長主持會商並決定啟動Ⅰ級抗旱應急回響。
4.2.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政府發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組到重災區檢查指導和慰問受災民眾。
(2)省防總加強抗旱應急水源、抗旱物資調度,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全力支援受旱災區做好抗旱工作。
(3)受旱地區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①加強各級黨委、政府對抗旱工作的組織領導;②加密監測旱情災情,及時發布抗旱救災信息;③實施受旱地區抗旱水源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④及時啟動抗旱應急備用水源,減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⑤按照抗旱預案規定,修建臨時壩、堰、泵站、中淺井等小型應急水源工程設施挖掘水源潛力;⑥加強城鄉節約用水管理和監督,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⑦全面組織動員抗旱服務隊和社會力量為發生臨時飲水困難的城鄉居民送水解困;⑧隨時掌握有利天氣,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⑨緊急安排抗旱應急和救災安置資金;⑩組織飲水困難而又供水、送水不便的災區居民臨時向供水有保障地區轉移;加強防災減災宣傳,強化居民節水意識,正確引導輿論導向,確保災區社會穩定。
4.3 Ⅱ級應急回響
4.3.1 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全省或區域內春季大面積連續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無有效降水,土壤相對濕度在30~40%之間,受旱面積比例達到40~60%,旱情對農作物生長造成較大影響,城鎮缺水率在20~30%、農村人畜飲水發生區域性困難時,由省防總副總指揮長或指揮長主持會商並決定啟動Ⅱ級抗旱應急回響。
4.3.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總發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到重旱區指導抗旱工作,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對口開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區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①加強對抗旱工作的組織領導;②加密旱情災情監測和趨勢預報;③及時按照抗旱預案組織落實人飲解困為重點的抗旱措施;④實施受旱地區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⑤在確保人飲安全的前提下開動水利設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廣套用節水灌溉新技術;⑥加強城鄉節約用水管理和監督,壓縮供水指標,限制高耗水行業用水;⑦搶修抗旱應急工程或增建臨時抗旱設施,適時啟動抗旱應急水源工程;⑧組織抗旱服務隊和社會車輛為發生臨時飲水困難的城鄉居民送水解困;⑨隨時掌握有利天氣,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⑩適時安排下撥抗旱應急資金。
4.4 Ⅲ級應急回響
4.4.1 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全省或區域內春季大面積連續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無有效降水,土壤相對濕度在40~50%之間,受旱面積比例達到20~40%,旱情對農作物生長造成一定影響,局地發生人畜飲水臨時困難時,由省防總指揮長或秘書長主持會商並決定啟動Ⅲ級抗旱應急回響。
4.4.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總發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組到受旱地區指導抗旱工作,省防總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對口開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區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①加強旱情災情監測和趨勢預報;②及時通報和發布旱情信息;③按照抗旱預案規定及時落實各項保障措施;④派出工作組到一線檢查督促抗旱工作;⑤加強抗旱水源管理和統一調度;⑥開動所有水利設施灌溉供水;⑦組織抗旱服務隊和社會化抗旱服務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⑧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⑨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4.5 Ⅳ級應急回響
4.5.1 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全省或區域內春季大面積連續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無有效降水,土壤相對濕度在50~60%之間,受旱面積比例達到10~20%,旱情對農作物正常生長造成影響,由省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並決定啟動Ⅳ級抗旱應急回響。
4.5.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總發出抗旱工作通知,省防總辦公室派出工作組檢查旱情、抗旱準備和抗旱措施落實情況。
(2)受旱地區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①加強旱情監測預報和抗旱工作領導;②適時上報和發布旱情信息;③按照預案規定及時落實抗旱措施;④下達落實城鎮供水及農田灌溉計畫;⑤組織動員水利設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務;⑥水庫在保證防汛安全前提下儘量多蓄水。
4.6 信息報送
(1)各級要加強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信息的收集,實行分級匯總上報、統一歸口處理、各級共享使用。
(2)抗旱信息報送和處理應及時、準確、客觀,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應先報告基本情況後再及時了解補報。
(3)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旱情、災情、抗旱動態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認真調查覆核;對反映不實和存在缺失遺漏的,要及時完善糾正並覆核補報。
(4)應急回響啟動後,省防總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動態。
4.7 指揮調度
(1)出現乾旱災害後,旱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抗旱應急預案,積極採取抗旱緊急措施,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
(2)旱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預測旱情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迅速採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發展蔓延。
4.8 社會力量參與
出現嚴重乾旱災害後,旱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抗旱救災,必要時可依法徵用運輸車輛、物資設備投入抗旱救災。
4.9 信息發布
(1)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發布。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印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0 解除應急
(1)當乾旱災害解除或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旱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旱情變化,由批准機構適時解除抗旱應急回響。
(2)依照有關規定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備、運輸車輛等,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3)應急回響解除後,旱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儘可能減少乾旱災害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保障措施
5.1 信息監測保障
(1)乾旱災害發生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立即恢復抗旱值班制度。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時,實行24小時值班。
(2)開通防汛抗旱通訊網路和旱情監測網路,實現縱、橫向聯絡暢通,及時準確監測報告旱情信息。
(3)各級水利、氣象、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對雨情、水情、墒情、苗情、城市供水等旱情信息監測,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發布和上報。
5.2 應急支援保障
(1)應急隊伍。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做好抗旱應急隊伍的組織和管理,動員社會力量投入抗旱,統一調配抗旱服務隊和民間抗旱組織的人員和設備,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及公民有義務承擔抗旱救災任務。
(2)交通運輸。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優先保證抗旱物資運輸,各有關單位應完成所分配的應急送水任務。
(3)醫療衛生。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受旱災區衛生防疫工作,組織醫療服務隊到災區防病治病,開展飲水衛生檢查消毒。
(4)治安管理。各級公安機關做好受旱災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破壞抗旱設施、干擾抗旱工作的違法行為,維護受旱災區治安秩序。
(5)物資供應。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設立固定儲備庫,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器材,加強儲備管理和更新補充,保證供應足額可靠。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分別做好抗旱所需電力、油料、化肥、農藥、種子、防疫藥物等物資、器材的儲備與供應。
(6)資金籌措。按照國家補助與民眾自籌相結合原則,縣級以上政府每年應籌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資金。遭遇嚴重乾旱、特大幹旱災害時,各級財政部門及時下達和撥付抗旱資金,各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及時下達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計畫。各項抗旱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抗旱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5.3 技術服務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建立抗旱專家庫,定期分析本行政區域旱情趨勢,組織開展抗旱技術講座和培訓,做好旱災防抗過程中的現場技術指導與服務。要建立旱情監測、旱情信息採集系統,為抗旱決策提供技術支持。要開展抗旱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抗旱減災意識。要組織開展抗旱應急回響演練,確保在發生不同等級乾旱時能夠有效應對。
6.善後工作
6.1 災後評估
旱災預警解除後,受旱的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成立災害評估組,及時對乾旱災害損失和災區急需救援支持事項進行認真核實和評估,同時徵求社會各界對抗旱工作的意見建議,綜合提出乾旱災害評估報告,10日內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6.2 對口幫救
啟動Ⅰ級、Ⅱ級抗旱應急回響的市、縣、區政府接到乾旱災害評估報告後,應儘快研究制定駐地各部門、各單位對口幫扶抗旱救災方案,認真組織和落實有關抗旱救災幫扶措施。
6.3 社會募捐
啟動Ⅰ級、Ⅱ級抗旱應急回響的市、縣、區政府,可根據乾旱災害損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時,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吸納社會資金抗旱救災。
6.4 工程修復
旱情緩解後,對抗旱期間發生的水利設施損壞和供水設備故障要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對應急供水形成的臨時壩堰等設施予以清除,對臨時改建的供水系統予以加固恢復。
6.5 工作總結
抗旱工作結束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認真對抗旱工作進行總結,積累經驗,尋找不足,提出改進建議,15日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
7.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7.2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總辦公室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附錄
8.1 抗旱名詞解釋
(1)乾旱災害: 指由於降水減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並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危害的事件。
(2)防抗乾旱災害: 指通過採取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預防和減輕旱災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不利影響的各種活動。
(3)墒情: 土壤濕度情況。墒,土壤適合種子萌發和植物生長的濕度。
(4)連續無雨日數: 指農作物生長期內連續無有效降雨(無效降雨為小於5毫米/天)的天數。
(5)降水距平值: 指某一時段降水量與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6)受旱面積比例: 指作物受旱面積與作物種植面積之比。
(7)成災面積比例: 指作物因旱造成作物產量比正常年減產3成及以上的面積與作物受旱面積之比。
(8)減產成數: 指作物受旱減產損失量與正常產量之比。
(9)絕收面積: 因旱造成作物產量比正常年減產8成及以上的面積。
(10)農田水分盈缺值: 指農田降水量與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11)土壤相對濕度: 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間持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2)人飲困難率: 指人飲困難數與受旱災區人數之比。
(13)河道徑流距平值: 指某一時段徑流量與同時段多年平均徑流量之比。
(14)城市乾旱缺水率: 指因乾旱導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與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5)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 指某一時段水源工程蓄水量與同時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16)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指某一時段地下水埋深值與同時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17)乾旱風險圖: 指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水資源特徵等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乾旱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乾旱等級造成旱災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18)抗旱預案: 指在現有抗旱工程設施條件和實際抗旱能力情況下,針對不同等級乾旱而預先制定的抗旱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19)抗旱服務隊: 指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民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的組織。
(20)社會化抗旱組織: 指個人、聯戶或集體自主興辦的社會化抗旱服務組織,在旱情緊急時接受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
(21)城市乾旱: 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受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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