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經陝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該《細則》共25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
  • 發布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政府令,細則,

政府令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號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已經省政府2015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婁勤儉
2015年3月18日

細則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防和減輕乾旱災害的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旱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陝西省抗旱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負責抗旱有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抗旱的義務。村(居)民委員會、農村用水合作組織、抗旱服務組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抗旱宣傳教育活動,推廣抗旱新技術,普及旱災防禦知識,增強全社會抗旱減災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抗旱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侵占、損毀抗旱設施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抗旱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抗旱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旱情、旱災概況及規律;
(二)抗旱原則和目標;
(三)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及評價;
(四)抗旱能力評估;
(五)抗旱應急水源和應急設施建設;
(六)旱情監測預警及指揮調度系統;
(七)抗旱組織體系及抗旱服務組織建設管理;
(八)抗旱物資儲備;
(九)抗旱預案體系;
(十)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骨幹水利工程、抗旱應急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形成大中小蓄水、引水、提水、調水等多層次的抗旱工程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供水保證率低或者無供水設施的淺山區和丘陵地區,因地制宜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泵站、小塘壩、小水渠等農村抗旱水利工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抗旱工程設施管理主體和責任,對工程設施建設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抗旱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應當對所管理的工程進行定期維護,保障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引導、資金補助等形式,鼓勵、扶持社會組織和個人研發、使用抗旱節水設備,建設、經營、管理中小微型抗旱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乾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應急水源貯備保障工作,乾旱災害頻發區應當建設城鎮抗旱應急備用水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封存水井啟用管理工作,保障乾旱期城鄉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四條 乾旱災害頻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現有防汛物資倉庫或者抗旱服務隊倉庫,建立抗旱物資儲備庫,儲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抗旱設備和物資,制定使用管理辦法,形成省、市、縣三級抗旱物資儲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抗旱物資儲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旱情監測站點建設,配置旱情監測設施,完善旱情監測網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農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水情、雨情、墒情、農情和供水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依託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專用通道和公共通信網,建立和完善旱情採集、傳輸、接收、處理、發布等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抗旱預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級抗旱預案,編制部門專項抗旱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商有關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編制抗旱供水預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抗旱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職責;
(二)乾旱災害的預警機制;
(三)乾旱等級劃分;
(四)旱情、旱災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
(五)抗旱預案的啟動程式;
(六)不同乾旱等級的應急措施;
(七)旱情緊急情況下水量調度預案;
(八)災後評估和恢復。
第十八條 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啟動抗旱預案,開展抗旱工作,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第十九條 發生乾旱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制定抗旱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具體明確調度水源、水量、時間、路線及沿線相關單位的職責。
跨行政區域調水的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制定。
第二十條 發生乾旱災害,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和建有自備水源的企業、社會組織、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和指揮,執行調度指令。
發生中度以上乾旱災害,需要跨行政區域調度抗旱應急水量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抗旱應急水量調度指令應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第二十一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抗旱服務組織主要承擔下列任務:
(一)臨時飲水困難地區的應急送水;
(二)開展流動抗旱灌溉服務;
(三)抗旱設備維修、抗旱物資管理;
(四)參與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建設和管理;
(五)開展抗旱技術諮詢、培訓和新技術、設備、工藝示範推廣;
(六)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抗旱服務組織給予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對抗旱服務組織進行扶持。
第二十二條 緊急抗旱期,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保障運送抗旱救災物資和人員的交通工具優先通行。氣象部門應利用雲雨資源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供電單位應當保障抗旱救災供電需求。
第二十三條 旱情解除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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