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青海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政辦〔2022〕6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檔案全文
青海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7)
1.1 編制目的…………………………………….......………(7)
1.2 編制依據…………….........……………………..………(7)
1.3 適用範圍……………………......……………….………(7)
1.4 工作原則……………….....………….………….………(7)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8)
2.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8)
2.1.1 成員組成及職責…………....……........………(8)
2.1.2 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9)
2.1.3 專家庫……………………..............…….…..…(10)
2.2 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10)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10)
3 預防預報預警……………………………………....…………(10)
3.1 預防準備………………………………......……………(10)
3.2 預警信息……………………….....……….……………(12)
3.2.1 氣象監測預報預警…………………………(12)
3.2.2 水文監測預報預警…………………….……(12)
3.2.3 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13)
3.2.4 城市內澇監測預報預警……...…..….……(13)
3.3 預警行動………………………….…......………………(13)
3.4 預警銜接…………………….......………………………(14)
4 應急回響………………………………….....…………………(14)
4.1 應急回響總體要求……………......……………………(14)
4.2 一級應急回響…………….......…………….……………(15)
4.2.1 一級回響條件……………….....….……………(15)
4.2.2 一級回響行動……………………......…………(16)
4.3 二級應急回響……………………….......….……………(20)
4.3.1 二級回響條件………………………......………(20)
4.3.2 二級回響行動……………......…………………(20)
4.4 三級應急回響……………………….......……….………(24)
4.4.1 三級回響條件…………………......……………(24)
4.4.2 三級回響行動…………………......……………(24)
4.5 四級應急回響…………………........……………………(25)
4.5.1 四級回響條件………………........…..…………(25)
4.5.2 四級回響行動…………………….......…………(26)
4.6 應急回響結束…………........……………………………(27)
5 搶險救援…………………….........………………………………(27)
5.1 水利工程出險……………………........…………………(27)
5.2 山洪、地質災害………………………….......…………(28)
5.3 城市嚴重內澇………………………………........………(29)
5.4 人員受困…………………………….........………………(29)
5.5 重要基礎設施受損………………......…………………(30)
5.6 大規模人員轉移避險………………….....……………(31)
5.7 大規模人員滯留…………………………......…………(31)
6 信息報送和發布……………………….....……………………(32)
6.1 信息報送…………….........…………………………..…(32)
6.2 信息發布……………………………………........………(33)
7 應急保障……………………………………….......……………(33)
7.1 通信保障………………………........……………………(34)
7.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34)
7.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34)
7.2.2 應急隊伍保障………………………....….……(34)
7.2.3 供電保障……………………………......………(35)
7.2.4 交通運輸保障………………………....….……(36)
7.2.5 醫學救援保障………………………....………(36)
7.2.6 治安保障……………………………......………(36)
7.2.7 物資保障………………………......……………(36)
7.2.8 資金保障……………………………......………(37)
7.2.9 社會動員保障…………………………........…(38)
7.3 信息技術保障……………………………......…………(38)
7.4 培訓和演練……………………………….......…………(39)
7.4.1 培訓…………………………………........………(39)
7.4.2 演練…………………………………........………(39)
8 善後工作………………………………………........……….……(39)
8.1 救災……………………………….........................…………………(40)
8.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40)
8.3 水毀工程修復………………………………......................………(40)
8.4 災後重建…………………………………….......................………(40)
8.5 工作評價與總結……………………………….....................……(41)
9 預案管理………………………….......................………………(41)
9.1 預案管理與更新……………………….....................……………(41)
9.2 獎勵與責任追究………………………….....................…………(41)
9.3 預案解釋………………………………….......................…………(41)
9.4 預案實施時間……………………………….....................………(41)
附屬檔案:1.省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職責………………….................………(43)
2.洪水、降雨量等級劃分……………………..................………(47)
3.應急回響流程圖…………………………...................….………(49)
4.省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繫方式…………..............………(50)
5.青海省重點水庫信息表…………………….................………(51)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立足於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全周期加強防汛應急管理,依法、科學、高效、有序做好洪澇災害的防範處置,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青海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青海省水情預警發布管理辦法》《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洪澇災害的防範和處置。突發性洪澇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災害)、地震等引發的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防汛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指揮管轄範圍內防汛搶險救災工作,貫徹落實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部署要求。
(2)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防汛工作堅持依法防抗、科學防控,實行公眾參與、專群結合、民軍聯防、平戰結合,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保障防洪安全。
(3)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防汛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科學處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近期與長遠之間等各項關係,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做到服從大局、聽從指揮。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2.1.1 成員組成及職責。
省政府設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省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總 指 揮:分管應急管理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軍區副司令員、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水利廳廳長、省氣象局局長
秘 書 長: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
副秘書長: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省自然資源廳分管副廳長
成員單位:省軍區、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紅十字會、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鐵路青藏公司。成員單位主要職責見附屬檔案1。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流域管理機構防總及省委、省政府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監督落實各地防汛抗旱責任;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2.1.2 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汛辦)為省防指常設辦事機構,設在省應急廳,辦公室主任由省防指秘書長兼任。
主要職責:承辦省防指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全省防汛抗洪工作;組織擬訂本省防汛工作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汛經費、物資計畫、儲備、調配和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省防汛指揮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做好國家防總和流域管理機構防總有關協調、服務工作。
2.1.3 專家庫。
省防辦建立由水利、交通、地質、通信、電力、衛生健康、氣象等不同專業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根據防汛抗洪工作實際,選派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依據雨情、水情、汛情、災情,進行會商諮詢和現場技術指導,指導防洪搶險工作,為防洪搶險工作提供建議和決策諮詢。
2.2 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地區防汛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承擔防汛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機構,在本級或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預報預警
3.1 預防準備。
(1)預案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督促指導成員單位制定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把預報預警、會商研判、回響聯動、指揮調度、巡查防守、險情搶護、搶險物料隊伍準備、人員避險轉移、救援安置和信息報送等措施落細落實。
(2)隊伍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要不斷健全防汛抗旱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與駐地解放軍部隊、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應急力量、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聯繫。強化專業防汛搶險隊伍建設,鼓勵社會救援隊伍積極參與防汛搶險救援處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民眾抗洪救災。
(3)物料準備。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要督促指導相關成員單位認真做好防汛搶險物料儲備工作,逐段落實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和穿堤涵洞的搶險砂石、土方備料,及時更換補充鉛絲、土工格柵等必要搶險物資,做好防洪搶險備用建築用砂、渣石土方備料,提前落實應急搶險備用渣石土方選址。
(4)工程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要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加強防洪工程和城市排澇工程的巡查檢查,及時進行除險加固,對水毀工程進行重建修復,對穿堤建築物進行封堵,消除險情隱患。汛期對庫區及河(溝)道內影響行洪的障礙物全面清除,及時拆除浮橋,適時停運或臨時封閉碼頭、沿河景區涉水旅遊項目及臨水旅遊景區。加強對河段水利樞紐的運行協調和調度管理。
(5)通訊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成員單位要建立互聯互通的通訊網路系統,充分利用氣象、水利、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成員單位信息化建設成果,建立協同聯動、全域覆蓋的監測預報預警網路。
(6)救災援助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救助、保險保障、社會救濟、自救互救“四位一體”的自然災害救助機制,做好救災救助物資和資金準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
(7)轉移安置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根據實際,規範建設受災人員安置點,遵循“因地制宜、規範管理、強化服務”的原則,保障受災人員在安置點有住處、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病能得到醫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
3.2 預警信息。
3.2.1 氣象監測預報預警。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預警,按職責統一發布重要天氣報告、重要天氣預警報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開展遞進式氣象服務,發揮氣象預警先導作用。
3.2.2 水文監測預報預警。
各級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和山洪災害監測,承擔水情和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許可權,及時發布河流洪水和山洪預警信息,水利工程險情按照有關預案及時發布預警。
3.2.3 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監測和預警工作,科學設定地質災害預警指標,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加密巡邏監測,發現危險徵兆立即預警,報告屬地政府、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協助做好周邊民眾快速轉移工作。
3.2.4 城市內澇監測預報預警。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內澇監測預報,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按許可權及時向社會發布指令性預警信息,必要時報同級黨委、政府採取停工、停業、停運、停學等強制管控措施,及時通知或組織低洼地區居民應急避險或轉移。
3.3 預警行動。
各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等部門發出預警後,應當立即組織本系統採取預警行動,加強值班值守,動員行業力量,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同時,要將相關預警信息迅速報告防指,並通報相關單位。
交通運輸、能源、通信、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要根據預警信息和降雨情況,迅速到崗到位,啟動部門應急回響機制,採取應急措施,全力做好應急保障和交通管控、疏導,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3.4 預警銜接。
(1)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按任務分工,健全預警機制,規範預警發布內容、範圍、程式等。有關部門應按專群有別、規範有序的原則,科學做好預警信息發布。
(2)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和信息共享。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健全多部門聯合會商機制,預測可能出現致災天氣過程或有關部門發布預警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要組織聯合會商,分析研判災害風險,綜合考慮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及時提出啟動、調整應急回響的意見和建議。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回響原則上與本級有關部門的預警掛鈎,把預警納入應急回響的啟動條件。市州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指導督促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相關預警與應急回響的銜接工作。
(5)預警發布部門發布預警後,要滾動預報預警,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6)有關部門要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每年汛期後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總體要求。
(1)按照洪澇災害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2)省防指根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預測預警信息,統籌考慮災害影響程度、範圍和防禦能力等,綜合會商研判並啟動回響。一級、二級應急回響由省防指總指揮簽發啟動,三級、四級應急回響由省防指副總指揮或授權的秘書長簽發啟動。如遇緊急情況,可以先行啟動,隨後補簽。當回響條件發生變化時,省防指及時調整回響等級。
(3)洪澇災害發生後,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澇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5)因洪澇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2 一級應急回響。
4.2.1 一級回響條件。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會商研判啟動省級防汛一級應急回響:
(1)省氣象部門發布未來24小時暴雨紅色預警,會商研判可能有2個以上市(州)發生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2)全省2個以上市(州)啟動防汛一級應急回響。
(3)黃河青海段發生特大洪水,或省內主要河流堤防發生決口。
(4)大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中型水庫發生潰壩。
(5)經分析研判,其他需要啟動一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2.2 一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總指揮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省防指全體成員和專家會商,研判防汛形勢,視頻連線相關地區,組織動員部署,統一指揮調度。
(2)根據需要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3)省防指發布全力做好防汛搶險救災工作的緊急通知,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貫徹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報省防指。
(4)省防指設立前方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實施洪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5)省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增調救援、搶險、排澇力量物資,及時趕赴災區增援。行業職能部門進一步強化管理,調配行業搶險救災力量協助受影響地區開展本行業搶險救災工作;並及時查災核災、更新行業受災情況,及時續報。
(6)財政部門緊急撥付救災資金,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調動一切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和民眾疏散轉移等工作。
(7)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廣泛調動資源,協調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和應急保障工作。
能源部門統籌調集搶險隊伍、應急發電裝備,為防汛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和搶險現場提供電力保障,指導地下配電設施管理單位落實防汛電力保障措施,督導電力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更新發布受災情況、救援力量、復電進度等信息。供電單位對人員撤離區域、受災影響安全運行的電力設施採取停電避險措施。電力部門做好電網安全運行、受災復電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線及防汛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指導基層做好配電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部門組織各基礎電信運營公司,為防汛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和搶險現場提供通信保障。全力開展網路搶修和網路恢復工作,重點保障黨委、政府、軍區、防汛指揮部和要害部門通信暢通。
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應急運輸車輛,做好防汛物資運輸、搶險救援力量投送,大規模人員轉移避險和大規模滯留人員疏散的運輸保障;組織做好受損公路、鐵路、橋樑搶修,配合公安部門實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運站防澇排水和公車、計程車緊急避險。
公安部門組織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搶險、分洪爆破的戒嚴、警衛工作,實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時疏導車輛、行人,引導搶險救援車輛有序快速通行。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做好城市澇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氣保障,維持城市正常運轉。
(8)宣傳部門組織新聞媒體等單位及時更新、不間斷播報暴雨、洪水的有關信息,根據省防指指令滾動發布指揮部公告,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收集輿情信息,加強正面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保持社會民心穩定。
(9)加強信息調度分析,持續做好會商研判,省氣象局每2小時報告雨情監測及天氣預報,根據監測情況實時更新預報,遇突發情況隨時報告。省水利廳隨時報告洪水預報結果。省自然資源廳每日8時、14時、18時報告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結果。省應急廳每日8時、14時、18時報告洪澇災害造成損失情況。省防指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每日8時、14時、18時向省防指報告工作動態。洪澇災害影響地區市州級防指每日8時、14時、18時向省防指報告事件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隨時報告。
(10)強降雨區的黨委、政府按照轉移避險應急預案確定的轉移區域、轉移人員、轉移路線,組織好相關人員的轉移工作,要落實轉移安全責任制,做到應轉盡轉、不落一人。
(11)屬地防指及時發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調度、防汛搶險救災、人員避險轉移安置等工作。強降雨區黨委、政府果斷採取停工、停業、停課、停運等措施,加強對地下商城、地下停車場、下沉式隧道、易澇點等部位的管控,並封閉危險路段,實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門及時調度水庫,充分發揮水庫攔洪削峰作用。鐵路部門及時採取降速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工業企業及時調整生產計畫,適當降低庫存、降低負荷。
強降雨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緊盯隧道、涵洞、立交橋、下沉式建築等易積水的低洼區域,實施關閉措施,嚴防雨水倒灌引發事故。
文化旅遊、體育等部門暫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動和民眾集會,撤離危險區域人員,關閉旅遊景區,終止有組織的戶外體育類活動。屬地政府迅速組織地質災害威脅區域、洪水威脅區域民眾安全避險轉移。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項目安全隱患,及時組織在河谷、低洼處辦公、住宿的人員撤離。公安、鐵路、交通運輸、民航、商務等部門及時勸導疏散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滯留人員。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告牌、圍牆,圍擋、受損危房、危險建築等要及時拆除或加固,防止墜落、坍塌傷人。水利部門及時清理河道淤積物。地方防指根據省防指授權及時拆除嚴重影響行洪的非法建構築物,保障行洪暢通。
(12)向國家防總報告,申請調動全國相關搶險隊伍幫助救援,請求中央軍委調動解放軍、武警部隊支援。
4.3 二級應急回響。
4.3.1 二級回響條件。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會商研判啟動省級防汛二級應急回響:
(1)省氣象部門發布未來24小時暴雨紅色預警,會商研判可能有2個以上市(州)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2)全省2個以上市(州)啟動防汛二級或以上應急回響。
(3)黃河青海段發生大洪水,或省內主要河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其他中小河流堤防出現決口。
(4)大型水庫出現較大險情,或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潰壩。
(5)經分析研判,其他需要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3.2 二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副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組織省防指全體成員和專家會商,研判防汛形勢,視頻連線相關地區,組織動員部署,統一指揮調度。
(2)省防指發布進一步做好防汛搶險救災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貫徹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報省防指。
(3)省防指設立前方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實施洪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4)省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增調救援、搶險、排澇力量物資,及時趕赴災區增援。行業職能部門進一步強化管理,調配行業搶險救災力量協助受影響地區開展本行業搶險救災工作;並及時查災核災、更新行業受災情況,及時續報。
(5)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廣泛調動資源,協調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和應急保障工作。
能源部門統籌調集搶險隊伍、應急發電裝備,為防汛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和搶險現場提供電力保障,指導防汛重要用戶、地下配電設施管理單位落實防汛電力保障措施,督導電力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更新發布受災情況、救援力量、復電進度等信息。供電單位對人員撤離區域、受災影響安全運行的電力設施採取停電避險措施。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做好電網安全運行、受災復電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線及防汛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指導基層做好配電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部門組織各基礎電信運營公司,為防汛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和搶險現場提供通信保障。全力開展網路搶修和網路恢復工作,重點保障黨委、政府、軍區、防汛指揮部和要害部門通信暢通。
交通運輸和鐵路部門組織應急運輸車輛,做好防汛物資運輸、搶險救援力量投送、大規模人員轉移避險、大規模滯留人員疏散;組織做好受損公路、鐵路、橋樑搶修,配合公安部門實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運站防澇排水和公車、計程車緊急避險。
公安部門組織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搶險、分洪爆破的戒嚴、警衛工作,實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時疏導車輛、行人,引導搶險救援車輛有序快速通行。
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做好城市澇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氣保障,維持城市正常運轉。
(6)宣傳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及時更新、滾動播報暴雨、洪水的有關信息,根據省防指指令滾動發布指揮部公告,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收集輿情信息,加強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7)加強信息調度分析,持續做好會商研判。省氣象局每3小時報告雨情監測及天氣預報,監測分析天氣條件有較明顯變化時,隨時更新預報。省水利廳每3小時報告一次洪水預報結果。省自然資源廳每日8時、18時報告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結果。省應急廳每日8時、18時報告洪澇災害造成損失情況。省防指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每日8時、18時向省防指報告工作動態。洪澇災害影響地區市州級防指每日8時、18時向省防指報告事件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8)強降雨區的黨委、政府按照轉移避險應急預案確定的轉移區域、轉移人員、轉移路線,組織好相關人員的轉移工作,落實轉移安全責任制,做到應轉盡轉、不落一人。
(9)屬地防指及時發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調度、防汛搶險救災等工作,必要時請求省防指和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支援。
強降雨區黨委、政府果斷採取停工、停業、停課、停運等措施,加強對地下商城、地下停車場、下沉式隧道、易澇點等部位的管控,並封閉危險路段,實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門及時調度水庫,充分發揮水庫攔洪削峰作用。鐵路部門及時採取降速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工業企業及時調整生產計畫,適當降低庫存、降低負荷。
強降雨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緊盯隧道、涵洞、立交橋、下沉式建築等易積水的低洼區域,實施關閉措施,嚴防雨水倒灌引發事故災害。
文化旅遊、體育等部門暫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動和民眾集會,撤離危險區域人員,關閉旅遊景區,終止有組織的戶外體育類活動。屬地政府迅速組織地質災害威脅區域、洪水威脅區域民眾安全避險轉移。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項目安全隱患,及時組織在河谷、低洼處辦公、住宿的人員撤離。公安、鐵路、交通運輸、民航、商務等部門及時勸導疏散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滯留人員。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告牌、圍牆、圍擋、受損危房、危險建築等要及時拆除或加固,防止墜落、坍塌傷人。
水利部門及時清理河道淤積物。地方防指根據省防指授權及時拆除嚴重影響行洪的非法建構築物,保障行洪暢通。
4.4 三級應急回響。
4.4.1 三級回響條件。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會商研判啟動省級防汛三級應急回響:
(1)省氣象部門發布未來24小時暴雨橙色預警,會商研判可能有2個以上市(州)發生較重洪澇災害。
(2)全省2個以上市(州)啟動防汛三級或以上應急回響。
(3)黃河青海段發生中洪水,或省內主要河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其他中小河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大型水庫出現險情,或中型水庫出現較大險情,或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
(5)經分析研判,其他需要啟動三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4.2 三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副總指揮或秘書長組織省氣象局、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成員單位和專家會商,研判防汛形勢,視頻連線相關地區,組織動員部署,及時調度指揮。
(2)省防汛辦發布加強防禦工作通知,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實。
(3)省防指派出工作指導組,指導屬地防汛搶險救援。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預置救援、搶險、排澇力量和物資,隨時待命赴災區增援。搶險救援力量可提前向可能受影響地區預置隊伍和裝備,視情開展搶險救援。
(4)加強信息調度分析,持續做好會商研判。省氣象局每日8時、14時、20時報告雨情監測及天氣預報結果,監測分析天氣條件有較明顯變化時,隨時更新預報。省水利廳每日8時、14時、20時報告洪水預報結果。省自然資源廳每日18時報告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結果。省應急廳每日18時報告洪澇災害造成損失情況。省防指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8時向省防指報告工作動態。
(5)通信、住房城鄉建設、能源、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協調做好電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災救災車輛、社會安全、衛生防疫等方面的應急保障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保障工作,並督促、指導落實本行業領域防禦措施。
(6)屬地及時發布指令,調動各類搶險隊伍,轉移安置危險區域內的民眾,迅速開展救援搶險排澇,必要時請求省防指和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支援。洪澇災害影響地區市州級防指每日18時向省防指報告事件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險情、災情應及時報告。
4.5 四級應急回響。
4.5.1 四級回響條件。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會商研判啟動省級防汛四級應急回響:
(1)省氣象部門發布未來24小時暴雨黃色預警,會商研判可能有2個以上市(州)發生洪澇災害。
(2)全省2個以上市(州)啟動防汛四級或以上應急回響。
(3)黃河青海段發生小洪水,或省內主要河流堤防出現險情,或其他中小河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
(4)中型水庫出現險情,或小型水庫出現較大險情。
(5)經分析研判,其他需要啟動四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5.2 四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副總指揮或秘書長組織省氣象局、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成員單位和專家會商,研判防汛形勢,視頻連線相關地區,組織動員部署,及時調度指揮。
(2)省防汛辦發布工作通知,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實。
(3)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搶險救援、排澇力量物資預置工作,隨時待命赴災區增援。
(4)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保障工作,並督促、指導落實本行業領域防禦措施。
(5)加強信息調度分析,持續做好會商研判。省氣象局每日報告雨情監測及天氣預報結果,監測分析天氣條件有較明顯變化時,隨時更新預報。省水利廳每日報告洪水預報結果,省自然資源廳每日報告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結果,省應急廳每日報告洪澇災害造成損失情況。省防指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省防指報告工作動態。
(6)屬地及時發布指令,轉移安置受威脅民眾,調動搶險力量物資開展搶險、排澇,屬地市州級防指每日向省防指報告災害應對處置工作動態,突發險情、災情應及時報告。
4.6 應急回響結束。
當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緩解時,省防指下達指令,宣布結束或降低防汛應急回響級別,並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5 搶險救援
5.1 水利工程出險。
洪水造成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垮塌、決口、失穩及其他險情,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和重要公共設施安全。
(1)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地方水利部門立即組織搶險,全力做好險情先期處置工作,及時報告地方防指和上級水利部門,並加強工程汛情、工情、險情信息監測,做好預測預警和應急回響措施落實工作。
(2)屬地政府及時組織轉移安置受威脅民眾,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3)上級防指根據險情實際或地方請求,及時派出工作組趕赴前線指導搶險救援工作,組織專業搶險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搶險。
(4)水利部門組織行業專家做好技術支撐工作,組織調配搶險物資裝備。
(5)消防救援隊伍立即組織開展危險地區的遇險民眾疏散和營救工作。
(6)協調駐青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等支援轉移安置和險情搶護等工作。
(7)組織通信技術、無人機航拍等協助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空中救援、潛水隊等力量參與救援。
5.2 山洪、地質災害。
強降雨引發山洪暴發,或發生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沖毀房屋、田地、道路和橋樑,嚴重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1)省防指視情派出前方工作組趕赴前線,指導、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2)地方防指視情設立前方指揮部,全力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3)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行業專家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4)省氣象局、省水利廳提供發生山洪、地質災害地區的降雨資料。
(5)協調可能受影響的地方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督促基層政府做好人員轉移。
(6)消防救援隊伍立即組織開展危險地區的遇險民眾疏散和營救工作。
(7)協調駐青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等支援轉移安置和險情搶護等工作。
(8)組織通信技術、無人機航拍等協助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空中救援力量參與。
5.3 城市嚴重內澇。
城市發生強降雨或連續性降水,超過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區積水,地下空間遭淹浸,社會秩序嚴重受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1)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立即將險情報告地方黨委、政府和防指,地方防指立即將險情報告上級防指。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立即調動排水搶險力量開展抽排水,屬地防指協調救援裝備、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3)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交通管制、疏導。能源部門及各用電單位加強其產權或管轄範圍內供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電事故。
(4)省防指視情派出前方指導組趕赴前線,指導、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工作,調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排澇搶險救援工作。
5.4 人員受困。
水庫(水電站)下游、泄洪河道、低洼區等危險區人員未及時撤離,遭洪水圍困。
(1)屬地防指立即將人員受困情況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防指,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消防救援隊伍立即開展營救工作。
(3)上級防指聯繫地方防指,了解掌握現場情況,聽取救援工作方案,提出要求建議。
(4)省防指視情派出前方指導組趕赴前線,指導、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全力做好應急救援工作,調派救援力量支援人員搜救轉移工作。
(5)屬地政府啟用應急避險場所安置受災民眾,協調調撥、供應應急物資。
5.5 重要基礎設施受損。
因暴雨洪水造成交通嚴重受阻,供電、通信、供水、供油(氣)等設施設備嚴重損毀。
(1)行業主管部門立即將險情、災情報告地方黨委、政府、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力量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地方防指及時將險情、災情及搶險救災情況報告省防指,省防指視情派出前方指導組趕赴前線,指導、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工作,調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3)省交通運輸廳協調受損公路的搶修,做好公路保通。省公安廳指導交警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組織受損公用電力設施的搶修,協調電力調度,開展搶修復電。省通信管理局指導運營企業搶修受損通訊線路、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協調災區城市應急供水、供氣,組織開展受損設施搶險。省防指協調隊伍、物資支援險情搶護。
(4)組織協調其他社會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搶險。
(5)做好新聞報導,廣泛宣傳工程搶修情況,提醒市民避開受災路段和做好個人防護。
5.6 大規模人員轉移避險。
因暴雨洪水,需緊急組織大規模人員轉移避險或異地安置。
(1)地方防指立即成立前方指揮部,組織協調人員轉移避險和安置工作,並將相關情況及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省防指。
(2)省防指視情派出前方指導組趕赴前線,指導、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全力做好人員轉移避險工作,調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做好轉移避險和安置工作。
(3)屬地政府啟用應急避險場所安置受災民眾,協調調撥、供應應急救災物資。
(4)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協助做好交通運輸和安全保障。
5.7 大規模人員滯留。
鐵路、公路、航空等交通系統因暴雨洪水大範圍癱瘓,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等站場內滯留大量人群。
(1)地方防指立即成立前方指揮部,調派公安、安保等力量做好秩序維護,組建醫療衛生專業技術隊伍做好醫療保障,調撥食品、飲用水解決滯留人員飲食問題,全力安撫、疏散滯留人員,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省防指。
(2)省防指視情派出前方指導組,指導、督促屬地政府全力做好滯留人員疏散、安撫工作,根據需要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維護現場秩序。
(3)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青藏公司、青海機場公司、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組織行業專家組進駐省應急指揮中心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4)各部門加快搶修工作,儘快恢復運輸能力。
(5)廣泛宣傳站場滯留情況,呼籲旅客選擇其他方式出行。
(6)組織慰問活動,及時安撫滯留民眾情緒,及時就近安排賓館、院校解決滯留人員住宿問題。
6 信息報送和發布
6.1 信息報送。
各級各部門按照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印發的《洪澇突發險情災情報告暫行規定》和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災情管理杜絕信息遲報瞞報問題的通知》要求,做好險情、災情信息報送工作。各級防指要加強與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溝通,督促有關成員單位和地方及時報告工程設施險情和人員傷亡等災情信息。
發生突發重大險情災情時,要在險情災情發生4個小時內報告省防指,緊急情況下,可以採用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報告,並按規定和要求以書面形式及時補報相關情況。後續根據突發險情災情發展過程和應急處置情況,及時進行續報,直至險情排除、災情穩定或結束。可能導致水庫垮壩、重要堤防決口、重大人員傷亡的重大險情災情要一事一報、及時報告,杜絕在其他信息中一併上報。
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不全時,應先報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等概要情況,待核實或完成信息比對後再補報,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進一步核實等理由遲報瞞報。
縣級以上各級防指負責歸口報送各類防汛信息。省防汛辦及時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和省委、省政府報告防禦工作動態。
6.2 信息發布。
防汛搶險救災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雨情、汛情、險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未經論證不得使用“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等用語,在防汛搶險救災中也不得使用“戰時狀態”等表述。
重大洪澇災害發生後,當地政府或防指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重大決策部署、綜合汛情、災情和搶險救災情況等重要信息,由各級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統一發布。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建設防汛專用通信網路,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備,保障通信暢通。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洪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當發生洪澇災害或重大險情後,通信部門應根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調度應急通信隊伍、裝備,為防汛搶險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搶險通信暢通。
7.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7.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部門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水利部門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7.2.2 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非專業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抗洪搶險應急專業力量和年度重點準備任務隊伍、部門和地方以及中央企業組建的專業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
(3)調動防汛機動搶險隊程式:一是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協商調動。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調動按應急管理部有關規定執行。
(4)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省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省政府向省軍區提出。災情險情緊急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級省軍區系統或當地駐軍部隊提出。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7.2.3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等方面的供電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7.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救災物資運輸;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7.2.5 醫學救援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洪澇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開展傷病人員救治,指導災區開展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7.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依法做好洪澇災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查處擾亂搶險救災秩序、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以及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安全保衛工作。
7.2.7 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a.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省防汛辦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套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省防汛辦儲備的省級防汛物資,主要用於解決遭受重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不足,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的應急需要。
c.省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用於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急需的搶險物料,用於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民眾及抗洪搶險人員配用的救生器材,用於搶險施工、查險排險的小型搶險機具。
d.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規範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和數量,結合本地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確定。
(2)物資調撥。
a.省級防汛物資調撥原則:先調用省級防汛儲備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調用其他市(州)的防汛儲備物資。先調用搶險地點附近的防汛物資,後調用搶險地點較遠的防汛儲備物資。當有多處申請調用防汛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物資急需。
b.省級防汛物資調撥程式:省級防汛物資的調用,由市(州)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省防汛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省汛辦下達指令。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需要時,應及時啟動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聯繫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
7.2.8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搶險工作。
7.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的責任。
(2)汛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洪澇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在嚴重洪水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洪減災。
7.3 信息技術保障。
加強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設。省防汛辦在充分利用各成員單位既有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完善協同配合和銜接機制。省應急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和險情災情,實時共享相關監測預報預警和重要調度信息。
7.4 培訓和演練。
7.4.1 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培訓。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市(州)、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及其辦公室工作人員、防汛搶險技術骨幹的培訓;市(州)、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或汛後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7.4.2 演練。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災情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8 善後工作
發生洪澇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8.1 救災。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民眾,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做好因災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保證受災民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臨時安全住處,有醫療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衛生應急力量,開展災區傷病人員醫療救治,指導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指導落實災後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嚴防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8.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補充到位。
8.3 水毀工程修復。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8.4 災後重建。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級政府的決策部署,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8.5 工作評價與總結。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汛抗洪工作各方面和環節組織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定性和定量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改進工作。總結情況要及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9 預案管理
9.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與更新。
9.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抗洪搶險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可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防指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防汛辦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6年印發的《青海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省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洪水、降雨量等級劃分
3.應急回響流程圖
4.省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繫方式
5.青海省重點水庫信息表
附屬檔案1
省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省軍區:負責協調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指揮民兵應急力量,執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務。
2.省委宣傳部:把握全省防汛抗旱宣傳導向,負責指導防汛抗旱宣傳工作,組織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導、輿論引導。
3.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水旱災害災後恢復生產資料、搶險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用。
4.省教育廳:負責教育系統防汛風險隱患排查,指導、協調、監督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做好防汛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校園防洪安全措施。
5.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督促工業和信息化產業企業排除防汛安全隱患,落實防汛安全措施。
6.省公安廳:負責維護防汛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組織民警參加防汛搶險,協助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礙。
7.省民政廳:對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後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洪澇受災民眾開展民政領域社會救助;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洪澇災害應對工作。
8.省財政廳:按照應急救援領域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負責保障由省級承擔的必要資金,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9.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山體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排查暴雨洪水引發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和險情;組織落實防範措施;督促指導各地依法依規解決防汛搶險取土用地,指導做好水毀耕地復墾工作。
1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開展城市(縣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及安全運行;負責指導城市(縣城)建成區排水設施安全運行和汛期排水防澇工作。
11.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路、橋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實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風險,完善易災路段警示標識;指導做好農村道路橋涵防汛風險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時組織修復水毀公路、橋涵等設施,保證防汛道路暢通。
12.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旱災害防禦、所屬水工程防汛安全和水情旱情監測並及時溝通發布信息;承擔防禦洪水、抗禦旱災期間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調度、應急水量調度和防汛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指導各地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風險隱患、修復水毀水利工程;指導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
13.省農業農村廳:協調調度種子、地膜、化肥等抗旱農業生產資料,指導落實農業和牧區抗旱措施;負責統計農牧業旱洪災情,協調做好農牧業生產恢復工作。
14.省商務廳:負責監測災區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協助相關部門組織協調部分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
15.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文旅系統所屬單位的防汛安全工作;負責旅遊景區防汛工作的指導,督促旅遊景區、旅行社建立預警信息收集處置機制,根據天氣情況合理調度運行、調整旅遊線路,保障遊客安全。
16.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因災受傷人員緊急醫學救援,開展災區衛生防疫、衛生監督、心理疏導干預和健康宣教工作。
17.省應急廳:指導水旱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省應對重大災害指揮協調工作,協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指導全省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定防汛抗旱應急和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和計畫,指導做好物資儲備管理調用工作。
18.省廣電局:負責組織電視、廣播等媒體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導汛情、旱情、災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動態,播發防汛預警信息。
19.省紅十字會:負責接收管理社會捐贈物資,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對洪澇災害中的傷病人員和其他受災者按照《青海省紅十字會人道臨時救助辦法(試行)》規定給予救助救護。
20.省氣象局:負責監測分析天氣形勢、及時準確提供氣象預報預警和旱情、雨情服務;負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配合開展旱洪災害評估;配合開展氣象災害調查評估,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1.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搶修水毀通信設施,恢復災區通信;協調電信、移動和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保障防汛應急通信工作。
22.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全省防汛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應急救援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洪澇災害應對工作。
23.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負責所轄水電站及電力設施防汛安全,嚴格執行防洪調度指令;落實防汛搶險救災用電和抗旱灌溉用電保障措施;監督併網電站防洪調度運行工作,配合開展水電站防汛安全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工作。
24.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執行國家防總、黃河水利委員會洪水調度方案,做好所屬水電站防洪安全工作。
25.中國鐵路青藏公司:負責集團公司管轄範圍內鐵路防汛安全和防汛搶險工作,運送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
附屬檔案2
洪水、降雨量等級劃分
一、洪水等級劃分
依據《水文情報預報規範》(GB/T22482—2008),將洪水分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四個等級。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小於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二、暴雨預警信號標準
(1)暴雨藍色預警:預計未來可能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或實況已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併可能持續:
①1小時降雨量達15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於100毫米的地區1小時降雨量達5毫米以上);
②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於100毫米的地區12小時降雨量達15毫米以上)。
(2)暴雨黃色預警:預計未來可能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或實況已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併可能持續:
①1小時降雨量達2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於100毫米的地區1小時降雨量達8毫米以上);
②6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於100毫米的地區6小時降雨量達15毫米以上)。
(3)暴雨橙色預警:預計未來可能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或實況已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併可能持續:
①1小時降雨量達25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於100毫米的地區1小時降雨量達10毫米以上);
②3小時降雨量將達3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於100毫米的地區3小時降雨量達15毫米以上)。
(4)暴雨紅色預警:預計未來可能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或實況已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併可能持續:
①1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於100毫米的地區1小時降雨量達15毫米以上);
②3小時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於100毫米的地區3小時降雨量達25毫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