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鞏己放說於印發《青海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政辦〔2023〕8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盼您設捆廳
2023年12月20日
預案全文
青海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指示精神,為預防災害性天氣、減輕氣象災害,規範氣象災害預警應急回響工作,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結合青海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列》《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海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青海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省區域內的大範圍暴雨、強對流(雷暴大風、冰雹、短時強降水)、暴雪、雪災、高溫、乾旱、沙塵暴、寒潮、霜凍等重大氣象災害事件的防範和應對。
因氣象因素引發的水旱良煮組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重污染天氣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相關省級專項應急預案規定。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防災減災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建詢匙凳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充分發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
堅持依法規範、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加強地區、部門間信息溝通,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實現資源共享,促進氣象災害防範應對工作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堅持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各級政府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根據氣象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社會影響研判,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對氣象災害防禦實施分級管理,災害發生地黨委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省級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
設立省級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指揮氣象災害防範應對工作,協同處置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工作。
指揮長:省政府分管氣象工作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分管氣象工作副秘書長,省氣象局局長、省應急廳廳長、省自然資源廳廳長、省水利廳廳長。
成員單位:省氣象局、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青海分局等。
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相關管理處室負責人為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氣象局,辦公室主任由省氣象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成員包括省氣象局、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相關處室主妹鞏套要負責人。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組織氣海符象災害趨勢會商,分析研判氣象災害影響程度和范白妹拳圍,及時向省指揮部報告;負責根據氣象災害預警,向省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變更和終止建議;根據省指揮部決定,負責啟動、變更或終止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組織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市(州)、縣(區、市、行委)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市(州)、縣(區、市、行委)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針對當地的氣象災害發生情況,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做好氣象災害及次生、衍生災害的防範應對工作。
2.3 基層氣象災害防禦組織機構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應建立氣象災害防禦組織領導體系,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機構和第一責任人;設立兼職氣象信息員,協助縣(區、市、行委)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本區域氣象災情及特殊天氣現象的收集和報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科普宣傳、應急聯絡等工作。
2.4 應急指揮銜接機制
在省委省政府統一指揮下,省指揮部與省政府各專項指揮部間建立自動承接、協調一致的應急指揮銜接機制,省指揮部成員單位間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
應對暴雨、乾旱等災害時,當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青海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青海省抗旱應急預案》已啟動應急指揮機制時,省指揮部服從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指揮,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開展防禦工作。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重污染天氣等次生衍生災害,且有相關專項指揮體系組織應對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體系不再單獨啟動,省指揮部各有關成員單位應按其他專項應急預案要求開展工作。
重大氣象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由省應急廳負責組織協調。
3 監測預報預警
3.1 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加強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信息平台建設,組織氣象、農業農村、水利、林草、交通運輸、電力、自然資源、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網路。
氣象部門及時向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提供雨(雪)情、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質災害隱患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3.2 預報預警
氣象部門負責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預警及預警信號、重要天氣報告等預報預警信息,開展遞進式氣象服務,充分發揮氣象預報預警先導作用。
3.2.1 重要天氣報告
省氣象局負責省級《重要天氣報告》的製作與發布工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通報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不同天氣類別,一般提前1—3天發布。市(州)氣象局在省氣象局指導下發布《重要天氣報告》。
省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收到《重要天氣報告》後,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時組織開展本行業氣象災害影響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防禦措施,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
3.2.2 氣象災害預警
省氣象局負責省級氣象災害預警製作與發布工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通報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不同天氣類別,一般提前1—2天發布。根據各類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緊急程度,氣象災害預警最多設為4個級別,由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一般)、黃色預警(較重)、橙色預警(嚴重)、紅色預警(特別嚴重)。市(州)氣象局在省氣象局指導下發布本級氣象災害預警。
省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收到氣象災害預警後,要按照各自職責,必要時進入應急狀態,有關責任人員要立即上崗到位,加強值班值守,組織力量深入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範應對措施。落實應急搶險隊伍和物資,統計、核實氣象災害情況,及時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
氣象災害預警是啟動本預案的重要依據。
3.2.3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市(州)、縣(區、市、行委)級氣象台站負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根據不同天氣類別,一般提前0—12小時發布。按輕重等級一般劃分為藍色預警信號(一般)、黃色預警信號(較重)、橙色預警信號(嚴重)、紅色預警信號(特別嚴重)四種。
預警信號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級和應急預案,積極開展“叫應”,做好防範應對,必要時採取停工、停運、停課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3.3 信息傳播
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公司要與同級氣象部門建立快捷暢通的傳播機制,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實時關注、接收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號,並及時採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管理單位應當關注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號,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警報器等設施,及時向公眾傳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做好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的解讀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主動獲取預報預警信息的意識,提升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4 應急處置
4.1應急回響啟動
按照氣象災害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IV級、Ⅲ級、Ⅱ級、I級。應急回響啟動流程見附屬檔案1,啟動通知詳見附屬檔案2。
4.1.1 IV級應急回響
省氣象局發布氣象災害藍色預警後,由副指揮長(省氣象局局長)簽發啟動氣象災害IV級回響。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各成員單位,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4.1.2 Ⅲ級應急回響
省氣象局發布氣象災害黃色預警後,由副指揮長(省氣象局局長)簽發啟動氣象災害Ⅲ級回響。副指揮長報告指揮長。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各成員單位,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4.1.3 Ⅱ級、I級應急回響
省氣象局發布氣象災害橙色、紅色預警後,副指揮長報告指揮長,由指揮長簽發啟動氣象災害Ⅱ級、I級回響。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各成員單位,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4.2 指揮調度
省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主持召開指揮調度工作會議,綜合分析研判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的啟動工作。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向省指揮部報告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影響、風險及防範應對的主要措施,為省指揮部開展防範應對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當啟動IV、Ⅲ級應急回響期間,各單位負責處室主要負責人或值班處長參加會商研判調度,Ⅱ級應急回響期間,各單位分管負責人或值班負責人參加會商研判調度,I級應急回響期間,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會商研判調度,根據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發展趨勢,隨時進行會商研判,研究部署防範措施。
4.3 回響措施
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負責指揮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省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各成員單位全面進入應急回響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開展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2)各成員單位依據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本部門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全面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3)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不定時主持召開調度會議,省氣象局匯報氣象災害預報預警,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氣象災害影響程度和範圍,針對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進行研判,將研判結果和應對處置工作情況報告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作出安排部署。
(4)省指揮部視災害發展情況向氣象災害影響重點區域派出行業專家、救援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和災害防禦救災工作。
不同時段發生兩種及以上氣象災害,按照災種和相應回響級別分別啟動應急回響。同時段出現兩種及以上氣象災害且級別不同時,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更高級別”執行應急回響工作要求。
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4.4 分災種回響
啟動應急回響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值班,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和行動。災害發生後,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分災種氣象災害回響行動詳見附屬檔案3。
4.5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災害威脅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應急行動,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資。
4.6 社會動員
氣象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動員和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處置。
氣象災害嚴重受災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7 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信息公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發布權威信息、提供新聞稿、接受新聞媒體採訪、組織專家解讀、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4.8 應急回響變更與終止
省指揮部根據氣象災害的發展趨勢和對我省影響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等級。
當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後,經評估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終止應急回響,終止通知詳見附屬檔案4。
5 調查評估與總結
5.1 調查評估
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應急等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害結束後,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特別重大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逐級報至省人民政府。
5.2 總結分析
應急回響終止後,省指揮部及各相關成員單位及災害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對災害防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的總結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解決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防範應對工作水平。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本地氣象災害事件影響程度,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加強軍民共建,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預備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隊伍在處置氣象災害中的骨幹作用。
6.2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氣象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氣象災害救助資金和氣象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受氣象災害影響較大、財政困難的地區,由氣象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6.3 物資保障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防災減災部門應按規範儲備重大氣象災害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
6.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完善搶險救災、災區民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火車、飛機的調配方案,確保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及時到位。公安部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工作。
6.5 通信電力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應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建立跨地區、跨部門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組織指導基礎電信運營公司、鐵塔公司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受損通信線路和設施,做好災區公共通信網應急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現場與省指揮部之間通信暢通。電力部門負責保障電力供應和所屬資產供電設備安全,保證應急救援現場的供電需要;指導用戶開展自身資產設備的安全防護和搶修恢復。
6.6 培訓演練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應急工作人員進行氣象災害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培訓,加強對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極端氣象災害多發性、危害性的宣傳教育,提高領導幹部風險意識和應急處突能力。市(州)級以上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本地的氣象災害特點,按照有關應急預案演練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並組織演練評估。
7 預案管理
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需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氣象災害涉及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工作職責,制定或完善本部門、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更新完善本部門、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的氣象災害防禦內容。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制訂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指揮長:省政府分管氣象工作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分管氣象工作副秘書長,省氣象局局長、省應急廳廳長、省自然資源廳廳長、省水利廳廳長。
成員單位:省氣象局、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青海分局等。
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相關管理處室負責人為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氣象局,辦公室主任由省氣象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成員包括省氣象局、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組織氣象災害趨勢會商,分析研判氣象災害影響程度和範圍,及時向省指揮部報告;負責根據氣象災害預警,向省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變更和終止建議;根據省指揮部決定,負責啟動、變更或終止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組織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市(州)、縣(區、市、行委)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市(州)、縣(區、市、行委)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針對當地的氣象災害發生情況,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做好氣象災害及次生、衍生災害的防範應對工作。
2.3 基層氣象災害防禦組織機構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應建立氣象災害防禦組織領導體系,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機構和第一責任人;設立兼職氣象信息員,協助縣(區、市、行委)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本區域氣象災情及特殊天氣現象的收集和報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科普宣傳、應急聯絡等工作。
2.4 應急指揮銜接機制
在省委省政府統一指揮下,省指揮部與省政府各專項指揮部間建立自動承接、協調一致的應急指揮銜接機制,省指揮部成員單位間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
應對暴雨、乾旱等災害時,當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青海省防汛抗洪應急預案》《青海省抗旱應急預案》已啟動應急指揮機制時,省指揮部服從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指揮,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開展防禦工作。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重污染天氣等次生衍生災害,且有相關專項指揮體系組織應對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體系不再單獨啟動,省指揮部各有關成員單位應按其他專項應急預案要求開展工作。
重大氣象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由省應急廳負責組織協調。
3 監測預報預警
3.1 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加強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信息平台建設,組織氣象、農業農村、水利、林草、交通運輸、電力、自然資源、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網路。
氣象部門及時向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提供雨(雪)情、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質災害隱患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3.2 預報預警
氣象部門負責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預警及預警信號、重要天氣報告等預報預警信息,開展遞進式氣象服務,充分發揮氣象預報預警先導作用。
3.2.1 重要天氣報告
省氣象局負責省級《重要天氣報告》的製作與發布工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通報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不同天氣類別,一般提前1—3天發布。市(州)氣象局在省氣象局指導下發布《重要天氣報告》。
省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收到《重要天氣報告》後,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時組織開展本行業氣象災害影響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防禦措施,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
3.2.2 氣象災害預警
省氣象局負責省級氣象災害預警製作與發布工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通報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不同天氣類別,一般提前1—2天發布。根據各類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緊急程度,氣象災害預警最多設為4個級別,由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一般)、黃色預警(較重)、橙色預警(嚴重)、紅色預警(特別嚴重)。市(州)氣象局在省氣象局指導下發布本級氣象災害預警。
省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收到氣象災害預警後,要按照各自職責,必要時進入應急狀態,有關責任人員要立即上崗到位,加強值班值守,組織力量深入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範應對措施。落實應急搶險隊伍和物資,統計、核實氣象災害情況,及時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
氣象災害預警是啟動本預案的重要依據。
3.2.3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市(州)、縣(區、市、行委)級氣象台站負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根據不同天氣類別,一般提前0—12小時發布。按輕重等級一般劃分為藍色預警信號(一般)、黃色預警信號(較重)、橙色預警信號(嚴重)、紅色預警信號(特別嚴重)四種。
預警信號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級和應急預案,積極開展“叫應”,做好防範應對,必要時採取停工、停運、停課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3.3 信息傳播
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公司要與同級氣象部門建立快捷暢通的傳播機制,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實時關注、接收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號,並及時採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管理單位應當關注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號,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警報器等設施,及時向公眾傳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做好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的解讀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主動獲取預報預警信息的意識,提升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4 應急處置
4.1應急回響啟動
按照氣象災害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IV級、Ⅲ級、Ⅱ級、I級。應急回響啟動流程見附屬檔案1,啟動通知詳見附屬檔案2。
4.1.1 IV級應急回響
省氣象局發布氣象災害藍色預警後,由副指揮長(省氣象局局長)簽發啟動氣象災害IV級回響。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各成員單位,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4.1.2 Ⅲ級應急回響
省氣象局發布氣象災害黃色預警後,由副指揮長(省氣象局局長)簽發啟動氣象災害Ⅲ級回響。副指揮長報告指揮長。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各成員單位,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4.1.3 Ⅱ級、I級應急回響
省氣象局發布氣象災害橙色、紅色預警後,副指揮長報告指揮長,由指揮長簽發啟動氣象災害Ⅱ級、I級回響。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各成員單位,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4.2 指揮調度
省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主持召開指揮調度工作會議,綜合分析研判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的啟動工作。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向省指揮部報告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影響、風險及防範應對的主要措施,為省指揮部開展防範應對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當啟動IV、Ⅲ級應急回響期間,各單位負責處室主要負責人或值班處長參加會商研判調度,Ⅱ級應急回響期間,各單位分管負責人或值班負責人參加會商研判調度,I級應急回響期間,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會商研判調度,根據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發展趨勢,隨時進行會商研判,研究部署防範措施。
4.3 回響措施
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負責指揮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省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各成員單位全面進入應急回響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開展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2)各成員單位依據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本部門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全面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3)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不定時主持召開調度會議,省氣象局匯報氣象災害預報預警,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氣象災害影響程度和範圍,針對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進行研判,將研判結果和應對處置工作情況報告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作出安排部署。
(4)省指揮部視災害發展情況向氣象災害影響重點區域派出行業專家、救援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和災害防禦救災工作。
不同時段發生兩種及以上氣象災害,按照災種和相應回響級別分別啟動應急回響。同時段出現兩種及以上氣象災害且級別不同時,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更高級別”執行應急回響工作要求。
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4.4 分災種回響
啟動應急回響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值班,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和行動。災害發生後,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分災種氣象災害回響行動詳見附屬檔案3。
4.5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災害威脅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應急行動,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資。
4.6 社會動員
氣象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動員和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處置。
氣象災害嚴重受災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7 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信息公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發布權威信息、提供新聞稿、接受新聞媒體採訪、組織專家解讀、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4.8 應急回響變更與終止
省指揮部根據氣象災害的發展趨勢和對我省影響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等級。
當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後,經評估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終止應急回響,終止通知詳見附屬檔案4。
5 調查評估與總結
5.1 調查評估
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應急等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害結束後,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特別重大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逐級報至省人民政府。
5.2 總結分析
應急回響終止後,省指揮部及各相關成員單位及災害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對災害防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的總結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解決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防範應對工作水平。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本地氣象災害事件影響程度,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加強軍民共建,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預備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隊伍在處置氣象災害中的骨幹作用。
6.2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氣象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氣象災害救助資金和氣象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受氣象災害影響較大、財政困難的地區,由氣象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6.3 物資保障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防災減災部門應按規範儲備重大氣象災害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