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22年10月3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青海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政辦函〔2022〕18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31日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規範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程式,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科學、迅速、有序、高效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省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有關專項應急預案或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黨委、政府為主。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黨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科學決策,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預防和預警,常態化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1.5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省級組織指揮機制。
在省委統一領導下,省政府是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
2.1.1 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在省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設立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領導,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常務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及事故相關行業省級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人防辦、省能源局、省氣象局、國家礦山安監局青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青海銀保監局、民航青海監管局、省總工會,武警青海總隊,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青藏公司、青海機場公司。
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主要職責:領導、組織、協調全省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指揮協調市州開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1.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2.1.3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
成員單位:事故相關行業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事發地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匯總事故信息,研判事態,協調較大事項、調集救援隊伍,做好事故信息報告,開展事故調查等工作。
(2)應急處置組。
牽頭單位:事故相關行業省級安全監管部門。
成員單位: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武警青海總隊、省級應急救援隊,事發地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救援方案、開展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等工作。
(3)醫療衛生組。
牽頭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成員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事發地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調集醫療衛生隊伍,開展緊急醫學救援、事故現場衛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4)治安保衛組。
牽頭單位:省公安廳。
成員單位:省司法廳、武警青海總隊,事發地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劃定警戒區域,合理設定出入口,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心區的人員,做好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5)新聞報導組。
牽頭單位:省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事發地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新聞媒體現場採訪服務管理、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宣傳報導、輿論引導等工作。
(6)現場監測組。
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成員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氣象局,事發地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並提供處置意見;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氣象預測預警等工作。
(7)處置保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政府。
成員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能源局、民航青海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青藏公司、青海機場公司。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供暖和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對現場危險物質進行處置。負責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安撫,民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8)專家技術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
成員:事故相關行業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行業領域專家。
主要職責:參與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術支持與決策諮詢等工作。
(9)善後處置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政府。
參與單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總工會、青海銀保監局。
主要職責:負責善後處置等有關工作。
根據事故性質類別和現場應急救援需要,可設立其他工作組。可結合實際情況,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2.2 省級以下組織指揮機制。
市州、縣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應急管理責任制要求,建立本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對工作。
應與相鄰市州、縣級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應對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村(居、牧)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村(社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加強應急準備工作,依法依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職責。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管控。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監測與收集,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力度,及時掌握安全風險動態,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易發的關鍵領域、關鍵時段,發布安全生產提示、警示信息。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加強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和監測監控工作,強化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裝置和崗位的重點管控,同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定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安全風險告知卡。
3.2 應急值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實行領導幹部在崗帶班和24小時應急值班。
3.3 預警。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生產設施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發布本單位安全生產預警,並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落實安全生產監測預警工作,當研判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涉險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報告本級政府並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當可能影響鄰近縣級區域時,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縣級有關部門;當可能發生的事故超過本級政府處置能力時,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研判、處置。
3.3.1 預警級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危害程度,經評估研判,確定預警等級。預警從高到低一般分為四級: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四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
3.3.2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
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生產安全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當達到四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縣級政府要向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隊伍預警,並向市州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情況;當達到三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向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隊伍預警,並向省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情況;當達到二級、一級預警標準時,省政府要向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隊伍預警,並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簡訊、網路媒體、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靈活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3.3 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應對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的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遵循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2)組織應急隊伍和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準備。
(3)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做好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準備,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4)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轉移疏散可能受生產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必要時,可採取停工、停產、停課以及其他防範、保護性措施。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紅色、橙色預警信息發布後,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3.3.4 預警調整及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及時宣布解除預警,並終止預警措施。
3.4 信息報告。
3.4.1報 告時限。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15分鐘內,接報人員或事發現場處置人員向事發地縣(市、區)委、政府辦公室報告初步情況,同時向主管部門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中央駐青企業同時報告企業上級部門。
25分鐘內,縣(市、區)黨委、政府辦公室分別向市州黨委、政府辦公室報告,縣(市、區)主管部門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向市州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35分鐘內,市州黨委、政府辦公室分別向省委辦公廳信息處、省政府總值班室和省應急委辦公室電話或書面報告,市州主管部門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向省級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5分鐘內,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向省委辦公廳信息處、省政府總值班室電話或書面報告。
對確因交通閉塞、通訊中斷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無法按時限要求報送的,應當儘可能採取其他方式與省委辦公廳信息處、省政府總值班室溝通匯報。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按照直接報告與逐級報告相結合的原則,事發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可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一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有關規定,可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報告。
3.4.2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影響範圍、現場救援情況、事故發展趨勢和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並根據事故發展及救援情況及時續報。續報中要進一步明確事故最新發展、變化,應對處置所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是否需要增加救援力量,上級領導有關批示(指示)及落實情況等。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要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同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搶救遇險人員,組織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先期處置,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發布調用和徵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6)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信息。
有關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上級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4.2 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省委、省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給予支持;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市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各行政區域在上一級政府統一指揮下,共同負責事故應急處置。
4.3 回響啟動。
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劃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4.4 省級應急回響。
省級應急回響一般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I級。
4.4.1 省級Ⅳ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啟動省級Ⅳ級應急回響。
(2)回響措施。
根據市州應急救援請求,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給予事發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4.4.2 省級Ⅲ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後提出啟動省級Ⅲ級應急回響建議,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視情啟動省級Ⅲ級應急回響,並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2)回響措施。
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由事發地市州政府先期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度研判事故最新情況,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協調、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給予事發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4.4.3 省級Ⅱ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省應急委同意後,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必要時由省應急委直接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2)回響措施。
省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必要時由省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擔任現場指揮長。採取(不限於)以下措施:
①進入應急狀態,對事發地市州、縣級政府提出事故處置要求,指令省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②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及應急處置情況;視情請求國家相關部委和有關省(區、市)政府支援。
③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會商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協助指揮救援,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⑤協調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設備,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必要時協調武警青海總隊、駐青部隊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相關支援保障。
⑥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⑦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行業領域的省級應急指揮機構,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和社會造成的危害。
⑧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指示,進一步採取處置措施。
⑨依法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4.4.4 省級I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應急委報告省政府同意後啟動I級應急回響,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I級應急回響,並立即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2)回響措施。
在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的指導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必要時由省委主要領導組織指揮。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現場指揮長。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參照啟動省級Ⅱ級應急回響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同時根據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應急回響啟動後,可根據事故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
4.5 現場指揮。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縣級以上政府根據事故應對處置需要,設立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代表本級政府現場事故處置的最高行政負責同志擔任。
根據事故進展情況,當上一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後,事故先期處置設立的現場指揮部向上一級現場指揮部移交指揮權,原現場指揮部人員轉入上一級政府設立的現場指揮部,繼續開展工作。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見本預案2.1.3。
4.5.1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安全防護工作:
(1)督促事故單位和當地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民眾安全需要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5.2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第一時間通過省內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和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在12小時內舉行第一次新聞發布會,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後,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現場指揮部批准,參與處置工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4.6 應急回響暫停與終止。
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應決定暫停救援,並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化解風險。在隱患消除後,繼續組織救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經專家評估(或者暫停救援不具備恢復應急救援條件並經科學論證後),由啟動回響的機構宣布終止應急回響。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應及時撤銷,同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故復發。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州、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事故賠償,徵用物資和勞務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5.2 保險。
青海銀保監局督促有關保險機構積極開展事故保險理賠和善後服務工作。
5.3 調查與評估。
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
事故發生單位應向事故調查組報送事故應急處置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現場指揮部應完整、準確地記錄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管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在應急終止後,將檔案資料移交至事故相關行業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歸檔。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批覆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未落實防範措施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廣電局及各通信運營商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救援通信暢通。
6.2 應急隊伍。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主力軍,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幹力量,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搶險救援的突擊力量,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重要力量,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
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定期將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本級政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及時將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6.3 物資裝備。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裝備、物資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省應急廳指導、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救援裝備資料庫和有關制度,實現應急資源信息共享。各企業應根據實際和應急救援需要,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建立救援隊伍特種救援裝備器材台賬,監督檢查救援隊伍加強裝備器材維護保養。
6.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省國資委以及相關部門統籌公路、鐵路、民航、社會力量等共同承擔運輸任務,保證救援人員、涉險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規範緊急情況下的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送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5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健康委建立並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需要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等衛生應急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醫療服務網路建設,配備相應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市州政府協調解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
6.7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時,相關政府和部門應當提供各項保障。
6.8 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政府應建設或確定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確保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9 技術保障。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組織研究專業處置技術,加強技術儲備。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編制、修訂,報省政府辦公廳批准後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根據預案管理相關規定報省政府或上級部門備案,抄送省應急廳。
市州、縣級政府應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本級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7.2 預案演練。
各級政府及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省應急廳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演練結束後,演練主辦單位應開展演練總結和評估,將總結評估報告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7.3 宣傳與培訓。
各級政府結合實際,負責本地區應急救援相關法規、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識和能力。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類媒體給予支持。
企業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民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組織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管理隊伍、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工作。
各地區、部門、單位、企業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內容列入幹部職工業務培訓課程。
7.4 責任追究。
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追究其責任:
(1)不按規定製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生產安全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行為的。
7.5 省際溝通與協作。
省應急廳建立與其他省級應急廳(局)的協同聯動機制,組織參加省際救援活動,開展省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8 附則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青海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政辦函〔2015〕2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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