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1 總則1.1 編制目的為健全海東市輻射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完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機制,提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能力,科學有效應對輻射事故,儘可能降低並有效控制輻射事故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輻射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針對海東市核技術利用和放射診療工作編制本預案。1.2 編制依據本預案的主要編制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 ——《海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海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1.3 適用範圍本預案適應于海東市行政區域內突發輻射事故的應對。本預案中輻射事故主要是指下列設施或活動造成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者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主要包括:(1)核技術套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2)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3)放射性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4)各種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國內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市境內墜落造成的環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市外核與輻射事故、事件的應對工作,參照本預案執行。1.4 應急原則本預案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工作原則。2 輻射事故分級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 4 —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 IV 級四個級別,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輻射事故。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 3 人以上(含 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4)對我市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2.2 重大輻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 2 人以下(含 2人)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2.3 較大輻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5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 9 人以下(含 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2.4 一般輻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1)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4)測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撈不成功進行封井處理。3 應急組織與職責3.1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海東市政府設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是輻射事故應急專項指揮機構。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工業信息化局、市衛生健康委、— 6 —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市氣象局等相關單位負責人。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臨時決定增加成員單位。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現場協調組、專家諮詢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調查組、應急處置組、應急保障組、輿情信息組。主要職責:(1)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輻射應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傳達落實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的指示、指令;(2)配合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指揮的,市內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輻射事故發生時的應急回響、處置、救援、報告、信息發布與應急終止等工作;指揮與協調市內一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處置、救援、報告、信息發布與應急終止等工作;(3)審定並向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一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報告;(4)負責一般輻射事故時外部支援力量的組織、協調;(5)指導、督促各縣區政府做好有關應急工作,對各縣區輻射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海東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與外部接口見圖 1。
3.2 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主管輻射安全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應急工作要求,負責組— 8 —織實施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與指令;(2)負責與各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和信息交換,檔案的運轉管理及歸檔;(3)協調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要求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4)組織開展對一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措施等進行監督、跟蹤和評價,負責處理一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的信息匯總、總結和報告編制以及報送等工作;(5)積極參與相關部門組織的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培訓和演練;(6)負責編制一般輻射事故應急總結報告。3.3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3.3.1 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職責,負責輻射事故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一般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監測;指導督促事發地政府做好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因調查等工作,必要時派出相關人員赴現場協助開展工作;為公安部門追繳丟失、被盜放射源提供技術支持,協調做好事故放射源收貯等工作;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做好跨市區域輻射事故的處置工作;負責制(修)訂本預案並按程式報批;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培訓與演練。3.3.2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放射源的安全管控、警戒、— 9 —隔離及交通管制等工作,維持現場治安秩序;負責丟失、被盜、失控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3.3.3 市工業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應急通訊保障工作;配合做好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3.3.4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輻射事故現場的醫學應急救援;協調輻射事故現場衛生應急處置;指導可能受到輻射傷害人員的健康影響評估;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3.3.5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事故應急過程中有必要對人員進行隔離、疏散提供交通工具的支持;參與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事故引發輻射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置。3.3.6 市應急局負責協調聯動、理順各級各部門應急回響指揮協同關係和信息報送程式,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協調救援力量支持;統籌協調全市其他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工作。3.3.7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輻射事故應急新聞報導、輿論引導,配合做好信息發布工作;指導事故新聞發布;指導輻射事故應急公眾— 10 —宣傳教育工作。3.3.8 市委網信辦負責輻射事故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指導開展輻射事故網上宣傳和輿論引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期間涉及輻射事故網上輿情監測、分析研判,管控處置網上相關違法有害信息。3.3.9 市財政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回響、應急物資儲備、應急監測及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應急演練等市級經費保障工作。3.3.10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發生地區的氣象預報預警、氣象要素實況等氣象信息,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決策支撐。3.3.11 縣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省、市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指示要求;參與轄區內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落實本單位應急準備工作,組織開展本轄區內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等各方面工作。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要服從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3.4 市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機構— 11 —發生一般輻射事故時,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應急專項工作組,應急專項工作組在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3.4.1 現場協調組現場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共同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1)協調現場各應急專項工作組貫徹落實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2)組織收集涉事單位及事發地周邊相關單位的基礎資料;(3)協調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事發單位、各種應急支援力量等有效協同開展應急回響工作;(4)了解現場事故情況和發展趨勢,負責整理、匯總現場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向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報送現場應急工作簡報。3.4.2 專家諮詢組發生輻射事故時,向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出支援請求,專家諮詢組依託省輻射事故專家組。主要職責:(1)為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12 —(2)為我市一般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現場處置、搶險救援、現場防護及善後處理等提供技術支持;(3)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4)編寫事故分析和後果評價報告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3.4.3 應急監測組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成員由市衛生健康委、市氣象局、社會輻射環境監測機構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1)制定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負責聯繫有輻射監測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2)負責輻射事故的危害評價、影響範圍劃定、結果分析等方面的預判工作,確定應急回響終止的監測指標;(3)指導、審定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置方案,監督處置過程,對應急處置行動提供支援,必要時經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批准直接組織開展輻射事故處置工作;(4)根據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質收貯和去污處置工作。3.4.4 醫學救援組醫學救援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事發地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和縣區相關醫療衛生機構組成。— 13 —主要職責:(1)組織開展對受輻射傷害人員的醫學救治;(2)指導開展輻射防護工作,對可能受輻射傷害人員進行排查、健康影響評估和劑量估算;組織開展心理干預等工作;(3)組織協調衛生健康部門支援力量;(4)編制醫學救援應急報告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3.4.5 應急調查組應急調查組由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共同牽頭,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1)負責調查事故起因、性質、現場狀態等基本情況,蒐集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和失控相關線索,開展對丟失、被盜和失控放射源的追繳工作;(2)協助應急處置組對追繳收回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收貯;(3)負責對輻射事故原因和相關人員的現場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由公安部門採取強制措施。3.4.6 應急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工業信息化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社會輻射事故應急救援組成。— 14 —主要職責:(1)編制放射性污染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2)指導並支援事故現場放射性污染的處置;(3)監督、指導事故單位實施具體處理工作;(4)對失控的放射源實施收貯;(5)組織專業隊伍對放射性污染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洗消和傷員搜救工作;(6)編制現場處置報告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3.4.7 應急保障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及事故發生單位參加。主要職責:(1)負責輻射事故現場的保護、警戒、交通管制和交通工具、物資器材的提供及經費保障等工作;(2)協調解決事故現場指揮、處置與救援等的臨時辦公與醫療場所;(3)負責受事故影響群體的疏散、撤離工作。3.4.8 輿情信息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 15 —(1)組織開展輿情監測,負責收集分析輿情,編寫輿情監測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輿情信息,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輿情應對建議;(2)組織報刊、廣播、電台、電視、網路及新媒體等新聞媒體,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輻射事故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3)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負責接待媒體採訪和公眾諮詢,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4)指導事發地現場相關部門開展輿情應對工作;(5)編制輿情應對情況報告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4 預防預警4.1 信息監控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生態環境局對市內重點核技術利用項目進行動態信息監控;監控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等)對生產、銷售、運輸、貯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射線裝置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發生在我市行政區以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輻射影響的信息。4.2 預防工作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夯實應急處置主體責任,制定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各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核技— 16 —術利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輻射源實施有效監控,預防和減少輻射事故的發生。
4.3 預警工作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測的輻射事故,根據預測事故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預警。預警分為四級,分別對應四個事故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即: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Ⅰ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後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進入預警狀態後,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採取以下措施:(1)啟動應急預案。根據事故的波及範圍、嚴重程度和事故等級,紅色、橙色和黃色預警立即上報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藍色預警立即啟動海東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對有可能涉及跨市區域的突發輻射事故直接由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發布。預警信息應及時依法依規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 17 —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輻射應急工作組進入應急狀態,應急監測組立即聯繫社會輻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向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進展情況;(5)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6)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預警公告信息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防護措施等。5 應急回響機制5.1 通知與啟動5.1.1 Ⅰ級、Ⅱ級、Ⅲ級回響措施發生輻射事故時,經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事件現場的報告情況進行初判評估,認定事故達到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輻射事故,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上報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由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決定啟動相應的回響級別。5.1.2 IV 級回響措施發生一般輻射事故時,經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初判評估後,認定事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宣布啟動 IV 級回響。— 18 —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發展趨勢上調回響級別,並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避免回響不足。5.2 回響措施與行動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 IV 級回響後,採取如下主要措施:(1)現場協調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調查組、應急處置組緊急前往現場。應急保障組、專家諮詢組、輿情信息組待命。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由常態轉為應急狀態。(2)獲取現場信息動態信息,進一步了解事故詳情、並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報告,密切跟蹤事態發展,現場協調組與其他各應急專項工作組共同研判先期應急處置措施的效果,提出進一步的措施,專家諮詢組遠程給予指導。(3)各小組按照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令根據職責開展各項工作。5.3 信息報送與處理5.3.1 信息報送程式和時限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防範措施,並立即向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同時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2 小時內進行書面報告。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相互通報。接到輻射事故報告的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部門,— 19 —立即如實向本級黨委、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部門報告。30 分鐘內電話報告初步情況,1 小時內書面報告情況。因特殊原因難以在 1 小時內書面報告的,要提前利用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報告並簡要說明原因,最遲不得超過 1 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發生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無法判明等級的輻射事故,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I 級)、重大(Ⅱ級)或者較大(Ⅲ級)輻射事故的報告程式上報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先於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獲悉輻射事故信息的,可以要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5.3.2 報告方式與內容輻射事故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事故後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畢後及時上報。(1)初報採用書面報告的形式(見附屬檔案 4),緊急時也可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主要內容應包括:發生輻射事故的原因、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受照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20 —(2)續報採用網路或書面報告(見附屬檔案 5),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監測數據,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3)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並填寫輻射事故處理結果報告表(見附屬檔案 6)。5.4 指揮與協調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輻射事故,由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指揮應急回響行動,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般輻射事故,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應急回響行動,並指定協調部門或機構,必要時可向向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提出支援請求。指揮與協調的主要內容有:(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2)協調各部門、各專業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3)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的應急回響工作;(4)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21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建議轉移、疏散民眾範圍以及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返回時間;(6)按有關要求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輻射事故)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突發輻射事件如涉及或影響到我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並通報有關行政區域所在地。本預案啟動後,事態仍繼續擴大,難以控制時,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請求省人民政府啟動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5.5 應急監測應急監測組負責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制定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確定放射性污染水平或放射性污染物擴散的範圍;根據監測結果,徵求專家諮詢組意見,綜合分析輻射事故污染變化趨勢,預測並報告輻射事故發展情況、污染物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的影響情況,作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的技術支撐。5.6 事故調查應急調查組負責組織開展輻射事故的調查任務,調查事故的起因、性質、現場狀態等基本情況,蒐集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等相關線索,並配合和協助做好輻射事故處置等工作。— 22 —5.7 事故處置應急處置組負責指導、督促開展事故現場的處置工作。事故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方案,採取應對措施,減輕事故後果,做好事故處理、應急監測和污染處置等工作,並配合和協助做好輻射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必須第一時間果斷處置,採取科學的防護措施,立即撤離現場人員,控制事故源,切斷一切可能擴大污染範圍的環節,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對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受傷的人員,立即採取隔離和醫學救援措施,在採取有效個人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徹底清除污染並根據需要實施醫學檢查和醫學救治。對輻射事故現場及污染周邊嚴格管制,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援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強化警務力量。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住宿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5.8 信息發布輻射事故發生後,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新聞發布有關規定適時向社會發布信息。信息發布主要內容包括: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輻射事故的種類、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管控措施;次生、衍生災害— 23 —的監測和預警情況等。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5.9 安全防護5.9.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5.9.2 公眾的安全防護(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公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3)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6 應急狀態終止和恢復措施6.1 終止條件和程式符合以下條件,即滿足應急回響終止條件:(1)輻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或可控,且無繼發的可能;(2)輻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3)輻射事故現場的各項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 24 —的必要。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輻射事故時,由省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宣布終止應急回響。一般輻射事故時,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終止應急回響,並通知相關縣區。6.2 應急狀態終止後的行動應急狀態終止後,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組織開展下列工作:(1)評價事故造成的影響,指導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出現;(2)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行動;(3)根據實踐經驗,適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式進行修訂;(4)依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開展後期環境輻射監測,對事故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直到自然過程或者其他補救措施無需進行為止。6.3 總結報告應急狀態終止後,各應急回響組在 30 日內向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本組的應急報告,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匯總,形成總結報告,報海東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25 —7 應急保障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輻射事故應急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輻射事故的資金、場所、應急設施設備、制度和技術保障等工作,保證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的順利進行。7.1 資金保障應急回響的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相應實際工作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執行,確保日常應急準備與回響期間的資金需要,監管和評估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7.2 回響場所保障應急回響的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配套用於應急回響期間工作人員指揮和辦公的場所及附屬設施、設備。7.3 應急物資和設備保障應急回響的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相應工作需要,配備必須的技術裝備、應急物資及相關器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應急辦公用品、應急通訊器材、應急處置用品、個人防護用品、應急後勤保障用品等,並做好保養、檢驗等工作,保證應急設備和物資始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市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對輻射事故應急物資準— 26 —備信息的動態管理,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7.4 應急值守市級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實行“環境信訪舉報電話值班制度;負有應急回響職責的人員保持 24 小時通信暢通。7.5 隊伍保障加強輻射應急處置隊伍及能力的建設。確保並加強應急回響人員的業務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7.6 制度保障輻射應急組織體系各相關單位應建立應急工作制度,確保應急隊伍、應急車輛、應急裝備、物資和資金等隨時調配和正常使用。8 應急回響能力維持8.1 公眾宣傳教育加強輻射安全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安全基本知識和輻射事故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應對防範輻射事故的能力。8.2 應急培訓應急培訓旨在使應急人員熟悉和掌握應急預案基本內容,具有完成特定應急任務的基本知識、專業技能和回響能力。各相關單位均應積極參與應急培訓。8.3 應急演習為檢驗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備— 27 —性、應急設施設備的可用性、應急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同時為修訂應急處置預案提供實踐依據。根據需要,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每 5 年組織一次輻射事故應急演練。9 附則9.1 責任與獎懲對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及回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應急管理和回響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9.2 預案管理、解釋及實施本預案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修訂,並負責日常管理,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本預案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