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為確保核事故和輻射事故一旦發生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後,能迅速採取必要和有效的應急回響行動,保護工作人員、保護公眾和保護環境,將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適用地區:海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預案
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信息與報告,預警,應急回響,保障措施,宣傳培訓及演練,附則,

總則

1.1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為確保核事故和輻射事故一旦發生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後,能迅速採取必要和有效的應急回響行動,保護工作人員、保護公眾和保護環境,將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 認真貫徹執行我國核應急管理工作“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1.2.2 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應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有效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密切協同,做好應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準備,必要時充分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
1.3 編寫依據
1.3.1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核應急預案》等。
1.3.2 地方性規章:《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海南省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起草修訂指南》等。
1.4 應急狀態分級
1.4.1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分為特別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Ⅰ級)、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Ⅱ級)、較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Ⅲ級)和一般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1.4.2 特別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Ⅰ級),是指核設施發生需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台灣省各周邊省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4級以上的核事故;Ⅰ類、Ⅱ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Ⅱ級),是指核設施發生污染,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5 應急計畫區劃分
1.5.1 核電廠。應急計畫區劃分為煙羽應急計畫區和食入應急計畫區。煙羽應急計畫區系以核電廠為中心、半徑為7至10公里劃定的需做好撤離、隱蔽和服碘防護的區域。這種應急計畫區又可分為內、外兩區,內區的半徑為3至5公里,撤離(包括預防性撤離)準備一般主要在內區進行。食入應急計畫區系以核電廠為中心、半徑為30至50公里劃定的區域。在這個區域內要做好事故情況下食物和飲水的輻射監測和控制的應急準備。
1.5.2 其他核設施。應在危險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其他核設施的應急計畫區及應急準備的內容。
1.6 干預原則
1.6.1 在應急干預的決策過程中,既要考慮輻射劑量的降低,也要考慮實施防護措施的困難和代價。因此,應遵循下列原則,並綜合考慮社會、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通用干預水平、行動水平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1)干預的正當性原則。干預應是正當的,擬議中的干預應利大於弊,即由於降低輻射劑量而減少的危害,應當足以說明干預本身帶來的危害與代價(包括社會代價在內)是值得的。
(2)干預的最最佳化原則。干預的形式、規模和持續時間應是最最佳化的,使降低輻射劑量而獲得的淨利益在通常的社會、經濟情況下從總體上考慮達到最大。
(3)應當儘可能防止公眾成員因輻射照射而產生嚴重確定性健康效應。
1.7 適用範圍
1.7.1 本應急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內突發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突發事故:
(1)核設施發生的事故。包括: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事故;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事故;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事故。
(2)輻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術和輻射源套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放射性伴生礦事故、放射性廢物處置場輻射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輻射污染事故等。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設立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屬省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專項應急指揮中心)。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特別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Ⅰ級)、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Ⅱ級)應急計畫,做好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統一指揮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組織支援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行動;及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報核事故和輻射事故。
2.1.2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包括: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軍區、省公安廳、省衛生廳、武警海南省總隊、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聞辦公室等有關部門組成;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為牽頭單位。根據不同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廳長和省軍區司令員任副總指揮。成員由成員單位的領導組成。
接到發生較大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Ⅲ級)信息後2個小時內,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根據事態發展的情況,通知各成員單位,組織啟動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對事故應急回響進行支援。
2.1.3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下設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為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其職能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承擔。主要職責是:
(1)組織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和政策,組織擬訂或修訂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省核心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2)綜合協調各應急單位的啟動和行動的配合,傳達和貫徹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指令;負責編寫事故報告,負責與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及其它部門的聯絡及信息交換工作。
(3)負責制定核事故和輻射應急人員的培訓計畫、組織應急演習和演練。
2.1.4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主管副廳長擔任,成員由省核安全局、省國土環境資源監察總隊和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等職能單位負責人組成。
2.1.5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設立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專家組,作為我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技術支持單位。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專家組設在輻射環境監測站,主要職責是:
(1)為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為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和應急監測提供技術支持;提供有關緊急保護公眾和環境的防護措施的建議和提供輻射應急回響的技術諮詢。
(2)整理和分析輻射套用設施的輻射環境數據,對各類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建立本省輻射安全、輻射環境質量資料庫。
(3)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進行事故分析和評價(包括事件分級和評價)、事故工況分析和預測;對事故後果進行評價和預測;向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提出應急措施建議、應急狀態終止和恢復提出建議。
(4)承擔本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有關人員的應急知識和應急技術的培訓工作;按省政府的要求組織必要的應急演習,保證各類應急設施設備的可靠運行。
(5)承擔日常的應急準備和應急管理工作,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負責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範圍內應急組織的通知和啟動。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專家組組長由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站長擔任,成員由省核心工程、電力工程、核安全、輻射防護、環境保護、放射醫學、氣象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2 組織體系框架
海南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框架圖(見附屬檔案4)。
2.3 應急聯動機制
省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信息與報告

3.1 信息監測與預測
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運行負全面責任。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必須根據單位的情況,通過其監測和評價系統與其制定的應急行動水平(EAL),對本單位發生的事件進行分析、評估與判定,確定進入應急狀態的等級及時報告當地有關部門和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省輻射環境監測站負責對全省輻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輻射事故的環境影響的監測。
3.2 報告
3.2.1 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監測機構和其他負有監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當在第一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根據事故的不同性質通過應急信息共享網路和專門通信系統向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和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報告。
3.2.2 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按應急信息上行快速報告渠道,在第一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向省政府主管部門和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報告。
3.3 信息共享和處理
3.3.1核設施營運單位、輻射工作單位、各應急職能部門要充分利用省政府建設的應急信息共享網路系統,及時向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報送事件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3.2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收集各類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後,應迅速進行信息處理,在2小時內上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並通報各成員單位。
3.3.3 發生Ⅰ級和Ⅱ級輻射事故後,事故單位應及時報告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立即組織技術專家組到現場進行監測與救援,並就事故狀態進行分析、評估,比選提出緊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決策參考。發生Ⅰ級和Ⅱ級核事故,核設施營運單位要確定核事故應急狀態等級,統一指揮本單位的核事故應急回響行動;向核設施主管部門、核安全部門和省核事故和輻射應急辦公室報告事故情況,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和採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並協助和配合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

預警

4.1 預警級別
根據可能發生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嚴重性、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預警級別劃分為四級: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Ⅳ級適用於威脅程度一般,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一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一定影響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
Ⅲ級適用於威脅程度較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較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
Ⅱ級適用於威脅程度很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
Ⅰ級適用於威脅程度很嚴重,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通過《海南日報》或者海南廣播電視台等統一發布。
4.2 預警期的措施
4.2.1 進入預警期後,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4)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
4.2.2 進入預警期後,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各部門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範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發生、發展,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積極履行職責。
4.3 預警的解除
4.3.1 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對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輻射事故的,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報;已經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布終止預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5.1.1 根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規定,我國的核事故應急實行三級管理,即國家級、省政府級及核設施營運單位三級,分層對相應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
5.1.2 核設施和輻射裝置發生一般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Ⅳ級)進入Ⅳ級應急狀態時,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的應急組織進入有準備的狀態,採取緩解措施,並向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和國家核應急辦及時報告情況,加強注視事態的發展情況。
5.1.3 核設施和輻射裝置發生較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Ⅲ級)進入Ⅲ級應急狀態時,營運單位應實施應急預案,採取措施使核設施和輻射裝置恢復安全狀態,同時按規定向場外報告事故的情況;啟動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省有關應急專業組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對事故應急回響進行支援。提供的支援包括:輻射監測、氣象資料、事故後果評價、工程檢驗、醫療救治、交通支援等。
5.1.4 核設施和輻射裝置發生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Ⅱ級) 進入Ⅱ級應急狀態時,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實施應急預案,採取措施使核設施和輻射裝置恢復安全狀態,撤離場內非重要人員,按規定向場外報告事故情況,在核設施和輻射裝置附近的場外區域實施輻射監測;啟動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到聯動指揮中心指導應急回響工作,向國家核應急辦報告有關情況,各應急專業組進入待命狀態,並根據需要開始行動。
5.l.5 當發生特別嚴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Ⅰ級),需要進入Ⅰ級應急(總體應急)狀態時,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向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及時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的建議;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向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提出請求批准進入場外應急狀態的報告;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審批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在事故情景十分危急時,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可先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爾後立即向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報告。
5.l.6 當事故輻射後果影響或可能影響鄰近省時,由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負責向有關省政府通報事故情況,並提出相應建議。
5.l.7 當核設施營運單位、輻射工作單位和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應急力量不足時,向國家核應急辦請求支援。
5.l.8 當台灣省和周邊省核事故可能或已經對我省造成輻射影響時,參照本預案的有關規定和執行程式組織應急回響。
5.2 應急終止和恢復正常秩序
5.2.1 終止應急狀態的程式和條件
5.2.1.1 終止應急狀態的程式
(1)Ⅳ級應急狀態: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應急指揮部根據核設施和輻射裝置的特定狀態,決定並發布應急狀態的終止,並向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組織和國家核應急辦報告。
(2)Ⅲ級應急狀態: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應急指揮部根據核設施和輻射裝置的特定狀態,決定並發布應急狀態的終止,並向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和國家核應急辦報告。
(3)Ⅱ級應急狀態: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應急指揮部根據核設施和輻射裝置的特定狀態,將終止應急狀態的報告報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和國家核應急辦後,由營運單位應急總指揮宣布。
(4)Ⅰ級應急狀態:核設施營運單位和輻射工作單位根據核電廠的狀態,將終止場外應急狀態的建議報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經審定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後上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經協調委批准後,由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發布。
5.2.1.2終止應急狀態的條件
批准終止應急狀態之前,必須獲得足夠的情況,確信該核設施或輻射裝置事故已切實得到控制,而且幾乎已恢復到安全狀態,特別要確認滿足下列條件:
(1)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停止或者已經控制到低於可接受的水平。
(2)為使公眾免受放射性污染,並使事故的長期後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儘量低的水平,已經採取並繼續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
為保證條件(2)得到滿足,只要有必要,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單位應加強有關巡測、採樣分析和評價等工作。
5.2.2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和總結報告
5.2.2.1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在解除應急狀態後,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進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檔案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行動;
(3)必要時修訂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5.2.2.2 應急回響總結報告
應急終止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在1個月內提交部門做出書面總結報告,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核應急辦。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核設施和輻射裝置的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採取的主要應急回響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等。
5.2.3 恢復正常秩序
5.2.3.1 場內恢復正常秩序
發生核事故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輻射工作單位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清除場內放射性污染,恢復的正常運行。當事故使安全重要物項的安全功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時,核設施或輻射裝置的重新啟動計畫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審查批准。
5.2.3.2 場外恢復正常狀態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根據受影響地區的放射性水平,採取有效的恢復正常秩序的措施:一方面對直接受影響的人員採取防護措施(如控制進入污染區,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餘放射性物質等);另一方面為恢復環境和公眾正常生活條件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如在應急狀態終止後在受控制條件下允許部分或全部撤離人員返回受影響的原先居住的區域等)。
5.3 指揮與協調
5.3.1 當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發生後,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專家組的意見,對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與判定,1小時內做出啟動預案或者不回響的建議,報請省核事故和輻射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決定。
5.3.2 省核事故和輻射應急預案啟動後,省核事故和輻射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應當組成。同時,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3 按照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程度,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副省長或者經副省長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國土環境資源廳、省軍區、公安廳、衛生廳等負責人和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由應急成員單位人員組成。
5.3.4 現場指揮部的職責:
(1)執行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決策和命令;
(2)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物資等保障;
(3)迅速了解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指揮實施;
(4)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
(5)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民眾;
(6)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3.5 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的牽頭部門和職責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人民政府及其分管副秘書長或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報告,協助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部隊、武警、消防等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是,根據處置險情,控制事態,重點人員監管、調配搶救人員和裝備,事件調查。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公安廳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保護現場。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衛生廳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後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食品供應、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導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及其負責人和省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3.6 現場指揮部設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現場周邊適當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開設。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且不間斷。要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 現場指揮部成立後,由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總指揮長簽發應急處置命令,通報現場指揮部名稱、下設各工作組成員單位、設定地點、聯繫方式等。命令由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傳達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有關職能部門、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和有關單位。
5.4 新聞報導
5.4.1 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布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相關信息。省人民政府新聞辦派員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5.4.2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撰寫新聞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全省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傳輸網路,加快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台。確定統一頻率和呼號,製作應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通訊簿,明確聯絡方式。
6.2 物資保障
省發展與改革廳應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應急相關部門購置、儲備事故應急處理所需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所有應急設施、設備及通訊、監測、評價等系統都須妥善維護,並有嚴格的保養及試驗制度,以保證其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6.3 應急隊伍保障和現場救援
6.3.1 從各行業專家中挑選人員建立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庫,並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備案。省突發公共事件聯動指揮中心可根據需要組織應急隊伍,做好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6.3.2 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專家組應加強應急監測、事故調查處理能力建設,配備相應的應急設備。現場處置設備包括可供應急回響單位使用的防護、監測、交通、取證和通訊等設備。省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應列出所使用設備類型、名稱、數量、性能等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備案。
6.4 經費保障
省財政部門及各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將應急所需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中優先安排,確保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
6.5技術儲備與保障
組織有關機構和單位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預警、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依託相應的科研機構,建立相應的技術信息系統。

宣傳培訓及演練

7.1 公眾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廣泛宣傳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帶來的危害和妥善處置、應對輻射事件的重要性,以及發生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時緊急避險的有關常識,並向公眾發放。
7.2 培訓
7.2.1 加強我省的輻射監測能力建設,儘快配置輻射監測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並根據國家環保總局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響培訓計畫,分期、分批參加總局組織的培訓。
7.2.2 培訓內容由理論培訓和操作培訓兩部分組成。對救援人員的培訓側重於設施、設備和器材等的使用、操作和維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要求理論操作並重,通過理論培訓和模擬演習提高管理和反應對策能力。
7.3 演練
根據省內情況和需要,組織省內輻射應急演習,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制定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演習目的是為了提高事故應急反應能力,檢驗應急反應中各環節是否快速、協調、有效運行。
培訓和演習均應有記錄和總結報告。必要時需根據演習的結果修訂本方案及相關應急實施程式。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1.1 核設施: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
8.1.2 核事故:指核電廠或其他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嚴重偏離運行工況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8.1.3 輻射事故: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8.1.4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8.1.5 干預:是旨在減少或避免不屬於受控實踐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動。
8.1.6 干預水平:指預先規定的用於在異常狀態下確定需要對公眾採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劑量水平。
8.1.7 煙羽應急計畫區:指針對放射性煙雲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應急計畫區。
8.1.8 食入應急計畫區:指針對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食物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應急計畫區。
8.2 預案審定和管理
本專項應急預案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專項預案一般每3年修改一次。預案修改工作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處置情況與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修訂。
8.3 責任追究
8.3.1 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負責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做好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預防工作、應急準備工作的,導致發生重大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
(2)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協調的;
(3)不按規定報送和公布有關核事故和輻射事故信息或者瞞報、謊報、緩報的;
(4)不按規定及時發布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警報,採取預警措施,導致發生本可以避免的損害的;
(5)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置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6)不按規定公布有關應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決定和命令的;
(7)不及時進行人員安置、開展生產自救、恢復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
(9)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或者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8.3.2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責任人是國家公務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做好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宣傳普及應急常識,造成嚴重後果的;
(2)不及時向行政機關報告核事故和輻射事故信息的;
(3)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發生後,不服從行政機關決定、命令和指示,不聽從調遣的;
(4)不積極開展救助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
8.3.3 有關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要求報導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擅自發布未經審查的報導材料或者報導虛假情況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獎勵
對在處置核事故和輻射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應急搶險過程中受傷、致殘、遇難的求援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待遇。
8.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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