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為切實做好我市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準備和實施工作,建立高效的突發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體系與機制,抑制輻射事故的發生,提高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能力,在事故發生時根據本預案立即展開快速、高效、適當、有序的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避免事故擴大,最大限度減少輻射事故可能對職工、居民和環境的危害,將輻射事故對公眾生命健康、生產、生活和財產造成的損失及影響降到最低程度,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意義: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 原則:以人為本, 生命第一等
預案內容,實施時間,

預案內容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瀋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以下各類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
1.3.1我市境內發生的以下各類輻射事故:
(1)生產、銷售、使用、處置、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過程中發生的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裝置失控導致工作人員或者公眾受到意外的、非志願的異常照射等輻射事故。
(2)放射性物質轉移、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3)放射性廢物處置和暫存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4)其它輻射事故。
1.3.2可能對我市造成影響的國內、外核與輻射事件等。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 生命第一
在可能導致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發生時,首先採取人員避險措施。輻射事故發生後,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應急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同時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和防護。
1.4.2統一領導、分工協作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在輻射事故發生時,分別啟動應急預案,做到聽從指揮、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行動、確保實效。
1.4.3預防為主、隨時應戰
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和監控,及時發現並堅決消除事故隱患,建立輻射事故預警和風險防範體制,做好常態下的安全評估、物質儲備、隊伍建設、宣傳教育、設施配備和應急演練等準備工作。
2事故分級
輻射事故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事故。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I級)、重大輻射事故(II級)、較大輻射事故(III級)和一般輻射事故(IV級)四個等級:
2.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
(4)放射性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
(6)放射性物質泄漏使當地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2.2重大環境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4)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
2.3較大環境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污染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2.4一般環境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類、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因放射性污染致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產生一般群體性影響
3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分工
瀋陽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專家諮詢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3.1領導機構
瀋陽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為市應急指揮部)為瀋陽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
3.1.1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市公安局局長、市衛生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市人防辦主任、事發地區、縣(市)政府主要領導
成員: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人防辦、市消防局、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氣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廣電局、瀋陽軍區、武警瀋陽支隊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
3.1.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遼寧省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和市政府關於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網路體系;組織制定和實施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統一組織和領導全市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指揮和協調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做好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事故調查、信息通報和事故處理等工作;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的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做出決策並進行監督指導;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事故應急回響情況,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向省政府請示啟動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宣傳、培訓和演習。
(4)落實市政府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其它任務。
3.1.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保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及回響、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組織應急期間和應急終止後的輻射環境監測評價、對輻射事故產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處置建議;組織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和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演練;負責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輻射防護指導和輻射劑量監測與控制;負責輻射應急方面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指導區、縣(市)級環保部門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為區、縣(市)級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持。
(2)市公安局: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警戒和交通管理以及事故場外的交通疏導工作,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協助做好民眾疏散工作。
(3)市衛生局: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救治受到輻射損傷的人員和非輻射損傷的受傷人員,對可能受到損害人員及時給予醫學檢查和處理;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輻射防護指導、輻射劑量監測與控制,為可能受到超劑量照射人員進行後期監測性體檢;負責引發疾病控制與診療;向受到輻射事故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協助環保部門開展輻射環境監測、評估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開展放射源丟失、被盜的追查工作。,
(4)市財政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經費的準備,保障應急體系的建設和應急行動經費。
(5)市人防辦:組織防化救援,進行輻射偵察和污染檢查,確定輻射劑量和污染程度;確定污染範圍,標誌污染區;組織受污染人員洗消、消除物體表面的放射沾染。
(6)市消防支隊:負責控制和撲滅火災,控制放射性物質泄漏的事故現場;參與傷員的搜救工作。
(7)市安監局: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行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8)市發改委:負責提供輻射事故應急行動中的救援物質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應。
(9)市交通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
(10)市民政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救援中緊急疏散和臨時撤離居民的接收、安置、回遷等工作。對撤離和疏散居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條件。
(11)市建委:負責因輻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和燃氣供應等公共設施遭受破壞事故的評估和恢復工作
(12)市氣象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所需的氣象資料。
(13)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應急行動中應急通信保障。
(14)市廣電局:按照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安排,負責向社會發布輻射事故應急的相關信息;組織輿論導向,做好應急期間民眾的宣傳、動員工作。
(15)武警瀋陽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發現場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會治安保障。
(16)瀋陽軍區:負責協調駐沈部門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及放射性污染的處置;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和醫療救援行動,支援輻射應急防護器材;協調駐沈部隊、組織民兵及預備役部隊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各區、縣(市)參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組織結構,成立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區、縣(市)級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3.2辦事機構
瀋陽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作為輻射事故應急的常設辦事機構。
3.2.1市應急辦組成
市應急辦設在市環保局,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環保局相關處室和單位組成。市環保局噪輻處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
3.2.2市應急辦職責
(1)負責傳達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事項,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2)建立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預警機制,制定並及時修訂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負責應急期間的現場指揮、通訊聯繫、信息交換和通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編寫和事故後果的評估等;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急期間的配合。
(4)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專家諮詢組的組建和管理,並保證與專家組成員保持暢通的聯繫。
(5)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設施和設備的管理與維護。
(6)負責制定輻射事故應急人員培訓計畫;組織輻射事故應急演習和演練;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方面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7)處理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應急指揮部匯報工作,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任務。
(8)區、縣(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環保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3.3專家諮詢機構
瀋陽市輻射事故應急專家諮詢組(以下簡稱市專家組)是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諮詢機構。
3.3.1市專家組組成
市專家組由有關核與輻射、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公安、水文地質、氣象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由市應急辦負責挑選,市應急指揮部決定聘用,任期五年。市專家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由市應急指揮部任命,其主要職責為組織專家會議並形成專家意見。
3.3.2市專家組職責
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事故等級評定,預測事故可能產生的輻射影響,對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及實施步驟、醫療救治、案件偵破、事故調查處理、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等提出建議,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為市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3.4應急救援隊伍
瀋陽市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主要由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人防辦和武警部隊等主要應急救援力量組成,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建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放射性污染應急處置、輻射源的安全、受到輻射傷害和因輻射事故造成其它傷害的人員的醫療救護、公眾疏散和撤離等應急救援任務。
4 預防和預警
4.1信息監控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處置的原則,對各種輻射活動信息、輻射環境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
市環保局重點負責收集、報告和處理以下信息:
(1)I、II、III類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
(2)I、II、III類放射源的運輸信息。
(3)放射源暫存設施安全狀況信息。
(4)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影響的輻射環境信息
4.2預防工作
4.2.1輻射工作單位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等輻射工作單位應對本單位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負責,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現場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做好應急準備。定期檢驗和評估理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程式的有效程度,並在必要時進行修訂。對危險源的安全防護和規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輻射事故隱患,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風險的單位,要組織配備專業搶險、處置和救援隊伍及救護設備設施,隨時作好承擔本單位放射源發生事故時的搶險、處置和救援工作。
4.4.2環保部門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1)完善監管體系。各級環保部門負責輻射污染源的申報登記和調查,建立全市輻射工作單位監管信息系統和信息報送制度;嚴格按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規定實施監管。
(2)規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管、監測。對I、II、III類放射源的安全使用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高活度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實行跟蹤監督、監測;及時送貯閒置、廢棄放射源,最大限度地減少放射源的丟失、被盜、失控等事故隱患,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建立健全全市輻射事故監測網路和動態監測系統,對重點輻射污染源實施有效監控。
4.3預警
4.3.1預警分級
按照事故的嚴重性、緊急程式和可能波及的範圍,輻射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顏色由低到高依次為藍色(IV級)、黃色(III級)、橙色(II)級、紅色(I級)。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4.3.2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縣級以上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根據事件按照事件的波及的範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急,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3)依據事故級別和實際情況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級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級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4)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輻射危害的人員,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監測部門立即開展輻射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6)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輻射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等保護措施。
(7)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技術力量、物資器材和裝備設施,在確保應急處置行動有序進行
4.4預警支持系統
(1)建立輻射安全預警系統。省環保局負責建立重點輻射工作單位的實時監控系統,市環保局在配合省環保局對重點輻射工作單位進行實時監控的同時,負責建立其它危險源的實時監控系統。
(2)建立輻射事故資料庫系統。收集全市與輻射事故相關的信息資料,建立輻射事故資料庫,並逐步與省及相鄰市資料庫系統聯網,實現資源共享。
(3)建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系統。市應急辦公室負責建立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5應急回響
5.1應急預案啟動條件
5.1.1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啟動本預案,事故相關區、縣(市)應急預案必須同時啟動:
(1)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II )、較大(III級)、一般輻射事故(IV級)。
(2)發生可能對我市造成影響的國內、外輻射事故。
5.1.2常見輻射事故舉例
(1)放射源使用單位發現放射源和輻射技術套用設施處於輻射事故應急狀態
(2)放射源和輻射技術套用單位經過盤存發現其所使用或操作的放射源、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污染嚴重的物件丟失或被盜。
(3)通過輻射監測或有人報告有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未經獲準或未受控制的存在、轉移或非法販賣。
(4)醫院或醫生報告意外發現有病人出現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皮膚損傷的症狀。
5.2應急回響分級
按輻射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I級)回響、重大(II級)回響、較大(III級)回響、一般(IV級)回響四級。
5.2.1特別重大(I級)回響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II級)回響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較大(III級)回響和一般(IV級)回響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5.2.2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環保局負責協調省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救援。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5.3應急回響程式
5.3.1先期處置
輻射事故發生時,事發地區、縣(市)和事發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有效應急處置,防止輻射污染蔓延,避免事態擴大。屬於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事發地區、縣(市)政府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輻射污染事態擴大,同時將事故情況上報省政府、市政府、市應急辦,由省應急指揮部啟動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屬於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由事發地區、縣(市)政府進行先期處置並立即將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市應急辦公室,市應急辦公室按規定上報省應急辦公室。
5.3.2特別重大(I級)和重大(I級)回響時,市應急指揮部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開通與事發地、省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和溝通事態進展情況。
(2)及時向省、市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省應急指揮部部分領導赴事發地現場,現場指揮應急回響。市應急指揮部部分領導赴事發地現場,配合省應急指揮部進行應急回響指揮。
(3)通知專家組成員馬上到現場,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配合省專家組進行研判事故性質,評估事故等級,確定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並提出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
(4)根據專家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根據省專家組的意見和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5.3.3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回響時,市輻射事故指揮部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開通與事發地區、縣(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2)及時向市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後情況。
(3)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市應急指揮部部分領導赴事發地現場,組織現場應急指揮。
(4)通知專家組成員到現場,研判事故性質、評估事故等級,確定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並提出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
(5)根據專家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
(6)派出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7)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同意後,請求省環保局等有關部門給予支援。
5.3.2各縣(區)政府對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
各區(縣)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應急回響活動。按照省應急辦和市應急辦的統一部署,配合應急回響工作。在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的同時,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報告輻射事故的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立即向市環保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5.4信息報送與處理
5.4.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式
(1)輻射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及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部門發現輻射事故後,應當在1小時內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區、縣(市)政府和上一級政府的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緊急情況下或確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可以直接報告省應急辦公室及省政府有關部門。
(2)市環保局接到報告,應當立刻進行初步判斷,確認事故級別,並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
(3)省環保局確認屬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同時報告國家環保總局,並續報事故處置情況。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處置完畢後,由省環保局視情況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備案。
(4)市、區(縣、市)政府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省政府在接到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報告後,1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5.4.2信息報告方式和內容
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從發現事故起1小時內上報。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名稱、放射源類型及數量、核素及其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質、污染範圍、人員受輻射照射情況、事故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勢、交通路線、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周邊情況、需要支援的人員、設備、器材等初步情況。
(2)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處理進展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輻射事故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輻射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輻射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5.5指揮與協調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指揮和協調。
指揮和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輻射事故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監測、治安、醫護以及其它必要的相關部門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應急指揮;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民眾的範圍及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8)負責輻射事故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5.6應急監測
5.6.1應急監測組織
建立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各區、縣(市)輻射環境監測機構組成的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網路,負責輻射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指定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全過程、全範圍監測,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送監測報告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放射環境監理站支持監測力量和設備。
5.6.2應急監測的原則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故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等特點,確定輻射污染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布設相應數據的監測點位。事故發生初期,根據事故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輻射事故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輻射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5.6.3應急監測結果分析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輻射事故污染的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輻射事故的發展情況和輻射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的決策依據。
5.7信息發布
5.7.1市應急指揮部負責輻射事故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5.7.2輻射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對一般性輻射事故,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為新聞報導提出建議。
(2)對災害造成的直接損失數字的公布,應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
(3)對影響重大的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經市政府批准後及時發布。
5.8安全防護
5.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輻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式。
5.8.2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地理環境、氣象條件、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的疏散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9應急終止
5.9.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終止應急回響:
(1)輻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到規定限值之下;
(3)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4)輻射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回響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並繼續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能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故引起的中長期輻射影響趨於合理且保護儘量低的水平。
5.9.2應急回響終止程式
(1)一般(IV級)和較大(III級)回響,由市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和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確認應急行動終止時機,提出應急回響終止的建議,通過市級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2)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回響,省應急指揮部依據應急處置情況和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特別重大(I級)回響還應報國家環保總局核准],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5.9.3應急回響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回響終止後,有關部門還應執行下列行動:
(1)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重複出現類似事故。
(2)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會同事發地區、縣(市)政府,配合省應急指揮部對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應急指揮部將評估結果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
(3)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單位和部門,負責組織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根據實踐經驗和教訓,各級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對本級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
(5)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由省環保局負責組織和指導有計畫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畫和因事故及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市環保局在省環保局的組織和指導下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報批和實施必要的區域去污計畫和因事故及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畫。
(6)市公安局負責對輻射事故中丟失、被盜放射源立案偵查和追繳工作
(7)市衛生局負責對因輻射事故導致人員傷害的後續檢查和治療。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理
輻射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市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事發地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參加應急回響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做好如下工作:
(1)對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到劑量進行評估,並進行必要的體檢。
(2)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
(3)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安置。
(4)對緊急調集、動員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求助資金和物資。
(5)對事故影響區域的居民開展心理諮詢服務和有關輻射基本知識宣傳。
6.2調查評估
6.2.1環保部門組織專家對事故造成的負責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處理及處置、輻射後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6.2.2各級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作好應急處置工作的資料的歸檔和總結,收集所有的應急日誌、記錄、報告等書面材料,評估應急處置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撰寫調查和總結報告,提出加強防範輻射事故和完善應急回響機制的建議。
6.2.3市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對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應急決策水平、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由省應局指揮部上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局。
6.3保險
逐步建立突發輻射事故社會保險機制,鼓勵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單位,應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輻射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7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環保部門及應急指揮部其它成員單位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預算獎金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處置輻射事故所需財政負責經費,應按照責任和義務分級負擔,以提高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
7.2裝備保障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單位和部門應在充分發揮現有資源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配備輻射應急監測、輻射應急指揮、輻射應急救援等行動所需的車輛、儀器和設備,保障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
7.3通信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體系,由市通信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協助建立。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行動指揮通信的暢通。
7.4技術保障
逐步建立輻射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建立輻射環境應急資料庫。輻射事故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研究開發,由市環保局提請市科技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進行,不斷改進技術裝備,以適應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7.5人力資源保障
市環保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處置輻射事故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救援等專門人才。加強專家諮詢組的管理,確保在發生輻射事故後,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服務。各區縣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輻射事故的素質和能力。企業根據自身特點,開展輻射事故救援培訓,形成由市、區(縣)和相關企業組成的輻射環境應急網路。
7.6應急監測保障
根據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各類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的儀器設備和防護用品,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日常維護保養。
7.7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醫療保障,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因素,建立輻射事故醫療應急救援體系。
7.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輻射應急處置行動中的治安保障,根據事故嚴重程度,調集各地警力,商請瀋陽軍區、市武警支隊派出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武警協助,在應急救援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疏散受災民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
7.9宣傳、培訓和演練
7.9.1宣傳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協調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和輻射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輻射事故的能力。
7.9.2培訓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重要工作人員的輻射專業知識和輻射防護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
7.9.3預案演練
市應急辦公室按照本預案的要求,負責組織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級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輻射工作單位進行輻射事故應急實戰演練,鍛鍊隊伍,完善預案,提高防範和處置輻射事故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以及鈾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使環境受到輻射污染。
放射性物質:是指發生某种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了發生器等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
輻射事故應急:是指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輻射事故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輻射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本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8.2.2本預案每兩年修改一次,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8.2.3隨著應急救援相差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時,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8.3.1獎勵在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輻射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對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8.3.2責任追究
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有關輻射安全與防護法律、法規,而引發輻射事故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拒絕承擔輻射事故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輻射事故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故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報告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它對輻射事故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8.4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