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防範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保障我市輻射環境安全,控制或減緩突發輻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後果,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維護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 適用範圍:溫州市
  • 類型:應急預案
  • 國別:中國
  • 頒布時間:2006年5月9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應急救援隊伍
2.4 專家諮詢機構
3 事件分級
3.1 特別重大輻射事件(I級)
3.2 重大輻射事件(II級)
3.3 較大輻射事件(III級)
3.4 一般輻射事件(IV級)
4 預警和預防
4.1 信息監控
4.2 預警措施
4.3 預警支持系統
4.4 預防工作
5 應急回響
5.1 應急回響分級
5.2 先期處置
5.3 應急回響程式
5.4 信息報送與處理
5.5 指揮和協調
5.6 應急監測
5.7 通報與信息發布
5.8 安全防護
6 應急回響終止
6.1 應急回響終止條件
6.2 應急回響終止程式
6.3 應急回響終止後行動
7 後期處置
7.l 善後處理
7.2 保險
8 應急保障
8.1 資金保障
8.2 物資、裝備保障
8.3 技術保障
8.4 通信保障
8.5 應急監測保障
8.6 醫療衛生保障
8.7 治安保障
8.8 宣傳、培訓與演練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9.2 獎勵與責任追究
9.3 管理與更新
9.4 解釋部門
9.5 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等精神,特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境內的核技術套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的運輸、放射性廢物暫存等生產和科研活動引起的放射性物質泄漏、異常釋放或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等突發輻射事件。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前,要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後,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應急處置行動,同時關注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
(2)預防為主。建立突發輻射事件的預警和風險防範體系,強化監控和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隱患。
(3)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級政府分別制定和啟動應急預案,同級各部門之間分工負責,相互協作。
(4)平戰結合。各地各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術準備。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專家諮詢機構組成。
2.1 領導機構
對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輻射事件,涉及跨縣或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的一般輻射事件,市政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成立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2.1.1 市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工作聯繫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事發地縣級政府主要領導。
成員:市環保局、經貿委、安全監管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市政園林局、交通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衛生局、氣象局、電信局、溫州軍分區、市消防支隊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
2.1.2 市領導小組職責
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市政府對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統一領導、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救援行動;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作出決策並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啟動本預案,必要時,向省政府請示要求啟動省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2.1.3 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輻射事件、跨縣級一般突發輻射事件的輻射環境監測和事故處置情況的實時報告、總結報告;對突發輻射事件進行定性定級,對事件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置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置。負責制訂或修訂本預案,協調、落實和檢查應急組織和應急設施建設,組織輻射專業知識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2)市經貿委: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應。
(3)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行動提出意見或建議,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市公安局:負責指揮、協調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務,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的立案、偵查,組織放射源丟失的追查工作;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和事件調查處理,負責事件場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導等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協調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中緊急撤離和臨時避遷居民的接收、安置、回遷等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體系的運行經費。
(7)市市政園林局:負責因突發輻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及污水處理和燃氣供應等設施遭受嚴重破壞事故的評估和恢復工作。
(8)市衛生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的醫療救援行動,救治受輻射傷害的人員和非輻射損傷的受傷人員;負責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輻射防護指導、輻射劑量監測與控制和其他疾病診療;向受突發輻射事件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9)市交通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交通保障,內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等。
(10)市氣象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地氣象條件與動態變化的實時監測,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11)市電信局:組織、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指揮通信保障。
(12)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輻射相關專業知識和輻射防護措施的公眾教育,應急期間做好安定民心的說服、動員、宣傳工作。
(13)溫州軍分區:負責組織指揮駐溫部隊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發現場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會治安保障。
(14)市消防支隊:負責參與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洗消;參與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和醫學救援行動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市領導小組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1.4 縣(市、區)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各縣(市、區)參照市領導小組的組織結構,成立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由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縣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一般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並負責將突發輻射事件的初始情況、後續情況、初步總結和最終總結上報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2.2 辦事機構
2.2.1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處理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傳達市領導小組決定事項,並檢查、督促落實;建立和完善輻射應急預警機制,制訂(修訂)和管理本預案;指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組織輻射防護知識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公眾宣傳、教育;及時收集、分析突發輻射事件相關信息,向市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對可能演變為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輻射事件,及時向市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縣(市、區)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環保部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2.3 應急救援隊伍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等主要應急救援力量組成,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
2.4 專家諮詢機構
市環保局組建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並負責專家組的管理。專家組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等級評定、預測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的技術指導,為市領導小組提供應急回響行動、防護措施、應急回響終止、善後工件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3 事件分級
按照輻射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突發輻射事件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件(I級)、重大輻射事件(II級)、較大輻射事件(III級)和一般輻射事件(IV級)四個等級。
3.1 特別重大輻射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件:
(1)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造成嚴重影響的;
(5)放射性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
3.2 重大輻射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件:
(1)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但未造成場所彌散性污染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鈾礦開採和水冶設施發生事故,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
(4)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造成較大影響的;
(6)放射性污染跨市級行政區域,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3.3 較大輻射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件: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造成局部影響的;
(4)放射性污染跨縣級行政區域,引起一般群體性事件的。
3.4 一般輻射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件:
(1)IV類、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
4 預警和預防
4.1 信息監控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對市核心與輻射活動進行動態信息監控。重點是收集、報告和處理I、II類放射源的運輸信息,I、II類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等)對輻射工作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輻射影響的信息。
4.2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縣級以上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機構採取以下措施:
(1)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2)根據事件波及範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
(3)依據事件級別和實際情況,相關縣(市、區)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按規定發布預警公告。
(4)轉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妥善安置。
(5)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監測部門立即開展輻射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6)快速調集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技術力量、物資器材、裝備設施,確保應急處置行動有序進行。
4.3 預警支持系統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本地區突發輻射事件預警等信息系統;建立市突發輻射事件資料庫系統,與省突發事件資料庫系統聯網,實現資源共享。根據需要,結合實際,建立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4 預防工作
4.4.1 輻射工作單位
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發現事故苗頭,及時處置,預防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
4.4.2 環保部門
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管,預防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
(1)完善監管體系。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輻射污染源申報登記和調查,建立全市輻射工作單位監管信息系統;嚴格按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規定實施監管,收集和分析輻射工作單位的常規環境監測資料,查找安全隱患。
(2)規範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源的監管、監測。及時按規定收貯閒置、廢棄放射源,最大限度減少放射源的丟失、被盜、失控等事件隱患;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配合省環保局對核燃料、核廢料、高活度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實行跟蹤監測,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預警網路。建立健全我市突發輻射事件監測網路。建立同省和各縣(市、區)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組織監測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突發輻射事件預報和報告的準確性、時效性。
5 應急回響
5.1 應急回響分級
(1)發生一般輻射事件,由事發地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立即將事件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及時啟動縣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對已造成的輻射污染進行先期處置。市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市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視情啟動。
(2)發生較大輻射事件,由市環保局確認,迅速將事件報告市領導小組、市政府和省環保局,經市政府批准,由市領導小組發布啟動本預案。相關縣(市、區)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必須啟動。必要時請省政府相關部門支持。
(3)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輻射事件,事發地縣(市、區)迅速將事件報告市領導小組、省環保局,由省環保局確認,經省政府批准,由省領導小組發布啟動《浙江省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市及相關縣(市、區)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必須啟動。
5.2 先期處置
突發輻射事件發生時,事發地縣(市、區)和事發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主動進行應急處置,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屬於IV級輻射事件,由事發地政府負責處置,立將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市環保局。屬於III級輻射事件,事發地政府立即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同時將事件情況上報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市領導小組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屬於I級或II級突發輻射事件,事發地政府立即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輻射污染事態擴大,同時將事件情況上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
5.3 應急回響程式
5.3.1 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
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輻射事件發生後,立即啟動本預案,並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開通與事發地縣(市、區)應急領導小組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2)立即報告市政府,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應急救援行動;
(3)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最終情況;
(4)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同時可向省環保局要求增援;
(5)專家組參與事件等級的評定、事件危害程度和範圍的確定、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事件後果的評估等工作;
(6)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在市際邊界時,經市政府同意後,通報相鄰市(縣、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5.3.2 一般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
一般輻射事件發生後,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處置。市環保局依據事態的嚴重程度,或進行現場指導,或派專家和救援力量、提供專業救援設備支援應急救援行動。縣(市、區)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時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突發輻射事件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後情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將突發輻射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情況,上報市領導小組和省環保局。
5.4 信息報送與處理
5.4.1 信息報送程式
(1)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
(2)事發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立刻進行初步判斷,確認事件級別,迅速報告本級政府,按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
(3)事發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向上一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4)一般輻射事件處置完畢後,由市環保局視情況報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備案。
(5)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件經初步確認後,由市環保局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並續報事件處置情況。
5.4.2 信息報告時限
引發突發輻射事件的輻射工件單位及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縣(市、區)環保部門報告。在緊急情況下或判明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件時,可以直接報告省政府和省領導小組。
當地縣(市、區)環保局初步確認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輻射事件後,在1小時內逐級上報,並通報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
5.4.3 輻射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輻射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初步總結報告和最終總結報告4類。報告應採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民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從發現事件起1小時內上報。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的類型,發生事件的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範圍,人員受輻射照射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適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路上報或採用書面報告(傳真),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件的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應急回響和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等。
初步總結報告在應急回響終止後一周內上報。初步總結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傳真),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原因、源項、污染程度和範圍,採取的應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狀態,人員受照情況和醫學處理情況,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事件經驗教訓、社會影響,參加應急回響部門的工作情況,需開展的善後工作等
最終總結報告在完成善後工作後兩周內上報。最終總結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傳真),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基本情況,場地恢復情況,構築物是否達到清潔解控水平,嚴重污染地區的隔離建議,居民回遷、損失賠償情況,受照劑量估算和健康評價,事件後果評估等。
5.5 指揮和協調
5.5.1 指揮和協調機制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後,市領導小組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範圍和程度等情況,通知有關部門,通報事發地相鄰縣(市、區)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發生特別重大突發輻射事件,由省領導小組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發生重大突發輻射事件,以市領導小組為主成立現場指揮部,省領導小組派出工作組參與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發生較大突發輻射事件,由當地縣(市、區)領導小組為主成立現場指揮部,市領導小組派出工作組參與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各應急機構接到市輻射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行動方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輻射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市領導小組決策。對突發輻射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指導對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主動向市領導小組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供研究救援行動和應急處置方案時參考。
5.5.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市領導小組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監測、治安、醫護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部門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範圍及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8)負責突發輻射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5.6 應急監測
5.6.1 監測組織
建立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各縣(市、區)環境監測站組成的全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監測網路,並與全省聯網。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突發輻射事件造成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並及時向省環保局報送監測報告和情況分析報告。
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製度,整合監測資源,在必要時可調動異地環境監測站的設備、人員參加應急監測。
5.6.2 監測方式
(1)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隨著事件的發展和監測結果適當調整。複雜情況下,監測方案由專家諮詢組指導確定。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輻射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輻射事件的發展情況和輻射污染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5.7 通報與信息發布
5.7.1 事件通報
(1)事發地所在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應急回響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2)接到事發地突發輻射事件通報的相關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應對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報告。
5.7.2 信息發布
市領導小組負責突發輻射事件信息對外統一發布工作。具體按照《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5.8 安全防護
5.8.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突發輻射事件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5.8.2 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受災民眾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條件允許和必要時,應儘可能提供防護物品。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民眾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6 應急回響終止
6.1 應急回響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終止應急行動。
(1)輻射事件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輻射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輻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續發可能。
(4)輻射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回響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必要的輻射防護措施已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引起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保持儘量低的水平。
6.2 應急回響終止程式
一般輻射事件,由縣(市、區)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和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確認應急行動終止時機,提出應急回響終止的建議,報本級突發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較大輻射事件,市領導小組依據應急處置情況和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6.3 應急回響終止後行動
(1)各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市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對較大輻射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報市政府和省環保總局。
(3)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單位和部門,負責組織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根據實踐經驗、教訓,各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對本級預案進行評估,並修訂本級預案。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市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事發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回響人員及事件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動員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事件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輻射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後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對事件影響區域的居民開展心理諮詢服務和有關輻射基本知識宣傳。
各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資料歸檔和總結,收集所有的應急日誌、記錄、報告等書面材料,評估應急處置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撰寫調查和總結報告,提出加強防範突發輻射事件的建議。
7.2 保險
建立突發輻射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突發輻射事件的企事業單位,要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後,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8 應急保障
8.1 資金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處置突發輻射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以提高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
8.2 物資、裝備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物資和裝備,由市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調集和徵用。各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配備應急機動監測、應急機動指揮、應急救援行動等所需的車輛和設備,保障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
8.3 技術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由市環保局提請市科技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進行,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8.4 通信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體系,由市通信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協助建立。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行動指揮通信的暢通。
8.5 應急監測保障
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特點配備各類應急監測的儀器設備,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日常維修保養。
8.6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醫療衛生保障,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因素,建立突發輻射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
8.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的治安保障,根據事件嚴重程度,調集各地警力,商請溫州軍分區派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在應急救援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疏散受災民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
8.8 宣傳、培訓與演練
8.8.1 宣傳
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和輻射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突發輻射事件的能力。
8.8.2 培訓
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重要工作人員的輻射專業知識和輻射防護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
8.8.3 預案演練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輻射事件的能力。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物質:是指發生某种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獎勵與責任追究
9.2.1 獎勵
在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中,對於完成應急處置任務、防範突發輻射事件表現出色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9.2.2 責任追究
造成突發輻射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有瀆職、失職及臨陣脫逃等行為的,按照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環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及時修訂本預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9.4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主題詞:環保 輻射 污染 預案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溫州軍分區,
市委宣傳部。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5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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