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3 應急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
1.4 應急任務
國家環保總局承擔的應急任務是:
(1)制定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負責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處理和協調跨省區域輻射事故的處理;
(3)接收省級環保部門和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有關事故信息的報告;指導和組織力量支持省級環保部門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和應急行動;
(4)監督與評價由總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
(5)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並負責發布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省級環保部門承擔的應急任務:
負責轄區內重大、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協助總局做好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
1.5 適用範圍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設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等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鈾(釷)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 放射性物質(除易裂變核材料外)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4) 國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國境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總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與職責
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是國家環保總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的組成部分。在總局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各司其責,平時做好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輻射事故發生時快速而適當地進行回響。
2.1 總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在輻射事故時即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和總局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分別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和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總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如圖1 所示。2.2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2.2.1人員組成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同總局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基本一致。在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總局局長任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總指揮,總局主管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副局長(兼國家核安全局局長)任常務副總指揮,並作為總指揮替代人;總局辦公廳主任、核安全司司長任副總指揮,辦公廳主管總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應急副司長分別作為其替代人;總局規劃司、國際司、宣教司等有關司辦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成員。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活動在總局機關大樓內進行。
2.2.2主要職責
(1)審批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決定總局輻射事故應急的啟動和終止;
(3)指揮和協調總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的應急準備和回響行動,指導或指揮省級環保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4)組織對由總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進行監督和評價;
(5)審定向國務院提交的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報告;
(6)負責發布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2.3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組成與職責
2.3.1人員組成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是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秘書機構和執行機構,由核安全司、辦公廳、國際司、宣教司的相關人員組成,下設秘書組。核安全司司長任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應急副司長(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長、辦公廳主管總值班室副主任、總局核
與輻射安全中心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
秘書組由辦公廳總值班室、國際司核安全處、宣教司新聞處,以及核安全司放射源處、放射性廢物管理處、核燃料處、綜合處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期間,組長由核安全司歸口負責的項目處處長擔任。
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設在總局機關大樓內。平時,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成員按各自職責在本部門辦公。
2.3.2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
(2)負責總局系統內部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全國環保系統內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3)負責受理來自地方環保部門上報的輻射事故報告、中央或國務院辦公廳下達的輻射事故應急指示和總局領導的批示指令;
(4)具體指揮和綜合協調總局系統內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單位的啟動和行動配合;
(5)負責與有關部、委和單位的聯絡與信息交換工作;
(6)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及時起草向國務院提交的事故報告;
(7)組織開展對由總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採取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的跟蹤、評價及監督。必要時,經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採取干預行動;
(8)組織起草有關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2.4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組成和職責
2.4.1人員組成
輻射事故應急時,由核安全司司長任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主任,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務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應急副司長(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長以及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主管應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務副主任全面負責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下設技術專家組,由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和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組成。
2.4.2主要職責
(1)制定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輻射事故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總局審批;協助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的編制工作;
(2)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全國環保系統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提供技術支持;
(3)負責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確保各類應急設施和設備的可靠運行;
(4)對輻射事故進行後果分析與評價,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出建議;必要時,派出專家組參加輻射事故的現場監督、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現場的應急回響與事故處理。
2.5 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職責
(1)制定管轄範圍內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總局審批;
(2)負責管轄範圍內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3)負責對總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4)負責對總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的事故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向總局報告情況。
2.6 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組成與職責
2.6.1人員組成
輻射事故應急時,由核安全司司長任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
術中心主任,總局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主任任常務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應急副司長(擔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長以及總局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主管監測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務副主任全面負責總局核與輻射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2.6.2主要職責
(1)制定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總局審批;
(2)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全國環保系統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提供技術支持;
(3)負責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4)根據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指令,對事故發生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提供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支援;承擔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工作。
2.7 省級環保部門職責
(1)組織制定省級環保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總局備案;
(2)負責省級環保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3)負責向總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
(4)負責轄區內重大、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5)協助總局做好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
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3.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國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國境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鈾(釷)礦尾礦庫垮壩事故。
3.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V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鈾(釷)礦、伴生礦嚴重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應急行動
4.1 啟動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
應急回響由總局組織實施。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由省級環保部門全面負責。環保系統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體系原則上按表1 進行啟動。
4.2 聯絡與信息交換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按照相關實施程式負責與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國務院、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其它部(委)和單位、省級環保部門及輻射事故單位的聯絡與信息交換工作。輻射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報告制度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事故報告。
應急期間聯絡原則是:
(1)各崗位任務明確、盡職盡責,聯絡渠道明確、固定;
(2)聯絡用語規範,嚴格執行記錄製度;
(3)對外渠道和口徑統一。
4.3 指揮和協調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時,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指揮總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輻射事故應急行動,綜合協調總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與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的接口與行動。主要內容有: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省級環保部門對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參照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進行積極配合。
4.4 應急監測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輻射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確定污染範圍,提供監測數據,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必要時國家環保總局指派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對事故發生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提供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支援,或組織力量直接負責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4.5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現場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故特點開展相關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與特點,向本級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協助有關部門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應急終止和恢復
5.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2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終止後,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和省級環保部門、還應執行下列行動:
(1)評價所有的應急工作日誌、記錄、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出現;
(3)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4)根據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式進行修訂;
(5)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總局和省級環保部門要組織有計畫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畫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
5.3 總結報告
應急終止後,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和省級環保部門應在二周內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本部門的總結報告,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匯總和總結總局系統的應急回響情況,並在事故後一個月內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總結報告。
應急保障
6.1 應急資金
根據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的需要,各級輻射應急組織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相關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確保日常應急準備與應急回響期間的資金需要。
6.2 應急設施設備
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各級輻射應急組織應配備一定的應急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通訊設備、交通工具、輻射監測設備、輻射評價軟體、個人防護用品及檔案資料等。
6.3 應急能力維持
為保證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各級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應:
(1)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做好日常應急準備工作;
(2)負責制定本部門輻射事故應急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3)積極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及應急監測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工作。
附則
本預案由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本預案每兩年修訂一次,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組織修訂工作並報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審批;實施程式由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修訂並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