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州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時間: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發布單位:海南州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概要,內容,

概要

南政辦秘〔2009〕78號,關於轉發《海南州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海南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擬定的《海南州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海南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業經州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

海南州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故(以下簡稱突發輻射事故)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南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預案》),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突發輻射事故,是指突然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破壞,涉及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緊急事件。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於我州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輻射事故。
突發輻射事故包括密封放射源丟失與熔煉事故,重離子加速器、輻照裝置及其它射線裝置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放射性物質泄漏事故,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中的事故,以及其它輻射事故。
第四條 為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突發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規範、處置果斷、科學高效、統一領導”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輻射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環境危害。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成立州突發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長任總指揮,州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和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公安局、財政局、監察局、衛生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安監局、氣象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研究部署全州突發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全州制定和組織實施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制定和修訂《海南州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3、領導、組織、協調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大突發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決定啟動和實施本預案;
4、負責組織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演練,監督檢查各縣應急演練;
5、向州政府和省環保廳報告突發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有關情況。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應急預案,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州公安局:負責組織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劃定突發輻射事故警戒區,維持現場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時對人員進行隔離、疏散。
州財政局:負責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財政的支持。
州監察局:負責督促、檢查各縣、各部門黨政領導及時到崗、執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況,及時查處和依法追究有關違紀違法人員的行政責任。
州衛生局:負責組織突發輻射事故醫療救援工作,保障人民民眾和事故應急人員身體健康。
州國土局:負責組織協調礦山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州城建局:負責組織突發輻射事故發生地區水、電、暖、氣供應,受污染事故影響轉移民眾的安置。
州交通局:負責突發輻射事故應急必要對人員進行隔離、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運輸暢通。
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故處理工作和事故的調查。
州氣象局:負責提供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分析、預報事故發生地區天氣和雨情信息。
第六條 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州政府突發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要求,負責全州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本預案啟動後,負責通知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參與應急工作;
3、應急工作中,協助省輻射環境監理站開展相關工作;
4、應急期間和應急終止後,協助組織實施突發輻射事故環境影響評價;
5、組織協調全州突發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6、承辦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成立輻射監察監測組,州環境監察支隊負責日常工作。監察監測組的主要職責: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實施事故現場的監測和監控,確定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輻射專家諮詢組的主要職責:負責對突發輻射事故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應急防護措施,為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技術諮詢。
第三章 預測、預警
第八條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定專門值班室,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對全州較大、重大和特大突發輻射事故統一接警,對出現的突發輻射事故採取有效的措施並及時上報。
第九條 全州突發輻射事故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重大(Ⅱ級)、特大(I級)四級預警,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I級:事故可能產生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中定義的越界影響,丟失、被盜、失控I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級:事故可能在設施邊界之外產生明顯影響,丟失、被盜、失控2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殘疾(含截肢)或10人以下急性輕度放射病。
Ⅲ級:事故局限在設施邊界之內,丟失、被盜、失控3類放射源或人員受到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
Ⅳ級:事故後果局限在單一房間、實驗室或其他建築物內,丟失、被盜、失控4類、5類放射源。
第十條 全州突發輻射事故的類型與應急計畫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
第十一條 突發輻射事故信息報送程式嚴格按照《總體預案》中的信息報送條款(3.2.1)執行。
第十二條 當發生突發輻射事故,事故等級屬於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由當地政府和有關實施應急工作部門啟動本級政府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一般(Ⅳ級)事故在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應向州突發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當突發輻射事故達到或超過較重(Ⅲ級)、重大(Ⅱ級)、特大(I級)預警標準時,由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本預案,並向州政府、省環保廳報告。
第四章 應急回響程式
第十三條 基本應急程式:
1、接突發輻射事故報警後,值班人員應立即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迅速查明基本情況,報告應急指揮部,同時上報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急指揮部緊急研究啟動本預案。
3、本預案啟動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按應急指揮部的要求:
①組織、協調環境應急隊伍應急出動,趕赴現場;
②負責通知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參與應急工作;
③根據現場情況,決定是否增派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趕赴現場增援;
④負責向州政府和省環保廳報告。
4、應急指揮部趕赴觀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工作。
5、公安機關應迅速對事故現場實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屬地公安機關儘快在現場周圍組織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及時疏散人員。
6、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7、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和救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①根據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②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民眾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④將事故受傷人員迅速送往醫院救治。
8、輻射監察監測組到達污染事故現場後,與公安等部門共同實施對事故現場的監控,並開展監測工作。儘快確定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對事故原因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依法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
9、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諮詢組成員,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儘快為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為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技術諮詢。
10、由專家諮詢組與輻射監察監測組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撰寫事故通告送審稿,經應急指揮部同意,報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審定,向媒體和社會統一發布。
第十四條 突發輻射事故如果涉及或影響到我州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由州政府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並通報有關行政區域所在地。
第十五條 本預案啟動後,事態仍繼續擴大,難以控制時,由應急指揮部提出,州政府同意後,請求省政府啟動省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章 後期處置
第十六條 應急工作結束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迅速採取措施,做好善後工作,儘快恢復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
第十七條 對重、特大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協調對事故區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提出相應的恢復建議。
第十八條 應急工作結束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各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及時調查統計輻射事故影響範圍、程度,評估核實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以及應急工作的情況,形成報告,按時上報和存檔。
第十九條 對在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單位要給予獎勵,對在應急工作中有過失行為的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條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穩定可靠的應急指揮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通訊暢通。
第二十一條 輻射監察監測組作為輻射專業應急隊伍,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監測設備、防護設備和應急交通工具。輻射監察監測組要對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服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統一調用。
第二十二條 購置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州財政部門提出計畫,由州財政部門核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預案由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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