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環境保護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作為我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為做好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工作,確保在核與輻射事故時,能準確地掌握情況、分析評價和決策,按國家規定的事故等級及時採取必要和適當的回響行動,特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環境保護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地區:山西省
  • 部門:環境保護局
  • 屬性:緊急預案
總則,省局組織與職責,輻射事故分級,應急行動,應急終止和恢復,應急保障,附錄一,

總則

山西省環境保護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山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3 應急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及時高效處理突發事故。
1.4 應急任務
省環保局承擔的應急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要求,組織制定省環保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的準備工作。
(2)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做好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
(3)負責全省重大、較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4)指導各市做好一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各市環保局承擔的應急任務:負責轄區內一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做好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核與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
1.5 適用範圍
我省範圍內,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等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鈾(釷)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4)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
(5)太空飛行器在我省境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省局組織與職責

省環保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是省環保局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體系的組成部分。在省環保局應急領導組的統一指揮下,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各司其責,平時做好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輻射事故發生時快速而適當地進行回響。
2.1 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省環保局環境應急領導組在核與輻射事故時即為省環保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組,下設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現場指揮工作,省環保局核與輻射環境監督站為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中心和技術中心,聘請有關輻射專家組成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專家組。省環保局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如圖所示(圖略)。
2.2 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組的組成與職責
2.2.1 人員組成
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組同省局環境應急領導組成員基本一致。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省環保局局長任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總指揮,分管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副局長任常務副總指揮,並作為總指揮替代人;省局辦公室主任、輻射安全管理處處長任副總指揮,輻射環境監督站站長、法規處處長、規劃處處長、開發監督處處長、污染控制處處長等有關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成員。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組的主要活動在省局機關大樓內進行。
2.2.2 主要職責
(1)審批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決定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的啟動和終止;
(3)指揮和協調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的應急準備和回響行動,指導或指揮市級環保部門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4)組織由對省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進行監督和評價;
(5)審定向國家環保總局和省政府提交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報告;
(6)負責發布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2.3 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組成與職責
2.3.1 人員組成
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是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組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秘書機構和執行機構,由省局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辦公室、輻射環境監督站的相關人員組成,核與輻射安全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其它成員、局辦公室主任及相關人員、輻射環境監督站領導班子成員任辦公室成員。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設在省局機關大樓內。
2.3.2 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
(2)負責省局系統內部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全省環保系統內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3)負責受理來自地方環保部門上報的輻射事故報告、省政府或總局下達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示和省局領導的批示指令。
(4)具體指揮和綜合協調省局系統內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單位的啟動和行動配合;
(5)負責與省有關委辦廳局和單位的聯絡與信息交換工作;
(6)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及時向國家環保總局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調查報告;發生較大輻射事故時,及時起草向省政府提交事故報告;
(7)組織開展對省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採取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的跟蹤、評價及監督。必要時,經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組批准後,採取干預行動;
(8)組織起草有關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2.4 省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組成與職責
2.4.1 人員組成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時,由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站長任省局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主任,副站長任副主任(其中主管應急監測的副站長擔任主任第一替代人),站內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2.4.2主要職責
(1)制定省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省局審批;
(2)為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全省環保系統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提供技術支持;
(3)負責省局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4)根據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指令,承擔事故發生地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工作;
(5)發生一般輻射事故時,接受各市環保局的要提供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支援。
2.5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專家組的組成和職責
2.5.1 人員組成
由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聘請省內輻射防護專家組成,總人數不少於5人,重大輻射事故和較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時召集的專家不少於3人。
2.5.2 主要職責
(1)應邀參與輻射事故的現場監督、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現場應急回響與事故處理,並提出技術性處理意見和建議;
(2)受邀對輻射事故進行後果分析與評價,為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出建議。
2.6 市級環保部門職責
(1)組織制定市級環保部門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省局備案;
(2)負責市級環保部門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的日常工作;
(3)負責向省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
(4)負責轄區內一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5)協助總局、省局做好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

輻射事故分級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生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情況見附錄一。

應急行動

4.1 啟動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由總局組織實施,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由省局組織實施,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全面負責。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採取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中,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後,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省環保局;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和省政府報告。發生較大輻射事故後,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省環保局。
4.2 聯絡與信息交換
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按照有關實施程式負責與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國家環保總局、省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和單位、市級環保局部及輻射事故單位的聯絡與信息交換工作。輻射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報告制度向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事故報告。
應急期間聯絡原則是:
(1)各崗位任務明確、盡職盡責,聯絡渠道明確、固定;
(2)聯絡用語規範,嚴格執行記錄製定;
(3)對外渠道和口徑統一。
4.3 指揮和協調
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時,由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指揮和協調,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指令做好相關工作。重大輻射事故和較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時,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指揮省局輻射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行動,綜合協調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與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的接口與行動,主要內容有: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門的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總局、省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市級環保部門對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參照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進行積極配合。
4.4 應急監測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負責組織輻射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確定污染範圍,提供監測數據,為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必要時請求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提供技術支援。
4.5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現場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故特點開展相關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與特點,向本級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協助有關部門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應急終止和恢復

5.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輻射污染源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2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終止後,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可以要求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中的相關部門或單位執行下列行動:
(1)評價所有的應急工作日誌、記錄、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故重複出現;
(3)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4)根據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式進行修訂;
(5)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各級環保部門要組織有計畫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畫和因事故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
5.3 總結報告
應急終止後,省局輻射環境監督站、各市環保局應在一周內向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本部門的總結報告,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匯總和總結省局系統的應急回響情況,對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在二周內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總結報告,對重大和較大輻射事故在事故應急終止後一個月內向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總結報告。

應急保障

6.1 應急資金
根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的需要,各級輻射應急組織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相關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確保日常應急準備與應急回響期間的資金需要。
6.2 應急設施設備
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各級輻射應急組織應配備一定的應急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通訊設備、交通工具、輻射監測設備、輻射評價軟體、個人防護用品及檔案資料等。
6.3 應急能力維持
為保證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各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應:
(1)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做好日常應急準備工作;
(2)負責制定本部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3)積極開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及應急監測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工作。 7.附則
本預案由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組批准,省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附錄一

輻射事故分級
一、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國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國境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二、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含水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三、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鈾(釷)礦尾礦庫垮壩事故。
四、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鈾(釷)礦、伴生礦嚴重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