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2〕18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批覆》(魯政字〔2009〕208號)同時停止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8日
應急預案
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
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應對輻射事故的應急反應能力,及時有效處理處置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控制和減輕事故後果,保障從業人員、公眾和輻射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1.3 輻射事故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設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源丟失、被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等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鈾(釷)礦、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質(除易裂變核材料外)運輸中發生的事故;太空飛行器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4 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1.4.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I、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太空飛行器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4.2 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I、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4.3 較大輻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鈾(釷)礦尾礦庫垮壩事故。
1.4.4 一般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Ⅳ、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鈾(釷)礦、伴生礦嚴重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可能發生的或危及山東省輻射環境安全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
l.6 應急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回響、資源共享,快速高效地處理和處置突發輻射事故,最大程度地減輕輻射事故對人員和環境的危害。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組織機構
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領導機構為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轄辦公室、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組、輻射事故應急救援組、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輻射事故應急保障組、設區的市及縣(市、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省長為組長,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及省環保廳、公安廳、衛生廳、財政廳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由省環保廳、公安廳、衛生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組成,省環保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組、輻射事故應急救援組、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輻射事故應急保障組,由省環保廳、公安廳、衛生廳、財政廳等部門的有關專業應急技術人員組成。
設區的市、縣(市、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2.2 職責
2.2.1 組織機構職責
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輻射事故應急方針、政策和國家關於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指示;領導全省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工作;發布和決定省內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的預警、啟動和終止。根據受影響地區的放射性水平,決定採取有效的防護和恢復正常秩序的措施;審定向國家提交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理處置情況報告。
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其日常工作;貫徹執行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訂全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各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全省輻射事故應急綜合演習;發布和決定較大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終止,並負責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的指導工作。監督檢查全省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工作;指揮和協調各有關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組織開展對全省應急回響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的跟蹤、評價及監督,必要時經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採取干預行動;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應急信息的匯總;負責向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交輻射事故應急處理處置情況報告。
省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組:承擔較大輻射事故及以上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和應急監測工作;負責輻射事故預測和後果評價,及時提出應急措施,指導公眾應急防護。由省環保廳負責。
省輻射事故應急救援組:根據輻射物質的種類、危害特性,指導個體防護,發放所需的藥品;根據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和輻射工作人員健康的措施建議;對受輻射事故影響人員實施應急救援,對放射病和受超劑量照射的人員實施現場救護、醫學救治及心理干預。由省衛生廳負責。
省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負責指導全省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工作;為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全省有關單位、部門及公眾提供輻射事故處理處置技術支持和技術諮詢;必要時,提出其他有關部門參與或動用部隊的建議。
省輻射事故應急保障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各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分工,做好各種必要的應急保障力量與物資器材的準備工作,以保證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時能及時提供保障。
設區的市、縣(市、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省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指示要求;組織制定轄區內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及時向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了解轄區輻射事故的發生原因、事故狀態和發展趨勢;承擔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工作;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立即控制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責任的初步調查以及被照射人員的救護工作,並為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隊伍和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完成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
2.2.2 部門職責
環保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並將有關情況通報上級環保部門和同級政府及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公安部門: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對輻射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衛生部門: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醫學救助。
財政部門:負責對輻射事故的日常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應急回響和人員培訓的經費保障等。
環保、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同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按照各自職責編制各自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機構,具體人員和聯絡方式報同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 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
3.1 輻射事故的報告
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防範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同時向當地衛生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填寫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上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
接到輻射事故報告的有關部門應及時上報同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上報同級政府及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並在2小時內上報上一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直至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情況下,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2小時內上報國家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及省政府。
事故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後,應向上一級政府及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報送輻射事故後續報告。
3.2 應急回響的啟動
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發布應急回響啟動命令後,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和輻射事故的嚴重程度,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根據各自職責,進行現場調查、監測和保衛等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根據國家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的指示要求組織實施。
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定較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啟動工作,由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定並組織實施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的啟動工作。
3.3 應急回響的終止
3.3.1 應急回響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3.3.2 應急回響終止
對具備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的,由發布應急回響啟動的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宣布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終止。
應急回響狀態終止後,應根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放射性巡測、採樣和事故影響的評價工作,直到自然過程或其它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下去為止。
應急回響終止後,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轄區擔負的應急回響任務,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重複發生類似事故;評價輻射事故對環境和公眾的影響,做好善後工作;編制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總結報告,經本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於應急回響終止後2周內報上一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及同級政府;根據實踐經驗,及時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有關實施程式進行修訂。
4 培訓和演練
4.1 培訓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部門應根據各自特點,制定輻射事故應急培訓計畫和方案,每年對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有關人員至少進行一次培訓。
4.2 演練
各部門應當根據本預案中規定的職責和任務,明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直接責任人。
各部門應當統籌規劃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規劃並報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實施。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應當完成制定下一年度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畫和實施方案。
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制定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每2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輻射事故應急演練,各部門每年至少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一次輻射事故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後,應及時總結評估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必要時,對應急預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練總結報告應及時上報國家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負責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經費。
5.2 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擔負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任務,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裝備物資。
5.3 制度保障
5.3.1 值班制度
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24小時電話值班;各應急回響人員通訊設備隨時保持暢通。
省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24小時在崗值班。
5.3.2 應急設備物資日常保養制度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部門應加強對應急儀器設備和物資裝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能夠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
5.3.3 總結報告制度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結束後,應編制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總結報告,並於2周內報國家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