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具有突發性和應急回響的複雜性,為確保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發生後能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到統一指揮、大力協同,將核事故與輻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與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海南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類型:應急預案
  • 適用範圍:三亞市
  • 頒布機構:三亞市人民政府
1、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1.2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
統一指揮。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各職能部門按工作職責,實施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應急迅速。確保核事故與輻射事故信息及時準確傳遞,應急工作快速有效。
整合資源。充分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在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
預防為主。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
1.3 事故等級
根據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Ⅰ級)、重大核與輻射事故(Ⅱ級)、較大核與輻射事故(Ⅲ級)和一般核與輻射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Ⅰ級)
(1)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2)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
重大核與輻射事故(Ⅱ級)
(1)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核設施發生污染,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
(3)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
較大核與輻射事故(Ⅲ級),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核與輻射事故(Ⅳ級),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
1.4 適用範圍
本應急預案是《三亞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適應於本市行政區內突發的核事故與輻射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設立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專項應急現場處置指揮中心。其主要職責是:(一)執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決策和命令;(二)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物資等保障工作;(三)迅速了解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指揮實施;(四)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報告核事故與輻射事故處置情況;(五)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民眾;(六)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七)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秘書長、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的單位領導為成員。
2.1.2 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為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日常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和政策,組織擬訂或修訂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二)綜合協調各應急單位行動的配合,傳達和貫徹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三)負責編寫事故報告,負責與其它部門的聯絡及信息交換工作;(四)負責制定核與輻射應急人員的培訓計畫,組織應急演習和演練。
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設在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主任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主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污染控制科、市國土環境資源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和市衛生局醫教科的主要領導組成。
2.2 應急聯動機制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對核事故與核輻射事故有直接處置責任。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劃定核事故與輻射事故警戒區,維持現場秩序及提供其它警力配合,必要時對人員進行隔離、疏散。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核事故與輻射事故醫療救援工作,保障人民民眾和事故應急人員身體健康。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核事故與輻射事故處理工作和事故的調查。
市交通局:負責事故應急的需要,對人員進行隔離、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
市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經費的支持。
三亞警備區: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參加和配合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武警三亞支隊: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參加和配合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三亞電信局:保障應急通訊的暢通。
市政府新聞辦:應急信息的發布。
3、信息與報告
3.1 信息監測與預測
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運行負全面責任,必須對本單位發生的事件進行分析、評估與判定工作,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環保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協調省輻射環境監測站對全市輻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的環境影響的監測。
3.2 報告與處理
3.2.1信息的報送和處理,實行第一時間原則、允許越級原則、限定時間原則和及時核查的原則。
3.2.2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監測機構和其它負有監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當在第一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通過應急信息共享網路和專門通信系統向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和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報告。
3.2.3接到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報告後,應當按應急信息上行快速報告渠道,在第一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個小時)同時向市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3.2.4單位和個人發現發生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有義務立即向市政府及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或通過“110” 、“120”、“12369”等報警電話報警。
3.2.5各有關部門接到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向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報送核與輻射事件真實和準確的信息。
3.2.6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收集各類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後,應迅速進行信息處理,在2小時內上報市人民政府及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並通報各聯動單位。Ⅰ級和Ⅱ級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及時將信息報到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及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衛生廳、公安廳,並請求啟動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預警
4.1 預警級別和預警期的措施
4.1.1根據省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標準,我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三級、二級和一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其級別分別對應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核與輻射事故等級。
4.1.2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的預警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通過《三亞晨報》、三亞廣播電視台或中央、省級有關媒體統一發布。
4.1.3進入預警期後,市政府可以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採取以下措施:(一)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二)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四)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4.2 預警的解除
市政府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對證明不可能發生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的,立即宣布解除警報;已經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布終止預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5、應急回響
5.1 基本回響
5.1.1發生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啟動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根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要求,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並在事故發生時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1.2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公安局、衛生局接到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核事故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市政府和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公安廳、衛生廳。
5.1.3當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Ⅰ級)、重大核與輻射事故(Ⅱ級)發生後,市政府應迅速派出應急工作組,作為第一支回響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隊伍先行到達現場開展應急工作,及時控制局面,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立即將核事故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請求啟動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下列應對措施:(一)發生放射源失竊事故時,應當保護好現場,並認真配合公安、環保部門進行調查、偵破;(二)當發生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時,應當迅速安排受照人員接受醫學檢查或者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同時對危險源採取應急安全處理措施;(三)發生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根據事故類型和後果的嚴重程度採取下述措施中的部分或全部來減少事故的危害:(1)立即撤離有關人員,封鎖現場;切斷一切可能擴大污染範圍的環節,迅速開展檢測,嚴防對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2)對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損傷的人員,立即採取隔離或應急救援措施,在採取有效個人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徹底清除污染,並根據需要實施其它醫學救治及處理措施;(3)迅速確定放射性同位素種類、活度、污染範圍和污染程度。(4)污染現場尚未達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鎖。(通用干預水平、行動水平見附屬檔案1、2、3)。
5.2 擴大應急
當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有擴大、發展趨勢並難以控制時,由事故單位報請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作出後,由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調集各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
5.3 指揮與協調
5.3.1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發生後,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與判定,1小時內做出啟動預案或者不回響的建議,報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
5.3.2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應當立即組成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市長或者經分管副市長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指揮部設以下工作組: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人。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報告,協助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部隊、武警、國土環境資源、衛生、消防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處置險情,控制事態,重點人員監管,調配搶救人員和裝備,事件調查。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公安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保護現場。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衛生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後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和事發地基層組織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食品供應、供電、供水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基層組織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導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政府新聞辦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基層組織負責人及市有關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4 新聞報導
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5.4.1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布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相關信息。市政府新聞辦派員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5.4.2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撰寫新聞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5.4.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市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中央、省有關媒體發布信息。
5.5 應急結束
5.5.1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確認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的報告,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綜合各方面意見,宣布應急結束。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式辦理。
5.5.2應急結束後的善後工作,由事發地鎮(區)及有關部門繼續完成。
5.5.3應急結束後,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2周內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交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故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後處理情況及擬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6、後期處置
6.1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終止後,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還應組織專家執行下列行動:(一)評價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書面信息等;(二)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重複出現類似事故;(三)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四)根據實踐的經驗,對現有的應急計畫和程式進行修訂和完善。
6.2 善後處置
市民政局和事發地基層組織對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發生後撤離的人員進行安置,對發生核事故與輻射事故人員的傷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相關職能部門認定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並進行處理,對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事發單位要組織專業隊伍按有關規定對放射性污染物進行處理。
6.3 調查和總結
6.3.1核事故與輻射事故處置完畢後,屬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屬於人員超劑量輻射事故的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牽頭,市衛生局協助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屬於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協助進行調查。事發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聯合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3.2屬於放射性污染事故與人員受超劑量輻射事故的,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在1個月內提交調查總結報告,上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環境資源廳。
7、保障措施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傳輸網路,加快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台。確定統一頻率和呼號,製作應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通訊簿,明確聯絡方式。公安報警電話:110。醫療急救電話:120。環保熱線電話:12369。
7.2 物資與經費保障
市發展和改革局應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應急相關部門購置、儲備事故應急處理所需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提高事故應急處理能力,並及時補充和更新。市財政局要將應急所需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中優先安排,確保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
7.3 應急隊伍保障和現場救援
從各行業專家中挑選人員建立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庫,並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備案。市突發公共事件聯動指揮中心可根據需要組織應急隊伍,做好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要與省輻射環境監測站建立順暢的協調機制,加強應急監測、事故調查處理能力,配備相應的應急設備。
7.4 避難場地保障
市政府為妥善安置緊急疏散人員,可以徵用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娛樂設施,必要時也可徵用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8、宣傳培訓及演練
8.1 公眾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廣泛宣傳核與輻射事故帶來的危害和妥善處置、應對核與輻射事件的重要性,以及發生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時緊急避險的有關常識,並向公眾發放。
8.2 培訓和演練
逐步組建我市輻射監測專業技術隊伍並配備相應的應急設備,組織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通過理論培訓和模擬演習提高管理和反應決策能力。
根據需要,組織市核心與輻射應急演習,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制定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9、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干預,是旨在減少或避免在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動。
干預水平,是指在應急照射或慢性照射情況下採取具體防護行動或補救行動的可避免劑量水平行動水平。
9.2 預案審定和管理
本專項應急預案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專項預案一般每3年修改一次,預案修改工作由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辦公室根據核事故與輻射事故處置情況和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修訂。
9.3 獎勵與責任
對事故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對在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中,有突出貢獻的,要予以表彰和獎勵。
9.4 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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