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態環境局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商丘市辦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商丘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辦〔2018〕75號),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商丘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丁凡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丘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Shangqiu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丁凡華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市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三)負責監督管理省政府和市政府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國家、省、市應對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減排、低碳發展等政策、規劃,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省政府和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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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移動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六)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七)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擬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及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八)負責生態環境科技與標準工作。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加強“智慧環保”建設,推進大數據、雲計算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運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九)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十)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落實,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等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監督。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及業務建設。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加快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監督與治理體系,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按照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推進監管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職責分工

1、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分工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物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統一政策規劃標準制定、統一監測評估、統一監督執法、統一督察問責。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各相關部門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依法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2、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職責分工
商丘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商丘市生態環境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商丘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商丘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商丘市生態環境局協商一致。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和安全、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承擔商丘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綜合科。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起草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報告、講話;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指導排污權交易工作。
(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與應急管理科。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範、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督察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調度、協調處置和預案管理、風險評估、應急演練等工作;組織編制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事發地政府開展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應對工作。
(四)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
(五)法規科。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六)財務審計科。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中央和省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組織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自然生態破壞恢復、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水功能區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市、區)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參與指導農業面源水污染治理工作。
(九)大氣環境科(應對氣候變化與移動源管理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劃定大氣污染重點防治區域,指導相關政策、規劃、規範的落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制定應對氣候變化與低碳發展政策、標準和宣傳工作;承擔國際履約相關工作;擬訂大氣移動源污染防治地方政策、法規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對大氣移動源污染排放物實施監督管理。
(十)土壤環境與固體廢物(化學品)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監管政策、規劃、方案及規範,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重金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一)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擬訂全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等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十二)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審批服務辦公室)。承擔全市政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負責非輻射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排污許可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三)生態環境監測與科技標準科。負責擬訂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和預測預警監測,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負責監測數據核查相關監管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定;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落實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編制生態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協調並組織實施重大環境科技計畫項目及技術工程示範;加強“智慧環保”建設,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規劃及信息網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3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所屬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丁凡華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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