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哈爾濱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爾濱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發文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類型:文案
  • 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核與輻射事故
總則,制定方案的目的,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方針,適用範圍,核應急回響組織與職責,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應急終止和恢復,培訓和演習,附屬檔案,

總則

制定方案的目的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的要求,鑒於核與輻射事故所具有的突發性、應急回響的複雜性及其政治、社會影響等方面的敏感性,結合我市實際,必須做好我市應急準備工作。一旦發生事故,即可根據本預案,按事故性質及應急狀態、級別,準確的收集信息,進行分析、評價,果斷決策。為了及時、高效、妥善地處理輻射事故,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本預案。
本方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核與輻射事故。

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方針

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密切協同、保護公眾健康、保護環境。
1.3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中的主要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中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
(2)接收區、縣(市)和核技術套用單位、輻射事故責任單位事故報告,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發展過程,根據核與輻射事故的級別及時向上級報告。
(3)監督核技術套用單位、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回響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
(4)接收和評價區、縣(市)的應急輻射環境管理信息,指導區、縣(市)開展應急輻射環境管理工作。
(5)牽頭組織各方面的現有力量對事故地區場外應急輻射監測進行支援。
(6)從核安全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的角度,對核與輻射事故的發展過程和可能對人員及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價和預測,及時上報市政府。
(7)建立統一的核事故分析報告制度,統一發布信息。

適用範圍

●核與恐怖事件
●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包括放射源貯存庫事故
●核技術套用中發生的事故,包括輻射源污染環境事故
●放射性物質運輸、丟失、被盜事故
●伴生放射礦輻射事故
●其它核與輻射事故
為提高本預案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家和省應急管理法規的變化,市政府內部職能機構的變化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和實踐經驗等,及時對本應急回響方案進行必要的修訂。

核應急回響組織與職責

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體系,在市政府核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各負其責,平時做好應急準備;應急時快速回響。
2.1 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哈爾濱市設立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簡稱核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辦公室(簡稱核應急辦)和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簡稱核應急技術中心)。
2.2 市核應急領導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2.2.1 市核應急領導小組的組成
市核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交通局、市安監局等組成。
2.2.2 市核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的方針政策、法規、導則和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核事故應急工作要求。
(2)領導、協調各部門、核應急技術中心的核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工作,包括事故期間和應急終止後的核安全監督管理、環境輻射監測評價、三廢處置等工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審定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
(3)指導或指揮核應急回響行動,核應急總指揮依據核應急技術中心提供的事故分析和事故後果影響的評價結果和應急監測結果以及事故預期的發展過程等技術資料,對營運單位所採取的措施和防護行動進行判斷、監督和提出建議,並在必要時進行干預。
(4)指導區、縣(市)開展環境輻射監測及現場核安全監督。在場外應急時,牽頭組織各方面現有力量開展應急輻射監測支援。
(5)及時向市政府匯報事故情況、向省環保局核應急辦報告有關核事故評價和環境輻射應急、監測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和環境的措施建議,對區、縣(市)應急組織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持。
(6)負責核與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發布,負責審查向有關機構發布事故或應急情況的通報或通告。
2.3 核應急辦公室的組成與職責
2.3.1 核應急辦公室的組成
核應急辦公室是市局核應急領導小組的工作班子和執行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
2.3.2 核應急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組織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及環境保護法規、導則和標準;落實省應急工作要求;組織制定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並組織實施應急準備工作。
(2)在核應急回響期間綜合協調各應急回響單位的啟動和行動的配合,傳達和貫徹市核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負責和編寫向上級提交事故報告,負責與省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及其它有關廳局的聯絡及信息交換工作。
(3)指導區、縣(市)制定各自的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或實施程式。指導核應急技術中心開展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技術研究與開發。並督促檢查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4)負責制定核應急人員的培訓計畫,組織應急演習和演練;組織和配合有關機構進行公眾教育工作。
(5)定期向市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6)管理市核應急回響的設施和設備。
2.4 核應急技術中心的組成與職責
2.4.1 核應急技術中心的組成
核應急技術中心是核應急領導小組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方面的技術支持單位。
核應急技術中心設在市固廢輻射管理中心,由市環保局主管局長擔任核應急技術中心主任,市固廢輻射管理中心領導任副主任。核應急技術中心下設核應急常設組和應急回響技術專家組。
核應急常設組:由市固廢輻射管理中心主任任組長。
應急回響技術專家組: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技術人員和專家技術諮詢組組成,根據專業分為二個專業小組:一是事故發展預測及後果評價組,二是安全分析組,總人數約為二十人,由核技術專家任組長。
2.4.2 核應急技術中心的職責
(1)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方面,為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為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應急組織,提供有關緊急保護公眾和環境防護措施的建議和提供應急回響的技術諮詢。為開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應急監測提供技術支持。
(2)接收、整理和分析核與輻射事故安全參數及應急相關信息,建立應急資料庫;接收整理和分析核技術套用設施的輻射環境數據,對各類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建立全市核與輻射安全、輻射環境質量資料庫。
(3)對核與輻射事故進行分級和事故評價,進行事故情況分析和預測,對事故後果進行評價和預測。向市核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急回響措施建議,並對應急狀態終止和恢復提出建議。
(4)負責對核技術套用單位的應急計畫審查和應急準備監督的技術工作。對此實施的應急行動進行跟蹤、評價、監督。
(5)對區、縣(市)應急監測提出技術建議、現場應急回響與現場的事故處理。
(6)協助編制與修訂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預案,並根據應急回響預案的要求,制定核應急技術中心的應急回響實施程式。承擔全市核應急有關人員的應急知識、應急技術的培訓工作,按要求組織核應急技術中心範圍內的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演習。
(7)承擔日常的應急準備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核應急技術中心範圍內應急組織的通知和啟動,負責與核應急辦的聯絡和信息交換,保證核應急技術中心各類應急設施、設備的可靠運行。
2.5區、縣(市)核應急機構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及省環保局的核應急工作要求。負責安排並監督核技術套用單位,編寫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計畫,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2)負責對轄區核心技術套用單位應急計畫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
(3)及時向市核應急辦報告轄區內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基本情況。
(4)參與協助市核應急辦現場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狀況和發展趨勢。
(5)負責組織轄區內輻射應急方面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

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

3.1 核應急組織的啟動
當核技術套用、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影響環境的事故時,責任單位或發生丟失、被盜放射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及時通知當地環保局。當地環保局必須迅速通報市核應急辦,市核應急辦按照規定,迅速報告市核應急領導小組,並通知核應急技術中心。
3.2 核應急組織的聯絡
核應急辦與核應急技術中心在收到核與輻射事故的報告後必須保持相互的通訊聯絡。核應急辦負責與相關區、縣(市)通訊聯絡。核應急技術中心負責通知常設組和技術專家組人員;負責與核技術套用單位聯絡。
市核應急辦組織編制核應急人員名單,並定期檢查核對。應急期間的工作聯絡原則是各崗位任務明確、盡職盡責,聯絡渠道明確、固定;聯絡用語規範、嚴格執行記錄製度; 統一對外。
市核應急辦根據市核應急總指揮的指令,及時向市政府和國家、省環保部門匯報事故應急回響期間的工作,同時與區、縣(市)保持工作聯絡,並負責發布公共信息。市核應急技術中心負責與核技術套用單位進行聯絡。
3.3 應急回響
3.3.1 輻射事故應急
輻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術和輻射源套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伴生放射性礦事故、放射性廢物貯存庫輻射污染事故等。
這類事故的應急狀態,大體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態:
第一種狀態:源或放射性物質確認處於設施內部(或運輸容器內)或一個環境位置清楚的小範圍內,且源未發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質污染只有輕微的局布彌散。對這種狀態,一般由市環保局進行處理。不進行應急回響。
第二種狀態:源或放射性物質完全失控,處於設施地點不明處;或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質污染已波及至大面積環境範圍。運輸高輻射水平的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質)的B型貨包嚴重喪失其禁止性能時,也屬於此種應急狀態。對這類應急,市核應急辦的應急回響任務是:
(1)按規定程式和途徑,接收事故責任單位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報告,並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通知應急組織的有關人員。
(2)必要時,對環境輻射及污染監測進行支援,或派遣專家協助查找丟失的放射源,對採取保護公眾和環境的措施提出建議。
3.3.2境外核事故或帶高放射性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故引起的輻射應急。
對這類事故,市核應急辦的應急回響任務是:接收上級指令,這類事故可能影響到我市某個地區時,立即趕赴現場進行監測。應急終止後,對需要採取保護公眾和環境的措施向受影響地區的當地政府提出建議。

應急終止和恢復

4.1 應急終止的條件和程式
4.1.1 應急終止條件
(1)當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核設施事故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降到規定限值之內;
(3)採取並繼續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污染,並使事故的長期後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儘量低的水平。
4.1.2 應急終止程式
放射性物質運輸和核技術套用事故所導致的應急狀態的終止,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市核應急辦批准,報省核准。區、縣(市)應當繼續進行環境放射性的巡測、採樣和評價工作,直到自然過程或其它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下去。
4.2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終止後,市核應急技術中心和區、縣(市)核應急機構還應執行下列行動:
(1)評價所有的應急日誌、記錄、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重複出現類似事故;
(3)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4)根據實踐的經驗,修改現有的應急計畫和程式。
應急終止後,市核應急技術中心和區、縣(市)核應急機構要在二周內向市核應急辦提交總結報告,市核應急辦負責匯總應急回響情況,並在事故後一個月內市核應急領導小組和省提交總結報告。
(5)對造成環境污染的核事故,市核應急辦要組織有計畫的環境輻射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排污計畫和因事故及排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並監督實施。

培訓和演習

根據國家、省核應急辦培訓和演習的要求,市核應急辦統一組織對全市各類應急人員的培訓,制定培訓計畫,分類、分批、分期進行。
培訓和演習要制定培訓演習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培訓和演習過程中,均要有詳細記錄和總結報告,根據培訓和演習的結果修訂應急方案。

附屬檔案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的級別
為了有效的實施輻射事故的應急計畫,將輻射事故的應急狀態原則上採用兩種應急狀態。按其輻射事故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一般輻射事故。
1、第一種狀態
1.1定義和可能後果
源或者放射性物質確認處於設施內部(或運輸容器內),源、放射性物質污染只有輕度的局部彌散。防止了污染面積的擴大,這類事故屬一般輻射事故。
1.2應急回響
在該應急狀態時,不要求發生此類事故的單位必須報告市核應急辦,但必須立刻報告本單位,環保部門應執行現場監督任務,事故處理後的廢物,不得亂扔亂放,集中妥善保管,上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貯存庫。最終處理結果以事故報告的形式上報市核應急辦備案,隨時準備接受進一步現場檢查。
2、第二種狀態
2.1定義和可能的後果
源或放射性物質完全失控,處於設施外地點不明處,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質污染已波及到大面積環境範圍,使公眾健康受到傷害,運輸高輻射放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質)的B型貨包嚴重喪失其禁止性能時,根據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性活度,定為較大或重大輻射事故。
2.2應急回響
輻射事故處於第二種狀態時,發生此類事故的單位及有關人員,立即報告市核應急辦,核應急辦接到報告後則應詳細紀錄報告人姓名、職務、事故發生的時間和事故情況。同時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處理事故,防止事故繼續擴散。市核應急辦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隨時報告給省核應急辦。
3、事故報告和管理
3.1為了加強對輻射事故的管理,輻射工作單位應建立事故報告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和管理制度。
3.2輻射工作單位應作好各類事故的預防、調查、分析及處理工作,並負責事故的上報工作。
3.3輻射工作單位不論發生何種輻射事故,均應及時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要求填報事故報告表,一個事故可做多種分類和分級時,按其中最高的一級上報和處理,重大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各單位的領導要對事故報告的及時性、全面性和真實性負責,對於隱瞞不報、虛報、漏報和無故拖延報告的要追究責任。
3.4輻射工作單位應建立全面系統和完整的事故檔案,認真總結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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