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三)《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三、應急方針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
四、日照市環保局在輻射事故應急中所承擔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及省局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要求。
(二)組織制定與實施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做好轄區內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三)接收本轄區內區縣環保部門、輻射事故責任單位和社會各界的輻射事故報告,及時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發展過程。
(四)及時向市政府和山東省環保局核與輻射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局核與輻射應急辦)報告市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或事件,及時向各區縣環保局通報輻射事故情況。
(五)統一組織指揮轄區內輻射事故環境輻射監測。
(六)配合省局及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放射性去污處理。
五、本方案適用範圍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設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等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鈾(釷)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質(除易裂變核材料外)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4)太空飛行器在日照市轄區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第二章 組織體系
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組織體系,是山東省環保局核與輻射應急組織體系的組成部分。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組織體系的最高領導(即核與輻射應急總指揮)是日照市環保局局長。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各職能部門在輻射應急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各盡其責。
一、組織體系
日照市環保局設立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和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中心)。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組織體系如圖1所示。
圖例:
上下級關係 信息交流
圖1 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組織體系
二、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的組成
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日照市環保局局長、分管副局長、辦公室主任、污控科科長、監察支隊隊長、監測站站長組成。局長擔任核應急總指揮,其他成員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應急組織與人員分工見附錄1。
應急回響期間,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地點設在局三樓會議室。
三、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公室的組成
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是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的工作班子和執行機構,由市局污控科、監察支隊、監測站有關人員組成。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組成及人員分工見附錄1。
非輻射應急期間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的成員在本單位和本部門辦公;事故情況下,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設在污控科,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變動辦公地點。
四、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技術組的組成
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中心是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領導小組在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面的技術支持單位。
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中心設主任1人,下設常設組和監測組。
常設組:由市環保局污控科和監測站有關人員組成,
監測組:由市監測站有關人員組成。
日照市環保局核應急中心組成及人員分工見附錄1。
第三章 職 責
一、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輻射事故應急方針、政策和省環保局核應急辦關於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指示。
(二)審批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三)決定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的啟動和終止。
(四)領導、協調日照市環保局各部門及直屬單位、輻射應急辦、輻射應急中心和各區縣環保局的輻射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工作,包括事故期間和應急終止後的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環境輻射監測與評價、三廢處理與處置等工作。
(五)組織對由省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進行監督和評價。
(六)審定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核應急辦報告輻射事故發展情況、應急監測情況和應急救援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和環境的建議。
二、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國家、省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和政策以及省環保局、市環保局的應急工作要求。
(二)組織制定(或修定)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式。
(三)負責日照市環保局內部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全市環保系統內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四)具體指揮和綜合協調市環保局系統內部各應急回響單位的啟動和行動,傳達貫徹市環保局核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
(五)負責與市有關部、委、辦、局的聯絡及信息交換工作。
(六)及時向市環保局輻射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工作。負責編寫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提交的輻射事故情況報告、監測報告。
(七)組織開展對由省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採取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的跟蹤、評價及監督。必要時,經市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採取干預行動。
三、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職責
(一)制定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中心的輻射事故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市局審批;協助省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的編制工作。
(二)為市局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向全市輻射事故責任單位、公眾及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諮詢服務。
(三)負責市局輻射事故應急中心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四)對輻射事故現場及周圍環境的輻射監測,指導事故責任單位並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污染源(包括尋找污染源)和污染物。
(五)負責事故預測和後果評價,及時提出應急措施,指導公眾應急防護。
(六)及時整理、匯總監測(分析)數據並報告核應急辦,隨時編制監測(分析)報告並歸檔。
(七)負責對應急工作人員、車輛、儀器設備等受污對象的去污處理和去污後的監測工作。
四、區縣環保局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政策及市環保局的輻射應急工作要求,組織制定本部門的應急行動計畫,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二)發現輻射事故或接到輻射事故的報告並確認後,立即報告市環保局和區縣政府,同時進入應急待命;
(三)在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的領導下,開展輻射應急工作,積極、主動地配合市環保局輻射應急工作人員實施現場環境輻射監測(分析)、取樣、去污和去污後的監測等工作;
(四)配合有關單位組織事故地區公眾的撤離,指導公眾進行個人防護。
(五)負責與當地公安、交通、衛生、人武部等部門的聯繫,取得外部接口單位的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輻射事故的應急啟動與聯絡
一、輻射事故的應急啟動
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或輻射應急中心一旦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按“輻射應急通知程式(附錄2)”立即報告省局核應急辦,同時按規定啟動本局系統的輻射應急。輻射應急人員接到通知後,必須儘快趕到各自的應急辦公地點,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所有輻射應急人員手機號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必須列入“輻射應急人員聯絡電話號碼錶(附錄3)”。平時輻射應急中心常設組人員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並及時接機;應急期間輻射應急人員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並及時接機。
二、輻射應急組織的聯絡
(一)市環保局系統內部聯絡
市環保局輻射應急回響啟動後,必須保持相互的通信聯絡。輻射應急辦負責與市環保局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和區縣環保局的通信聯絡;輻射應急中心常設組負責與監測組、現場監測人員的聯絡。
(二)與省局輻射應急辦的聯絡
根據市環保局輻射應急總指揮的指示,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負責向省局核應急辦報告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
(三)與市政府及各部門的聯絡
根據市環保局核應急總指揮的指示,市環保局核應急辦負責向市政府報告輻射應急工作情況,並負責與市內有關部門的聯絡。
第五章 應急輻射監測
應急輻射監測是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重要環節。當核應急啟動後,監測組應立即處於待命狀態,並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一、輻射事故應急監測
輻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術套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伴生礦輻射事故、放射性廢物污染事故等。
(一)應急監測的啟動
市環保局輻射應急總指揮或輻射應急辦下達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命令後,輻射應急中心應根據事故性質、等級和實際情況,立即向監測組下達監測任務,監測組接到應急監測任務後應根據“應急監測行動實施程式”前往監測現場。
(二)監測項目
γ空氣吸收劑量率監測;
(三)監測(分析)方法
γ空氣吸收劑量率監測,按《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測定規範》(GB/T 14583-93)進行。
(四)標 志
對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環境大面積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要對污染區域進行標誌。標誌方法見附錄7。
(五)數據記錄與報出
監測(分析)數據要詳細記錄,並通過無線(或有線)通訊及時、相對集中地報告輻射應急技術中心。
對於γ空氣吸收劑量率的記錄和報告內容,同標誌內容;輻射應急中心收到監測(分析)數據後,要及時整理、匯總並編制監測(分析)報告,及時報告輻射應急辦。
二、帶高放射性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故應急監測
對這類事故,市環保局接到監測任務後,立即通知市輻射應急中心,由輻射應急中心組織監測力量前往受事故輻射影響較重的地區實施監測。將監測(分析)結果及時報告市輻射應急技術中心,整理、匯總後按級上報。
第六章 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和程式
(一)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二)應急終止程式
對放射性物質運輸和核技術套用等輻射事故所導致的應急狀態的終止,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市環保局輻射應急總指揮批准,並報省環保局核應急辦核准後實施終止。
應急狀態終止後,市環保局根據省環保局核應急辦的指示和實際情況,應繼續進行環境放射性巡測、採樣和評價工作,直到自然過程或其它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下去為止。
二、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終止後,市核應急辦負責進行下列行動:
(一)評價所有的應急日誌、記錄和書面信息等;
(二)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三)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重複出現類似事故;
(四)編制應急總結報告,並於應急終止後二周內報省核應急辦;
(五)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繼續進行環境輻射監督與監測,包括對污染地區土壤的放射性監測。
(六)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畫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
(七)根據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式進行修訂,並報省環保局核應急辦審批。
第七章 附 則
本應急回響方案每兩年修改一次,並與省環保局核應急回響方案的修改同步進行。根據需要對實施程式可隨時修改。二者每次修改後都要重新報省環保局審批。
本應急方案由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負責解釋。
附錄1: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與人員分工
一、日照市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成員
1.輻射應急總指揮: 王曙光;
2.輻射應急副總指揮:王世波、樊金亮;
3.成員:劉濤、劉華、厲彥金、張永康
二、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公室成員
1.主 任:劉華
2.成 員:李懷增、韓廷華、張炳軍、陳常東
三、日照市環保局輻射應急技術中心成員
1.主 任:李 偉
2. 監測組成員:李懷增、陳常東、郭剛
四、輻射應急駕駛員
監察支隊 王強
監測站 譚偉
附錄2:核應急通知程式
輻射應急通知程式是輻射應急的啟動過程,規定了應急啟動過程中每個應急人員通知(或受通知)的責任(或行動),必須自覺遵守。
1. 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或輻射應急中心常設組成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市環保局輻射應急辦主任報告。
2. 輻射應急辦主任負責向市輻射應急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負責(或指定人員)通知輻射應急領導小組其他成員、輻射應急辦各成員和有關區縣環保局。負責向省局核應急辦和市政府報告。
3. 輻射應急辦和輻射應急中心,根據本輻射應急通知程式可制定自身更為詳細的內部通知程式。
附錄4 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3.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國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國境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鈾(釷)礦尾礦庫垮壩事故。
3.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V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鈾(釷)礦、伴生礦嚴重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附錄5 應急監測行動實施程式
監測組接到對事故現場實施應急監測的命令後,應按以下程式行動:
1 清點下列儀器設備並裝車
1.1 智慧型化伽瑪輻射儀2台
1.2 個人劑量報警儀 2個
1.3個人防護器材2套
1.4 手機4部
1.5 記錄本1個
1.6 記錄筆(簽字筆)2支
1.7計算器1個
1.8不乾膠標籤20個
1.9 穩定碘片100片
1.10交通圖、監測布點圖、市環保局應急方案各1份
1.11塑膠袋50個
1.12 塑膠桶(10L)10個
1.13手電筒2個
1.14 雨傘、雨衣各3個
2、前往監測現場
2.1 現場監測人員2人、駕駛員1人,。
3.2 監測人員乘座應急監測車,並保持與市輻射應急技術中心的聯絡。
3.3 到達現場後,監測人員應立即向市輻射應急技術中心報告行進情況和監測現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