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一般指本詞條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新組建的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編制本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承擔落實全省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三)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環境保護政府專項資金的計畫制定和使用監督工作。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近岸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工作。
(五)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生態省建設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生態省有關政策,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省農村環境保護,指導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和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六)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省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環境監察與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協助國家監管核設施安全,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牽頭組織實施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負責信息發布。監督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九)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環保企業資質審查;參與環保設備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開展環境保護合作和交流,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評價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內設13個處級職能機構:辦公室(信訪處)、組織人事處(交流合作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規劃財務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環境監測與科技標準處、環境影響評價處、大氣環境管理處、水環境管理處、土壤環境管理處、自然生態保護處、核與輻射安全處、核應急管理處、環境監察處(海南省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下轄6個正處級直屬事業單位:海南省生態環境監察總隊(海南省環境應急和事故調查中心)、海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海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信息中心、海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海南銅鼓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中心。

現任領導

廳長:鄧小剛
副廳長:毛東利、孫善芳
總工程師:周學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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