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輻射污染,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背景簡介,防治措施,核技術利用,廢物處理貯存,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 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情況報告,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

背景簡介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輻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包括放射性污染電磁輻射污染
民用核設施營運、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處理與貯存等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以及內部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超過國家標準的現象。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在環境中所產生的電磁能量或者強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現象。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的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確定。輻射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輻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輻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證環境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衛生、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公安、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提高公眾輻射污染防範意識和能力。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輻射污染防治責任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採取輻射安全與防護措施,防止對環境產生污染。

防治措施

核電廠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場選址、運行、關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核電廠外圍區域劃定規劃限制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規劃限制區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得小於5000米。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在規劃限制區內嚴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依法限制新建、擴建建設項目。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本底或者環境現狀輻射水平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並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在首座反應堆首次裝載核燃料前,完成環境本底輻射水平調查,至少獲得最近兩年的調查數據;在同一廠址後續反應堆首次裝載核燃料前,完成環境現狀輻射水平調查,至少獲得最近一年的調查數據。
核電廠排放的放射性廢水、廢氣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排放中、高水平的放射性廢水。溫排水應當符合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規定。營運單位應當對核電廠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情況,並接受公眾諮詢和社會監督。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核電輻射環境監測監控系統,對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進行監測,定期將監測結果報省人民政府,通報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告。環境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費用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其中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由核電廠營運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經驗收合格後交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和運行。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核事故應急預案。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場外應急組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和核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核技術利用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設立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人員,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採取輻射安全防護措施,預防輻射事故發生。單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並在輻射安全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內從事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立即整改。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報送發證機關。銷售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應當在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之間進行。
轉入、轉出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自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轉入、轉出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應當自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省外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本省使用的,應當在轉移活動實施前十日內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活動結束後二十日內辦理備案註銷手續。省內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和Ⅱ類射線裝置跨設區的市使用的,應當在轉移活動實施前五日內報使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活動結束後五日內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保衛,設定明顯的放射性標誌,防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丟失或者被盜;對使用Ⅰ類放射源和Ⅰ類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以及存放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應當安排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或者監控。應當建立輻射監測制度,定期組織對從業人員個人輻射劑量、工作場所以及周圍環境輻射水平進行監測;發現監測結果異常的,應當迅速查清原因,採取防範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單位,在完成下列事項後,應當依法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醫療衛生機構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時,應當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的原則,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患者或者受檢者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事先告知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列入國家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名錄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應當設定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和驗收專篇。
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對原料(礦)、產品、廢水、廢渣、工作場所以及周邊環境的放射性水平進行監測,定期將監測結果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廢物處理貯存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分類、包裝、標記、暫存和送貯,並建立放射性廢物台賬和檔案。應當設定放射性廢物暫存設施或者場所,採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等安全防護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實施全程監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放射性廢物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貯存或者處置。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放射性廢物貯存庫,集中貯存放射性廢物,定期將貯存的放射性廢物送國家放射性廢物最終處置場處置,並組織對庫區以及周圍環境進行放射性水平監測。廢舊金屬熔煉單位應當對廢舊金屬進行放射性檢測,建立檢測檔案;發現檢測結果異常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控制措施,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和支持廢舊放射源回收再利用。對已經收貯入庫或者交回生產單位的仍有使用價值的放射源,應當由放射源生產單位按照生產放射源的要求進行安全性驗證或者加工後進行再利用。

輻射污染防治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電磁輻射設施、電力牽引交通設施等對居民住宅區、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等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電磁輻射的不良影響。
廣播電視發射台(站)、雷達、微波通信站、衛星通信地球站、移動通信基站等電磁輻射設施,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要求,其發射的電磁波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回響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或者搬遷。
電力牽引的城市地面軌道交通、電氣化鐵道建設,應當避讓居民住宅區等電磁環境敏感目標集中區域;確實不能避讓的,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保證電磁輻射環境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在工業生產、科學研究、醫療活動中使用電磁能利用裝置的,應當採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禁止措施,保證電磁輻射環境安全。對居民住宅區、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含電磁環境現狀評價的內容。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有關電磁環境的信息。

監督管理

對環境有輻射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輻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經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輻射環境監測制度,健全輻射環境監測網路,加強對輻射環境的監測監控,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輻射安全防護和輻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組織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編制部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培訓和演練。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輻射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發生輻射事故或者發生運行故障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實施輻射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應當同時報告衛生部門。
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實行分類管理。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電廠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放射性廢水、廢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核電廠排放中、高水平放射性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核技術利用單位向無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的單位,銷售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發證機關吊銷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核技術利用單位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類射線裝置,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建築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銷售的市場舉辦者未提供放射性檢測儀器或者未提供免費檢測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將放射性廢物送交無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按照法定程式指定有資質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三)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附 則

輻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職業衛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山東省是經濟與人口大省,也是核技術與電磁輻射技術利用大省。目前,全省核技術利用單位3586家,輻射工作場所5336個;其中,放射源利用單位970家,約占全國的7%,放射源6825枚,約占全國的68%;射線裝置利用單位2801家,射線裝置7387台套。全省涉及電磁輻射技術利用和電磁環境影響的單位近500家,移動基站、廣播電視台站等電磁技術套用設施5萬餘個。“十二五”期間,兩座核電廠在建,山東海陽核電廠1號機組計畫於2015年建成發電;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廠計畫於2017年建成發電。核技術利用單位將以每年約8%的速度增長,放射源以每年約10%的速度增加,放射性廢物隨之不斷增加,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也在不斷發展。同時,廣播、電視、通訊、電力交通等涉及和影響電磁環境的建設項目也保持高速增長趨勢。近年來,隨著我省核技術與電磁輻射技術的發展,也出現一些問題,放射源使用不當或者丟失導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發生;電磁環境糾紛投訴量每年以50%的比例遞增,2012年達到300起,還發生了多次群體性事件。這些問題的存在,對環境安全構成了威脅,也影響局部地區的社會和諧穩定,亟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規予以規範。

近年來,為了加強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國家頒布實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作了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借鑑黑龍江、江蘇等地的立法經驗,進一步細化上位法,制定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強化對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障全省輻射環境安全,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0年至2012年,省人大、省政府連續三年將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列為立法調研項目。2012年,省人大常委會對《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立法前評估。2013年,《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列為省人大、省政府一類立法計畫。1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在濟南、淄博進行了立法調研。4月和6月,省環保廳先後兩次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6月,送省公安廳、經信委、財政廳、衛生廳、安監局、廣播電視局、省編辦等14個部門和單位予以會簽;省政府法制辦在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意見,並向濟南、淄博、泰安、濟寧、威海、煙臺等6個市人民政府徵求了意見。8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環保廳在濟南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赴黑龍江進行了立法調研;在吸收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輻射污染防治的總體思路

輻射污染防治的總體思路是,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教育等手段,加強對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維護環境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省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和管理體系。《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輻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輻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證環境安全。環保部門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衛生、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輻射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條例草案》重點規範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制度、輻射安全許可證制度、輻射污染防治監督檢查制度、輻射環境監測與監測信息公布制度、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管理制度、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制度以及輻射污染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制度。三是明確規範了可能產生輻射污染單位的主體責任。四是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宣傳和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普及。

(二)關於民用核設施放射性污染的預防與治理

針對我省核電廠的建設情況,《條例草案》從三個方面對上位法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一是明確了核電廠規劃限制區的劃定標準和程式。《條例草案》規定: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核電廠外圍區域劃定規劃限制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規劃限制區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得小於5000米。二是明確了核設施環境本底輻射水平調查的責任和時間節點。進行核設施運行前本底調查,能夠掌握核設施運行前廠區及周圍環境本底輻射水平現狀,為日常監管和政府決策提供依據。《條例草案》規定: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本底輻射水平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並報國家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三是明確了核電廠向省環保部門報告自主監測結果和接受公眾諮詢的義務。

(三)關於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污染的預防與治理

當前,核技術利用領域是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條例草案》根據我省實際監管工作需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下放了部分放射源轉讓備案管理許可權。為提高工作效率,減輕核技術利用單位負擔,按照國家簡政放權、權力下放的要求,《條例草案》規定:轉入、轉出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自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轉入、轉出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應當自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二是規定了省內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備案制度。從實際工作來看,省內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數量多,安全隱患大,《條例草案》規定:省內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和Ⅱ類射線裝置跨設區的市使用的,應當在轉移活動實施前五日內報使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活動結束後五日內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四)關於電磁輻射污染的預防與治理

電磁輻射污染與放射性污染相比,其危害在某種程度上要輕一些,但是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仍是不可忽視的。目前,國家在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方面還未制定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僅有環境保護法的原則規定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對此,《條例草案》通過專章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做出規範。一是為了從源頭防止電磁輻射污染的產生,《條例草案》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電磁輻射設施、電力牽引交通設施等對居民住宅區、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等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電磁輻射的不良影響。二是對電磁輻射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做了規範,《條例草案》規定:廣播電視發射台(站)、雷達、微波通信站、衛星通信地球站、移動通信基站等電磁輻射設施,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要求,其發射的電磁波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回響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三是對電磁輻射敏感目標做了保護性規定:《條例草案》規定,建設居民住宅區、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建設項目,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對電磁環境現狀進行評價。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有關電磁環境的信息。

(五)關於法律責任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並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條例草案》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按照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條例草案》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保部門在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也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國家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條例草案》未再重複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輻射污染防治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在新的形勢下,科學、安全地發展和利用核與輻射技術,提高輻射環境管理水平,成為當前環保工作的重要任務。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情況報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省政府提交的《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調研和審議。委員會提前介入,9月6日,聽取了省環保廳關於全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和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9月9日至13日,委員會會同省環保廳有關負責同志,分兩組到青島、煙臺、東營和濱州4市進行了調研,實地察看了核能、核技術及電磁輻射技術套用單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情況,聽取了各市政府有關情況的匯報,召開了由市政府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和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

委員會認為,山東省是經濟與人口大省,也是核能、核技術以及電磁輻射技術利用大省。省內既有在建的核電廠,又有大量核技術套用單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利用企業,以及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伴有電磁輻射的設備和設施。山東海陽核電廠1號機組計畫於2015年建成發電,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廠在建的一台高溫氣冷堆核電站示範工程計畫於2017年建成發電。全省核技術利用單位3586家,輻射工作場所約5336個。其中,在用密封放射源利用單位970家,約占全國的7%,在用密封放射源6825枚,約占全國的68%。射線裝置利用單位2801家,射線裝置7387台套。2009年至2012年期間,我省放射源使用不當或者丟失導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占全國此類輻射事故總數的10%,這些事故對環境安全構成威脅,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全省涉及電磁輻射技術利用和電磁環境影響的單位近500家,移動基站、廣播電視台站等電磁技術套用設施5萬餘個。近年來,公眾對伴有電磁輻射或電磁環境影響的設施關注度越來越高,電磁輻射或電磁環境糾紛投訴量每年以50%的比例遞增,2012年達到300起,影響了局部地區的社會安定,也影響了無線通信等設施的正常建設和運行。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核與輻射技術利用也將加速發展,兩座核電廠將投入運營,核技術利用單位將以每年8%的速度增長,放射源以10%的速度增加,放射性廢物隨之不斷增加,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也在不斷發展。同時,廣播、電視、通訊、電力交通等涉及和影響電磁環境的建設項目也保持快速增長趨勢。為加強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作了規定。目前,我省輻射環境安全監管的突出問題為“兩多一少”,即放射性污染隱患多、電磁輻射糾紛投訴多和公眾輻射安全基本知識少。公眾往往“談核色變”和“輻射恐懼”,一旦發生輻射事故,就會引起公眾的過度“恐慌”,造成社會極大的不穩定。2011年日本福島核事故後,一度引起全國範圍內的搶鹽風波等,就是明顯的例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借鑑黑龍江、江蘇等地的立法經驗,進一步細化上位法,制定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強化對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障全省輻射環境安全,十分必要。條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確,條理清晰,內容較全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省實際。委員會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並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為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建議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公安、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提高公眾輻射污染防治意識和能力。”

二、為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安全保衛,防止無關人員誤入輻射工作場所,建議增加放射性標識的相關內容,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保衛,設定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防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丟失或者被盜;對使用Ⅰ類放射源和Ⅰ類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以及存放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應當安排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或者監控。”

三、建議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前款規定的建築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銷售市場的舉辦者,應當配備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為消費者提供免費檢測服務。”

四、由於第二十一條增加了放射性標識的相關內容,建議在五十一條中增加相應的罰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增加相應的處罰金額,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核技術利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設定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二)未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的;(三)未定期組織對從業人員個人輻射劑量、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輻射監測的;(四)未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五)未按規定報備輻射安全與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建議第五十七條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未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電磁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調研中反映比較集中,但未予採納的意見主要有:

一是伴有輻射的軍事設施問題。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軍用設施、裝備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國務院和軍隊的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國務

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因此軍事設施管理不應納入《條例(草案)》規定範圍。

二是提高輻射從業人員勞動保護補助的問題。委員會認為,這個問題屬於勞動保護的內容,不屬於《條例(草案)》規範的範疇。但考慮到輻射從業人員的工作狀況,《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對輻射從業人員輻射安全培訓、輻射防護以及個人輻射劑量、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監測作出了規定。

三是高壓輸變電項目的問題。委員會認為,高壓輸變電項目屬於工頻電磁場,不屬於電磁輻射的範疇,同時《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已對高壓輸變電項目的相關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是移動通信基站等電磁輻射污染項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的問題。委員會認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另外,還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文字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了防治輻射污染,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2013年12月9日至12月14日,於建成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環保廳組成調研組,赴煙臺、威海兩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醫療機構和核電企業的意見和建議,並赴浙江、深圳、大連進行了考察學習。12月1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12月24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輻射方面的專家對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論證。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再次對條例草案作了研究修改。12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環保廳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市和立法諮詢員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一條立法依據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表述容易引起歧義,另外,放射性污染與電磁輻射污染的定義不對稱,建議作出修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將條例草案第二條分兩條表述,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輻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輻射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本條例所稱放射性污染,是指民用核設施營運、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處理與貯存等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以及內部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超過國家標準的現象。本條例所稱電磁輻射污染,是指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在環境中所產生的電磁能量或者強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現象。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的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和第三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積極應對核事故,應當充分發揮核電廠所在地核事故場外應急組織的作用,建議條例草案補充這方面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即:“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核事故應急預案。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場外應急組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和核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有必要增加核電廠與當地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內容。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了一條,即:“核電廠建設、發展應當與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核電廠依法經營,共同維護核電安全;核電廠應當支持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人大代表提出,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具有放射性的醫療器械對患者進行檢查、治療時,應當對患者提供防輻射的保護措施,建議條例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範。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依照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增加了一條,即:“醫療衛生機構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時,應當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的原則,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患者或者受檢者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事先告知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應對已建成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磁輻射設施作出規範。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在該條增加一款:“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或者搬遷。”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七、有的專門委員會、有的市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定了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相對這些違法行為,處罰過輕,建議增加罰款的內容;此外,對該條第三項核技術利用單位未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行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本條例可以不再重複。修改時根據上述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中增加了“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內容,同時刪去了該條第三項。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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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於2014年1月15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省第一個輻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2003年6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確了環保部門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省政府於2003年2月發布實施的《山東省輻射環境管理辦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進一步規範了我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為了進一步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完善輻射環境管理體制機制,省環保廳自2004年起就將《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以儘快推動輻射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以新條例取代老辦法。近年來,省人大和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輻射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特別是2010年11月《山東省輻射環境管理辦法》廢止後,省人大、省政府連續三年將《條例》列入立法計畫。省人大常委會於2012年對《條例》進行了立法前評估。省人大、省政府於2013年將《條例》列為一類立法計畫。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10年省環保廳擬定了《條例》初稿。2012年,省人大常委會對《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立法前評估。2013年,《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列為省人大、省政府一類立法計畫。2013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在濟南、淄博進行了立法調研。4月和6月,省環保廳先後兩次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6月,送省公安廳、經信委、財政廳、衛生廳、安監局、廣播電視局、省編辦等14個部門和單位予以會簽;省政府法制辦在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意見,並向濟南、淄博、泰安、濟寧、威海、煙臺等6個市人民政府徵求了意見。8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環保廳在濟南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赴黑龍江進行了立法調研;在吸收和考慮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修改。9月,省人大城環委到青島、煙臺、東營、濱州四市進行立法調研,12月省人大法制委赴浙江、廣東、大連進行了立法調研。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11月25日《條例》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於2014年1月15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六十四條,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總體思路和民用核設施營運、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處理與貯存、電磁輻射等方面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規定,是山東省第一個輻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四、條例的亮點特色
《條例》體現諸多特色,在輻射污染防治總體思路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了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二是明確規範了可能產生輻射污染單位的主體責任。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輻射污染防治責任制。三是強調了輻射污染防治宣傳和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普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公安、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提高公眾輻射污染防治意識和能力。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確了核設施環境輻射本底水平調查的責任和時間節點。開展核設施運行前本底調查,能夠掌握核設施運行前廠區及周圍環境輻射本底水平現狀,為日常監管和政府決策提供依據。二是規定了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對核電廠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定期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並接受公眾諮詢和社會監督。三是體現了簡政放權的要求。《條例》中無新增行政許可事項,並下放轉入、轉出Ⅳ類、Ⅴ類放射源備案和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的管理許可權。四是明確了銷售射線裝置單位的責任。要求禁止向無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的單位銷售或者轉讓射線裝置。五是規定了伴生放射性尾礦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的石材加工建築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銷售。建築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銷售的市場舉辦者,應當配備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為消費者提供免費檢測服務。
在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確規定了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電磁輻射設施、電力牽引交通設施等對居民住宅區、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等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電磁輻射的不良影響。二是對《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電磁輻射設施做出了規定。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或者搬遷。三是《條例》明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有關電磁環境的信息,對未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電磁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條例出台的意義
我省是經濟與人口大省,也是核技術利用利用大省。目前,我省共有核技術利用單位3931家,放射源7863枚,射線裝置8072台套。全省涉及電磁輻射技術利用和電磁環境影響的單位近500家,移動基站、廣播電視台站等電磁技術套用設施5萬餘個,均位於全國前列。“十二五”期間,兩座核電廠在建,山東海陽核電廠1號機組計畫於2015年建成發電;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廠計畫於2017年建成發電。近年來,隨著我省核技術與電磁輻射技術的發展,放射源使用不當或者丟失導致的輻射事故也曾發生;電磁環境糾紛投訴量每年以50%的比例遞增,還發生了多次群體性上訪。因此及時出台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細化國家在輻射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在輻射污染防治中的權責,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加強我省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和推進輻射相關行業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為貫徹落實條例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大力開展《條例》宣傳。在中國環境報、齊魯晚報、山東環境網站等媒體採用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和培訓,為《條例》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二是我廳會同省公安廳印發了《山東省核技術利用行業反恐怖防範工作標準(試行)》和《山東省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及實施細則,進一步強化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三是出台《山東省輻射安全培訓管理辦法》,規範輻射工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和防護水平;四是出台《山東省輻射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組織對各市環保部門監測機構的能力評估,同時規範社會化監測機構輻射環境監測工作,確保輻射環境安全。
七、全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工作
下一步全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就是要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及相關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查找和糾正輻射安全隱患,規範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管理,確保輻射環境安全。一是強化現場行政執法。加大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等領域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實行“零容忍”。嚴肅查處超標排放放射性物質,非法貯存、轉移、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未依法取得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核技術利用項目久拖不驗,環保業務單位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加強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管理。組織省級和17市的輻射事故應急演習及應急管理業務培訓,修訂《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會同省公安廳、財政廳、衛生廳召開全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進一步明確職責,分解任務,建立健全全省輻射事故應急聯動機制,提高應對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能力;三是貫徹《條例》輻射安全監管“屬地管理”的規定,進一步簡政放權,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四是嚴格審查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中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和驗收專篇,以及居民住宅區、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電磁環境現狀評價的內容,著力解決公眾反映的輻射環境問題。五是加強輻射環境監管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能公開的信息一定要公開,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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