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14年10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47號印發修訂後的《成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體系及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回響、新聞發布、後期處置、應急保障、獎懲、附則9部分,由成都市環保局負責解釋。2007年12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成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成辦發〔2007〕11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地區:成都市
  • 文號:成辦發〔2014〕47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1日
通知,應急預案,目 錄,1 總 則,2 組織體系及職責,3 預防與預警機制,4 應急回響,5 新聞發布,6 後期處置,7 應急保障,8 獎 懲,9 附 則,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成辦發〔2014〕47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成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成辦發〔2007〕115號)同時廢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1日

應急預案

成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14年修訂)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2.2 應急領導機構
2.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2.2.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2.2.3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2.2.4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3 應急工作組
2.3.1 綜合協調組
2.3.2 應急監測組
2.3.3 污染控制組
2.3.4 事件調查組
2.3.5 醫療救治組
2.3.6 應急保障組
2.3.7 治安維護組
2.3.8 宣傳報導組
2.4 專家組
2.5 區(市)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3 預防與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監控
3.2 預防工作
3.2.1 加強風險排查
3.2.2 加強預案管理
3.2.3 加強風險評估
3.2.4 加強日常監管
3.2.5 加強應急聯動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及發布
3.3.2 預警行動
3.4 預警支撐系統
4 應急回響
4.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4.1.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4.1.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4.1.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4.1.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4.2 應急回響原則
4.3 應急回響程式
4.3.1 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
4.3.2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
4.3.3 Ⅲ、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
4.4 信息報告及通報
4.4.1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4.4.2 報告時限和程式
4.4.3 報告分類
4.4.4 事件通報
4.5 應急處置
4.5.1 現場應急處置原則
4.5.2 指揮協調
4.5.3 現場控制與處置
4.6 應急監測
4.7 安全防護
4.8 應急終止
5 新聞發布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2 調查評估
7 應急保障
7.1 經費保障
7.2 裝備物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人力保障
7.5 技術保障
7.6 責任保險
7.7 宣傳教育
7.8 應急培訓
7.9 應急演練
8 獎懲
8.1 表彰
8.2 責任追究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預案解釋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規範程式,明確職責,提高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四川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和《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境內或跨市(州)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不包括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和指導區(市)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平戰結合。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源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經常性地做好思想、預案、機制等工作準備,加強培訓,開展預案管理和應急演練。應急狀態下實行特事特辦、急事先辦。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市級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組織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
加強聯動,信息共享。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加強協同配合,完善環境應急監測網路,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優勢和專業救援力量的作用,實現資源信息共享。
科學規範,處置有效。充分發揮專家在應急管理中的參謀作用,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為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處置提供技術支持。確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應急工作組、專家組、區(市)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組成。
2.2 應急領導機構
2.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協助分管環境保護的副秘書長擔任,下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政府應急辦、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園林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政府外辦、市國資委、市安監局、市旅遊局、市氣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政府新聞辦、國網成都供電公司、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市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2.2.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按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領導我市有關部門及地區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負責我市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指導各區(市)縣政府對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類別等情況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
(2)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專家及應急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3)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時研究處理突發環境事件重大事項;
(5)向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7)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發布。
2.2.3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職責為:
(1)積極主動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當好參謀助手,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區(市)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2)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和預警體系;
(3)組織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組織環境應急有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5)組織建立和管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平台和專家庫;
(6)完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4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參與單位和協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協調各有關應急成員單位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及時收集掌握並向上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落實市委、市政府領導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批示。
市環保局:組織對周圍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危害範圍和程度;負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控制;協助法務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
市發改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項目的立項與管理,負責涉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後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經信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及事件性質,負責協調天然氣、電力、醫藥、醫療器械等救援物資、設備的緊急調用;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後的恢復工作,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電力、通信、天然氣供應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參與協調學校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學生及教職員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市公安局:參與、協助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危險化學品、危險廢棄物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應急回響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實,協助市政府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抓捕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對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對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依法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處理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成都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市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社會保險相關問題處置工作。
市國土局:參與違法開採礦產資源等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建委:參與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委:參與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和傷病員的運輸。
市水務局:參與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和事件調查工作,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負責養殖環節魚類死亡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市農委:參與涉及本市農產品產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農業環境污染、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以及農作物病蟲害等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監測和處理。參與畜禽養殖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及撲滅等工作。
市林業園林局: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防以及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後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保障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
市衛生局:組織協調衛生部門按《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負責認定人員中毒(重傷)情況。
市政府外辦:負責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涉外事務。
市國資委:配合協調參與所監管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安監局:參與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高危行業(領域)企業生產環節涉及環境安全的生產儲存設施風險源監管工作;負責判斷安全生產事故類型和性質,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市旅遊局:參與旅遊團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負責提供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預測預報信息並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公安消防局:參與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燒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眾多人員急性中毒或較大社會危害的災難事件的搶險救援。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
國網成都供電公司:負責電力系統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和事件調查工作;及時提供應急處置電力保障。
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市支隊: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規定,協調組織駐蓉部隊、武警部隊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3 應急工作組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事件調查組、醫療救治組、應急保障組、治安維護組和宣傳報導組8個應急工作組,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2.3.1 綜合協調組
牽頭部門:市環保局。
組成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應急辦、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監局。
職責: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履行會議組織、信息匯總和報告、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職責。
2.3.2 應急監測組
牽頭部門:市環保局。
組成部門:市農委、市林業園林局、市水務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
職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確定污染程度、範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2.3.3 污染控制組
牽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組成部門: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農委、市林業園林局、市水務局、市公安消防局、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市支隊等。
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擴散,防止污染事態惡化。
2.3.4 事件調查組
牽頭部門:市監察局。
組成部門: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農委、市林業園林局、市水務局、市安監局、市旅遊局、國網成都供電公司等。
職責:深入調查事件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防範意見;負責追究造成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調查處理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違規違紀行為。
2.3.5 醫療救治組
牽頭部門:市衛生局。
組成部門:市經信委。
職責: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醫療、防疫器械和藥品,開展受傷(中毒)人員救治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並提供醫療救助。
2.3.6 應急保障組
牽頭部門:市發改委。
組成部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旅遊局、市政府外辦、國網成都供電公司等。
職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組織協調應急儲備物資,組織調集應急救援裝備,對受災民眾進行基本生活救助,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3.7 治安維護組
牽頭部門:市公安局。
組成部門: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市支隊、市交委。
職責:負責組織事發地周邊安全警戒;參與、協助疏散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區域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2.3.8 宣傳報導組
牽頭部門:市政府新聞辦。
組成部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職責:負責應急處置宣傳報導的組織、協調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加強對境內外新聞單位、媒體記者的組織和管理,加強輿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導輿論。
2.4 專家組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有關科研機構和單位的專家組成,主要涉及應急管理、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評估、防化、水利、漁業、林業、氣象、衛生等專業,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2.5 區(市)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各區(市)縣政府參照本預案成立相應指揮部,規範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統一協調、指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3 預防與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監控
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加強對市內(外)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處理、統計分析和報告。
3.2 預防工作
3.2.1 加強風險排查
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制定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對存在環境風險的企事業單位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及時發現環境安全隱患並要求整改,全面預防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一廠一冊”的標準建立並定期更新全市環境風險源資料庫,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進行監測監控,形成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工作長效機制。
3.2.2 加強預案管理
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制定重點河段、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人群聚集區等環境敏感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化工集中區域、高風險企業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分類細化,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完善市、區(市)縣、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及時消除環境隱患。
3.2.3 加強風險評估
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對轄區內主要環境風險源進行定量、定性分析,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對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發生後的嚴重性進行認識及評價。重點開展天然氣開採、油氣/液體化工倉儲及運輸、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等相關產業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
3.2.4 加強日常監管
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重點河段、湖泊、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人群聚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周邊企業風險源和交通運輸的監管,劃定防護範圍,並在環境敏感區域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損失和影響。
3.2.5 加強應急聯動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應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及時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信息、處置信息和可能影響環境安全的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並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及發布
按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波及的範圍,依次對應突發環境事件分級,將我市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4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特別嚴重(Ⅰ級)預警信息由省政府上報國務院,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調整和解除;嚴重(Ⅱ級)預警信息由省政府發布、調整和解除;較重(Ⅲ級)、一般(Ⅳ級)預警信息分別由市、區(市)縣政府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路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3.2 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2)指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組織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發展情況;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及時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落實;
(5)作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事件信息,公布諮詢電話。
如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有關政府應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措施。
3.4 預警支撐系統
建立環境風險源動態管理系統、環境應急資源動態管理系統、環境應急處置技術庫管理系統、環境應急輔助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應急預警平台、環境應急處置系統、環境應急事件評估系統。

4 應急回響

4.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4級。
4.1.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民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5)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民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4.1.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髮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中毒(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4.1.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4.2 應急回響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以事發地政府為主,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向上級政府請求增援。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由省政府統一組織實施;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組織實施由市政府決定;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組織實施由區(市)縣政府決定。
4.3 應急回響程式
4.3.1 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
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環境保護廳及省直有關部門的建議,省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實施先期處置。在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積極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市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按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及地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現場調查、事件處置、採樣監測等工作。
4.3.2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環境保護廳及省直有關部門的建議,省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時研究決定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市(州)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部門和市(州)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
市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按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領導、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及地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省直有關部門的現場處置、採樣監測等工作。
4.3.3 Ⅲ、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市環保局及市級有關部門的建議,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時研究決定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區(市)縣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部門和區(市)縣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
市環保局開通與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聯繫,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事件調查、採樣監測,並對下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測結果及報告情況進行覆核確認;加強污染控制,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請求環境保護廳給予技術指導並配合有關專家進行事件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對不明原因的事件組織開展原因查找和處置措施的研究;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環境保護廳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向有關部門(單位)、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州)環境保護部門通報情況。
市級有關部門立即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應急力量開展應急救援等工作;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按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及地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現場調查、事件處置、採樣監測等工作。
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區(市)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可以參照Ⅲ級應急回響程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應急回響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市級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4.4 信息報告及通報
4.4.1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有關組織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4.4.2 報告時限和程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及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1小時內向所在區(市)縣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由生產安全、交通事故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在報告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消防等部門的同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發生Ⅲ、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在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政府在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立即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特殊情況下,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並同時報告市政府。
4.4.3 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主要內容: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4.4.4 事件通報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市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區(市)縣政府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根據需要,由市政府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州)政府和部隊通報有關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在應急回響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區(市)縣政府通報情況。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台人員或外籍人員,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政府外辦負責通報。
4.5 應急處置
4.5.1 現場應急處置原則
(1)按照“先控制,後處理”的原則,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優先控制污染源,儘快阻止污染物繼續排放外泄;
(2)儘可能控制和縮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擴散、蔓延範圍,把突發環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專家力量,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4)應急處置要立足於徹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遺留後患。
4.5.2 指揮協調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有關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專家和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工作組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按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受災人員;按照有關程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調集和配置本區域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搶修突發環境事件損壞的基礎設施;為公眾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維護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工作情況。
4.5.3 現場控制與處置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環境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可指令現場實施如下措施:
(1)維護現場秩序,迅速劃定污染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並設定警示標誌;
(2)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漏,切斷污染物的擴散途徑;
(3)組織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確定事件疏散區域,及時疏散受影響民眾,以多種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4)組織專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趨勢,不斷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最佳化建議;
(5)核實現場情況,組織收集、整理、編輯應急現場信息,保證現場信息傳遞的真實、及時與暢通,有效管理現場媒體,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匯報、向社會通報應急處置具體情況;
(6)突發環境事件得到控制後,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洗消,避免產生次生污染。
4.6 應急監測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分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事件發生初期,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定監測方案,確定污染擴散範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專家組根據應急監測數據綜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範圍以及污染髮展趨勢,提出處理建議,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4.7 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和範圍。事發地政府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範圍和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8 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的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環境保護部的規定實施。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區(市)縣政府或區(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5 新聞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按照《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實施,市政府新聞辦及市級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信息。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應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應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做好疫病防治、環境污染清除、生態恢復等工作。
6.2 調查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導區(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查找事件原因,總結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治理、生態恢復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編寫評估總結報告。
評估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影響;
(2)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
(3)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
(4)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
(5)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
(6)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
(7)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
(8)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7 應急保障

7.1 經費保障
市級環境應急保障資金按照《成都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日常運作保障資金,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運維、應急技術支持、專家聘用等工作性經費,按工作實際及預算安排列入部門預算管理。
7.2 裝備物資保障
各區(市)縣政府、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積極發揮現有監測、防護、處置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別和監測設施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及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同時,督促重點風險源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環境風險,配齊應急物資並加強管理,保障應急處置使用。
7.3 通信保障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通信系統,配備必要的器材裝備,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7.4 人力保障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建設。形成市、區(市)縣和有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路。
7.5 技術保障
組建專家庫,為指揮決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物資儲備信息、應急應對信息等資料庫和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援。
7.6 責任保險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保險機制,有針對性地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市、區(市)縣政府要加強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和套用,防範化解投保企業風險,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7.7 宣傳教育
市、區(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防範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8 應急培訓
市、區(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救援等專門人才。
7.9 應急演練
市、區(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定期針對預案進行演練,加強協調配合,提高整體聯動能力;針對預案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 獎 懲

8.1 表彰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突發環境事件發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成績顯著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四川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程式決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5)擠占、挪用、貪污、盜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
環境事件: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民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計畫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回響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回響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分為單項演練、綜合演練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練。
中毒:機體受毒物作用出現的疾病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針對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的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環保局及時修訂和完善本預案,並對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名單及聯繫方式動態更新。預案修訂時間為3年1次,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名單及聯繫方式動態更新時間為1年1次。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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