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工作,應急保障,附則,

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江西省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組織指揮體系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地方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機構組成。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2.1.1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是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應對工作的指揮機構,在省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環保廳廳長、省政府協助聯繫工作的副秘書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擔任。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
(2)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省內較大以上及敏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單位及工作職責見附屬檔案2。
2.1.2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負責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環保廳分管副廳長擔任,副主任由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主任擔任。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環境應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具體負責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評估、修訂;
(3)負責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4)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向省政府及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5)辦理和督促落實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決定的相關事宜。
2.2地方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省級協調處置的跨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市級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省環保廳提出請求。
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全省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衛生計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備案工作。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紅色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橙色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黃色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藍色預警。
3.2.2預警信息發布
全省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具體發布流程按照《江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信息接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3.3.2信息報告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引發國際影響的省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的省內突發環境事件;
(5)省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回響

4.1回響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2.3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2.5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2.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地方人民政府授權信息發布,通過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2.7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回響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後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省本級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特警部隊、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成立省環境應急專家組,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6.2物資與資金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保障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設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附則

7.1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省環保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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