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案簡介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2.1 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2.2 其他檔案:《貴州省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安順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順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城鎮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
1.4污染事故分級
按照污染事故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污染事故和預警分級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預警分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機構
安順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在安順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市應急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畜牧水產局、市氣象局、市供水總公司等有關部門領導擔任。下設指揮部辦公室和專家諮詢組(非常設)。
2.2職責
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主要負責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與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聯繫;受理飲用水源環境污染投訴;信息收集匯總、常規飲用水源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遇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上級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市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預案機構
專家諮詢組:是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諮詢機構。根據事件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和形勢動態,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諮詢;參與制定並提出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理方案;為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協同相關部門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等級和危害作出恰當的認定;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或移交;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處置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因使用、貯存、運輸、經營、排放不當等導致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污染突發事故;協助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建立有毒有害物資的生產、儲備和運輸信息資料庫。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應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民眾疏散工作;市消防支隊負責應對飲用水源突發事件中的搶險、救援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市城管局:負責協調和指導供水部門做好涉及飲用水源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確保城市供水正常運行。
市交通局:負責保障便捷暢通的應急交通運輸渠道,組織提供民眾緊急疏散的交通工具、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市水利局:負責轄區內污染區域相關水源地水資源的合理調度。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及時為地方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市畜牧水產局:負責對飲用水源地發生魚類污染中毒事件進行現場監督、監測和綜合分析,對漁業生態環境的破壞及恢復提出處理意見,並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市民政局:負責根據事故危害和受損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條件的困難民眾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作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理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由飲水污染年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及時做好突發污染事故現場搶救氣象信息提供、發布等工作。
市供水總公司:負責調度和保障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民眾飲用水供應工作,制定水體污染後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人民飲用水的安全。
應急隊伍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水利、衛生防疫、消防和自來水供應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到達現場後首先組織應急人員救治病人,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對事故開展調查和分析,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來源、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形成調查意見,根據污染特點,判斷污染種類;進一步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對事發地周邊水域進行水質監測。
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明確與市級機構相對應的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3監測與預警
3.1信息監測
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環境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對發生在轄區境外和轄區內有可能對我市飲用水源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各區、縣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應保持良好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繫。
3.2信息報告
各級應急指揮部得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逐級上報,對嚴重水源污染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在1小時內向市應急委和上級突發事件辦公室報告,必要時在1小時內通知下游相關縣(區)、管委會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小受害範圍。並請示啟動各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並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3.3事故預警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已經發生,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Ⅲ級預警標準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Ⅱ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Ⅰ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預警公告。
4應急回響
4.1分級回響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發生污染事故,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一般(Ⅳ級)污染事故,啟動縣級政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較大(Ⅲ級)污染事故,啟動市級政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重大(Ⅱ級)污染事故,啟動貴州省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處置;發生特別重大(I級)事件,啟動國家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處置。
4.2 較大或一般污染事故的處置
4.2.1污染事故發生後,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接到報告後,應急指揮部指令現場應急處置組和應急現場監測組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啟動應急監測預案。
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接報信息及時研判後,向本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根據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本級應急領導機構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4.2.2 現場指揮部由市政府有關領導和事發地市(縣、區)政府有關領導、處置工作有關單位組成。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由分管副市長及其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由市環保局局長和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的具體名稱和設定地點,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總指揮確定。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根據事件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組開展工作。
4.2.3現場指揮部的職責:執行市重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處置重大污染事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指揮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省重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態發展,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任務見表一。
表一 市重大污染事故現場指揮部工作組職責
名 稱
| 牽頭單位及責任人
| 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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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協調組
|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 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報告, 協助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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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監測組 (常設)
|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市環保局分管局領導
| 負責應急救援、實施應急監測
|
事件調查組 (常設)
| 市環保局分管局領導
| 負責對引發污染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和對事件責任的認定
|
應急處置組
| 市環保局分管局領導
| 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
安全保衛組
| 市公安局負責人
| 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
|
醫療救護組
| 市衛生局負責人
| 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
後勤保障組
|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
| 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
人員疏散組
|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負責人
| 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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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組
| 市環境新聞辦負責人
| 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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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後處理組
|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民政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
| 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
|
專家諮詢組
| 市環保局分管局領導
| 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
4.4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污染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5應急終止程式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程式,執行《安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應急終止程式。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助同級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
5.2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
污染事故事發地的後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處理(包括核、化學污染),由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5.3應急終止後評估
(一)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時查找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於15天內負責編制特大、重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並按程式上報相關部門。
(三)應急過程評價。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由市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涉及飲用水源特大、重大環境事件按程式上報。
6. 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常設機構和值班制度。市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級常設機構,實行24小時工作值班,隨時做好處置污染事故的準備。各級地方政府應建立相應的常設機構和值班制度。
6.2應急隊伍建設
各應急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制定相關處置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根據預警等級建立和培訓一支常備不懈,掌握處置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能力的應急力量。要做好日常的應急準備,包括車輛、檢測儀器及有關防護用具、藥品等。不定期組織實戰演練,提高處置的技能。
6.3日常防範
市環保局要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及上游點源、面源污染的監督檢查力度;自來水總公司加強對水源保護區取水點的巡查,嚴格作好水廠入水和出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市衛生局要加強對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監測工作;市水利局協同相關部門在水源保護區及取水口適當位置,逐步建立水質線上監測系統,對可能發生的水源污染事件進行預警;市交通局在公路段經過的水源保護區設立警示牌。
7附 則
7.1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2安順市主要飲用水源地分布情況見表二。
表二 安順市主要飲用水源地分布情況
水源地名稱
| 供水地區
| 供水量 萬m3/日
| 保護區 面積km
| 供水人口萬人
| 備註
|
夜郎湖水庫
| 安順市城區
| 5.0
| 22.4
| 30
| 二級保護區有公路穿過
|
貓貓洞水庫
| 安順市城區
| 1.0
| 3.43
| 30
|
|
楊家橋水庫
| 開發區
| 0.7
| 1.40
| 6
|
|
白水河水庫
| 黃果樹城區
| 0.6
| 1.245
| 0.36
| 二級保護區 公路穿過
|
音關橋 白水龍 龍井(地下水)
| 平壩縣城區
| 0.5
| 8.2
| 2.4
| 二級保護區 公路穿過
|
音關橋 白水龍 龍井(地下水)
| 平壩縣城區
| 0.05
| 1.86
|
| 二級保護區 公路穿過
|
音關橋 白水龍 龍井(地下水)
| 平壩縣城區
| 0.2
| 0.27
| 1.8
|
|
桂家湖水庫
| 鎮寧縣城區
| 2.8
| 13.42
| 6.9
|
|
火石坡
| 普定縣城區
| 1.0
| 6.72
| 3.5
|
|
高寨
| 關嶺縣城區
| 1.0
| 9.52
| 3.1
|
|
扳母(地下水) 母豬籠(地下水)
| 紫雲縣城區
| 1.5
| 1.67 km
| 1.29
|
|
扳母(地下水) 母豬籠(地下水)
| 紫雲縣城區
| 0.04-0.2
| 0.57 km
| 1.29
|
|
7.3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一)Ⅰ級(特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民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故
(三)Ⅲ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鄉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四)Ⅳ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