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新鄉段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新鄉段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工程:南水北調
  • 地區:新鄉
  • 類別: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1.1編制目的1.2編制依據1.3適用範圍1.4工作原則1.5分級分類2.組織體系及職責2.1組織體系2.2組織機構2.3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3.預防和預警3.1預防工作3.2預警及措施4.應急回響4.1分級回響機制4.2應急回響程式4.3信息報告與處理4.4現場處置4.5應急監測4.6事件通報與信息發布5.應急終止5.1應急終止的條件5.2應急終止的程式5.3應急終止後的行動6.後期處置6.1善後處置6.2保險7.應急保障7.1資金保障7.2裝備保障7.3通信保障7.4人力資源保障7.5技術保障7.6交通運輸保障7.7醫療衛生保障7.8生活保障7.9宣傳、培訓與演練8.附則8.1預案管理8.2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防範和處置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新鄉段各類涉水突發環境事件(以下簡稱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避免或減少南水北調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民眾飲水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新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新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新鄉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新鄉段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控制和處置,適用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積極預防,常備不懈。構建南水北調沿線水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污染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屬地管理為主,逐級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實施高效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事件危害。
(3)完善機制,強化基礎。建立完善應急指揮平台,健全聯動機制,強化基礎建設,全面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1.5分級分類
根據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及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l.5.1特別重大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
(1)突發環境事件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突發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民眾5萬人以上的;
(3)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全市南水北調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l.5.2重大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
(1)突發環境事件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發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民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突發環境事件使部分縣域南水北調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l.5.3較大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1)突發環境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發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民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突發環境事件使部分鄉鎮南水北調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l.5.4一般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除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級別以外的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市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由市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專家諮詢組和有關縣(市)、區政府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
2.2組織機構
2.2.1市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環保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商務局、衛計委、住建委、農牧局、南水北調辦公室、氣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指揮全市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提出市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意見,協調、指揮和督導有關單位做好應急處置準備、應急措施落實等工作,通報應急工作有關情況。
2.2.3現場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諮詢人員組成。現場指揮部根據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類型及工作需要,設立5個工作組:
應急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衛計委、南水北調辦公室等部門組成,負責南水北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監測工作,分析污染現狀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判斷事件變化趨勢,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響的建議。
應急處置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衛計委、農牧局、南水北調辦公室等部門組成,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供水保障組:由市住建委牽頭,市商務局、水利局、南水北調辦公室及供水單位組成,負責督促供水單位在應急處置期間採取調配用水、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保證出廠水質達標,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自來水停供期間,採取其他方式組織飲用水供應。
應急保障組:由市商務局、公安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民政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生活必需品、社會治安、交通運輸保障及救災救援等工作。
善後處置組: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修復、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醫療救治等工作。
2.2.4專家諮詢組
為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諮詢機構,其成員由市環保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專家諮詢組根據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和發展趨勢等,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有關對策和建議;對污染區域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確定實施提供技術諮詢,為應急指揮機構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參與制定應急監測、處置方案;指導應急隊伍實施應急處置。
2.2.5有關縣(市)、區政府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有關縣(市)、區政府成立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轄區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2.3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保局:受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新鄉段水源環境污染投訴,負責污染事件現場監測,協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評估污染程度和範圍,提出處理建議,防止污染擴大;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對污染情況實施跟蹤監測,明確設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環境恢復、生態修復的意見建議;對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
(2)市公安局:負責維護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治安秩序,實施污染區域交通管制,參與現場處置、搶險救援等工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鑑定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污染調查工作;依法、及時、妥善處置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的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維護事發地交通秩序,落實消防措施;根據需要採取強制隔離和人員緊急疏散撤離措施,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3)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捐助資金和應急物資管理使用工作;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救濟物資發放和污染地居民民眾轉移安置工作。
(4)市財政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順利實施。
(5)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優先安排應急物資運輸,保障疏散人員道路通暢;配合做好污染區域國省道幹線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6)市水利局:負責配合現場處置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水的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為市應急指揮部提供相關資料,合理調度水資源,開閉相關水閘,啟用備用水源和輸水渠道,保證供水安全。
(7)市商務局:負責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應工作。
(8)市衛計委:負責對受污染危害人員實施醫療救治,對可能造成疾病傳播的病人落實隔離措施,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相關病原體檢測、檢查工作。
(9)市住建委:負責調度和督促有關供水單位做好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居民飲用水供應工作,落實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關水廠實施必要的水質淨化處理工作。
(10)市農牧局:協助環保部門對因畜禽養殖和漁業生產活動造成的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制定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11)市南水北調辦公室:負責及時向省南水北調辦公室報告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及危害程度,並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實施現場處置所需水工設施控制、工程施工等工作;開展事件發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監測工作,組織落實下游影響區域的緊急防控措施;做好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供水控制、調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實施污染物堵截和稀釋、無害化處理、外運掩埋等處理措施,降低南水北調水源污染度;為市應急指揮部提供明渠、箱涵等水工程有關資料,配合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12)市氣象局:負責向現場處置組提供應急處置所需氣象數據。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工作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南水北調沿線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南水北調沿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線上監測數據、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等進行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掌握有關污染源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研究提出相應對策措施;建立信息收集和請示報告制度,完善各類應急預案。
3.2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降或解除。
根據有關信息確定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立即向有關方面請示報告,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預警。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市)、區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按規定由省級政府直接發布和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3)組織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牲畜,並妥善安置;
(4)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衛生防疫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迅速調集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應急回響
4.1分級回響機制
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有關縣(市)、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全面負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特殊突發環境事件需上級政府相關部門給予協調支援的,及時按程式報告。
根據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其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Ⅰ級回響)、重大(Ⅱ級回響)、較大(Ⅲ級回響)、一般(Ⅳ級回響)四個級別。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Ⅰ級回響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Ⅱ級回響由省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市政府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報請省政府,在省級應急領導機構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Ⅲ級回響由市政府組織實施;Ⅳ級回響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
4.2應急回響程式
4.2.1Ⅲ級回響時,市政府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應急處置。
4.2.2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較大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採取下列行動:
(1)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按程式上報省相關部門;
(2)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及時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按程式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4.2.3縣(市)、區政府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可以參照市政府Ⅲ級回響程式,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應急回響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
4.3信息報告與處理
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在第一時間向事發地縣級政府及當地環保部門報告。負有監管責任的環保部門發現或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現場調查。情況特別緊急的突發環境事件,可直接報告省、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市應急指揮部。
發生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縣(市)、區環保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告本級政府及上級環保部門;縣(市)、區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4現場處置
發生Ⅲ級以上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政府要設立現場指揮部,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1)聽取現場有關人員匯報,了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採取應急措施等情況,立即組織搶救傷員,疏散轉移民眾。
(2)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機構,迅速控制事態和現場,組織協調有關人力、物力,開展維護秩序、疏散人員、疏導交通等工作,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或戒嚴。
(3)開展現場勘查和污染源調查,迅速採取安全有效措施封堵或轉移污染源。組織專家諮詢組分析事件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4.5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依據職責組織協調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環境應急監測和飲用水源衛生應急檢測工作,指導相關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開展應急監測、檢測工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諮詢和研究討論等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情況和污染物變化情況,並作為應急決策的依據。
4.6事件通報與信息發布
4.6.1事件通報
市政府在實施應急回響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地區和可能波及地區相關部門通報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情況。
4.6.2信息發布
市政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發布工作。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應急終止
5.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污染物濃度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造成危害已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實施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達到儘量低的水平。
5.2應急終止的程式
5.2.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認終止時機並提出終止建議,由市政府批准;
5.2.2市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5.2.3應急狀態終止後,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有關要求,繼續進行事故現場周邊和飲用水環境監測、飲用水衛生檢測、水源環境和衛生評價等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實施為止。
5.3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市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再次出現。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撰寫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總結報告,於事件終止後報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應急過程評價工作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並會同事發地政府組織實施。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做好受災人員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範圍及後期影響進行科學評估,提出善後工作建議。
6.2保險
建立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南水北調水源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保險或其他保險。
7.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市和縣(市)、區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
7.2裝備保障
市和有關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監測力量,並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檢驗、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能力,有效防範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的污染擴散。
7.3通信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南水北調水源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全市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保證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與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之間聯絡暢通。
7.4人力資源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有關縣(市)、區政府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並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熟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應急預備力量;定期組織有關縣(市)、區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進行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完善由市、縣(市)區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相關企業組成的應急網路,保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迅速實施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應急處置工作。
7.5技術保障
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南水北調水源安全預警系統,組建有關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應急資料庫,健全各專業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為應對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7.6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較大以上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有關部門對事件現場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車輛和道路暢通。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道路採取交通管制,確保應急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7醫療衛生保障
市和縣(市)、區政府要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救治能力;強化應急檢測人員培訓,提升應急飲用水衛生檢測水平。
7.8生活保障
由事發地政府和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保障污染區域人員轉移和應急救援人員所需食物、飲水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7.9宣傳、培訓與演練
有關縣(市)、區環保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編印、發放有關書籍及宣傳品,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防範意識,提高防範能力。有關部門應加強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技術人才。同時,按照有關縣(市)、區南水北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8.附則
8.1預案管理
市環保局負責本預案日常管理,並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南水北調工程動態,及時組織修訂,並報市政府批准。
8.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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