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納雍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為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飲用水源突發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 目的:為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原則:以人為本飲用水源安全與保護優先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飲用水源安全與保護優先”的原則,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在屬地管理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對管轄範圍內的飲用水源污染事故負總責的前提下,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靠科學、快速反應、措施果斷、加強合作的原則,規範和強化本縣應對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形成和完善本縣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體系。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境內發生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處置。具體包括:
(一)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由此可能導致或已經出現腹瀉病、傷寒、霍亂、A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的污染事件。
(二)化學性污染。一切劇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等)污染飲用水源,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三)其他突發事故。如藻類暴發、乾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納雍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我縣轄內飲用水源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工作, 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環保局局長、縣衛生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事故發生地的鄉鎮長擔任。成員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水利局、縣疾控中心、縣自來水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應急現場指揮部。
應急指揮部職責是提供和解決處置應急事故所需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統一協調,做好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和技術準備;建立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提供科學決策意見;減少污染對周圍環境的危害,保護飲用水源安全和生態安全;建立健全我縣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技術檔案,組織對監察和監測人員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負責落實上級指示精神和與上下級、其它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統一對外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
(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由楊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李鐵、柯麗波二同志具體辦公。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協調溝通工作,日常工作,以及處理民眾舉報和投訴工作。
(二)應急現場指揮部及其職責
1、 本預案啟動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有關成員單位和職能部門趕赴現場,成立應急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下設各相關工作組立即開展現場調查;組織開展現場應急監測,及時向現場指揮部提供監測報告,確定污染原因、污染類型及污染程度;根據調查和監測結果,分析污染事件影響範圍,向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立即切斷污染源;按應急指揮部要求,督促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應急處置措施;緊急調集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裝備;進行現場隔離、受污染區域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件發生地政府和有關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實施對事件發生區的管理和救援;根據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民眾告知應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請上級應急指揮部予以支持,保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2、應急現場指揮部由縣有關領導和事發地政府有關領導、處置工作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按照污染事件的性質由分管副縣長或其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由縣環保局局長和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的具體名稱和設定地點,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總指揮確定。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諮詢組等工作組。根據事件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組開展工作。
3、應急現場指揮部職責:執行應急指揮部處置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應急指揮部報告;調度人員、設備、物資等,組織應急小組趕赴現場,指揮應急小組展開行動;通知環境監測或衛生(疾控)部門進行監測分析,確定污染程度;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確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指揮各部門指定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指揮污染區域的警戒工作,指揮污染物的處置工作;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信息上報工作。
四、相關部門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特大事故在特定的時間內上報省、地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參與事故的現場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參與事故現場處置和調查處理。
(三)衛生(疾控)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危重病人的救治,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組織對可能造成傳播的疾病病人進行隔離,流行病學調查,相關的病原體的檢測、檢查。
(四)環保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等級和危害作出認定;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處理;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五)水利部門:負責對水資源的合理調度,開閉相關水閘,保證水體需要的流速、流量。
(六)建設部門: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要求相關水廠採取藥水中和、淨化污染,加大投氯量和淨水劑用量,用活性炭處理過高和有機污染物等必要處理措施處理污染事故。
(七)責任部門:指對事故發生負有管轄和管理職能的部門。具體由領導小組(指揮部)根據事故類型確定。其職責:負責責任範圍內事故現場的處置和調查處理。
(八)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是指根據職責應參與事故現場處置和救援的部門和單位,具體由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需要確定。其職責:參與特大事故現場處置和各項救援工作。
五、突發水源污染事件的監測預警
水廠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嚴格作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加強對水源保護區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六、處置突發水源污染事故程式
(一)迅速報告
污染事件發生地的村、鄉,在接到事故報警後,值班人員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同時予以核實。在1小時內向縣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對嚴重水源污染事故,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上級機關(省、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必要時在2小時內通知下游相關縣(市)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降低損害程度。
(二)快速出動
接到報告後,應急現場指揮部率應急人員,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應急現場指揮部同時通知環境或衛生監測部門,組織應急監測小組趕赴現場監測污染情況。
(三)現場控制
應急現場指揮部應對現場進行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四)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處理工作比較複雜,需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了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布、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
2、形成初步判斷,確定污染種類。
3、開展現場調查工作
尋找污染源,通過對事故現場的監察、監測、拍照、攝像、錄音及個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現場的特點,根據各方面因素,尋求因果關係,做好現場調查記錄和取證工作。
4、提出調查分析和處置方案
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制定污染處置方案,向應急指揮部匯報,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處置,以減少污染。
應急指揮部將現場調查報告及處置措施報上級有關部門,並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五)污染處置
1、及時救治病人。
2、採取控制措施。自來水公司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啟用備用水源;水利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開關相關的閘口,將受污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從上游緊急調用水源,稀釋污染,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
3、加強監測,掌握污染動態。
(六)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訊息發布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應急現場指揮部擬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向應急指揮報告後發布警報決定。
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布污染事故訊息。
(七)污染跟蹤
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進行跟蹤調查,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污染事故警報解除。
(八)處罰
相關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建設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
(九)事件處理總結報告
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部門應將事故處理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寫出總結報告,並做好案件歸檔工作。
七、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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