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 檔案批號:揭府函〔2010〕67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 發布單位:揭陽市人民政府
揭陽市人民政府通知,總 則,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後期處置,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 則,
揭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揭陽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揭府函〔2010〕6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揭陽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揭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揭陽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執行有關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揭陽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機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對水域環境及水域資源造成的危害,促進社會、經濟和水上交通運輸的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揭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揭陽市行政區管轄水域內的船舶或船舶相關作業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相關企業要認真履行船舶安全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職。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預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強化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賠”體系的建設,構建以防範為主、防治結合、勞有所償的高效管理與應急反應機制。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體系
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由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領導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2 應急處置領導機構
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領導機構是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下稱應急反應指揮中心),為非常設機構,其組成如下: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揭陽海事局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揭陽海事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氣象局。
應急反應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轄區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2)實行24小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報告迅速作出評價,發布警報和通報,同時採取搶險行動;
(3)迅速組成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對溢油應急進行現場指揮;
(4)制定應急反應對策並實施,協調各有關部門的應急行動,調動各部門的應急反應人力、物力資源和後勤支援;
(5)負責有關轄區船舶污染事故的新聞發布;
(6)組織轄區船舶污染事故應急人員培訓和實施應急反應演習;
(7)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修訂;
(8)統一協調船舶污染事故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布信息和警告,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9)組織有關部門召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會議,商討和布置支持本預案實施的各方面工作;
(10)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禦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行動;
(11)負責事故等級和應急回響等級的確定;
(12)必要時,協調各縣(市、區)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分中心開展相關應急工作。
2.3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要職責:
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下稱辦公室),設在揭陽海事局,辦公室主任由揭陽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辦公室主要負責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辦公事務;承擔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24小時日常值班工作;承擔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期間的相關協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故信息的發布。
2.4 現場指揮機構
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現場指揮機構(指揮中心指定除外)由揭陽海事局、市安監局和市公安局人員組成。
現場指揮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行動的全過程,並僅對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由應急指揮中心派遣的現場最高級別領導擔任總指揮;市公安局派遣的現場最高級別領導擔任副指揮,負責組織成立各行動組,即現場水上交通管制組、船舶污染事故調查組、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組、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組、火災防範施救組,並指揮各行動組的現場操作:
(1)指派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
(2)初步評估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質、規模和可能造成河段、水資源取水口的污染等,並上報指揮中心;
(3)評估事故等級,提出要求支援的人員、設備及現場應急措施;
(4)現場組織人員開展事故的處理、調查等工作,並將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和整理。
2.5 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由海事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消防部門、交通部門、水務部門、水文部門、衛生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氣象部門、新聞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團體/組織(如溢油應急隊伍、水廠等)等組成。各部門職責如下:
揭陽海事局: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24小時值班工作;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組,組織指揮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的控制、取樣、引導和清除;負責水上交通管制組,實施水上交通管制;負責審核和批准使用消油劑清污技術和設備;負責船舶污染事故調查組,進行必要的事故原因及其污染損害調查取證和索賠準備;組織開展相關救援工作。
市環保局: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組,協同組織油污的清理;協調指導對回收油污和油污物進行妥善處理;參與船舶污染事故調查組,對溢油取樣、鑑定。
市公安局:參與水上交通管制組;負責維護區域治安;負責保持陸上交通暢通;需要時實施隔離或疏散有關人員。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火災防範施救組;消防車利用運輸船到達事故地點進行滅火救援,根據需要在事故地點部署消防力量,保衛建築物和物資的消防安全。
市交通運輸局:參與溢油控制清污組;協助應急中心做好相關協調工作;負責調動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水務局:負責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及水文資料,協助開展船舶污染事故清污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急救和可能受污染的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經費。
市海洋與漁業局:通知有關水產養殖企業加強自我保護;
協調漁船參與水上油污的清除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及時並儘可能準確地提供隨時的(或間隔儘量密集的)氣象觀測資料,在缺乏觀測資料的情況下採用氣象預報信息,並儘量補充更準確的氣象數據。
市委宣傳部:保持與應急指揮中心的聯繫,發揮正確導向作用,及時發布新聞。
其他相關單位或團體/組織(如溢油應急隊伍、水廠等):隨時接受指揮中心的指令。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分級
根據事故的嚴重性、緊急性、可控性和影響範圍,船舶污染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級。
3.1.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3.1.2 重大事故(Ⅱ級)
船舶溢油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3 較大事故(Ⅲ級)
船舶溢油100噸以上不足5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4 一般事故(Ⅳ級)
船舶溢油不足1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0萬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2 預防和預警行動
3.2.1 航運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3.2.2 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後,事故方船長、碼頭負責人等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如《船上油污應急計畫》、《油碼頭溢油應急計畫》,做出相應的應急反應行動,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
3.2.3 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後,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成立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難鏈。
3.2.4 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後,迅速收集事故和環境條件的有關信息,通過運行事故模擬預測與預警模型系統,預報事故源火災爆炸趨勢、溢油擴散軌跡和歸宿,分析保護目標受威脅或危害的範圍和程度,由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發出有關環境危害、人員疏散、敏感資源防護、開展事故救援的預警信息。
應急處置
4.1 行動原則
4.1.1 接報: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12395電話值班)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接報。接報後將情況向應急指揮中心副總指揮進行初報,並通知事發轄區海事處派員現場核查;再將實際情況向副總指揮進行確報。
4.1.2 啟動: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決定啟動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計畫,指令現場指揮派遣各行動組現場施救。
4.1.3 救援:各行動組趕赴現場,現場總指揮指令各行動組行動。應急指揮中心指派事發地的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分中心進行清污處理,其他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分中心做好支援的準備工作。
4.2 處置行動
4.2.1 水上交通管制組
(1)派遣監督船在船舶污染事故水域進行戒備,禁止無關船舶進入船舶污染事故水域。必要時,徵得應急指揮中心同意徵用途經船舶協助溢油防擴。
(2)評估受船舶污染事故現場情況,準確向指揮中心匯報水流和溢油流向、流速、風向,並提出布設圍油欄的方案。
(3)接收指令協助其它部門進行工作。
4.2.2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組
(1)負責調查船舶污染事故發生類型、原因,勘查溢油部位,確定船舶污染事故數量,收集評估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損害有關資料。
(2)對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進行取證,對船舶污染事故有關人員進行初步調查,並作詢問記錄。
(3)接收指令協助其它部門進行工作。
4.2.3 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組
(1)責令船舶污染事故單位提供船舶污染事故相關資料;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單位按《船上油污應急計畫》和《油碼頭溢油應急計畫》採取清污行動,監督有關應急措施執行。
(2)在安全前提下,指令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隊伍布設圍油欄進行防擴,並開展溢油回收工作。
(3)向應急指揮中心匯報船舶污染事故源、溢油量、溢油資料、溢油處置相關情況。
(4)必要時,報請應急指揮中心向上級申請調用鄰近地區防污設備協助清理溢油。
(5)接收指令協助其它部門進行工作。
4.2.4 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組
(1)若船舶水下污染事故的,指令打撈公司、潛水人員進場,對溢油源進行堵漏、打撈。
(2)指令過載船舶至船舶污染事故地段實施過載。
(3)接收指令協助其它部門進行工作。
4.2.5 火災防範施救組
(1)調派消防車到現場戒備,同時根據需要由市消防局請示省消防總隊調派汕頭市公安消防局有關水上救援力量到場增援。
(2)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發生火災。
(3)消防車在運輸船的協助下到達事故地點對溢油火災進行施救。
(4)接收指令協助其它部門進行工作。
4.3 分級回響
4.3.1 應急回響分級
對照船舶污染事故的分級,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分為Ⅰ級回響(特別重大)、Ⅱ級回響(重大)、Ⅲ級回響(較大)、Ⅳ級回響(一般)四級。
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船舶突發溢油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若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3.2 應急回響程式
根據不同級別的回響,啟動不同的回響程式。
(1)Ⅰ級回響(特別重大)程式:由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該預案,並報請省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在省政府有關應急機構的組織下,本預案各應急力量按照本預案要求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2)Ⅱ級回響(重大)程式:由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該預案,並報請省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在省政府有關應急機構的組織下,本預案各應急力量按照本預案要求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3)Ⅲ級回響(較大)程式:由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該預案, 在市政府的組織下,本預案各應急力量按照本預案要求開展應急救援行動。超出本市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支援。
(4)Ⅳ級回響(一般)程式:由各縣(市、區)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分中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後啟動本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相關預案。可參照Ⅰ、Ⅱ、Ⅲ級回響程式,結合本縣(市、區)實際情況開展回響程式。在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提出請求,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或啟動該預案。
4.4 指揮與協調
揭陽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領導機構和現場指揮機構按照既定的職責開展指揮與協調工作。
4.5 信息發布
4.5.1 在船舶污染事故的最初階段,應盡力做好來訪接待工作。儘早通過新聞單位將信息透露給公眾,以便得到他們的支持。
4.5.2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的信息發布:
(1)由應急指揮中心(或政府的協調人)統一發布船舶污染事故的第一條信息;
(2)現場指揮應提供幫助,包括收集、準備和擬定向新聞媒介發布信息的稿件;
(3)參加清理的其他部門應每隔30分鐘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清污進展情況,必要時可隨時報告;
(4)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擅自發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
4.6 應急終止
當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或油品的泄漏已被控制,無繼發可能或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或已經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時,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由應急反應總指揮根據應急反應進展情況並參考專家小組的意見,報請市政府同意,宣布應急反應結束。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市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油樣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調查與評估
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積極做好事故造成的損傷、損害等情況的取證工作。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的應急反應行動進行全面調查。
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機構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評估事故造成的損失,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報送市政府。
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總結報告作為重要資料存檔。
應急保障
6.1 人力資源保障
應急救援隊伍由海事部門、安監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消防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水利部門、衛生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氣象部門、新聞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團體/組織(如溢油應急隊伍、水廠等)等組成。
6.2 資金保障
揭陽海事局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的建設工作,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資金上予以支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碼頭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監督和執行力度,確保環境保護設施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在碼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職業安全衛生預評價中,確保配備的應急反應物資的費用在工程總造價中占有適當的比例。
6.3 物資保障
應急反應設備庫: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水域危險貨物吞吐量建設相應規模的溢油應急反應設備庫。應急反應設備的使用包括培訓演練和應急行動兩種情況,培訓演練所需的費用由當地政府負擔,應急行動所需的費用原則上由事故責任者承擔。在應急行動中,對應急設備及物資的使用及調配應有詳細記錄,供計算應急費用和索賠取證之用。
消防設備: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需要加強專業消防車、相關專業裝備的配備力度和消防物資的儲備力度;港航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要求配備消拖船、消防車以及消防物資。
碼頭事故風險防治配套設備:在碼頭建設過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海事部門、環保部門、安監部門要嚴把職業安全衛生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關,要求業主配備與危險品事故風險相匹配的風險防治設備和物資。
6.4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根據船舶污染事故可能致人員傷害的類型(主要為燒傷、油氣中毒和溺水等),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船舶污染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運輸保障
事故發生後,揭陽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海事部門對事故現場水域進行交通管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6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區域治安,保持陸上交通暢通,有需要時實施隔離或疏散有關人員。
6.7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資料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各應急部門要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及現場指揮機構間的聯絡暢通,同時,確保應急時所需物資能迅速到位。
6.8 科技支撐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整合轄區內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CCTV視頻系統等現有資源,為油品運輸常態監管和事故預防、控制提供系統的技術支持。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每年舉行1次演習,檢驗各個環節是否能快速、協調、有效地實施。演習分室內演習和現場實地模擬事故演習。演習前,指揮中心辦公室做好演習方案。
7.2 宣教培訓
各部門應加強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科普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的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能力。
各單位人員、設備由本單位負責訓練和保養。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該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1)“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內河中運營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和任何類型的浮動航行器。
(2)“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裝卸作業過程中,突發擱淺、爆炸、泄漏等造成溢油的事故。
(3)“船舶污染事故危險”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各種危險情況,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傾覆、沉沒、碰撞、擱淺等)。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 本預案將根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實際需要適時進行修訂完善。
8.2.2 本預案由揭陽海事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由揭陽海事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