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事件分級1.4 適用範圍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2.2 職責分工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工作3.2 預警及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機制4.2 應急回響方法與步驟4.3 信息報送與處理4.4 現場處置4.5 應急監測4.6 信息發布4.7 安全防護4.8 應急終止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5.2 裝備保障5.3 通信保障5.4 人力資源保障5.5 技術保障5.6 宣傳、培訓與演練5.7 應急能力評價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定義6.2 預案管理與更新6.3 預案實施與解釋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規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我市環境安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濟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民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民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1)發生3人以下死亡;(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我市的突發環境事件。
l.5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負責。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
2 組織指揮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置體系。各縣(市)區和高新區設立相應的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
設立濟南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現場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濟南警備區、市公安局、環保局、衛生局、建委等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為成員單位。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防範與應急的日常工作。
2.2 職責分工
2.2.1 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重大、特大環境事件時,組織設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2)組織有關專家對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和決策支持。
(3)向市委、市政府、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4)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終止認定及宣布事件影響解除。
(5)負責確定應向公眾發布的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
(6)組織修訂濟南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2.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教育,通過各種形式提高公眾的環境安全隱患意識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意識。
(2)對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審定各縣(市)區、高新區及相關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演練工作。
(3)監督檢查具有發生突發環境事件隱患重點單位的風險防範與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工作。
(4)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轉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傳達指揮部指令,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
(5)完善信息網路,跟蹤上報突發環境事件的事態變化和處置情況。
(6)負責收集整理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類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事件的應急處置。
(7)發生重大、特大環境事件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8)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成員單位職責
(1)濟南警備區負責牽頭組建部隊民兵組。主要職責:做好駐軍和民兵的動員工作;制定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預案並組織實施演練;負責核生化專業處置隊伍建設;在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部隊與民兵參與搶險和救援工作。
(2)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組建安全保衛與突擊組。主要職責:實施全天候的突發環境事件的110接警,並及時通知當地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險裝置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處置,控制事態,維護秩序,疏導交通;依據應急指揮機構命令實施受災地區交通管制或戒嚴。
(3)市環保局負責牽頭組建監測組。主要職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並組織實施演練;組織環境安全隱患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全天候突發環境事件的12369接警;開展現場污染狀況的應急監測和跟蹤監測,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污染範圍,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為指揮部制定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專業隊伍開展現場泄漏污染物的後續處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續危害減小到最輕程度。
(4)市衛生局負責醫療救護組。主要職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護預案並組織實施演練;開展現場和災區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及時運送傷員並組織醫院搶救。
(5)市建委和市政公用局負責牽頭組建工程搶險與設施保障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對市政設施的搶險、恢復和維護;負責壓力管道設施引發的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及處置工作。
(6)市氣象局負責組建氣象信息組。主要職責:制定全市環境事件現場氣象監測和預報應急預案;負責受污染區域氣象信息的監測與預報,為預測污染擴散與消除提供氣象參數;為事件調查與評估提供氣象參數。
(7)市水利局負責牽頭組建水利安全組。主要職責:負責協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全市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污染應急處置預案;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當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在接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結果或指揮部的相關指令後,立即關閉水源地,並啟動飲用水備用預案,保障飲用水的基本供應和用水安全。
(8)濟南黃河河務局負責牽頭組建黃河用水安全組。主要職責:負責制定黃河濟南段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應急處置預案;當黃河濟南段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發布用水安全警報;當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時,立即關閉水源地,保障用水安全。
(9)市交通局負責牽頭組建交通運輸組。主要職責: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的暢通;組織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轉移、疏散。
(10)市財政局、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所需應急器材、裝備的購置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經費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11)市質監局負責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引發的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及處置工作。
(12)市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和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涉及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3)市廣電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報導和相關預警信息的發布。
(14)市信息產業局負責統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各通信網路運營商落實好各項應急通信保障措施。
(15)縣(市)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建本轄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職責為制定本地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建立針對本地區特點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組織本地區應急處置機構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工作;負責本地區非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處置情況,必要時可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請求支援;當本地區發生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需要市應急指揮機構實施應急處置時,應組織本地區力量給予配合支持;完成市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縣(市)、區及高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2.2.4 專家組職責
市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聘請科研單位、軍隊和大型企業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科研和軟體開發工作。研究開發並建立環境污染擴散數字模型,開發研製突發環境事件管理系統軟體。
3.2 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負責發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測部門的報告,按照事件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核實、批准,縣(市)區政府也可發布藍色預警信息。
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按規定由省級應急領導機構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成員單位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機制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應急回響工作職責劃分為:
(1)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縣(市)區、高新區啟動應急預案,並負責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可派員趕赴現場進行指導,或派出救援力量和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置。
(2)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3)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對事件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報請省政府,在省級應急領導機構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4.2 應急回響方法與步驟
(1)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有關單位要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當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或撥打110、12369報警。接警單位接到報警後,要認真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原因、傷亡損失情況等內容,進行初步核實後,及時上報指揮部辦公室。(2)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等級的確認,由首先接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現場的報告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確定屬於本機構職責等級的,應立即啟動本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評估確定屬於下一級應急指揮機構職責等級的,立即通知下一級應急指揮機構進行處置。
評估確定為超出本機構職責等級或無法確定等級的,在對事件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的同時,立即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進行處置。
4.3 信息報送與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半小時)向所在縣(市)區、高新區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
各縣(市)、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1)一般(Ⅳ級)和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在2小時以內向市政府報告。
(2)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後1個半小時。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三類:
(1)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1小時)上報。初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初報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質、污染範圍、人員受傷情況和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查清突發環境事件有關基本情況後立即上報,各等級突發環境事件必須上報續報。續報要有書面報告,但可以先通過電話報告。續報要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並報告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終報。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各等級突發環境事件必須上報終報(處理結果報告)。終報要在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4.4 現場處置
發生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指揮部要開設現場指揮部,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1)聽取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了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傷員救護情況,立即組織搶救傷員、疏散轉移民眾。
(2)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機構,迅速控制事態和現場,組織協調現場的人力、物力維護現場秩序、疏散人員、疏導交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或戒嚴。
(3)開展現場勘查和污染源調查,採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轉移污染源。組織專家組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4)對現場污染狀況開展應急監測,初步確定污染狀況,劃定受污染區域、疏散範圍,並對污染現場實施跟蹤監測。對現場污染物進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後續影響。
(5)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處置工作的有關情況,根據事態變化提出相應的應急解決方案,請求上級支援。
4.5 應急監測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應急監測工作,並負責指導各縣(市)、區環境和氣象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擴散範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6 信息發布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程式,對外統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
4.7 安全防護
4.7.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4.7.2 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8 應急終止
4.8.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8.2 應急終止的程式
(1)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
(2)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處置機構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市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8.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於應急終止後上報。
(3)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4)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8.4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後,各級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5.2 裝備保障
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範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5.3 通信保障
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全市聯動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5.4 人力資源保障
市有關類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各縣(市)、區和高新區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市、縣(市)區及高新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網路。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 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料庫,建立健全各專業應急隊伍。
5.6 宣傳、培訓與演練
5.6.1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5.6.2 各級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5.6.3 各級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7 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的設定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民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地區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採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開放型和密封型)、輻照裝置、放射性廢物等輻射污染事件。
泄漏處理: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及污染擴散而進行的環境和氣象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畫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回響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回響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6.3 預案實施與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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