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是2020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5年6月18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輻射事故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輻射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輻射事故應對工作。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
(3)鈾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5)可能對我省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省外、境外輻射事故;
(6)國內外太空飛行器在我省境內墜落造成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7)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發生輻射事故後,救援人員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優先開展人員搶救應急處置行動。依法加強對放射源的監督管理,做好日常監測、監控工作,建立突發輻射事故的預警和風險防範體系,及時控制、消除隱患。
1.4.2 屬地負責,分類指導
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屬地管理。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縣(市、區)及以下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按照事故性質和類別對設區市應急工作進行分類指導,並提供必要的支援。
1.4.3 加強聯動,大力協同
省、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之間,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應加強聯動和信息互通,根據各自職責,大力協同,共同做好輻射事故應對工作。
1.4.4 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積極做好預防和應對輻射事故的各項準備。當輻射事故即將發生或發生後,應迅速啟動應急回響,及時上報信息,科學決策,快速應對,合理處置,並做好信息公開和善後處理工作。
2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把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等級。
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一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4)對我省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或境外發生的輻射事故。
2.2 重大輻射事故(二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2.3 較大輻射事故(三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2.4 一般輻射事故(四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
(4)鈾礦冶、伴生礦開發利用中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 組織體系
3.1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重特大輻射事故應對的指導協調和輻射事故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當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或涉及跨設區市或超出事發地設區市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輻射事故時,省政府成立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指揮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成員由省生態環境廳、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輿情信息組、現場協調組(含專家諮詢組)、現場監測組、現場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療衛生組。
3.1.1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指揮和協調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回響行動;
(2)落實或傳達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的指示、指令;
(3)負責向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及時報告應急信息,批准向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匯報的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
(4)批准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的啟動和終止;
(5)指導、督促設區市政府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外部支援力量的組織、協調,對設區市輻射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指導設區市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維穩工作。
3.1.2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跨市級較大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監測和事故處置情況的實時報告、總結報告,對輻射事故進行定性定級和調查處理;對事故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理建議;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制定、修訂本預案並按照程式報批;編制輻射項目規劃,開展能力建設,落實輻射事故應急準備,維持應急回響能力;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培訓、演練;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工作;建立應急專家諮詢組並組織專家組成員開展應急救援諮詢服務工作。
(2)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的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配合指揮部或地方政府發布信息;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加強網際網路信息監測和管理,正確引導輿論。
(3)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協調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務,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指導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4)省財政廳:負責保障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和應急體系的運行經費。
(5)省衛生健康委:協調輻射事故現場衛生應急處置;指導受輻射傷害人員的醫療救治;指導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健康影響評估;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參與輻射事故其他相關應急處置行動。
根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3.2 設區市人民政府
負責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建立應急機構和相應的工作機制,對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進行回響和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負責制定轄區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並與本預案有效銜接;落實、執行省政府的指示指令。
3.3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市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
3.3.1 人員組成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分管廳長擔任,副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日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環境管理局負責。
3.3.2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職責
(1)負責傳達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的事項並檢查落實情況;
(2)建立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輻射事故相關信息;
(3)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對可能演變為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及時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
(4)指導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培訓、演習;
(5)負責與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和信息交換工作;
(6)建立輻射事故應急值班制度,公開值班電話;
(7)負責編制應急回響總結報告。
3.4 輿情信息組
3.4.1 人員組成
輿情信息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3.4.2 輿情信息組職責
(1)負責收集分析輿情,及時報送重要信息,向應急指揮部提出輿情應對建議;
(2)組織指導報刊、電台、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及時宣傳報導;
(3)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負責接待媒體採訪和公眾諮詢。
3.5 現場協調組
3.5.1 人員組成
現場協調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人員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專家組成。
3.5.2 現場協調組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各回響組有效開展應急回響工作;
(2)負責提供輻射事故地點及相關單位的基礎資料,及時報告現場應急信息;
(3)負責各回響組的現場指揮調度和後勤保障;
(4)指導設區市輻射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開展工作;
(5)對應急行動的終止提出建議。
3.6 現場監測組
3.6.1 人員組成
現場監測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輻射環境監測人員、衛生健康輻射監測人員組成。
3.6.2 現場監測組職責
(1)組織協調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
(2)指導協助制定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3)必要時派遣專家或監測小分隊,指導並支援設區市現場應急監測工作;
(4)對應急處置行動提供必要支援;
(5)對設區市開展事故後期跟蹤監測和去污後環境監測提供技術支援;
(6)提出外部監測力量支援建議。
3.7 現場處置組
3.7.1 人員組成
現場處置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人員組成。
3.7.2 現場處置組職責
(1)指導設區市對事故進行研判;
(2)指導事故處置方案的制定;
(3)指導並支援事故現場放射性污染的處置;
(4)提出外部處置力量支援建議;
(5)必要時,對易失控的放射源實施收貯。
3.8 安全保衛組
3.8.1 人員組成
安全保衛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生態環境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3.8.2 安全保衛組職責
(1)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務;
(2)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對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3)組織協調公安機關支援力量。
3.9 醫療衛生組
3.9.1 人員組成
醫療衛生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3.9.2 醫療衛生組職責
(1)指導事故現場衛生應急處置等應急救援工作;
(2)指導受輻射傷害人員的醫療救治和劑量評價工作;
(3)指導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健康影響評估;
(4)組織協調衛生健康部門支援力量。
4 預防預警
4.1 信息監控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省生態環境廳對省核心技術利用項目進行動態信息監控,重點收集、報告和處理Ⅰ、Ⅱ類放射源信息,Ⅰ、Ⅱ類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等)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發生在省外有可能對我省造成輻射影響的信息。
4.2 預防工作
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輻射源實施有效監控,預防和減少輻射事故的發生。
4.3 預警工作
根據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進入預警狀態後,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根據事件的波及範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事故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或委託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5 應急回響
5.1 信息報送與處理
5.1.1 信息報送程式和時限
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發現輻射事故後,必須立即向所在地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啟動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方案,採取必要的先期應急處置措施。事發地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接到報告後,立即初步判斷事故級別,報告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並逐級上報。情況緊急時,也可越級上報,但應同時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屬於較大以上級別(含較大)輻射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報至省人民政府,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應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
5.1.2 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採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緊急時也可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污染方式、污染範圍,人員受輻射照射等初步情況;
(2)續報須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採取的應急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事故經驗教訓,參加應急回響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需開展的善後工作,並填寫輻射事故處理結果報告表等。
5.2 回響措施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遵循屬地化的原則,發生輻射事故時,設區市輻射應急機構應立即啟動預案,實施應急回響。省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加強分級指導。
對於一般或較大輻射事故,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待命狀態,跟蹤事態發展,適時研判,及時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援。
對於重大輻射事故或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應急回響,下達應急行動指令,實施對設區市應急回響指導及支援。有關人員接獲應急行動指令後,應迅速準備好應急裝備和器材,在2小時內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應急行動。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還應接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導。
5.3 外部支援
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如有必要,可以向國家救援體系尋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為各專業組的後續投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主要包括專家隊伍、專業技術隊伍、特殊裝備等。
5.4 應急監測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輻射事故事發地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確定污染範圍,提供監測數據,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必要時請求生態環境部提供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支援,或組織力量直接參與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各級輻射環境監測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
5.5 安全防護
5.5.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5.5.2 公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協調組指導協助設區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負責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指導意見;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提出污染範圍控制建議,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指導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必要時,對易失控的放射源實施收貯。
5.6 通信聯絡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應急期間的通信聯絡,保證通信渠道暢通。主要包括本級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內部的聯絡,與本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聯絡,與事故責任單位的聯絡等。
5.7 事故通報與信息發布
5.7.1 事故通報
(1)事故發生地輻射應急指揮部在應急回響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通報情況;
(2)接到輻射事故通報的省內非事發地設區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應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報告。
5.7.2 信息發布
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輻射事故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工作。輻射事故發生後,應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8 應急終止
應急回響終止應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國家規定的限值以內;
(2)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必要。
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由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依據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授權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根據事件處置情況提出應急回響終止的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應急狀態終止後,應進行應急總結和事故後續工作。
6 後期處理
6.1 後續行動
(1)對丟失、被盜放射源的輻射事故,從接到報案或者檢查發現之日起半年內,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作階段報告,並提交給同級輻射事故應急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併給予技術支持;
(2)對事故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遭受輻射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後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3)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後期環境輻射監測,審批、管理去污計畫及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
6.2 善後處置
(1)對參與事故應急回響的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
(2)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動員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6.3 總結評估
(1)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輻射事故單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對輻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行動進行總結,1個月內將總結報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3)根據實踐經驗,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本級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本級預案。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各級輻射應急機構根據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需要,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安排。
7.2 物資裝備保障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置相應的技術裝備、安全防護用品和有關物資,保證應急設備和物資始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定期保養、檢驗和清點應急設備和物資。
7.3 通信保障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各專業應急處置機構、專家組間的聯絡暢通。
7.4 技術保障
建立輻射事故預警系統,組建專家諮詢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故發生後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輻射事故應急資料庫,建立健全輻射事故應急隊伍。
7.5 宣傳、培訓與演習
7.5.1 宣傳
加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安全基本知識和輻射事故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輻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訓
加強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處置等專門人才。
7.5.3 演習
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不同類型的輻射事故應急實戰演習,提高防範和處置輻射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應急演習分為綜合演習和專項演習。綜合演習是為了全面檢驗、鞏固和提高省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內各應急組織之間的相互協調與配合,同時檢查應急預案有效性而舉行的演習。專項演習是為了檢驗、鞏固和提高應急組織或應急回響人員執行某一特定應急回響技能而進行的演習。
定期舉行綜合演習,綜合演習或專項演習每年不少於1次。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8.2 預案管理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根據本預案,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 ____________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
2. ____________輻射事故處理結果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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