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機制,規範和提高應急能力,確保依法科學安全處置,最大限度地控制、減輕和消除核與輻射事故的風險和危害,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金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3應急原則
以人為本、科學決策,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發生或者在本市轄區外發生、可能對本市造成影響的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1.5事件分級
根據核與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核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1.5.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1.5.2重大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核與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1.5.3較大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核與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1.5.4一般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核與輻射事故:
(1)IV、V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鈾(釷)礦、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後果。
2 應急機構職責分工及人員組成
2.1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是全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
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成 員:市公安局、市衛計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水務局、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負責人。
2.2市指揮部職責
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的應對處置工作,決定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等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應急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指導縣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應急預案;負責應急宣教工作,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省、市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
2.3市指揮部辦公室
2.3.1市指揮部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2.3.2 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協調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報送、總結報告的草擬;督促檢查各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落實應急指揮部安排布置的各項工作;及時收集、分析總結國內外相關的信息資料,不斷完善本預案;承擔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即刻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的負責人及組成人員由市應急指揮部確定。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衛計委等部門及相關縣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省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事件及處置進展情況。
發生較大以上級別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負責人及成員單位要立即趕赴事發現場,並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迅速有效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2.5成員單位及其工作職責
2.5.1 市環保局
負責輻射事件的應急回響、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組織對事件發生地進行輻射監測;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5.2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隊)
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受污染區域進行現場封鎖、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維護社會穩定、民眾疏散、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等工作;做好事件發生點周圍地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和制止不明真相的人聚眾鬧事;確保事件發生點周圍交通通暢。負責現場的火災滅火,消除可能導致火災的隱患。
2.5.3市衛計委
負責事件的醫療應急、救治及衛生防疫工作,為事發地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
2.5.4市民政局
負責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做好災民安置和救濟物資供應,確保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會同當地政府組織善後處理和賑災等工作。
2.5.5 市財政局
負責保證本級必要的經費支持,確保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供給,並做好縣、區經費落實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2.5.6 市安監局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參與應急處置。
2.5.7市發改委
負責將全市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配合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的計畫和協調。
2.5.8市水務局
參與涉及水源地及重點流域的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5.9 市政府應急辦
負責綜合協調本市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對“測、報、預、救”四個環節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綜合協調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工作。
2.5.10 市政府新聞辦
負責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輿論引導、媒體組織、宣傳協調等工作。
2.6專家組
市應急指揮部成立專家組,設立專家庫,聘請有關科研機構、國家及省級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單位或放射性工作單位從事輻射安全防護的專家為成員,主要是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應急防護措施,為市應急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對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指導。
3 預防與預警
3.1 信息監控
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對國際、國內突發核與輻射事故信息、常規核與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市、縣區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負責突發核與輻射事故信息接收、報告等工作,加強對核與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督檢查,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設施。核與輻射工作單位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必須強化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採取有效的安全與防護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預防發生核與放射性污染事件,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及時消除事件隱患。
3.2預防和預測
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建立健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專職隊伍,開展核與輻射工作單位安全監管工作,配備必要的日常監管設備,建立全市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調度平台,提高快速回響能力。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輻射源調查工作,對產生、貯存、運輸、廢棄輻射源等情況進行普查,掌握全市輻射源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環保、公安、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及輻射環境風險源單位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計畫,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輻射環境風險源的監控。按照多點回響、就近救助的原則,各相關部門要在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配備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物資和應急救援力量,確保事件發生時及時到位處置。
3.3預警
3.3.1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按照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預警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發布,黃色以上預警由省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級別與事件分級相對應。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3.2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與輻射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疏散、轉移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及時向省、市政府及環保、公安、衛生等相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核與輻射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及時掌握報告事態進展情況。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核與輻射事故,如涉及或影響到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市政府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並通報有關市、州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員傷亡等情況時,市政府按規定上報省政府和有關部門。
3.3.3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件發展態勢、處置情況和專家組提出的預警建議,由預警信息發布部門視情況對預警級別做出調整。事件影響和危險可能增大或減少的情況下,需要提高或降低預警級別;突發事件已無發生的可能,則需解除預警,以減少應急資源和能力的浪費,消除不必要的社會負面效應。調整結果要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預警解除條件和程式為:一是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二是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事件無繼發的可能。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後做出預警解除的決定,報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預警解除。
4 應急處置
4.1分級回響
4.1.1分級回響機制
應急回響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回響的原則。發生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時,核與輻射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向當地政府及環保、公安、衛生等主管部門報告,在市、縣區政府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消除輻射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發生一般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等部門指導縣、區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時,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工作機制,立即向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1.2分級回響的啟動
Ⅳ級回響(一般核與輻射事故):事發地縣區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並上報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並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Ⅲ級、Ⅱ級、Ⅰ級回響(較大核與輻射事故、重大核與輻射事故、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市、縣區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報告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政府,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信息報告
4.2.1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生輻射事件時,核與輻射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所在地縣區環保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縣區政府及公安、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必須在1小時內向市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和市政府報告。
市、縣區環保、公安、衛生等主管部門接到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處置措施,並將事件信息報告本級政府並逐級上報至省環保、公安、衛生部門,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時,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情況,同時向環保部、公安部、衛生部報告。
4.2.2 信息報告方式和內容
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環保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並上報市環保部門,市、縣區環保部門對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做出初步認定,確定事件級別,報告市應急指揮部,並通報公安、衛生部門。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市環保部門接到縣區環保部門以電話形式報告的事件信息後,應要求縣區環保部門及時報告書面信息,同時迅速到達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對於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事件信息,市環保部門應要求縣區環保部門及時核實補充信息。市、縣區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突發核與輻射事故信息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事件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情況。市環保部門定期對縣區環保部門報告及統計情況進行通報。報告涉及國家秘密的事件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即從發現事件後按規定時限內上報;續報,事件處置過程中隨時上報有關情況;處理結果報告,在輻射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4.2.3 信息通報
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環保部門,並向本級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政府通報的建議,接到通報的環保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4.3 先期處置
事件發生後,負有直接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當地政府和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負責消除污染,將受損害的環境恢復原狀或承擔相應費用。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和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迅速開展處置工作,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突發核與輻射事故的單位要及時、主動提供與應急救援相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有關監管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現場應急處置及救援
4.4.1污染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的性質、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立即召集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工作,緊急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通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可能受到影響的縣區政府,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指揮有序,明確分工,協調配合,快速有效的原則,全力實施應急處置行動。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應迅速布控現場,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局面;做好調查處理工作,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事件“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儘快消除污染危害。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對事件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和事件等級等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
4.4.2現場人員應急救援
現場應急指揮部應重點負責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要素,及時告知事發地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衛生部門應迅速啟動醫療應急、救治及衛生防疫應急預案,組織醫療救護人員,調集儲備的應急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等救治物資趕往事發地點,將事件受傷人員迅速送往指定醫院救治,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和防疫等情況。
4.5應急監測
市應急指揮部應協調組織環保部門、相關科研院校和有監測能力的核與輻射工作單位建立健全應急監測網路。突發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監測預案,按照現場指揮部的安排部署迅速展開應急監測。根據輻射污染物的擴散狀況、事發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隨著污染物的擴散狀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方案。應急監測人員及有關專家應依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事件變化趨勢,預測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4.6現場保護與現場去污
為保護事件現場,應設定警戒範圍,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護現場和維護現場秩序,除現場應急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避免無關人受到意外傷害,便於事件的調查處理,使調查人員看到事件發生的原始狀態,及時查清事件原因,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由於放射性物質對事件現場設備、環境及人員造成污染,事件處理結束後,對參加救援的所有裝備、器材、防護衣等進行監測,對有玷污的裝備、器材、防護衣作為放射性廢物送交有資質單位處理。
4.7信息發布
事件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及時發布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防止產生負面影響。市政府新聞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
4.8安全防護
4.8.1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突發核與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專業防護、監測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處置現場的安防管理規定。
4.8.2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及時告知民眾採取正確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 應急終止和恢復
5.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放射性污染源已得到控制,輻射監測結果值已達到國家標準。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清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確保民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2應急終止程式
(1)根據專家評估結果,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結束時機,報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應急終止。
(2)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結束命令。
(3)應急狀態結束後,相關輻射監測成員單位應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輻射監測和評價工作(評價所有的應急工作日誌、記錄、書面信息、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件,指導有關部門和事件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件的重複出現),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3跟蹤輻射監測和評估
市應急指揮部結合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意見確定放射性污染可能長期存在的潛在或間接危害及社會影響,組織相關輻射監測成員單位對污染危害實施跟蹤調查、監測,直至危害消除。
6 後期處置
6.1調查與評估
市應急指揮部應組織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工作人員認真調查事件原因、評估經濟損失和處置過程,及時總結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作出科學評價。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編制全面詳細的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各成員單位對本部門事件應急機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處置能力等情況進行考評完善。
6.2善後處置
市、縣區政府、民政局、衛生等有關部門及事件單位應做好受影響民眾的安置工作,組織專家對受害範圍、程度及中長期環境影響進行科學評估,提出合理的賠償、補償方案和環境恢復計畫。
7 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保障
市、縣區政府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核與輻射工作單位建立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要不斷加強應急隊伍的能力建設,培養一支裝備精良、熟悉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處置措施的應急力量。
7.2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市、縣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應急物資,加強應急物資儲備的使用管理,不斷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
7.3技術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應建立核與輻射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專家組能迅速到位。專家組應協助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相關處置技術方案、現場處置應急預案,為指揮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依據。
7.4醫療保障
市、縣區衛生主管部門應明確承擔醫療衛生保障的醫院,儲備足夠的技術力量和醫療物質,保證在事件中受傷人員能夠得到及時、有效救治,做好事發地的衛生防疫工作。
8 附 則
8.1責任與獎懲
市應急指揮部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名詞術語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8.3預案宣傳培訓
積極宣傳核與輻射安全防護法律法規,增強核與輻射工作單位守法意識,向公眾宣傳放射性污染事件防範知識,傳播和普及相關知識。核與輻射工作單位應加強預防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宣傳、培訓,提高員工防範意識,將放射性污染事件預防列入員工培訓和環保教育計畫。
8.4預案演練
市指揮部應適時組織進行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防範和處置事件的能力。
8.5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修訂並負責解釋,並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
8.6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