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 則
為適應新形勢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推進全市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做好本市突發事件各項防範準備,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1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本市防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本市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1.2工作原則
1.2.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紅線意識,堅持底線思維,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不斷提升全市突發事件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最大限度防範安全風險、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經濟損失、控制社會影響。
1.2.2堅持統一領導、聯防聯動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行業(領域)部門分類管理、源頭防控,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1.2.3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全市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主體責任,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動員社會參與,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1.2.4堅持預防為主、防抗救結合
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全面提升抵禦各類風險的綜合防範能力。
1.2.5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應急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幹、以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1.2.6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
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權益,推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突發事件應對科技支撐,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件。
1.2.7堅持公開透明,正確輿論引導
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權威信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有序組織新聞媒體採訪、報導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處置突發事件時,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依法處理、社會面管控和輿論引導工作。
1.3 突發事件的概念和分類分級
1.3.1 突發事件概念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企業、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民航、鐵路、公路等交通運輸事故,供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通信等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突發事件同時發生,或者引發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3.2 突發事件分級
突發事件按照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依據國務院《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本市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各類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 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建立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1.4.1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負責組織應對,同時報請省政府予以支持或負責應對。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應對。超出屬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突發事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由事發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或不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1.4.2回響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詳見附屬檔案1)。
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由高到低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要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Ⅳ級標準時,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應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並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Ⅲ級、Ⅱ級、Ⅰ級標準時,由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並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1.5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分市、縣(區、經開區)、街道(鄉鎮)三級管理,按照制定的主體劃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本市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等組成。
1.5.1總體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1.5.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市級相關部門針對某一類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重點對市級組織指揮、信息報告、應急回響、應急行動、力量調動、應急保障等予以明確,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專項預案類別及牽頭編制單位見附屬檔案2)。
1.5.3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各類專項應急預案職責劃分,細化具體任務、分解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制定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指導本部門應急行動。
1.5.4應急工作手冊
應急工作手冊是市級有關部門針對本部門應急預案,將各項應急任務明確到具體單位和具體人員,按照應急回響流程,細化各環節應急回響措施,是本部門應急行動操作規範。
應急預案涉及的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應急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應急預案合併編制。
1.5.5應急保障預案
應急保障預案是防範應對突發事件,涉及交通、醫療、電力、通信、物資、生活、治安等應急行動保障需求,市級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具體工作方案。
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參照市級應急預案體系要求,構建完善本級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機構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機構。市政府主要領導全面負責,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決定成立市級較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決定成立一般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處置工作。市政府加強與毗鄰行政區域的溝通銜接,共同做好跨區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2指揮機構
2.2.1專項指揮機構
市政府根據本市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求,設立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防準備和應對處置組織指揮工作。總指揮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牽頭部門承擔,並做好與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銜接。
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分別設在相應牽頭部門和單位,指揮場所在牽頭部門和單位開設。如果條件不具備,則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充分利用現有指揮系統,指揮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設立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多類突發事件時,由市政府根據事件性質和應對需求,授權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指揮人員負責統一指揮。
2.2.2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設立由本級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縣(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生活保障、基礎設施保障及恢復重建、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現場指揮機構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思想動員、作風監督、紀律監督和廉政監督,為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2.3工作協調機構
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設立辦公室,主要承擔突發事件防範應對風險排查、隱患治理、監測預警、預案編制、隊伍建設、機制完善、應急演練、應急回響、指揮調度、應急行動、恢復重建等統籌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不具備指揮場所開設條件的,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協調具備條件的部門(單位),開設專項機構指揮場所。
2.4技術服務機構
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牽頭部門建立專業人才庫,聘請有關專家組建專家組,規範管理機制,完善激勵措施,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在日常工作中,對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前瞻性的對策建議,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中,為指揮決策和應急行動提供技術支撐。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管理和危險源治理機制
(1)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涉及社會發展規劃、社會綜合治理、重大決策部署、重點項目建設、重大活動安排等重要事項,應強化風險防控意識,進行科學論證和風險評估,分析風險因素,研究對策措施、完善應對方案,切實做好風險源頭管控。
(2)建立風險防控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針對本地區突發事件特點規律和風險因素,建立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將風險防控責任延伸到鄉鎮、街道、社區,覆蓋到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制定風險防控規劃,明確風險防控重點,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強化風險防控力量,建立完善風險管控“責任清單”和“任務清單”,紮實開展風險排查辨識、評估登記、建立風險台賬和資料庫,不斷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3)完善危險源排查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針對各類危險點、危險源、危險區域等可能引發突發事件、造成社會危害、影響安全穩定的風險因素,建立健全排查辨識、分析研判、登記建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綜合治理、跟蹤督辦、考核評估、激勵約束等切實有效的工作機制,推動危險源排查制度化管理,規範化運行。
(4)加強危險源治理。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緊盯重點目標、重點部位,督促相關部門排查風險隱患,明確整改責任、限定整改時限,實行閉環管理。完成整改的風險隱患及時銷號,短期難以整改的風險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落實管控措施,確保風險可控。
3.2 監測預警機制
3.2.1監測
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防控研究探索,加強突發事件信息監測隊伍建設,提升突發事件信息監測能力,推動突發事件信息監測工作,盡最大努力減少或控制各類突發事件發生。
各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牽頭部門要負責各自領域監測信息集成。建立信息監測制度,整合信息資源,完善共享機制,提升監測能力。根據突發事件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位,明確監測目標,配備監測設備,加強監測力量,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2預警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出現突發事件徵兆或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後一公里”問題。
(1)判定預警級別
按照突發事件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級別在各類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徵兆信息後,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對不具備預警條件的突發事件,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必要時向社會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
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突發事件時,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區域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波及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①預警發布層級。縣(區)人民政府要及時、準確地向市政府報告IV級以上(含IV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情況,並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按許可權發布、調整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計將要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縣(區)人民政府要向有關鄉鎮、部門、單位、轄區應急隊伍預警;達到四級預警標準時,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並向市政府報告。
縣(區)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後,市政府要向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轄區應急隊伍預警;當突發事件達到三級預警標準時,市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並向省政府報告。
遇緊急情況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②預警發布內容。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在內容上應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③預警發布方式。市、縣(區)人民政府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協調指導網信、廣電、新聞、通信等主管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播放或刊載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和預警盲區,基層組織採取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等方式逐戶傳遞預警信息。
(3)預警回響措施
1)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布三級、四級預警後,一般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①啟動應急預案;
②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③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級別;
④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⑤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2)市人民政府發布一級、二級預警後,在三級、四級預警回響措施基礎上,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責令應急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準備;
②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④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⑤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⑥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⑦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預警解除
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採取的有關措施。
3.3 應對處置機制
3.3.1信息報告
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牽頭部門加強信息隊伍、信息網路建設,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獲取、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第一時間收集匯總地理、地質、水文、氣象、民情、社情、輿情以及應急力量、應急預案、物資裝備、事件動態等數據資料,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詳實可靠的信息保障。
①報告層級。突發事件發生後,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及時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主管部門全面了解突發事件信息,並分別向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市政府全面掌握本市突發事件信息,依法向省政府報送重大敏感信息。
②報告內容。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分初報和續報。初報重點報告信息來源,事件時間、地點、性質、傷亡和失聯人數,影響範圍,房屋損毀,交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損毀及先期處置等內容;續報重點報告上級指示批示落實,事件發展態勢、主要應對措施、後續計畫方案、應急需求建議等內容。
③報告時限。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信息,立即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等。事態緊急、情況複雜的突發敏感事件,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為上級科學決策爭取時間,提供依據。
④重大信息處置。突發事態緊急、情況複雜的重大敏感事件,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市政府可直接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⑤涉外、跨區域事件信息處置。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影響到境外或跨本市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3.2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基層組織及相關部門立即採取措施,先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
(1)事發單位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按照本單位預案應急回響,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員工開展自救互救,迅速撤離危險地帶,及時向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基層組織報告。
(2)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基層組織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基層組織應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調動應急隊伍赴現場處置,營救涉險民眾、救治傷病員,全力控制事態發展、縮小影響範圍;對交通幹道實施臨時交通管制;統籌調配應急物資;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設定臨時集中安置點,及時轉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脅民眾;做好支援的各類應急隊伍、群團組織、志願者的組織管理和保障準備工作。
(3)相關部門(單位)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或市政府的信息通報,有關部門立即獲取、整理本行業受影響情況,按照本單位預案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先期處置,相關負責人趕赴該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參加指揮部會議,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
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立即調遣派出應急隊伍,組織支援力量進入備戰狀態,調配運輸應急物資。
市交通運輸局及有關部門(單位)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修復受損設施、調度運輸力量,開闢應急“綠色通道”。
市工信局及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突發事件應對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
市發展改革委及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搶修受損設施,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能源應急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及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醫療衛生應急力量、醫療器械、藥品等前往指定地點開設緊急醫療中心,開展醫療救治和防疫工作。
3.3.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
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開展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並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超出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處置能力時,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請求或應急工作需要,逐級提升指揮權直至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設立後,市人民政府在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現場指揮
市政府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時,當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組織指揮機構納入市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市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並做好相應的協調保障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需求,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通過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充分了解事發地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科學制定應對處置方案,合理調配應對處置力量,嚴密組織應對處置行動,統籌協調相關應急保障工作,確保應對處置行動規範有序,快速高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導致事態擴大,加劇社會影響。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方應急力量,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動態和處置進展情況,切實做到協調聯動,信息共享。
3.3.4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涉險人員營救。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對處置和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醫療救助和防疫。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應急場所管控。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人員設備保護。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據事態發展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⑥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通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⑦公共設施恢復。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⑧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範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後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⑨經費和物資供應。啟用本級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調運儲備的應急物資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⑩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並為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⑪開展善後處置。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必要時做好心理輔導。
⑫救災捐贈管理。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⑬市場監督管理。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⑭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應急物資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和保護。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⑮管控輿情。加強輿情監控,依法打擊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虛假信息,製造謠言、蠱惑人心等非法違法行為。
⑯次生災害防禦。對易於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設施或場所加強監測分析,防止災害擴展,採取必要防禦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疏導化解矛盾。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管控公共設施。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閉公共場所。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保護重點目標。加強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和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⑥維護社會穩定。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採取其他措施。應對不同類型的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依據法律法規,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3)擔負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應急保障的相關職能部門,對應各自應急職責,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展開應急行動。在應急行動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加強與其他部門和友鄰單位的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堅決完成應急任務。
(4)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本市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時,市政府或授權有關主管部門,採取必要的應對、救助、保障、管控措施,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基本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輿論引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堅持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與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完善發布機構、明確發布時限,規範發布形式,加強輿論引導。
(1)信息發布機構。發生一般、較大突發事件後,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虛假信息。
(2)信息發布時限。發生一般、較大突發事件,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按規定許可權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信息發布形式。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採取多種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正確引導輿論。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時關注社情、民情、輿情動態,加強分析研判,回應社會關切,澄清各類謠言,加強輿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關心支持黨和政府依法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3.3.6緊急狀態
本轄區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由市政府依法提請省政府決定或者由省政府依職權決定。
3.3.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領導指揮突發事件應對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或其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 恢復重建
3.4.1善後處置
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傷亡人員、應急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情防治和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恢復重建
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要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引導廣大民眾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地方重建主體責任。恢復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及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後,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立即全面調查評估損失情況,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市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時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毀的公共設施。
(2)重建資源支援。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提供資金、物資、技術支持,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請求。
3.4.3調查評估
(1)事件調查評估。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要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對於重大突發事件,省上有關部門會同市政府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省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年度全面評估。市政府組織對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省政府報告,抄送省應急管理廳;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組織對本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4 保障措施
4.1應急力量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發展理念,著眼應急管理體制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加強應急力量建設,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建立專兼結合的應急力量體系。
(1)消防救援隊伍是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主要力量,要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重要指示,緊貼實戰,從難從嚴,嚴格日常管理,加強戰備訓練,提升實戰能力。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在經費保障、人員保障、裝備保障、訓練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骨幹力量。應急管理、新聞宣傳、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能源、林草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
(3)駐金部隊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駐金部隊納入應急力量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執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輔助力量。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推進應急力量訓練條件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協調運行機制,創新組織實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的激勵環境。
(7)建立健全應急隊伍交流合作機制,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跨區域應急能力建設,積極參與跨市區突發事件應急行動。
(8)建立健全跨區域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本市毗鄰地區交流合作機制,積極參與跨市區突發事件應急行動。
4.2 應急財力保障
(1)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應急行動經費保障,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要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地區,市政府啟動應急回響的,根據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請求,結合實際情況,市政府予以適當支持。
(3)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徵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審批。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保險服務。鼓勵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參加互助保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3 物資裝備保障
(1)市級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工信、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建立各自領域應急物資裝備生產、儲備、供應、徵用等網路體系,完善統籌協調機制,制定發展建設規劃,加強市級資源共享,確保突發緊急情況應急物資裝備滿足應對處置需求。
(2)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實際需求,建立完善本級應急物資裝備生產、儲備、供應、徵用等網路體系,不斷提升應急物資裝備保障能力。
4.4 醫療衛生保障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加強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完善各層級部門協同、軍地聯動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機制,完善應急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等系統,提高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應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運輸保障
全市各級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通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6 治安維穩保障
公安部門制定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動方案,加強重點地區、重要目標、重點區域、重要設施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配合做好治安維穩工作。
4.7 緊急疏散保障
全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突發事件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建立避難場所,明確管理部門,設定明顯標誌,完善疏散方案,明確疏散路線、靠實疏散責任。緊急情況下,快速將涉險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域,配備必要的生活、醫療設施,防止因管理混亂、防護缺失、措施不當產生安全風險,干擾影響整體應急行動。
4.8 公共設施保障
通信、電力、水務、燃氣、供熱等相關職能部門,著眼極端複雜條件,加強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備用設施和備用方案,提升公共設施保障能力,確保突發緊急情況,公共設施遭到破壞,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通信、通電、通水、通氣,全力保障應急行動順利進行。
4.9 基礎信息保障
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基礎數據信息採集、維護、更新長效機制,加強基礎信息套用和資源共享,為突發事件應急行動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
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行動提供氣象信息。
水務部門及時提供河流、山洪、水庫水情監測信息、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行動提供水文資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資源部門及時提供事發地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行動提供地質資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4.10 科技套用保障
建立應急管理平台和應急資源資料庫,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信息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總結評估等功能,實現上下互聯互通。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編制
(1)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針對轄區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安全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行動方案編制修訂規劃。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按市政府要求和各自應急職能,及時編制修訂相關專項預案,並對應各類專項預案,編制本部門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式評審、報批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科學客觀地分析、評估、管控風險,依據現有應急能力制定應對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3)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有關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徵求相關人員、法人的意見。
5.2 預案審批與銜接
應急預案基本遵循“下級預案服從上級預案,專項預案服從總體預案、部門行動方案服從對應專項預案,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本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行動方案備案工作。
(1)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起草,按程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總體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抄送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2)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一級相應部門和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3)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經本部門(單位)領導批准印發實施,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有關單位應急預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5)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6)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的審批程式由制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3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多方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按照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專項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本年度至少進行一次同類型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2)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聯動要求高的應急預案要加強綜合性演練。
(4)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5.4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5.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未涉及前述內容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
(4)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5.5 宣傳和培訓
(1)各級宣傳、教育、文化廣電和旅遊、科技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兩微一端”、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會的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2)各類學校、幼稚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把應急管理知識作為領導幹部、公務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有計畫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企事業單位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6 責任與獎懲
市政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1)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7附則
7.1應急職責
市級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急職責在各類相關專項預案中予以明確,縣、區參照執行。
7.2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12月28日印發的《金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8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突發事件回響措施
附屬檔案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類別及牽頭部門
附屬檔案3:應急回響流程圖
附屬檔案1:突發事件回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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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市政府主要負責應對,必要時由市委主要領導指揮,並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特殊情況,執行省委、省政府決定,上升指揮許可權。 | 1. 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 成立市級應急指揮部,指揮人員就位。 3. 成立前線指揮部,前置指揮人員。 4. 全市進入應急狀態。 5. 調動市內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行動。 6. 協調外市應急資源。 7. 請求省上力量支援。 8. 領導指揮應急行動。 9. 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10. 應對社會輿情,回應社會關切。 11. 組織善後處置,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12. 其他必要的措施。 |
| | 由市政府主要負責應對,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負責人指揮。特殊情況,按規定上升指揮許可權。 | 1.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成立市級應急指揮部。 3.指揮人員指揮應急行動。 4.調動市內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行動。 5.必要時,協調外市應急資源。 6.控制事態發展,應對社會輿情,善後處置。 7.其他必要的措施。 |
| | 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主要負責應對,必要時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負責人指揮。同時上報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 | 1. 按規定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成立縣(區)級應急指揮部。 3.控制事態發展,應對社會輿情,善後處置。 4.其他必要的措施。 |
附屬檔案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類別及牽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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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金昌市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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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金昌市國家教育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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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各牽頭部門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可視情增減或整合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