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金昌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是金昌市發布的應急預案。

金昌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我市森林草原火災應對機制,規範回響處置流程,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上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甘肅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金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以及可能蔓延至我市臨近地區發生森林草原火災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
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必要時可報請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予以協調和支持。
1.5 災害分級
1.5.1 森林火災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特別重大(Ⅰ級)森林火災、重大(Ⅱ級)森林火災、較大(Ⅲ級)森林火災和一般(Ⅳ
級)森林火災。
特別重大(Ⅰ級)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重傷100人以上的。
重大(Ⅱ級)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合計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較大(Ⅲ級)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造成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Ⅳ級)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 草原火災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草原面積和傷亡人數,草原火災分為特別重大(Ⅰ級)草原火災、重大(Ⅱ級)草原火災、較大(Ⅲ級)草原火災和一般(Ⅳ級)草原火災。
特別重大(Ⅰ級)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在8000公頃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20人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重大(Ⅱ級)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在5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較大(Ⅲ級)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5000公頃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一般(Ⅳ級)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在1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的,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撲救森林草原火災、開挖或設定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體系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森防指”)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森防辦”)組成。
市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指導縣(區)及有關部門開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指導林草行業等相關部門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工作;完成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金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成及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1、2)
縣(區)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3.2 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事發地森防指負責指揮。各級森防指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災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前指”)。非重點火險區發生火情,天氣情況允許,短時間能夠撲滅的火場可不設前指,由地方專業撲火隊負責人全權指揮撲救。
重點火險區發生火情,必須設立火場前指。
森林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前指,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
市森防指成立火場前指時,應設立綜合協調組、火災撲救組、醫療救治組、火情監測組、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組、軍隊協調組、專家支持組、災情評估組、民眾生活組、社會治安組、宣傳報導組等火場工作組。
金昌市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職責。(見附屬檔案3)
3.3 指揮原則
屬地為主,統一指揮。發生森林草原火災,通常由縣(區)政府統一組織指揮,開設火場前指,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撲救;前指有權調度當地一切撲救力量和資源,所有參加滅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指的統一調度。
協同聯動,專業指揮。火場前指要將參與滅火行動的各部門和單位、隊伍主要帶隊領導納入指揮機構,明確職責和協同關係,形成指揮合力。火場前指必須堅持專業科學、精準高效的原則,設立專業副總指揮負責組織指揮、力量部署等工作,對一線撲救力量滅火行動和規避風險工作進行有效指導。
生命至上,安全指揮。火場前指必須把保證滅火人員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最大政治責任,始終放在第一位,貫穿滅火行動全過程,指導各級和各撲救隊伍時刻警惕火情變化,落實安全措施,因情就勢科學行動,確保全程安全。
因險設防,提級指揮。當市區周邊、高危地區和敏感時段發生火災,或者預判容易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火災,市森防指可主動提前介入,掌控滅火行動,適時實施提級指揮,確保行動安全高效。
3.4 專家組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地方專業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市調動地方專業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做好相互對接和安全保障。
需要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撲火時,由市森防指向金昌軍分區、武警金昌支隊提出用兵請求。
5 監測和預警
5.1 火險監測
市、縣(區)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氣象等部門充分利用國家林火衛星監測系統和省、市氣候中心遙感衛星提供的熱點監測圖像及監測報告,及時核查和反饋監測情況,掌握火情動態;通過森林草原災害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瞭望台和護林巡查密切監視火場周圍狀況,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5.2 火險預警
市、縣(區)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氣象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及時向預警地區發布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
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四級。
金昌市森林草原火險預警含義及措施。(見附屬檔案4)
森林草原火災風險預警具備解除條件後,由森防辦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
6 應急回響
6.1 分級應對
市政府是應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縣(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市政府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依據省級層面的應對工作狀態,結合本市實際,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
6.2 Ⅳ級回響
6.2.1. 啟動條件
(1)初判達到一般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3)高危火險區發生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4)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森防指視情啟動Ⅳ級回響。
6.2.2 回響措施
(1)市森防火辦及時調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場連線、視頻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調動相鄰地區專業森林草原消防隊伍進行支援。
(3)發布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6.3 Ⅲ級回響
6.3.1 啟動條件
(1)初判達到較大森林草原火災。
(2)過火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5000公頃以下的草原火災。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4)輿情高度關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6)發生距我市行政區域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內且對我市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
(7)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森防指視情啟動Ⅲ級回響。
6.3.2 回響措施
(1)市森防辦進入應急狀態,加強預警預報及火情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預告市、縣(區)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救援準備。
(3)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及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6.4 Ⅱ級回響
6.4.1 啟動條件
(1)初判達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2)過火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在5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的草原火災。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5)市界域外火災蔓延至我市境內,危險等級較高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森防指啟動Ⅱ級回響。
6.4.2 回響措施
(1)市森防辦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市森防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調動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增援。
(3)氣象部門根據火場天氣實時情況,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擇機實施人工降雨作業。
(4)指導做好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6.5 Ⅰ級回響
6.5.1 啟動條件
(1)初判達到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2)過火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8000公頃以上的草原火災。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5)境外草原火災蔓延至我市境內,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危險等級極高。
(6)市級力量條件和裝備不足時。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森防指向市政府報告火情,建議啟動Ⅰ級回響;必要時,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6.5.2 回響措施
市森防指組織各成員單位依託市政府綜合應急指揮平台全要素運行,市森防指總指揮統一指揮調度;總指揮根據需要率市森林草原火場前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主要隨行人員為森林草原防滅火副總指揮,其他隨行部門和單位根據火災撲救需求確定。採取以下措施:
(1)指導火災發生地縣(區)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根據實際需要,市應急管理局向省應急管理廳申請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支援。
(3)協調調派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隊伍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火場氣象條件,市氣象部門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範次生災害。
(6)市森防指設立的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任務開展工作。
(7)決定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6.6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7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由市森防辦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通知相關單位和縣(區)政府。
7 應急處置與救援
7.1 火災信息接報
全市境內的森林草原視頻監控點、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護人員及其他公民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12119報警。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按照“有火必報、指揮同步、歸口上報”的原則上報火災信息。
各級森防指要及時、準確、規範報告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及時通報受到威脅地區的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防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市森防辦收到火災信息,及時報告市森防指,視情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省森防辦匯報。
7.1.1 報告要求
首報:縣(區)森防辦接到本轄區報警後,立即核實情況迅速上報,並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續報:首報後2小時內完成第一次續報。之後,根據處置進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終報:火災處置結束後,應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森防辦。對於情況比較複雜或當天難以勘查現場的,可形成簡單書面材料進行報告,詳細情況調查清楚後進行終報。
市森防辦及時與前指聯繫,掌握現場情況,傳達領導指示,指導相關工作。
對於下列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市森防指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森防辦報告:
(1)較大、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未開發原始林草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6)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7)需要省級支援撲救的森林草原火災。
(8)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草原火災。
7.1.2 火災早期處置
各級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處置。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當地政府、林草等相關單位組織民眾力量立即採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當地森防辦根據火災發展態勢,適時啟動應急回響,立即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7.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7.2.1 撲救火災
事發地政府立即就地就近組織當地專業撲火力量、半專業救援力量和民眾力量趕赴現場應急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發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指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過程中,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火勢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當火勢威脅人身安全時,利用附近河流、湖泊、耕地、沙石裸露地帶、火前方下坡無植被或者植被稀少地域等有利地形規避險情。嚴禁順風逃生和向上坡方向避險。無特殊情況,不能臥倒避險或沖越火線避險,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7.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當地政府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掌握受威脅村社、林場及重要設施分布情況,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保障條件。
7.2.3 救治傷員
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實施現場救治或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
7.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森林、草原內重要設施目標和高保護價值森林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有效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7.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7.2.6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
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災情損失、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等情況。
7.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發生地政府接收火場,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留守人員方可撤離。
7.2.8 應急結束
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7.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撫恤、褒揚。
8 綜合保障
8.1 輸送保障
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機動輸送,以公路運輸為主,必要時提請上級森防指力量支持。
8.2 物資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市林草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戰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加強重點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建設,最佳化重要物資產能保障和區域布局,針對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階段性物資供應短缺,建立集中生產調度機制。科學調整市級儲備規模結構,合理確定滅火、防護、偵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機械等常規儲備規模,適當增加高技術滅火裝備、特種裝備器材儲備。縣(區)森防指機構根據本地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
8.3 資金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支出。
9 後期處置
9.1 火災評估
市、縣(區)政府針對不同級別的森林草原火災,分別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9.2 火因火案查處
各級政府組織公安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9.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約談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市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9.4 問責獎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火災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9.5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有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各級森防指向上級應急部門(森防辦)及黨委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10 附則
10.1 預案管理
10.1.1 預案編制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林草局等有關部門編制本預案,並根據工作實際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縣(區)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10.1.2 宣傳和培訓
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防火法律法規和火災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活動,相關媒體機構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提高民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內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天氣預報中應加入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預報。
加強對森林草原撲火指揮人員、森林草原防火專職人員以及森林草原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和民眾撲火隊伍的培訓和撲火演練。
10.1.3 預案演練
各級森防指有計畫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牧區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
10.1.4 預案評估與修訂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的評估與修訂工作,按規定上報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10.2 標準說明
本預案中有關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10.3 名詞術語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草原防火期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10.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10.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金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成
2.金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3.金昌市森林草原火災撲火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職責
4.金昌市森林草原火險預警含義及措施
5.金昌市森林草原防火通訊聯絡表
附屬檔案:1
金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成
總 指 揮:朱維昌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常務副總指揮:肖進銀 副市長
副 總 指 揮: 張虎山 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
劉建金 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劉國祿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李文宗 市林草局局長
王永成 市公安局副局長
劉彥明 金昌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處長
蔣 平 武警金昌支隊副支隊長
成 員: 張積傑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新聞出版局局長
何積玉 市委網信辦副主任
趙志龍 市發改委副主任
張力強 市教育局副局長
丁建新 市工信局副局長
王維國 市民政局副局長
李 偉 市財政局副局長
趙文炳 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閆明山 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
雷鴻雲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安錦宏 市水務局副局長
劉曉宏 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李永勝 市林草局副局長
李萬榮 市氣象局副局長
宋永勝 市衛健委副主任
潘從斌 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趙堅輝 市文廣旅局副局長
徐世平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副局長
焦宗津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副局長
辛 博 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
陳建鵬 國網金昌供電公司三級職員
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成人員如有變動,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接替。
附屬檔案:2金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森防指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代替市政府有關行業職能部門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二)指導協調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回響處置的火災撲救工作;
(三)監督檢查縣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關於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其他較大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組織指導有關森林草原火災的調查評估處理和掛牌督辦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市森防指成員單位是市森林草原防滅火組織領導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各項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是:
市委宣傳部:協調有關新聞媒體按照市森防指批准的統一口徑進行報導;根據輿情動態,指導和協調市防火辦組織新聞發布會,主動引導輿論。
市委網信辦:指導、協調涉事部門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網路輿情的應對處置工作,根據市防火辦提供的素材和信息協助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網路宣傳引導工作。
市發改委:配合市林草局等部門編制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規劃和上報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負責省、市級預算內相關投資項目監管,保持重要應急物資價格水平基本穩定。
市教育局:指導全市教育系統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市工信局:負責協調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中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負責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和火場通信設施的搶修等工作。
市公安局: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有關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查處森林和草原領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協同林草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穩定問題進行預判,並指導下級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維穩工作。
市民政局:倡導文明祭掃,指導各地做好公墓、山地、丘陵、草原等地帶祭掃防火工作,嚴控火種引發火災。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年度經費保障,按照森林草原防滅火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撥付資金,並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局:參與編制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規劃;配合做好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區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提出處置意見。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運力,為撲火人員和物資快速運輸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車輛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負責做好各類公路沿線管界內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宣傳和撲救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提供水利設施分布,做好庫區、河道等區域消防取水和生態用水等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配合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配合市林草局做好林農、農牧接壤區防火工作。
市文廣旅局:負責協調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的宣傳報導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發布經審定的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和撲救情況;指導督促落實旅遊景區內森林草原火災防控措施和文保單位火源管控等工作,開展防火宣傳。
市衛健委:負責指導做好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等工作;適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赴火場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心理救援。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做好退役軍人參加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相關事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綜合指導縣區和相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相應原則,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救援力量建設;組織、協調、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組織編制金昌市森林草原火災處置應急預案、處置預案,開展實施有關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牽頭負責森林草原火災聯防相關工作。
市林草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履行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工作行業監管責任,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林業、草原單位開展重點草原區專業隊伍建設、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必要時,可以按程式提請,以市森防指(市森防辦)名義部署相關預防工作。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協助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落實較大森林草原災害事件有關省、市儲備物資保障等職責。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全市及重點林區(草原)、重點時段的氣象監測產品,發布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並提供火場氣象服務;根據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與森林草原防滅火部門聯合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提供衛星圖像數據,參與利用遙感等手段進行森林草原火災監測及損失評估。
市消防救援支隊:在市森防指和市應急管理局統一領導下協助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及救援工作。
國網金昌供電公司:加強林區和牧區電力線路的巡護和隱患排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傳,保障火場應急供電等。
金昌軍分區:負責協調駐金部隊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搶險行動;協調受理軍用航空器需求事宜;指導所屬部隊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搶險任務準備;組織指揮民兵開展撲火技能訓練和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
武警金昌支隊:參與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負責營救受困人員、疏散民眾、搶運重要物資、保護重要目標、搶修公共基礎設施等任務。
附屬檔案:3金昌市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職責
金昌市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下設12個工作組,負責滅火行動的籌劃、組織、控制和保障工作,在確保要素齊全、運行規範的基礎上,可根據火災撲救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增減調整或合併運行,工作組及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林草局、市衛健委、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隊、金昌軍分區、武警金昌支隊、事發地縣(區)有關單位等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森林草原火災信息接收、核實、匯總和情況報告,傳達市森防指指示,綜合協調內部日常事務,督辦重要工作;協調火場人力物資的調配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林草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水務局、市農村農業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金昌軍分區、武警金昌支隊、國網金昌供電公司、事發地縣(區)有關單位等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災區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火場規模、投入力量及上級指示批示,適時調整搶險救災力量;協調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組織協調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及現場應急處置;負責火場偵查,掌握火情態勢,制定滅火方案,指揮調度滅火行動,處置突發情況,檢查驗收火場等。
(3)醫療救治組:由市衛健委牽頭,金昌軍分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統籌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支援災區;組織指導災區做好傷亡統計和轉運救治傷員;指導災區、安置點飲用水源和食品檢查、監測等;做好指揮部在災區時的醫療保障工作。
(4)火情監測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林草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火災風險監測,協調做好次生衍生災害防範;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禦和災害隱患監測預警。
(5)通信保障組:由市工信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協調做好指揮機構在災區時的通信和信息化組網;建立災害現場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指揮中心以及其他指揮機構之間的通信聯絡;修復受損通信設施,恢復災區通信。
(6)交通保障組: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金昌軍分區、武警金昌支隊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統籌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保障。
(7)軍隊協調組:由金昌軍分區牽頭,武警金昌支隊、市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指揮調度軍隊力量參加搶險救援;建立軍地協同對接渠道,加強信息互聯互通,進行軍地聯合指揮;協調做好軍隊力量在災區時的後勤保障工作。
(8)專家支持組:以精通防撲救技術的專家為主,由市林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相關行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9)災情評估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林草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時跟蹤評估,為搶險救災決策提供信息支持;組織災害評估,參與制定救援救災方案。
(10)民眾生活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水務局、市農村農業局、市紅十字會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制定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指導發放救災款物;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災區油、電、氣等重要基礎設施搶修;做好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11)社會治安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武警金昌支隊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協助災區加強現場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做好火場前指在災區時的保衛工作。
(12)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文廣旅局、市林草局、市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新聞宣傳報導工作;指導做好現場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管理;組織開展輿情研判和管控。
附屬檔案:4金昌市森林草原火險預警含義及措施
藍色預警:密切關注藍色預警區域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注意衛星監測熱點檢查反饋情況;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和監測,做好預警信號發布和防火宣傳;加強火源管控。
黃色預警: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瞭望監測,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防指認真檢查防火裝備、物資落實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橙色預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瞭望監測力度,嚴格控制野外用火審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森防指適時派出檢查組,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進行督導檢查;掌握預警地區裝備、物資等情況,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市、縣(區)森林草原專業撲火隊伍準備靠前駐防,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
紅色預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護密度,堅持24小時全時段全過程瞭望監測;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對重要部位嚴防死守;森防指派出檢查組,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進行蹲點督導檢查;市森林草原專業救援力量進行布置調整,市、縣(區)森林草原專業撲火隊適時靠前駐防,做好赴火場撲火的有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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