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5日印發平涼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5日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全市森林草原火災應對機制,規範回響處置流程,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甘肅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平涼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平涼市機構改革方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市政府負責編制本預案,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協調組織實施,並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修訂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報請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指揮、協調和支持。
1.5 災害分級
本預案執行《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中規定的森林草原火災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設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疏散、轉移、解救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體系由市、縣兩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森防指”)及其森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森防辦”)組成。
市森防指設總指揮1名,由市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常務副市長擔任;設常務副總指揮2名,由市政府分管林業和協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10名,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及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林草局、平涼軍分區戰建處、武警平涼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平涼森林消防支隊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擔任。
市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開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指導林草行業等相關部門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工作;完成國家、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市森防辦設在市應急局,由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林草局、平涼森林消防支隊共同派員組成,承擔市森防指日常工作。
必要時,市林草局可以提請以市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滅火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轄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防指負責指揮。同時發生2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場跨兩個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由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指揮。跨市、縣(市、區)界且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縣級森防指分別組織指揮;跨市、縣(市、區)界且預判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市、縣(市、區)級森防指分別指揮;跨市、縣(市、區)界且預判為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省森防指組織指揮。各級森防指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災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前指”)。非重點火險區發生火情,天氣情況允許,短時間能夠撲滅的火場可不設前指,由地方專業撲火隊隊長全權負責指揮撲救。重點火險區發生火情,必須設立火場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前指,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市森防指成立火場前指時,應設立綜合協調組、火災撲救組、醫療救治組、火災監測組、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組、軍隊工作組、專家支持組、災情評估組、民眾生活組、社會治安組、宣傳報導組等火場工作組。
3.3 指揮原則
屬地為主,統一指揮。發生森林草原火災,通常由屬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開設火場前指,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撲救;前指有權調度當地一切撲救力量和資源,所有參加滅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指的統一調度。
協同聯動,專業指揮。火場前指要將參加滅火行動的各部門、隊伍主要帶隊領導納入指揮機構,明確職責和協同關係,形成指揮合力。火場前指必須堅持專業科學、精準高效的原則,設立專業副總指揮負責組織指揮、力量部署等工作,對一線撲救力量滅火行動和規避風險工作進行有效指導。
生命至上,安全指揮。火場前指必須把保證滅火人員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最大的政治責任,始終放在第一位,貫穿滅火行動的全過程。指導各級和各撲救隊伍時刻警惕火情變化,落實安全措施,因情就勢科學行動,確保全程安全。
因險設防,提級指揮。當跨市或兩個縣(市、區)以上行政區劃交界地區發生火災,平涼中心城區周邊、高危地區和敏感時段發生火災,或者預判容易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火災,市森防指可主動提前介入,掌控滅火行動,適時實施提級指揮,確保行動安全高效。
3.4 專家組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地方專業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縣(市、區)調動地方專業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申請,市森防指根據火情研究調配方案,下達調動命令,受援地負責組織後勤等有關保障工作。
申請調動相鄰地市森林消防專業隊及其他救援力量增援撲火的,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逐級申請,報省、市森防指根據火場態勢和撲火工作需要批准實施。
需要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撲火時,由市森防指提出用兵請求。
5 監測和預警
5.1 火險監測
各級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和氣象等部門充分利用衛星監測、空中巡護、視頻監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5.2 火險預警
各級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氣象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及時向預警地區發布預警信號。
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四級。
森林草原火災風險預警具備解除條件後,由森防辦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
6 應急處置與救援
6.1 火災信息接報
全市境內的森林草原視頻監控點、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護人員以及其他公民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報警。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按照“有火必報、指揮同步、歸口上報”上報火災信息。
各級森防指要及時、準確、規範報告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及時通報受到威脅地區的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防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市森防辦收到火災信息,視情及時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省森防辦和市森防指總指揮及常務副總指揮、有關副總指揮。
6.1.1 報告要求
首報:縣級森防辦接到本轄區報警後,立即核實情況迅速上報,並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續報:首報後2小時內完成第一次續報。之後,根據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終報:火災處置結束後,應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森防辦。對於情況比較複雜或當天難以勘查現場的,可形成簡單書面材料進行報告,詳細情況調查清楚後再進行終報。
市森防辦及時與前指聯繫,掌握現場的有關情況,傳達領導指示批示要求,指導相關工作。
對於下列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市森防指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森防辦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單位:
(1)省、市際交界處地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受害面積在1公頃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災;
(4)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單位、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重點林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6)超過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7)需要省級支援撲救的森林草原火災;
(8)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草原火災。
6.1.2 火災早期處置
各級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處置。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當地政府、林草部門及相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當地森防辦根據火災發展態勢,適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立即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6.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當地專業撲火力量和半專業救援力量趕赴現場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發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指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火勢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當地政府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查清受威脅村社、林場及重要設施分布情況,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保障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森林、草原內的重要設施目標和高保護價值森林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有效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當地政府接收火場,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留守人員方可撤離。原則上,清理和看守火場任務交由當地撲火力量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跨區增援力量不擔負清理看守任務。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回響
省政府是應對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市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市政府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撲救情況,依據國家、省級層面的應對工作動態,結合本市實際,設定市級層面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
6.3.1 Ⅳ級回響
符合Ⅳ級回響條件時,市森防指副總指揮、市應急局局長啟動Ⅳ級回響。市森防指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指導、協調火災撲救工作。
啟動條件
1.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區域、縣與縣交界區,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2.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但無蔓延擴大趨勢的;
3.可能威脅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集中連片林區、草地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應啟動Ⅳ級回響。
回響措施
(1)市森防辦進入應急狀態,及時調度火情信息;
(2)市森防指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調動相鄰縣(市、區)專業森林草原消防隊伍進行支援;
(3)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6.3.2 Ⅲ級回響
符合Ⅲ級回響條件時,市森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啟動Ⅲ級回響。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指導、協調火災撲救工作。指導事發地縣(市、區)森防指協調火災撲救工作,並視情況調集應急隊伍、調撥應急物資進行支援。
啟動條件
1.初判受害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區域、縣與縣交界區,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且有蔓延趨勢的;
4.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回響措施
在Ⅳ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市森防指及時調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
(2)根據縣級森防指的請求,調派駐平涼市範圍內森林消防救援隊伍、武警部隊和就近的森林消防專業隊增援,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
(3)開展火場偵察。
6.3.3 Ⅱ級回響
符合Ⅱ級回響條件時,由市森防指總指揮啟動Ⅱ級回響。
啟動條件
1.發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災;
2.初判受害面積在100公頃以上,火勢持續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區域、設區的市與市交界區、縣與縣交界區,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與外省交界區,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5.需要疏散部分民眾或危及公用設施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應啟動Ⅱ級回響。
回響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省森防指領導指示、批示精神;
(2)市森防指根據火情由市森防辦通知副總指揮、現場指揮部各組長,並組織人員立即趕赴現場;
(3)總指揮到達現場後,確定市現場指揮部及其各工作組;會商、研判火場形勢,研究制定火災撲救方案和保障方案;
(4)進一步做好事發區域交通、通訊、測繪、電力等應急保障工作;
(5)加強對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和安全處置工作,防範次生災害;
(6)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根據火災現場氣象條件,視情況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現場指揮部根據火場情況及發展態勢,調動全市應急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省森防指調派救援力量增援,調撥撲火物資;
(8)協調媒體加強撲火救災宣傳報導,統一發布火災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做好火災撲救宣傳報導及輿論引導工作;
(9)現場指揮部根據火災發展態勢,及時向市森防指提出回響等級升級或降級建議;
(10)按照省森防指工作組指導意見,落實回響工作。
6.3.4 Ⅰ級回響
符合Ⅰ級回響條件時,市森防指總指揮向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報告,建議啟動Ⅰ級回響,由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進一步加強現場指揮部力量,同時上報省森防辦。
啟動條件
1.發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災;
2.初判受害面積在500公頃以上、火勢持續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區域、設區的市與市交界區、與外省交界區,連續燃燒48小時,火勢持續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災;
4.威脅居民地及重要設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應啟動Ⅰ級回響。
回響措施
市森防指在做好Ⅱ級回響工作的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省森防指的指示、批示精神;
(2)在省森防指的指揮下,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3.6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市森防指副總指揮、市應急局局長決定終止Ⅳ級結束;由市森防指常務副總指揮決定終止Ⅲ級回響結束;由總指揮決定終止Ⅱ級回響結束,按規定移交火場,並逐級上報;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總指揮決定終止Ⅰ級回響結束,按規定移交火場,並逐級上報。
7 綜合保障
7.1 輸送保障
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機動輸送以運兵車為主,特殊情況由鐵路部門實施時,市森防指商請鐵路部門下達輸送任務,由所在地森防指機構聯繫所在捷運路部門實施。
7.2 物資保障
市應急局、市林草局、市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戰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加強市本級森林草原防火物資儲備庫建設,儲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等物資,用於支援各地撲火應急需要。各縣(市、區)、鄉(鎮)均應根據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7.3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支出。
8 後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針對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災,分別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約談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市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問責獎勵
根據《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火災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8.5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及市委、市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1.1 預案編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9.1.2 宣傳和培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防火法律法規和火災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活動,相關媒體機構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提高民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內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天氣預報中應加入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預報。
加強對森林草原撲火指揮人員、森林草原防火專職人員、森林草原專業和半專業撲火隊伍及民眾撲火隊伍的培訓和撲火演練。
9.1.3 預案演練
各級森防指有計畫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牧區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
9.1.4 預案評估與修訂
市應急局負責本預案的評估與修訂工作,按規定上報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2 標準說明
本預案中有關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9.3 名詞術語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解讀

為規範我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和處置程式,切實明確各級、各部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職責,保障全市高效、有序應對突發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及時組織修訂了《平涼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機構改革後,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體系發生調整,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調整為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由市林業局調整至市應急管理局,指揮部成員和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也發生了變化。2020年10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修訂後的《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保持了原預案的基本框架,在內容上進行了大量修改,並要求各地結合實際修編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2021年6月15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甘肅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同時,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要求各地建立上下銜接的預案體系,儘快編修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二、主要法規、政策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甘肅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平涼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平涼市機構改革方案》《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提升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水平的實施意見》(平政辦發〔2020〕7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精神進行編制。
三、起草過程
按照平涼市委、平涼市政府工作部署,2021年6月平涼市應急局開始啟動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堅持“與時俱進、壓實責任、安全第一、務實管用”的原則,立足全市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實際需要,將預案的各項工作逐一細化,分清職責,明確措施,落實任務,規範程式,確保預案科學性、時效性、針對性和操作性。平涼市應急局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仔細研閱了國家、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進一步明確預案編制思路。9月6日至16日,平涼市應急局以市森防指辦檔案及時向各縣(市、區)、各成員單位徵求意見,對各縣(市、區)、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合理採納。9月29日,平涼市應急局召開局黨委會議對預案進行了討論,根據會議意見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
四、基本內容
新《預案》共9個部分36條。
(一)總則。分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災害分級等內容。重點在指導思想上,明確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進一步健全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機制。在工作原則上,進一步明確了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要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
(二)主要任務。明確了除組織滅火行動外,還擔負解救疏散人員、保護重要目標、轉移重要物資、維護社會穩定等任務。
(三)組織指揮體系。明確了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撲救指揮、指揮原則及專家組。規定指揮部職責,明確跨區火災情形及應對職責,確立屬地為主、統一指揮,協同聯動、專業指揮,生命至上、安全指揮原則。
(四)處置力量。明確跨縣(市、區)調動專業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市森防指統籌協調;跨市調動專業防撲火隊伍及其他救援力量的,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逐級申請,報省、市森防指根據火場態勢和撲火工作需要批准實施。
(五)監測和預警。分火險監測、火險預警,各級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和氣象等部門充分利用衛星監測、空中巡護、視頻監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火情動態。建立會商機制,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其他各種方式發布。
(六)應急處置與救援。主要分火災信息接報、回響措施、省級層面應對工作等三個方面,包括報告要求、火災早期處置、撲救火災、轉移安置人員、救治傷員、保護重要目標、維護社會穩定、發布信息、火場清理看守、應急結束、善後處置和市級層面回響條件、回響措施及啟動條件調整及回響終止。
(七)綜合保障。分輸送保障、物資保障、資金保障等3個內容,主要明確了輸送保障、物資保障、經費保障的方式、程式、機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支出。
(八)後期處置。分火災評估、火因火案查處、約談整改、問責獎勵、工作總結。其中,明確有火必查、有案必破的火因火案查處核心要求和對在火災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九)附則。對《預案》演練、宣傳、管理、更新等進行了明確。《預案》共分6個附屬檔案,分別是森林草原火災等級和劃分標準、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市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任務、市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力量編成、市森林草原火險各級含義及預警措施、森林草原火情報告。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本次修訂將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1年10月9日印發的《平涼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平政辦發〔2011〕306號)和2016年5月30日印發的《平涼市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平政辦發〔2016〕55號)兩部預案合二為一,形成《平涼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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