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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州工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從嚴從細從快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結合全州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和《紅河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州防汛抗旱指揮部 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知》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紅河州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州人民政府是應對全州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縣市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先期森林草原火情處置的主體,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請求上級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1.5 災害分級
根據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4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挖(設定)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第三章 組織指揮體系
3.1 指揮機構
森林和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由州人民政府、州級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設指揮長1名,副指揮長4名。在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州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州森防指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州應急局局長、州林草局局長、應急部南方航空護林總站普洱站站長擔任。州森防指下設辦公室在州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州應急局黨委委員、州林業和草原局黨組成員、分管副局長、州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指揮長兼任,專職負責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工作人員由州應急局、州公安局、州林草局等部門共同派員組成,州森防指辦公室發揮牽頭抓總作用,負責森林草原防滅火的日常工作事務,森林防滅火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火情信息收集、上報和發布。必要時,州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式提請以州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火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3.2 任務分工
州應急局按照“綜合防、專業救、抓統籌”的要求,具體組織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有關部門和各地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
州林草局按照“專業防、早期救、管行業”的要求,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森林草原防火預警監測及衛星熱點核查反饋,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同時負責森林草原火情早期處理相關工作。
州公安局按照“破火案、保治安、協助防”的要求,負責指導縣市公安機關開展森林火災刑事案件偵破工作,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問題進行研判,並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範處置工作。
應急部南方航空護林總站普洱站,負責組織指導蒙自基地森林航空消防工作,開展空中巡護、火情偵察、吊桶滅火、機降滅火、空投物資、空中宣傳等森林航空消防工作,及時報送航空消防信息。
州森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防滅火任務按照部門“三定”規定執行。
3.3 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負責,森防指具體負責指揮。跨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相應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承擔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指揮工作。各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範現場指揮機制,由本地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發揮專家作用。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與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領導指揮關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撲救指揮必須將 “三先四不打”和“四個嚴禁”作為鐵的紀律,即火情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未經訓練的非專業人員不打火、高溫大風等不利氣象條件不打火、可視度差的夜間等不利時段不打火、懸崖陡坡溝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嚴禁無撲火經驗的幹部到火場一線指揮撲救;嚴禁孕婦、中小學生和老、弱、病、殘人員參加撲火;嚴禁未經培訓的人員到火線直接扑打明火;嚴禁民眾自發上山撲火。堅決防止因多頭指揮、盲目蠻幹、管理不到位帶來安全風險。
3.4 專家組
森防指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第四章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當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跨縣市調動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增援的,由發生火災縣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請,州森防指負責協調調動力量前往增援。跨縣市調動森林航空消防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及駐州內解放軍、武警和預備役部隊增援的,由發生火災縣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請,由州森防指報告州應急委協調增援。
第五章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林草和氣象等部門要充分利用衛星監測、空中巡護、視頻監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5.2 預警
5.2.1 預警等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4個等級。
5.2.2 預警發布
州森防指組織應急、林草、公安和氣象等有關部門加強森林草原火險會商,氣象部門負責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微信公眾號、手機簡訊以及應急廣播等方式向涉險區域及社會公眾發布,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州森防指辦公室適時向縣市森防指傳送高火險警報,提出工作要求。
5.2.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各級各類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次,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州森防指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3 信息報告
5.3.1 火警信息接報
全州森林視頻監控點、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護人員以及社會公眾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當向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報告或者報警。火情發生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按照《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歸口逐級上報相關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報送
州森防指辦公室根據林火衛星熱點監測信息,督促州林草局對全州熱點進行逐級核查反饋,經核查確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規定和程式及時、準確、逐級、規範上報。
以下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州森防指辦公室向州應急委、州人民政府報告:
(1)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並對我國或者鄰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州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6)經研判需要報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災。
第六章 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態勢和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回響級別,並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
6.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火場動態、林分構成、可燃物載量、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參與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在林區內的軍事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重要電力設施、鐵路線路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危險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救援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並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起火原因、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火場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看守,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應對工作
州級回響由低到高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回響等級。發生火災後,堅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據回響條件,啟動相應的省級回響。
6.3.1 Ⅳ級回響
6.3.1.1 啟動條件
(1)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50公頃;
(4)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10公里以內且對我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災;
(5)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10公里以外20公里以內且對我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災。
6.3.1.2 回響措施
符合Ⅳ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由州森防指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1)州森防指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火災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傳達落實有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指導,根據需要協調撲救力量進行增援;
(3)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4)視情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5)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導。
6.3.2 Ⅲ級回響
6.3.2.1 啟動條件
(1)發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100公頃;
(4)境外森林火災蔓延至我州境內;
(5)發生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災;
(6)發生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7)省森防指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2.2 回響措施
符合Ⅲ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由州森防指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在Ⅳ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
(2)視情派出州級聯合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3)州森防指辦公室根據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請求和火場需要提出需求計畫報州應急委辦公室,按照規定協調銜接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森林航空消防隊伍等撲救力量進行跨區域支援;
(4)州氣象局指導當地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火場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5)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導。
6.3.3 Ⅱ級回響
6.3.3.1 啟動條件
(1)發生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 20人以下的;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4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300公頃,初判達到較大森林草原火災;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州境內,24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
(5)省森防指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3.2 回響措施
符合Ⅱ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由州森防指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保障措施,制定撲救方案;
(2)派出州級聯合工作組趕赴火場,確定州級火場前線指揮部及工作組,會商、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測繪、電力、醫療救護等應急保障工作;
(4)加強氣象服務,根據火災現場氣象條件,視情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加強對重要目標和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和安全處置工作, 防範發生新的災害;
(6)根據火場情況及發展態勢,由州應急委協調調派綜合消防救援隊伍、航空消防飛機增援撲火併給予撲火物資調撥運輸等增援;
(7)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做好火災撲救宣傳報導及輿論引導工作。
6.3.4 Ⅰ級回響
6.3.4.1 啟動條件
(1)發生5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傷20人以上的,7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2)火勢持續蔓延,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初判達到較大森林草原火災;
(3)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4.2 回響措施
符合Ⅰ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由州森防指指揮長決定啟動回響。在做好Ⅱ級回響重點工作的基礎上,在省森防指工作組的指導下,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工作,並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森防指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救援力量趕赴火場,加強前線指揮力量,制定撲救方案,全力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火場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轉移受威脅民眾,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公安部門進行交通管制,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暢通;
(3)由州級火場前線指揮部決定森林草火災其他重大事項。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州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4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按照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按照規定移交火場,逐級上報。
第七章 綜合保障
7.1 隊伍保障
全州13縣市要通過人民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分別組建不少於80人、防火重點單位組建不少於50人、防火重點鄉鎮15人、國有林場、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單位不少於20人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州、縣市、鄉、村四級要依託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等力量,分別組建不少於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應急撲火隊,以保障撲救工作需要。
7.2 資金保障
州、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森林草原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提前撥付,切實保障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所需支出。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按照規定由州森防指統一協調,為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航空消防飛機超計畫飛行、運輸撲火物資、人工增雨、衛星通信、醫療救助、火災評估等州級撲火救災費用,由州財政局負責保障;各地需要航空消防飛機超計畫飛行的費用及其他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3 航空消防飛機保障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由事發地縣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請,由州森防指辦公室商州應急委辦公室按照程式協調航空消防飛機增援。
7.4 物資保障
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儲備應對森林草原火災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保障撲救森林草原火災需要。
第八章 後期處置
8.1 調查評估
縣市級以上公安、林草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州森防指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直接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公安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 由州森防指及時約談縣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縣市、有關部門及時整改。必要時,州人民政府直接約談縣市主要領導。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實施。
8.5 工作總結
各級森防指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汲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領導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州森防指向州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報告。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程式上報並經同意後,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撲火救災中犧牲的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災
當發生境外火燒入或者境內火燒出情況時,由邊境縣按照聯防協定進行處置;需要通過外交途徑協調的由州外事辦負責。
9.2 預案演練
州森防指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報州森防指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4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森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和《紅河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州防汛抗旱指揮部 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知》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各項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近日印發了新修訂的《紅河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紅政辦發〔2022〕20號)(以下簡稱《預案》),自2022年4月14日起施行。為幫助大家全面準確理解《預案》,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應對處置工作,現予以解讀。
一、修訂背景
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原《紅河州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紅政辦發〔2014〕30號)已不適用於當前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同時,按照國家、雲南省森防指的要求,為有效應對和處置森林草原火災,建立健全應對森林草原火災運行機制,規範處置行為,提高處置能力,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處置行動,把森林草原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州林草局等單位按照相關工作要求,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基礎上,結合紅河州實際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過程及依據
(一)修訂過程。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重要批示以及全國、全省、全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州委、州政府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省森防指的要求,經報請州森防指領導同意,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州林草局組織人員於2022年2月開始,對2014年制定並經紅河州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紅河州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進行了全面修訂。2022年3月修訂後《紅河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正文初稿發至13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和州森防指23個成員單位徵求意見建議,並根據反饋情況,又進行了補充完善。4月1日組織專家組對《紅河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內容進行了評審,通過符合性、法規性審查。
(二)修訂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和《紅河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州防汛抗旱指揮部 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知》,結合我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實際,修訂形成本《預案》。
三、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預案》共分為九章三十九項,主要是對總則、主要任務、組織指揮體系、處置力量、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回響、綜合保障、後期處置、附則方面進行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災害分級,指出了森林草原火災分級標準。
第二章 主要任務。劃分了組織滅火行動、解救疏散人員、保護重要目標、轉移重要物資和維護社會穩定五項任務。
第三章 組織指揮體系。明確了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州森防指下設辦公室在州應急局,發揮牽頭抓總作用,承擔森林草原防滅火的日常工作事務。必要時,州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式提請以州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火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第四章 處置力量。明確了力量編成和力量調動,指出撲救森草原火災以專業的撲火力量為主,以支援力量為輔以及需要增援力量要提出申請。
第五章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明確了監測手段、預警措施及預警信息發布的部門,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和報告要求。
第六章 應急回響。明確了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分級回響、回響措施、應對工作、回響終止的相應工作內容。同時,指出了分級回響的啟動條件和回響措施。
第七章 綜合保障。重點明確了隊伍保障、資金保障、航空消防飛機保障、物資保障四個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八章 後期處置。主要是對調查評估、火因火案查處、約談整改、責任追究、工作總結、表彰獎勵六個方面工作進行規定。
第九章 附則。主要明確了涉外森林草原火災、預案演練、預案管理與更新、預案的實施時間和預案解釋部門,同時,對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進行了說明。
最後,《預案》明確了州級火場前線指揮部組成及各小組任務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