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科學應對和及時撲救森林火災,最大程度地減少森林火災危害,保護森林資源、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和公共利益,制訂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城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 類型:應急預案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文字類型:中文
總則,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預警機制,應急回響,善後工作,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

總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貴州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森林火災的防範和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提高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和科學撲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員傷亡,努力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預案,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制。
3、協調配合,快速反應。各相關部門應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職責,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作出快速應急反應。
4、平戰結合,公眾參與。在全面落實各項森林火災防範措施基礎上,切實做好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思想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依法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應對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林業局局長任副指揮長,成員單位有: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林業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安監局、縣氣象局、縣經貿局、縣人勞社保局、縣文廣局、縣衛生局、縣教育局、縣農業局、縣糧食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水利局、縣電信局、縣消防大隊、縣武警中隊。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林業局,縣林業局分管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森林警察大隊大隊長任副主任,辦公室成員從縣森林警察大隊抽人組成。
(二)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1、縣森林防火指揮部
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森林防火條例》及本預案的實施;組織、協調、監督全縣森林火災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對全縣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度;決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必要時,直接指揮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統一協調武警、公安、消防以及民兵參加森林撲火救災。
2、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決定和批示;制訂、修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指導、督促各鄉鎮和相關部門執行;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隊伍;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督促檢查和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組織加強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調度;匯總全縣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災信息,並按要求及時上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縣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3、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人武部:組織民兵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進行森林防火撲火技術訓練,必要時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縣法院:負責對森林火災案件的審理工作。
縣檢察院:負責協調對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依法加強對本預案執行情況的行政監察,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並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縣公安局:調派警力維護重、特大森林火災現場秩序和災區治安、交通秩序;撲火搶險期間,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督促、指導打擊偷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縣林業局:保障森林火災撲火工具和器材的供應調配,負責對森林消防隊伍和護林員的管理和培訓,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負責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
縣發改局:監督、檢查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計畫的實施;協調安排災後重建。
縣財政局:根據森林防火形勢和有關財政政策,負責及時申報、籌集和撥付森林火災預防、撲救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森林防火資金的監督管理。
縣安監局: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管,督促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森林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警預報特別是高火險天氣預警預報工作。
縣經貿局:負責火災撲救中調集和供應衣物、帳篷等物質。
縣人勞社保局:負責協調和指導受災國有林場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再就業工作,做好參加撲火受傷和死亡人員的補助、撫恤等工作。
縣文廣局:組織協調電台、電視台進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宣傳報導;組織播報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森林火災預警警報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廣告。
縣衛生局: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
縣教育局:負責將森林防火基礎知識納入中國小校的教育教學安排,協同有關部門作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中國小校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縣農業局:指導管理農村生產用火,協助組織撲救危及農場、農業生產以及其他農用設施的森林火災,組織災後農業生產自救工作。
縣糧食局:負責火災撲救中和災後安置的糧食等物質的調配的供應。
縣交通局:負責林區防、撲火公路的建設和維護,保障撲火救災運輸暢通。
縣民政局:保障、指導和協調受災民眾的安撫、救濟工作。
縣水利局:完善國有林場和重點林區的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協助組織撲救湖泊、水庫周圍的森林火災;為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提供必要的水利和水源條件。
縣電信局:組織提供森林防火應急通訊保障。
消防大隊: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調度參加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搶險救災。
武警中隊:配合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維護火災現場的治安秩序,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調度參加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搶險救災。
建立縣級領導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繫鄉鎮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主要職責是:負責檢查督促責任單位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森林防火、撲火工作的各項工作部署;協助責任單位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及時整改火險隱患;當責任單位發生突發性森林火災時,及時趕赴火災現場協助指揮撲救。
(三)其他應急指揮機構
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轄區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國有林場、苗圃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林區村寨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負責本單位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預防預警機制

(一)預警信息監測和報告
1、森林火情監測
森林防火期以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險天氣時段,各鄉鎮要組織力量加強對森林防火重點部位的巡查,及時發現火情,高火險天氣實行全天候巡山查火;在重點防火部位設定瞭望台和監測設施,安排專人24小時監測森林火情;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國家林業局林火監測預警中心和氣象部門提供的信息,及時監測和掌握森林火情。
2、森林火情報告
任何公民一旦發現森林火情,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向基層組織和森林防火機構報警。所在單位接警後,應立即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並先行組織撲救。高火險天氣,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按照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實行森林火情日報告制度。
(二)預警支持系統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充分利用林火衛星監測系統、林業電子政務網、有線和無線網,實現森林火情信息傳遞高效、快捷,確保森林火災監測預警系統運轉正常,反應迅速。
(三)預警級別與發布
根據森林火災發生的潛在危險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1、Ⅳ級預警(藍色警報):每年的森林防火期,森林火險等級三級以下,日均5次2個像素以下熱點信息報告,無人員傷亡事故。
2、Ⅲ級預警(黃色警報):森林火險等級三級(可燃)以上,連續晴天7日以上,日均有10次2個像素點以上衛星林火熱點報告,並因火災發生傷亡事故以上。
3、∏級預警(橙色警報):森林火險等級四級(易燃)以上,連續15日以上晴天,日均有20次2個像素點以上衛星林火熱點報告和20次一般森林火災報警信息;發生或可能發生需省應急部門、省森防火指揮部處置的火災。
4、I級預警(紅色警報):森林火險等級五級(極易燃)連續2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40次2個像素點以上衛星林火熱報告或同一集中連片林區3個熱點信息報告;發生或可能發生需省應急委、省森防火指揮部處置的火災。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森林火險天氣條件、林內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災的危險程度提出預警級別,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批准後向社會發布。其中∏級、Ⅰ級預警通過廣播、電視發布通告,並報縣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四)預警預防行動
1、Ⅳ級預警:縣、鄉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電話或手機24小時開通,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進入臨戰狀態;各類撲火物資儲備到位;各種撲火機械和通訊工具檢修完畢,隨時保證投入使用。
2、Ⅲ級預警:在保持Ⅳ級預警回響機制的基礎上,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力量加強對重點防火部位的巡查巡護。
3、∏級預警:在保持Ⅲ級預警回響機制的基礎上,聯繫鄉鎮森林防火工作的縣級領導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領導到責任區進行督查;森林防火部門的工作人員全天候待命。
4、I級預警:在保持∏級預警回響機制的基礎上,縣人民政府或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通告,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重點地區和重要防火部位實行嚴防死守。

應急回響

(一)應急回響級別
根據森林火災的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森林火災應急回響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
1、IV級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災。
2、Ⅲ級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 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災。
3、∏級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災。
4、Ⅰ級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災。
(二)應急回響行動
1、Ⅳ級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並在火災現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火災應急救援工作。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及時將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原因、火場範圍、天氣形勢及組織撲救等情況,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Ⅲ級森林火災:縣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縣森林防火辦主任組織森林防火部門趕赴火場,在火災現場設立縣撲火前線指揮部,擬訂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統一指揮火災撲救工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全面掌握火災撲救動態,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
3、Ⅱ級森林火災:在保持Ⅲ級回響的基礎上,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負責指揮應急救援工作。聯繫鄉鎮的縣級領導和成員單位領導3小時內到達縣撲火前線指揮部,協助撲火。縣森林防火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每2小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根據火災發展態勢,及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
4、Ⅰ級森林火災:在保持Ⅱ級回響的基礎上,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負責調度指揮,主持召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會議,會商火情,部署應急救援工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每1小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根據火災發展態勢,及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赴火災現場協調設立市撲火前線指揮部。
(三)信息報送與處理
任何公民一旦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向當地基層組織和森林防火機構報警,所在單位接警後,應立即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並先行組織撲救。森林防火期內,縣、鄉鎮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每天向上級森林防火指揮辦公室報告森林火情。一般火情,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林火日報、林火月報的規定進行統計,上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任何單位不得遲報、漏報、瞞報森林火警、火災。
(四)指揮和協調
1、撲火前線指揮部職責
(1)組織火災現場偵察,掌握火場及周圍的具體情況(包括燃燒面積、森林可燃物類型;火災現場地形、地勢、風向、風速、氣溫、火勢蔓延速度;火災現場周圍的居民、設施以及影響火災撲救的有關條件);
(2)制定撲火作戰計畫(包括撲救森林火災措施);
(3)計算所需撲救力量,合理劃分撲火戰區,進行具體分工,組織指揮撲火戰鬥;
(4)掌握撲火進程,並根據火災現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撲火力量;
(5)做好火災現場後勤物資保障的分配和落實,確保撲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災現場撲救人員的安全避險工作,嚴防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7)向本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隨時報告火災現場情況,及時傳達、落實上級的命令、指示;
(8)火災撲滅後,組織力量清除殘火,並派人看守火災現場,嚴防死灰復燃。
2、指揮原則
(1)逐級指揮原則。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下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執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命令。為避免指揮混亂,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無特殊情況不越級下達命令。
(2)統一指揮原則。撲火前線指揮部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構,所有參加撲火救災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服從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分區指揮原則:在火災現場範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災現場劃分若干戰區,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在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戰區指揮部負責本戰區撲火的組織指揮工作。
(4)部隊獨立指揮原則:根據部隊具有規範化建制的特殊性,在執行森林撲火任務時,部隊可單獨設立指揮部,在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部隊的組織指揮工作。
3、撲救原則
(1)在撲火過程中,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重要設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撲火戰略上,尊重自然規律,採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3)在撲火戰術上,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儘量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或半專業撲火隊伍、民兵應急分隊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隊等專業力量為主,當地幹部職工、民眾等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因地制宜,統一組織指揮。
(5)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段包乾、劃區包片的辦法,嚴格實行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4、應急處置基本措施
(1)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受傷人員和將被困人員轉移至安全區,並組織對受傷者進行救治。
(2)採取開闢防火隔離帶等措施,防止火勢蔓延。
(3)根據需要和可能,針對重點火災現場的地理位置制訂人工增雨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4)對局部地區實施交通管制,切實維護火災地區社會治安秩序。
(5)若需徵用社會物資、設備、交通工具時,一般情況下先報批後實施,緊急情況下可先實施後報告。
5、擴大應急和應急聯動
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中,啟動高級別預案時,低級別預案同時啟動。當森林火災跨本縣行政區域時,在上級政府的統一協調下,由上級人民政府與有關部門聯合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五)信息發布
除按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災信息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且須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森林火災新聞報導稿件,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審核把關。新聞媒體記者赴火災現場採訪,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
(六)應急結束
1、預警應急行動結束
森林防火期內,當預警級別範圍內降雨量達到5毫米以上時,本級應急行動結束,執行下一級預警回響機制。非森林防火期內,當預警級別範圍內降雨量達到5毫米以上時,結束應急行動。
2、應急行動結束
森林火災撲滅後,所在單位組織力量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夠人員看守現場6小時以上。經撲火前線指揮部全面驗收,確認火災已徹底撲滅後,撤出看守人員,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宣布應急行動結束,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善後工作

(一)善後處置
1、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
火災發生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妥善進行人員救助、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解決因處置森林火災引起的矛盾和糾紛。組織制定災後重建工作,對火燒跡地,做好植樹造林規劃並限期完成。對火災損害的設施,及時組織修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2、火災損失財產處理
因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被徵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完好無損的,由發生火災的單位及時返還;已造成損害尚能修復的,負責修復或補償修復款;無法修復的,按重置價補償;造成其他物資消耗的,按實際消耗補償。
3、撲火費用支付
幹部、職工(含契約工和臨時工,下同)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通訊費、生活補助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非幹部、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助、生活補助及其他費用,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發生火災的單位無力支付的,由當地政府解決;參加撲救外單位森林火災的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器材、裝備等費用,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支付。
4、火案查處
森林火災發生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查明火因,對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二)後果評估
森林火災撲滅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時間、地點、原因、撲火物資消耗,因災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Ⅲ級以上森林火災要寫出調查評估報告報市森林防火辦。

應急保障

(一)隊伍保障
縣、鄉鎮組建專業或半專業的森林撲火隊伍,縣人武部負責組織120人的森林防火民兵應急分隊,各鄉鎮要組建50人的撲火應急分隊。要逐步提高隊伍裝備水平,加強撲火實戰培訓,提高撲火戰鬥力。
森林火災發生後,需要跨鄉鎮增援時,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批准,實施增援。跨鄉鎮調動撲火力量,原則上以專業撲火隊伍、民兵應急分隊為主,武警和公安幹警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在特殊情況下,可視當時火險程度和火災發展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
調動森林防火民兵應急分隊,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會同縣人武部協商後安排。調動武警、消防隊伍,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縣人民政府。
(二)經費保障
森林火災防範和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列入縣、鄉鎮年度財政預算。縣級預算每年不少於30萬元,鄉鎮預算每年不少於5萬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年增加。為預防或應對森林火災而建設的工程項目、購置設備、建設信息系統等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預算部門統籌安排。
(三)物資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國家《森林消防儲備庫建設規範》要求,儲備一定數量的撲火機具器材,加強對撲火儲備物資的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負責全縣性或跨縣市森林撲火應急物資的調配。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撲火任務和撲火力量,儲備一定數量的撲火工具和機具,負責本轄區撲火應急物資供應。
(四)通信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加強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配備與森林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建立有線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火場應急通信系統。
(五)交通運輸保障
鄉鎮撲火應急分隊的運輸,由本鄉鎮負責;跨區域增援撲火隊伍的運輸,由所屬單位負責;縣民兵森林防火應急分隊增援撲火的運輸,由縣人武部負責協調。
(六)醫療衛生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協調有關部門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確定參與森林火災應急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制訂醫療衛生隊伍和物資調度等方案。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七)技術保障
縣氣象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衛星遙感監測、人工增雨等技術保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加強林火衛星監測系統(RS)、林火地理信息系統(GIS)、撲火隊員跟蹤定位系統(GPS)、火場氣象服務系統的建設與配備。不斷開發和更新森林防火、撲火指揮決策支持系統的軟硬體技術,在森林火災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災害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決策與指揮的智慧型化、數據化。

監督管理

(一)預案演練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原則上每3年按照預案內容組織一次綜合實戰演練,評估預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宣傳與培訓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宣傳森林火災預防和應對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增強民眾森林防火意識和提高支持、參與森林撲火的自覺性。
建立縣森林撲火培訓演練基地,並加強對森林撲火指揮員、森林撲火應急分隊以及林業部門幹部職工安全撲火知識的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獎勵與責任
對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應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森林火災信息或者因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火災損失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監督檢查
縣應急辦、縣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措施到位。

附則

(一)相關名詞術語解釋
1、“重、特大森林火災”:指應當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省人民政府應急回響的Ⅱ級森林火災和Ⅰ級森林火災規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災後進行森林火災統計意義上的森林火災分類。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及時修訂和完善。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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