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經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2月27日印發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27日
  • 發布單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應對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 預案體系
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應急預案體系由《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縣(區)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市森防指成員單位預案、規程、行動方案及基層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或方案等組成。本預案銜接《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石嘴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石嘴山市自然災害救助預案》等。
2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挖(設定)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指揮體系
3.1 指揮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為市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1.1 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指揮長:      孫鋒彪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常務副指揮長:楊志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    郭廷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陳東升  市公安局政委
              賈增軍  市自然資源局局長
              魏國升  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馬海明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劉詠松  石嘴山軍分區副司令員
              拓守瑜  武警石嘴山支隊支隊長
              張  武  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
              楊  侃  市氣象局副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政府辦公室、發改委、教體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旅廣電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審計局、市場監管局、糧食和儲備局、人防辦、紅十字會、新聞傳媒中心,石嘴山軍分區、武警石嘴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氣象局,星瀚集團、礦業集團、九柱集團、善道集團,寧夏公路管理中心石嘴山分中心、石嘴山銀保監分局、國網石嘴山供電公司、賀蘭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石嘴山站、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石嘴山市管理處、中國電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國移動石嘴山分公司、中國聯通石嘴山分公司、中國鐵塔石嘴山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銷售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石嘴山石油分公司,大武口區政府、惠農區政府、平羅縣政府負責同志。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或減少成員單位。
3.1.2 市森防指工作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
(2)負責落實國家、自治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及市應急管理指揮部關於森林草原防滅火相關工作的安排部署。
(3)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指導各級自然資源部門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監測預警、風險防範化解、隱患排查治理和巡查防守日常防治;組織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森林草原防火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演練、自然資源部門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應急物資儲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災後調查評估等工作。
(4)負責組織指揮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應急救援處置,指導縣(區)開展較大以下森林草原火災的應急救援處置;調查評估處理和掛牌督辦工作。
(5)負責做好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工作機構
市森防指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常務副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局長擔任,負責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市森防指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落實國家、自治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及市應急管理指揮部關於森林草原防滅火相關工作安排。
(2)指導、協調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參與森林草原防滅火政策、法規的起草及市森林草原防滅火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3)組織召開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全體會議,安排部署年度重點工作;組織召開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專題會議等;負責督促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並匯總上報有關情況。
(4)加強與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溝通、聯絡和協調,及時傳達部署並督促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
(5)森林草原火災防治重點時段,加強災害信息的收集、匯總,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議,分析、研判災害形勢,提出應急對策建議。
(6)定期對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縣(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7)指導市自然資源局編制森林草原火災專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8)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局可以提請以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9)制定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工作制度和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管理指揮部辦公室安排的其他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3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對照《石嘴山市防災減災救災責任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按照各自的森林草原防滅火職責及時主動開展工作;按照市森防指統一安排部署,發揮好部門的專業優勢,銜接好“防”和“救”的責任鏈條,確保責任鏈條無縫對接,形成整體合力。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宣傳、新聞發布工作;指導火災發生地和有關部門做好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知識宣傳教育。
市委網信辦:負責密切監管網路輿情,建立輿情通報制度,發現敏感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整治網路謠言和清理網上非法信息,淨化網路空間環境。
市發改委:負責將森林草原火災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相關部門編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專項計畫;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防治工程項目調度和統籌管理,監督指導項目建設;緊急安排調度石油、電力、煤炭等重要物資,協調動員國家物資儲備,滿足應急救援需要;指導督促油氣長輸管道企業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和管道沿線地質災害監測和防範,切實維護管道設施安全。發生事故災害後,配合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自然災害恢復重建規劃並指導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價格監測預警,及時發現異常情況,提出監測預警報告。
市教體局:負責將森林草原防滅火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安全教育內容,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緊急疏散避險演練,推動防滅火知識進校園。指導協調受災地區及時提供教學保障條件,儘快恢復教學秩序;提供火場周邊學校校舍和配套設施信息,協調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情況下,將校舍和配套設施用於受災人員安置;配合災區恢復重建因災損毀校舍,確保全全。負責體育場館(所)、設施火災救援工作;做好體育賽事和活動的應急管理工作;根據需要提供應急避難場所服務。
市工信局:對突發事件進行工業產品準備、生產和供給;組織開展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引導企業套用推廣經過鑑定的高科技、高性能防災減災救災產品;負責指導火場周邊工業企業搶險救援、停工停產、因災毀損廠房等災後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負責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中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指導企業加強企業廠區及周邊的林地火災防範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研究部署全市公安機關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問題進行預判,依法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防範工作。森林公安任務分工“一條不增、一條不減”,原職能保持不變,業務上接受自然資源部門指導。
市民政局:負責教育、引導公民文明祭祀,做好公墓、墳場及殯儀館範圍內林木和草地及周邊30米隔離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工作;指導火災發生地民政部門做好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事權與財權支出責任劃分要求,將涉及森林草原火災災害防治及應急管理的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火災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資金的使用監督和評價。
市自然資源局:履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承擔防火監督管理工作和火災防治;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專業隊伍、專家、物資裝備保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撲火專業隊伍和半專業隊伍建設,服從統一調度,參與防火撲火行動;指導下級林業和草原行業部門建立森林草原火情、火災分級回響機制,實現應急處置有效銜接;組織防滅火科研項目論證、申請和實施,開展防滅火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在重點林區建立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做到科學預防;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預警信息;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滅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宣傳教育、預警監測、督促檢查等工作;組織開展初期火災的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建設和管理的林草生態項目火災防治工作;負責森林草原火災次生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生態災害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專家、物資裝備保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的火災防治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園林管護單位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隱患排查、防滅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籌建園林火災撲救的專業隊伍、專家、物資裝備保障工作,為火災撲救處置提供支撐。
市水務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建設和管理的園林、林木、草地的火災防治工作;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隱患排查、防滅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實施有效的火災治理工程,及時消除隱患。負責撲救火災消防水源的保障。
市交通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人員和撲救物資等應急運輸保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基礎信息採集及規劃建設工作;對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協調免收車輛通行費。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野外農事用火;協同做好農村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工作。
市商務局:組織實施生活必需品市場調控,保障森林草原火災發生時所需生活必需品供應。
市文旅廣電局:配合自然資源部門督促和指導有森林草原防滅火任務的A級旅遊景區建立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制、配備設施和設備情況,做好火災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導遊和遊客進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教育管理。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火災醫療救援點開展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控等工作;組織醫務人員參加森林草原防滅火演練工作。
市應急局:履行市森防指辦公室職責;協助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管理指揮部組織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縣(區)和有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監督指導全市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實施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修訂、演練。
市審計局:負責加強對森林草原火災防治政策法規和防治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各級、各部門森林草原火災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市場監管局:按照相關部門委託對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負責救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預防和隱患排查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應急專業隊伍,提供技術支持,提出應急處置措施或建議,負責災區救災物資和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監督檢查。
市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市應急指、市森防指調撥指令及時組織緊急情況下急需物資裝備的調撥;負責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所需糧油、瓶裝水、方便食品等供應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疏散、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接收社會捐贈款物,協助開展森林草原火災搶險救援。
市新聞傳媒中心:負責按照市應急指、市森防指、市委宣傳部統一安排,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發布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公開權威信息,有效回應社會關切;第一時間發出官方權威聲音,保證正確輿論方向;主動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撲救知識宣傳。
石嘴山軍分區:負責協調做好軍事禁區及轄區內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與當地政府建立防撲火聯動機制;負責牽頭組織、協調駐石解放軍、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森林草原撲火救災工作;牽頭組織指導相關部隊抓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準備,協調辦理兵力調動相關事宜。
武警石嘴山支隊:負責協調、監督武警部隊做好轄區內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協調、組織、指揮駐地武警部隊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做好日常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應急準備;負責組織、調動所屬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處置,制定火災撲救方案,組織開展滅火,及時向市森防指報送撲火救援動態信息。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工作;負責做好林(草)火衛星監測、森林草原火險氣象預測預報及預警發布工作;提供森林草原火險天氣預測預報服務;及時提供火場區域天氣預報和相關氣象信息,並根據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賀蘭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石嘴山站:負責賀蘭山自然保護區範圍內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與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處置。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石嘴山管理處:負責協調解決無線電頻率需求,及時處置無線電干擾,確保在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活動中使用無線電頻率安全。
中國電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國移動石嘴山分公司、中國聯通石嘴山分公司、鐵塔石嘴山分公司:負責通信網路公共設施在火災期間緊急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建立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機制,及時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根據火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設備,向公眾傳播災害預警信息,承擔本系統專業隊伍、專家、物資裝備保障。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銷售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石嘴山石油分公司:負責根據火災發展動態,儲備充足的汽油、柴油和燃氣;優先保障應急搶險救援車輛、大型搶險機械等裝備的油料供應;建立專業救援隊伍和救援物資儲備庫,及時有效應對災情。
星瀚集團:負責森林草原範圍內及林緣周邊星瀚集團及所屬子公司管轄的供水、供氣、供暖等設施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並指導實施;建立供水、供氣專業救援隊伍及專家庫,做好供水、供氣搶險救援物資儲備;及時派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提出應急處置方案,開展供水、供氣設施應急搶險處置。
礦業集團:在市自然資源局的監督、指導、協調下,負責做好經營場所及周邊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做好星海湖水域及周邊森林草原防滅火管理;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巡查巡護、物資儲備等工作。
九柱集團:在住建部門的監督、指導、協調下,負責做好本單位及下屬經營單位在森林草原範圍內的在建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嚴防跑火漏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善道集團:在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時,按照市應急指、市森防指指令緊急調用運輸車輛,配合做好救災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全面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處置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防治體制機制建設、監測預報預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撲火救援、隊伍物資準備、善後恢復重建等應急管理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及撲救處置工作。
3.4 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各縣(區)政府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在市應急指和市森防指領導下組織指揮轄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指導鄉鎮(街道)等基層組織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明確領導、成員及工作職責,做好本轄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5 專項工作組
市森防指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進行增補調整。各工作組組成及任務分工如下:
3.5.1 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新聞傳媒中心、氣象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報導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處置工作,統一對外發布火災發展及撲救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引導輿情。
3.5.2 綜合協調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森防指各成員單位和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縣(區)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開展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和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完成市森防指交辦的其他任務。
3.5.3 撲火救援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消防救援支隊,賀蘭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石嘴山站、公安局、氣象局,石嘴山軍分區、武警石嘴山支隊,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職責:掌握火場動態,擬定撲火方案,統一指揮撲火隊伍,開展現場撲救和應急處置工作,排除次生災害隱患。組織做好火場氣象監測預報。
3.5.4 技術組
由市自然資源局和市氣象局牽頭,市應急局、生態環境局、消防救援支隊,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技術組下設專家組。
主要職責:為撲火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情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增雨等技術保障;建立森林草原防滅火專家信息庫,森林草原防滅火專家提供滅火技術諮詢和現場指導,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3.5.5 人員轉移安置組
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牽頭,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民政局、財政局等部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職責:做好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撫恤傷亡人員、家屬,處理其他善後事宜。
3.5.6 通信保障組
由市工信局牽頭,國網石嘴山供電公司、中國電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國移動石嘴山分公司、中國聯通石嘴山分公司及有關部門、力量參加。
主要職責:保障火場通信暢通。
3.5.7 後勤保障組
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牽頭,市財政局、工信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配合。
主要職責:負責火災撲救和應急處置行動所需食品、瓶裝水、被裝、油料等物資的儲備和調配。確保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設備、救援物資等及時到位。
3.5.8 社會治安管控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職責:負責火場及周邊治安維護和交通管制、疏導,做好安置點治安維護。
3.5.9 醫療救護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職責:負責火災傷員救治和醫療衛生保障,視情況調派市級醫療資源指導援助。
3.5.10 火案偵破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職責:負責火案查處。
3.6 火場前線指揮部
市森防指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指導協調市級各工作組和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處置工作。
一般火災,視情設立火場前線指揮部,指揮長由縣(區)黨委、政府指定同志擔任;較大火災,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委、市政府指定同志擔任;重大及以上火災,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市委、市政府指定同志擔任。各縣(區)要加強跨行政區域火災撲救應對過程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互協作工作機制。跨縣(區)的一般火災和較大火災,現場撲救指揮權由市森防指統籌協調指揮;跨地級市區域內的重大及以上火災,現場撲救應對工作報請自治區森防指統籌協調指揮。
3.7 專家組
市森防指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市自然資源局、公安局、住建局、氣象局、應急局、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成員單位建立市級專家組,承擔決策技術諮詢,向市森防指提出撲救措施建議,受指揮部委託對有關撲救處置方案進行綜合評估和論證。
4 預防預報預警
4.1 預防準備
4.1.1預案準備
要及時修訂完善全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督促指導成員單位制定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方案。預案要把監測預報預警、會商研判、回響聯動、指揮調度、巡查巡護、應急處置、應急物資隊伍準備、人員避險轉移、撲救安置和信息報送等措施落細落實。
4.1.2 組織準備
建立健全組織體系和指揮機構,落實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責任,加強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建設和管理。注重加強業務培訓,強化預報預警。
4.1.3 隊伍準備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地方專業撲火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及民兵預備役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草)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要不斷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與駐地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應急力量、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等隊伍的聯繫。強化森林草原防滅火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森林草原火災撲救處置能力。
4.1.4 物資準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儲備、分級負責的原則,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文旅廣電局、國資委、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在重點林區、草原儲備必要的撲滅火物資和裝備,做好日常維護管理,確保急需時可調可用。要逐片完善重點林區、草原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池、防火隔離帶、林火監測系統等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同時加強防滅火設施設備的巡查檢查,按要求對存在損壞、缺失的防滅火設施設備進行維護、補充。
4.1.5 通信準備
市森防指和相關成員單位充分利用通信公網,建設通信網路系統和指揮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氣象、自然資源、公安、交通、應急、消防等成員單位信息化建設成果,建立協同聯動、全域覆蓋的監測預報預警網路,保證各類監測預警通信和信息網路系統暢通,確保火情、災情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4.1.6 隱患排查
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文旅廣電局、國資委、民政局、農業農村局、各縣(區)人民政府採取專群結合、人技結合、點面結合等方式,加強對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火災風險區域的排查,發現風險隱患和問題及時予以消除。對發現的風險隱患進行登記、評估、整改和處置,及時消除和控制風險,不能及時處置的,要落實好責任人和針對性應急措施。要實行以查思想、查組織、查責任、查預案、查物資、查隊伍、查通信、查監測、查預警為主要內容的分級安全檢查,查找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4.2 監測預報
市氣象局依託自治區氣象局林(草)火衛星監測技術提供林火監測服務,負責做好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預測預報及預警發布工作,提供森林草原火險天氣預測預報預警服務,及時提供火場區域天氣預報和相關氣象信息,並根據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森林草原林火監測預警,提出森林草原防火重點監測區域和年度監測工作意見。市住建局、自然資源局對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的林火進行監測預報。市民政局、自然資源局對公墓、墳場等重點部位的林火進行監測預報。各部門依據職責合理布設監測站點,提高技防、人防監測手段,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及時做出評估和預判,及時發布專業監測預報信息。
市森防指建立聯合會商研判機制,根據監測預報情況,組織市氣象、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文旅廣電、國資委、民政、消防等部門和專家對火災風險、發展態勢等滾動開展聯合會商,通報火情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情況,共同研判火災風險。根據綜合會商研判意見,作出有針對性安排部署,明確防滅火工作重點,提出防範應對措施。
4.3 預警信息
4.3.1 信息類別
氣象部門要加強火險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當有異常天氣出現時,加強監測預報,做好區域性火險預報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市自然資源局依託瞭望台、人員巡護、林火視頻監測系統等手段實時監測重點森林草原的林火和防火情況,並及時做好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預報、預警工作。市住建局、自然資源局要加強城市規劃區內苗圃、園林、公園的防火工作,並聯合發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預報、預警工作。市文旅廣電局、自然資源局要加強風景名勝區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並聯合發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預報、預警工作。市民政局、自然資源局要加強公墓、墳場、殯儀館等區域及周邊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並聯合發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預報、預警工作。
4.3.2 信息發布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指標、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加強預警發布體系建設: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以市氣象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市自然資源局森林草原防火網路為主。成員單位在必要區域建立完善森林草原火災預報預警設備、設施,建立氣象、自然資源、住建、文旅廣電、國資委、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信息共享和火災預防預警聯動機制,形成市、縣(區)上下一體、多部門協同、全社會參與的森林草原火災預警體系。
發布單位及許可權: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聯合自然資源部門發布。
發布對象:市氣象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平台負責對成員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負責人進行預警發布;成員單位負責對分管行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進行預警傳導;網信辦、傳媒中心、通信運營企業負責對社會公眾進行預警傳播。各有關單位要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對學校、醫院、A級旅遊景區、在建工地、地下建築場所、移民安置點、火災危險區等特殊場所以及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應進行針對性預警。
發布形式: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政務辦公平台、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簡訊、電子顯示屏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委、市政府要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澄清事實,引導民眾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4.4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市氣象局加密天氣趨勢監測預報預警頻次,及時發布森林草原火險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市自然資源、住建、文旅廣電、國資委、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要組織加強防火巡查巡護、瞭望監測、林火視頻監測,實時開展森林草原火險監測預警,深入開展火災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及時發現險情,及時開展處置。各級各類專(兼)職撲火隊伍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市自然資源、住建、文旅廣電、國資委、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加密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次,落實防滅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視情況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市應急管理部門必要時組織自然資源、公安、住建、氣象、文旅廣電、國資委、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會商研判,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市森防指辦公室及時向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傳送預警信息,並提出工作要求;各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向成員單位進行預警信息傳導;市森防指成員單位負責對分管行業、分管領域的企事業單位進行預警信息傳導。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預警級別做好相應防範準備工作,組織基層單位按照預案做好應對工作,避免或減輕火災災害損失。及時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做好防範應對和轉移撤離工作。
5 應急回響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指標、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草原火災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依次分別對應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級別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情況變化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5.1 信息報告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成員單位聯絡員和基層災害信息員聯絡機制,成員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完善工作制度,縣(區)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火災監測信息風險研判和信息通報網路體系,加強信息報送工作。
成員單位在接到預警信息、火情災情信息報告後,在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森防指報告的同時通報相關成員單位,並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市森防指接到信息報告後,向市委、市政府工作報告的同時通報相關成員單位,按要求報告自治區森防辦。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森防指及市自然資源局及時、準確、規範將火情災情等信息報市森防指。一般情況下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直接上報。信息報告主要包括:初判火災等級、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原因、火情態勢、撲火人員、撲火裝備、撲救情況、損失情況、地形地貌、可燃物情況、重要目標、火場天氣、水源情況。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聯絡員報告制度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164號)要求,相關應對部門(單位)向本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報告聯絡員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出發時間、到達現場時間或擬到達現場時間。如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更換聯絡員,要及時報備。
5.2 先期處置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由屬地政府或屬地行業管理部門迅速組織前期處置工作,市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趕赴現場指導火災撲救工作。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森林草原火災或者有重要保護目標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火災發生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要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成立前線指揮部,啟動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撲救工作。
5.3回響啟動
5.3.1 Ⅳ級回響
5.3.1.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1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草原火災;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距縣(區)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且對鄰縣(區)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
(5)鬱閉度0.2以下、覆蓋度30%以下、苗木成活率85%以下等其他林草地內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
(6)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撲救處置,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市森防指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分析評估,認為超出縣(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達到Ⅲ級回響標準,建議提升應急回響級別,啟動回響檔案由市森防指指揮長或常務副指揮長簽發,以市森防指檔案印發。
5.3.1.2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指:常務副指揮長根據實際需要在市應急指揮大廳坐鎮指揮,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或自然資源局局長)坐鎮指揮,調度成員單位、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準備、撲救處置。視情決定派出工作組趕赴火災發生地,根據縣(區)請求調動市級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等工作。
(2)市森防指辦:傳達市森防指指令,調度成員單位、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準備、撲救處置;收集掌握火情、險情、災情等基礎情況,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研判,提出應急回響建議,發布啟動回響的命令;按照市森防指領導安排,派出工作組趕赴火災發生地,調動市級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等工作。指導相關成員單位、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做好啟動回響、撲救處置等工作;加強值班值守和信息報告,密切關注發展變化向自治區森防指、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報告信息。
(3)成員單位:市氣象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加密天氣、林草火情監測,及時提供監測信息,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做好應對處置工作。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新聞傳媒中心等部門多途徑對外傳播相關預警信息,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報導。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測火情災情發展變化,按照職責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5.3.2 Ⅲ級回響
5.3.2.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1000公頃以上5000公頃以下的草原火災;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災;
(3)鬱閉度0.2以上、覆蓋度30%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的林地內已經發生一般森林火災(IV級),事態正在逐步擴大,有可能演變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
(4)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12小時內尚未撲滅明火的;
(5)縣域交界地區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火災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或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撲救處置。市森防指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分析評估,認為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達到Ⅱ回響標準,建議提升應急回響級別,請求自治區森防指啟動自治區級預案。請求檔案由市森防指指揮長簽發,以市政府檔案上報。
5.3.2.2做好Ⅳ級撲救處置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指:指揮長坐鎮指揮,指派森防指領導帶領工作組趕赴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組織會商,聽取縣(區)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資源部門先期撲救處置工作情況,分析研判火情形勢,研究制定撲救方案,指揮各撲火救援力量迅速開展撲火救援工作;根據火情需要協調增派部隊、武警等應急力量,調撥撲火救援物資、裝備等;根據火場前線指揮部需求,緊急動員社會撲救力量和物資裝備,向自治區森防指申請支援;統一發布撲火救援等信息;做好宣傳報導及輿論引導工作,收集分析輿情,根據需要發布信息;按照自治區工作組指導意見,落實相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市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揮成員單位做好交通、通信、供水、電力等應急保障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各項撲救處置工作。
(2)市森防指辦:傳達自治區、市森防指指令,調度成員單位、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做好撲救處置工作;動態收集掌握火情、險情、災情等基礎情況,根據情況變化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研判,提出提升應急回響級別建議;派出督導組檢查成員單位各項工作落實情況,向自治區森防指辦、市政府報告撲救處置有關事宜。
(3)成員單位:市氣象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加密天氣趨勢、林草火情監測,動態提供監測預警信息;市自然資源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廣電局、消防救援支隊、國網石嘴山供電公司、星瀚集團、通信運營企業等單位派出專業救援力量和裝備物資趕赴現場開展撲救工作,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公示風險隱患點;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新聞傳媒中心等部門組織媒體加密預警信息傳播報導。督導縣(區)人民政府加密火情、災情及撲救情況報告,落實自治區、市森防指領導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5.3.3 Ⅱ級回響
5.3.3.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5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的草原火災;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災;
(3)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已經發生較大森林草原火災,或事態正在逐步擴大有可能演變為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
(4)地級市交接地區且12小時內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在自治區森防指的領導下,市委、市政府負責全市火災撲救處置工作。
5.3.3.2 做好Ⅲ級撲救處置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指: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坐鎮指揮,按照自治區森防指安排部署做好各項撲救處置工作,積極請求自治區支援。
(2)市森防指辦:傳達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指令,調度成員單位、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開展撲救處置工作;加強值班值守和信息收集報告,密切關注火情災情變化,向自治區森防指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報告信息。
(3)成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火場周邊居民及各類人員疏散、轉移安置;市公安局、交通局負責周邊道路管制;市文旅廣電局負責落實名勝風景區停業措施、協助疏散人員;市教體局負責落實火場周邊學校停學停課措施;市商務局、市場監管局負責落實火場周邊停業措施;市工信局、住建局、水務局、應急管理局等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落實火場周邊停工措施;市民政局負責做好火場周邊養老救助機構的停業,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醫療機構的停業措施,增派衛生應急隊伍開展傷員救治;市農業農村局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對火場周邊種植養殖園區人員及牲畜的轉移安置。在斷路、斷電、斷網等極端情況下,市交通局、發改委、工信局、國網石嘴山供電公司、通信運營企業等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加強指揮部供電通信保障。
5.3.4 Ⅰ級回響
5.3.4.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8000公頃以上的草原火災;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災;
(3)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林區已經發生較大森林草原火災,或事態正在逐步擴大有可能演變為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
(4)石嘴山市已經沒有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5)縣(區)林草地內已經發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事態正在逐步擴大有可能演變為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
(6)發生在省域交界地區且24小時內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7)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在自治區森防指的領導下,市委、市政府負責組織全市火災撲救和應急處置工作。
5.3.4.2 做好Ⅱ級撲救處置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指: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坐鎮指揮,按照自治區森防指安排部署全力做好火災撲救處置工作,積極請求自治區支援。
(2)市森防指: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力組織撲火處置工作。
(3)成員單位:落實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力組織撲火處置工作。
5.4 回響措施
5.4.1 撲救火災
火災發生後,市自然資源部門要第一時間組織開展初期火災撲救。市森防指要先組織會商研判,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根據會商研判結果科學組織撲救。同時依法組織協調市消防救援支隊、森林草原專業消防隊、林草區職工等撲火救援力量,調配相應消防裝備,按照任務分工開展撲救工作。在火情進一步蔓延擴大時,地方消防力量已經無法控制火情時,市森防指依法協調石嘴山市軍分區,武警石嘴山支隊參加撲救處置。火場前線指揮部指揮長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指揮現場撲救隊伍科學組織撲救,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撲救隊伍要服從指揮調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撲火救援工作不得動用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5.4.2 轉移安置受災民眾
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受災民眾轉移安置,市發改委、教體局、住建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民政局、應急管理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開放應急疏散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前線撲火隊伍和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等問題。救災物資優先保證撲火隊伍、學校、醫院、福利院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和殘疾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5.4.3 救治傷員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醫療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5.4.4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加油加氣站、輸配電線路、鐵路線路等重要目標物受到火災威脅時,火場前線指揮部指揮長要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市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住建局、政法委(護路辦)、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專業人員指導並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5.4.5 維護社會治安
市公安局要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5.4.6 信息發布
按照分級回響原則,重大及以上火災信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較大火災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由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或市森防指指定的新聞發言人負責發布;一般火災信息以縣(區)人民政府名義發布。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採訪,以及運用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委宣傳部、網信辦等部門要密切關注輿情信息,及時做好輿情引導工作,會同處置主責部門及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收集、整理輿情社情信息,及時核實、解決公眾反映的問題。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對於不實和負面信息,及時澄清並發布準確信息。
當火災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時,由市委宣傳部報請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一協調組織新聞發布相關工作。對於可能引起國際社會關注的火災,對外報導工作應由市委宣傳部會同處置主責部門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導的有關規定。
5.4.7 火場清理看守
撲滅森林草原火災明火後,火場前線指揮部要組織撲救隊伍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看守火場隊伍領導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後,報前線指揮部同意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5.4.8 回響終止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按照“應急回響啟動與解除主體相一致”的原則,由市森防指領導簽發終止回響的決定。
5.4.9 善後處置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獎。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森防指辦負責建立成員單位通信錄,定期進行更新。市氣象局、自然資源局、文旅廣電局、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加強信息化建設。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通信運營企業,優先保障火災預警信息的及時傳遞,保障火災撲救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信息暢通。在緊急情況下,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新聞傳媒中心等單位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以及各種通訊方式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隊伍保障
市自然資源局、消防救援支隊等各成員單位要組建專業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各鄉鎮(街道)、各類國有林場、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單位建立兼職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必要時,石嘴山軍分區、武警石嘴山支隊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 
6.3 供電保障
市發改委、國網石嘴山供電公司等負責火災撲救、抽蓄消防水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火災撲救現場的臨時供電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優先保證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設備及救援物資快速運輸,確保撲救物資和隊伍能夠及時、安全送達。適時進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5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火災發生後,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啟用應急避難、疏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避難。市住建局、人防辦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疏散場所建設,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做好火災發生地的治安管理工作,對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6.7 物資裝備保障
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文旅廣電局、國資委、民政局、農業農村局、消防救援支隊等成員單位應儲備滿足火災撲救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當儲備的撲火機具、撲火裝備和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時,及時聯繫有資質的企業緊急調運所需撲火機具、撲火裝備和物資,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集。  
6.8 經費保障
將森林草原防滅火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撥付,切實保障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所需支出。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為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運輸費用、人工費用、醫療費用、臨時徵集的物資費用、火災評估、其它費用等市級撲火救災費用,由市財政局負責保障。
6.9 技術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和完善火災撲救指揮技術支撐體系,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指揮調度要求。要加強先進撲火技術和現代化信息技術在火災撲救工作中的運用,強化撲火技術支撐。市氣象局、自然資源局、文旅廣電局、住建局、國資委、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隊加強專業技術支撐保障,提供做好預測預報預警等服務工作。
7 後期處置
7.1火災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7.2 火案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7.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縣(區),市人民政府或市森防指應及時約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7.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實施。
7.5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市森防指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森防指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7.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在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的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8附則
8.1 預案演練
市森防指辦會同成員單位每2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市森防指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學習、宣傳和培訓,原則上每3年對本預案評估1次,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森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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