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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指導思想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全州森林草原火災應對機制,規範回響處置流程,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甘肅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臨夏回族自治州機構改革方案》《臨夏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州政府負責編制本預案,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協調組織實施,並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修訂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報請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予以協調和支持。
1.5 災害分級
本預案執行《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中規定的森林草原火災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設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疏散、轉移、解救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體系由州、縣市兩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森防指”)及其森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森防辦”)組成。
州森防指設總指揮1名,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長擔任;設副總指揮7名,由州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州應急局、州公安局、州林草局、臨夏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臨夏支隊、州消防救援支隊相關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擔任(州森指成員單位及其職責見附屬檔案2)。州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組織協調全州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指導各縣(市)及有關部門開展一般及較大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指導林草行業等相關部門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工作;完成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州森防辦設在州應急局,承擔州森防指日常工作。州森防辦主任由州應急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州公安局、州林草局、州消防支隊分管負責人兼任。
必要時,州林草局可以提請以州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滅火工作。
3.2 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防指負責指揮。同時發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場跨兩個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由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指揮。跨市(州)、縣(市、區)界且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縣級森防指分別組織指揮;跨市(州)、縣(市、區)界且預判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市(州)、縣(市、區)級森防指分別指揮;跨市(州)、縣(市、區)界且預判為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省森防指組織指揮。各級森防指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災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前指”)。非重點火險區發生火情,天氣情況允許,短時間能夠撲滅的火場可不設前指,由地方專業撲火隊隊長全權負責指揮撲救。重點火險區發生火情,必須設立火場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前指,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州森防指成立火場前指時,應設立綜合協調組、火災撲救組、醫療救治組、火災監測組、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組、軍隊工作組、專家支持組、災情評估組、民眾生活組、社會治安組、宣傳報導組等火場工作組(州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任務見附屬檔案3)。
3.3 指揮原則
屬地為主,統一指揮。發生森林草原火災,通常由屬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開設火場前指,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撲救;前指有權調度當地一切撲救力量和資源,所有參加滅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指的統一調度。
協同聯動,專業指揮。火場前指要將參加滅火行動的各部門、隊伍主要帶隊領導納入指揮機構,明確職責和協同關係,形成指揮合力。火場前指必須堅持專業科學、精準高效的原則,設立專業副總指揮負責組織指揮、力量部署等工作,對一線撲救力量滅火行動和規避風險工作進行有效指導。
生命至上,安全指揮。火場前指必須把保證滅火人員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最大的政治責任,始終放在第一位,貫穿滅火行動的全過程。指導各級和各撲救隊伍時刻警惕火情變化,落實安全措施,因情就勢科學行動,確保全程安全。
因險設防,提級指揮。當兩個縣(市)以上行政區劃交界地區發生火災,臨夏市城市周邊、高危地區和敏感時段發生火災,或者預判容易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火災,州森防指可主動提前介入,掌控滅火行動,適時實施提級指揮,確保行動安全高效。
3.4 專家組
州、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地方專業撲火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縣(市)調動專業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州森防指統籌協調,由調出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調入地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
跨市(州)調動地方專業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州森防指向省應急管理廳提出申請,由省森防指統籌協調。
需要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撲火時,由州森防指提出用兵請求。
5 監測和預警
5.1 火險監測
州、縣市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和氣象等部門充分利用衛星監測、空中巡護、視頻監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5.2 火險預警
州、縣(市)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氣象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及時向預警地區發布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預警信號。
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四級,按級別採取對應預警回響措施(州森林草原火險各級含義及預警措施見附屬檔案4)。
森林草原火災風險預警具備解除條件後,由州森防辦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
6 應急處置與救援
6.1 火災信息接報
全州境內的森林草原視頻監控點、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護人員以及其他公民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報警。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按照“有火必報、指揮同步、歸口上報”上報火災信息。
州、縣市森防指要及時、準確、規範報告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及時通報受到威脅地區的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防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州森防辦收到火災信息,視情及時報告省森防辦、州委總值班室、州政府總值班室和州森防指總指揮及有關副總指揮。
6.1.1 報告要求
首報:縣市級森防辦接到本轄區報警後,立即核實情況迅速上報,並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續報:首報後2小時內完成第一次續報。之後,根據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終報:火災處置結束後,應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州森防辦。對於情況比較複雜或當天難以勘查現場的,可形成簡單書面材料進行報告,詳細情況調查清楚後再進行終報。
州森防辦及時與前指聯繫,掌握現場的有關情況,傳達領導指示批示要求,指導相關工作。
對於下列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州森防指應立即向州委、州政府及省森防辦報告:
(1)較大及以上級別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市(州)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6)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7)需要省上支援撲救的森林草原火災;
(8)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草原火災。
6.1.2 火災早期處置
各級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處置。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當地政府、林草部門及相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當地森防辦根據火災發展態勢,適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立即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6.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當地專業撲火力量和半專業救援力量趕赴現場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發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指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火勢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當地政府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查清受威脅村社、林場及重要設施分布情況,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保障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森林、草原內的重要設施目標和高保護價值森林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有效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當地政府接收火場,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留守人員方可撤離。原則上,清理和看守火場任務交由當地撲火力量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跨區增援力量不擔負清理看守任務。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州級層面應對工作
省政府是應對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州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州政府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撲救情況,結合本州實際,設定州級層面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
6.3.1 Ⅳ級回響
啟動條件
(1)初判達到一般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3)高危火險區發生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4)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州森防指視情啟動Ⅳ級回響。
回響措施
(1)州森防辦及時調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場連線、視頻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上報州森防指揮部有關情況;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調派州、相鄰縣(市)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增援;
(3)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4)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及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6.3.2 Ⅲ級回響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5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輿情高度關注,州委、州政府、省森防指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對本州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州外林草火災;
(6)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州森防指立即報告州委、州政府請求州政府啟動Ⅲ級回響。必要時,州政府可以直接啟動Ⅲ級回響。
回響措施
(1)州森防辦進入應急狀態,加強衛星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上報州森防指揮部、省森防辦;
(2)州森防指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據需要請求省森防指辦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增援;
(4)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擇機實施人工降雨作業;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範次生災害。
(6)決定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6.3.3 Ⅱ級回響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8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4)州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本州境內。
(5)州級力量條件和裝備不足時。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州森防指立即報告州委、州政府,建議由州政府啟動Ⅱ級回響。
回響措施
(1)州森防辦按規定上報信息;
(2)宣布部分地區進入Ⅱ級回響狀態;
(3)指揮人員就位,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火災發生地縣(市)黨委、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調動州內調派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隊伍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全面開展先期處置;
(4)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設立的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任務開展工作;
(5)州森防指立即上報省森防辦有關情況,請求省森防指調派有關力量給以增援;
(6)按照火災撲救需要,向省森防指請示移交指揮許可權;
(7)在省森防指的指導下,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6.3.4 Ⅰ級回響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15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4)州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州境內,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
(5)州級力量條件和裝備不足時。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州森防指向州委、州政府報告火情,建議州委、州政府共同啟動Ⅰ級回響。
回響措施
(1)州森防辦按規定上報信息;
(2)宣布部分地區進入Ⅰ級回響狀態;
(3)指揮人員就位,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火災發生地縣(市)黨委、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調動州內調派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隊伍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全面開展先期處置;
(4)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設立的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任務開展工作;
(5)州森防指立即上報省森防辦有關情況,請求省森防指調派有關力量給以增援;
(6)按照火災撲救需要,向省森防指請示移交指揮許可權。
(7)在省防指的指導下,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範次生災害。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3.6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由州森防辦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通知相關單位和縣(市)人民政府。
7 綜合保障
7.1 輸送保障
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機動輸送,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聯繫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協調實施。
7.2 物資保障
州應急局、州林草局會同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戰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加強重點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建設,最佳化重要物資產能保障和區域布局,針對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階段性物資供應短缺,建立集中生產調度機制。科學調整州級儲備規模結構,合理確定滅火、防護、偵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機械等常規儲備規模,適當增加高技術滅火裝備、特種裝備器材儲備。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本區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
7.3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支出。
8 後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州、縣(市)人民政府針對重大以上、較大及一般森林草原火災,分別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約談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州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問責獎勵
根據《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火災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8.5 工作總結
州、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較大及以上級別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州森防指向省應急管理廳及省委、省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1.1 預案編制
各縣(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9.1.2 宣傳和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防火法律法規和火災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活動,相關媒體機構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提高民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內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天氣預報中應加入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預報。
加強對森林草原撲火指揮人員、森林草原防火專職人員、森林草原專業和半專業撲火隊伍及民眾撲火隊伍的培訓和撲火演練。
9.1.3 預案演練
州、縣(市)森防指有計畫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牧區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
9.1.4 預案評估與修訂
州應急局負責本預案的評估與修訂工作,按規定上報州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較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較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2 標準說明
本預案中有關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9.3 名詞術語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應急局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臨夏回族自治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臨夏州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臨州安辦〔2020〕30號)同時廢止。
9.6附屬檔案:
1.森林草原火災等級和劃分標準
2.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3.州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任務
4.州森林草原火險各級含義及預警措施
解讀
一、修訂目的
一是適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需要。二是2021年10月底前要建立上下貫通的預案體系。《國家預案》出台後,國家森防指要求各地要著眼構建“縱向貫通、橫向融合”的預案體系,按照“同步籌劃、分級起草、跟進完成”的要求,儘快完成州、縣兩級配套預案;三是與省、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相銜接,形成上下貫通、協同聯動、有機銜接的整體。
二、基本內容
新《預案》共9個部分。
(一)總則。分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災害分級等內容。重點在指導思想上,明確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進一步健全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機制。
(二)主要任務。明確了除組織滅火行動外,還擔負解救疏散人員、保護重要目標、轉移重要物資、維護社會穩定等任務。
(三)組織指揮體系。明確了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撲救指揮、指揮原則及專家組。
(四)處置力量。明確跨縣(市)調動專業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州森防指統籌協調,由調出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調入地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
(五)監測和預警。分火險監測、火險預警,州、縣(市)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和氣象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其他各種方式發布。
(六)應急處置與救援。主要分火災信息接報、回響措施、州級層面應對工作等三個方面,包括報告要求、火災早期處置、撲救火災等11項具體要求和州級回響條件、回響措施、啟動條件調整及回響終止。
(七)綜合保障。主要明確了輸送保障、物資保障、經費保障的方式、程式、機制。
(八)後期處置。分火災評估、火因火案查處、約談整改、問責獎勵、工作總結。
(九)附則。對《預案》演練、宣傳、管理、更新等進行了明確。
三、重點內容
(一)構建火災分級回響體系。我州《預案》設定了四個等級,實現我州《預案》與省上無縫對接,確保《預案》核心要素明確清晰。
(二)完善前指設定。進一步規範前指組織架構,明確指揮要素,完善聯動機制。為“打早、打小、打了”,在明確前指設定的同時,立足簡易靈活,區分早期火災處置,單獨做出處置規範。
(三)明確撲救指揮,規範各級各方參戰原則。進一步細化不同力量、不同領域、不同時機、不同層級指揮許可權關係。確立屬地為主、統一指揮,協同聯動、專業指揮,生命至上、安全指揮,因險設防、提級指揮的原則。
(四)統籌撲火力量,統一進行撲救。《預案》著眼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時,在調動力量方面堅持“一處報警、多點調動、多線並進、編成出動”,確保滅火撲救力量可調動、指揮戰鬥可操作。
(五)強化信息感知,細化氣象火險火情報告。對火災報告進一步細化,區分首報、續報、終報,對報送渠道、時間、內容和報送、接報責任等方面作出規範。進一步細化氣象火險監測預警有關規定,明確責任主體、細化預警內容,規範信息發布,確定應對措施,設定準備工作,進一步提高各級各方應對本地森林草原火災的效率。
(六)突出以人為本,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預案》提出,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
(七)突出實用方便,調整最佳化附屬檔案類別種類。本《預案》附屬檔案增加到四個,分別是森林草原火災等級和劃分標準、州森防指成員單位職責、州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任務、森林草原火險各級含義及預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