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於2020年12月31日由涼山州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涼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1/2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草地火災的預防、撲救和處置。
第三條 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預防為主、防滅結合、科學撲救、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分級回響、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實行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推行林長制,組織落實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和措施。分級落實管護責任,逐級簽訂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書,納入目標考核管理。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將森林草原火災預防、撲救、裝備和隊伍建設等防滅火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地理信息技術、大數據、智慧型識別監控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森林草原防滅火實用技術推廣套用,實現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結合實際,建立森林草原防滅火社會投入機制。
第六條 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滅火聯防機制,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職責,實行信息共享,制定聯防措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預防森林草原火災、報告火情、提供火災案件線索的義務。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獎舉報制度。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監督。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常委會報告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情況。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成員單位組成,設指揮長、專職副指揮長。
指揮部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負責科學規劃建設防滅火基礎設施,組建撲救力量併合理布防,儲備火災撲救裝備物資,制定防滅火會商研判、信息聯絡、檔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專家庫,集中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相關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和初期火情處置等。